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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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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版号:A/0
自制专用量具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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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专用量具检定规程
1 专用量具的精测及检定
1.1 计量室按自制专用量检具图样或技术文件要求,对其进行精密测量,作好检测记录,并报告检测结果。
1.2 如受设备、仪器及技术条件等限制而须委外检测的专用量检具,由计量室办理委外检测手续。
1.3 专用量检具编制工艺时,应尽量满足计量室测量基准要求,达到加工、精测基准的统一。
1.4 专用量检具的检定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对使用频繁、精度高的专用检具,由计量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再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 自制专用检具的使用
2.1 经检定合格的专用量检具,由计量室签发检定合格证,并对其按技术文件要求予以标识,无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专用量检具,一律不准使用。
2.2 在用专用量检具的检定由使用部门及时送检,到期未送检的,计量室应通知送检。对专用量检具使用者对其应进行维护和保管,并保持状态标识完整。
2.3 超过磨损极限的专用量检具不准使用,由计量室办理报废手续,并保管废体或标识做它用。
2.4 专用量检具的丢失、无故损坏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2.5 专用量检具均应列入作业指导书或检验基准书中,未列入的量检具,计量室可不予周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