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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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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和烟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通知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举措。
第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推动安全管理“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过程责任追溯的依据和范围
第三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的基础。各部门、各岗位要按 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负责、分级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形成界面清晰、岗位责任具体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各岗位全体从业人员为追溯对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是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岗位要依法依规制定各层级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责任事项、担责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风险和隐患双体系建设办公室对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以及领导作风、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典型问题,应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做到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促进各层级、各岗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超前防控安全风险、闭环治理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追溯的对象及体现方式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从业人员,主要对象为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致因所涉及风险的管控责任人。
第七条 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等其它典型问题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调查分析认定结果,依据“四不放过”,严肃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员的安全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致因,依据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倒查、分析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考核。
责任追溯的重点环节
第八条 开展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管理源头入手,突出人员安全、车辆、设备安全,以超前防控安全风险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为目标,以构成事故和安全隐患等其它典型问题的为主线,围绕以下重点环节及要求,全过程倒查、分析有关人员的履职过程及质量情况。
1.生产经营过程按章指挥、按操作规程操作,执行规章制度、作业纪律、劳动纪律等相关规定。
2.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决策、部署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3.制定技术规章、技术标准、操作标准等技术文件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履行程序,及时开展修、建、补、废,内容无重大 疏漏。
4.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车辆、安全设备设施作用正常。
5.根据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及工作量配备人员,落实岗位准入标准和安全红线退出机制。
6.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进行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新职、转岗、晋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从业人员掌握相关规章制度、从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7.生产、工程、采购、使用部门落实设备源头质量控制责任,禁止有质量缺陷的设备、设施、工具投入运用。
8.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落实。
9.生产前,影响生产安全的隐患得到消除,符合程序、标准。
10.对事故、故障、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其它典型问题,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
责任追溯的权限及其具体流程
第九条 公司风险和隐患双体系领导小组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分别依据本单位的领导履职考评办法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分级开展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
第十条 对性质严重的事故以及影响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督导,开展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审议追责意见,追溯失职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结合领导履职质量考评工作实行。
1.“考评办”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计上月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考核信息。
2.“考评办”接到考核信息后,针对各类考核信息致因,依据岗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围绕责任追溯的重点环节及要求,立即组织倒查、分析相关人员的履职过程及质量情况。
3.“考评办”依据领导履职质量考评办法“结果追溯考核”扣分标准,在系统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履责考核、追溯考核。
4.每月 25 日前,“考评办”组织召开考评安全会议,审议结果追溯考核情况;会后及时下发通报。
责任追溯制度的结果及奖惩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结果纳入履职绩效考核范围,与收入、奖惩、年度考核、岗位任职、提拔任用等挂钩,考核内容等信息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并作为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不合格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连续 3 次“不合格”或 年度内累计 4次“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明确追溯依据、范围、对象、追溯方式、重点环节等内容和要求,将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与既有安全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有机衔接、紧密结合,健全完善分析手段及配套制度,形成安 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考核常态化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岗位要将实施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与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相结合;将全过程责任追溯结果与履职考评、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实现持续优化改进;针对责任追溯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安全管理“强基达标、提质增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18年 11 月 1 起施行,由双体系建设安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