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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4 发布

XX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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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是全面支撑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进我区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20年2月,摸清2017-2019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和印染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并报送二污普数据导入情况汇总表(附件1);‎ ‎2020年3月底前,33个行业企业发证率和登记率不少于60%;‎ ‎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做到3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登记的全纳入管理。‎ ‎(二)全面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2020年5月,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对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91个行业及通用工序进行全面摸排,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20年6月底前,91个行业企业及通用工序发证率和登记率不少于40%;‎ ‎2020年7月底前,91个行业企业及通用工序发证率和登记率不少于60%;‎ ‎2020年8月底前,91个行业企业及通用工序发证率和登记率不少于80%;‎ ‎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同步部署,实现全覆盖。对照2019年版名录,将全区应发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查范围,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既要确保完成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又要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两项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合力推进,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二)实事求是,先发证再到位。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探索排污许可与环评和执法等制度有机衔接,以改革的精神处理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分类处置。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本着“先发证再到位”原则,在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承诺前提下,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通过帮扶指导,规范排污行为,推动主动守法创造条件。‎ ‎(三)明确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排污单位要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和登记备案,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基于排污单位的守法承诺,严格审查,依法发证,依证执法。对于无证或不按证的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镇街(平台)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属地企业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 三、主要任务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相关工作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统一完成。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操作手册生态环境部已另行下发。‎ ‎(一)摸清底数。应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成果清单为基础,并对我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 排;同时结合工商、税务和电力等信息,生态环境监管、环保税征收等企业名单查遗补漏,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二)排查无证。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按照附件2和附件3,将剩余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形的,应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分类处置。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 闭。‎ ‎3.停产类。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 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7.其他整改情形类。按照“先发证再到位”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期限。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除外。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执行。‎ ‎(四)整改清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地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XX生态环境局XX分局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科,统筹推进全区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 各镇街(平台)应将该工作列入本镇街(平台)年度重点工作,做到宣传、培训到户,落实专人负责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为一步指导服务企业,可组织相关第三方机构对接企业,规范许可证材料申报质量。‎ ‎(二)健全工作机制。我分局将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指导,建立政策和技术帮扶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疑点难点问题。向各相关部门和排污单位等做好政策解读,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到位。落实必要的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将通过抽调业务骨干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执法是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对排污许 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监管。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四)强化监督考核。排污许可证发放、登记工作已纳入2020年度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省市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情况将进行量化考核。我分局将建立全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定期调度和通报机制,对排查不彻底、遗漏排污单位数量大等突出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无证排污查处不力、未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将视情况进行约谈和督办。‎ 附件1:二污普数据导入情况汇总表 附件2: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略)‎ 附件3: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略)‎ 附件4: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通知 附件5: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通知 附件6: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通知 附件1‎ 二污普数据导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单位盖章)‎ 类别 排污单位数量 工业企业 畜禽养殖 集中式污水厂 环境卫生管理 危废 储油库 加油站 非工业锅炉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限期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通知 ‎(样本)‎ 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单位应在2020年月日之前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工作。登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通知 ‎(样本,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单位应在2020年月日之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申领过程中,须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你单位所属行业对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通过平台向正式提交申请,同时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具体事宜请联系,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通知 ‎(样本,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单位应在2020年月日之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申领过程中,须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你单位所属行业对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通过平台向正式提交申请,同时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具体事宜请联系,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