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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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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F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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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环保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及使用的原材料、辅料及半成品和成品符合RoHS标准要求及顾客要求,并逐步削减此过程中的有害物质,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的目标,特编制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外销环保产品的设计、定单接收、物料供应、生产管理和控制、产品包装和运输服务等过程,以确保整个过程能够提供满足RoHS等相关法规、顾客及相关方要求的产品。
本管理控制程序也适用于其它禁用物质的管控,可根据情况参考执行。
3 权责
3.1质量管理部
3.1.1负责公司内/外部HSF相关知识的培训、宣导及HSF有关事宜的沟通与联络;
3.1.2负责收集并传达来自客户及公告机构在有关HSF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等信息;
3.1.3负责新供货商的HSF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
3.1.4负责对新供应商/新物料的材料宣告表进行技术确认及数据资料维护;
3.1.5负责公司内/外部环保物料/成品委外检测工作;
3.1.6负责处理有关环保产品市场投诉事宜的调查、分析及改进工作;
3.1.7负责环保不合格品评审,并对不合格品作出处置措施。
3.2制造部
3.2.1负责本部门有关人员HSF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宣导;
3.2.2负责生产车间环保产品区域划分和标识管理工作;
3.2.3负责对投入生产的所有物料按HSF控制要求进行确认;
3.2.4负责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的确认,确保符合HSF要求;
3.2.5负责生产车间环保不合格品的标识与隔离。
3.3研发中心
3.3.1负责本部门有关人员HSF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宣导;
3.3.2负责环保产品实现过程的技术策划;
3.3.3负责环保产品设计更改的评审及确认;
3.3.4协助采购开发符合环保产品要求的新供货商。
3.4供应链管理部
3.4.1负责本部门有关人员HSF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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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负责向供应商传达有关HSF方面的要求信息;
3.4.3负责开发符合环保产品要求的新供货商;
3.4.4负责向供应商提供材料宣告表,并收集环保材料所需证明资料;
3.4.5负责建立环保供应商清单,并按环保供应商清单采购环保物料;
3.4.6协助处理客户关于环保产品方面的投诉,并追踪供货商实施改善;
3.4.7负责仓库环保产品区域划分和标识管理工作;
3.4.8负责仓库环保不合格品的标识与隔离。
3.5海外业务中心
3.5.1负责本部门有关人员HSF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宣导;
3.5.2负责组织客户环保产品合同进行评审,确定环保产品要求;
3.5.3负责接收并传达客户有关HSF方面的信息资料;
3.5.4负责接收有关环保产品市场投诉信息,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回复处理结果。
4 定义
4.1 RoHS(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是欧盟发布的《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4.2 HSF:无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s free 英文缩写)。
4.3 ICP:电感耦合等离子光谱发生仪。
4.4 环境关联物质:指客户或公司明确指出在部件及产品中所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在本规定中,如无条约另外指出则定为重金属(镉、铅、汞、六价铬),有机氧化合物、有机溴化合物、有机锡化合物、石棉、偶氮化合物、甲醛及聚氯乙烯混合物等。环境关联物质分类如下:
Ⅰ级物质(禁止使用的物质):被认定对人体、地球环境有害的物质和在有些地区和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物质。
A类:由RoHS指令规定的6种环境有害物质,产品各部分内的含有量若超过欧盟规定的允许值,就在规定的期限后,严格被禁止供货和使用;
B类:RoHS指令以外,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禁止使用的有害环境物质。目前欧盟尚未指定禁止使用期限,如一旦指定后,将严格被禁止供货和使用。
Ⅱ级物质(管理使用的物质):被认为对人体、地球环境有有害疑惑的物质,或稀有并且不易于再生利用的物质,目前尚不禁止使用,但以后将会分期限制使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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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含有: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4.6 杂质: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者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4.7 均质材料:也叫同质材料,是由材料制成的不能被进一步机械分拆的单元,也就是说不能用机械方式分开,如旋开、切断,挤压、研磨、磨蚀等工艺,例如塑料、陶瓷、玻璃、金属、合金、纸、树脂、涂料等均属于均质材料。由于均质材料是RoHS指令控制的单位,故有必要对一些关键部件进一步举例说明:
1) 印刷电路均质材料:模压树脂等封装本体、器件芯片、框架、引线框上的镀锡涂层、金焊线及油墨等
2) 板均质材料:基材、铜箔、油墨类、电镀等。
3) 电线、电缆均质材料:金属导线、非金属绝缘层、油墨等
4) 部分金属件均质材料:合金、电镀涂层、焊锡等。
5) 注塑件可作为同质材料,无需再分色母、色粉等,另外由几种塑料化学混合合成的塑料件可作为同质材料。
4.8 最大允许浓度:分析有害物质时,对被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尽量考虑到分析误差和含有杂质的最大允许值。
4.9 禁止供货日期:部件和材料禁止向欧盟供货的日期。
5 程序
5.1 与客户有关环保要求的确定与评审
5.1.1海外业务中心与客户沟通,按不同国家或地区客户对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进行调查,了解客户对有害物质的具体要求及有关标准。本公司以符合欧盟RoHS指令作为满足要求的准则,若客户有不同的要求,由业务员负责与客户协调,力求达成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海外业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评估生产的可行性或制定新的要求,转达给供应商按新要求提供RoHS数据。
5.1.2 海外业务中心在接到新的订单时应进行订单评审,确认客户要求是否包括RoHS要求,如有RoHS要求海外业务中心须将相关要求传达到研发中心、供应链管理部、制造部、质量管理部,具体按《合同评审程序》执行。
5.1.3 海外业务中心在确定客户要求后,将客户有关环保产品要求信息列入《出口排产单》”其他要求”栏,启动外销排产单审批流程,提交研发中心、供应链、制造、质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予以发布。评审不通过,则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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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产品设计开发
5.2.1在设计开发RoHS环保产品时,研发部门根据产品需要从现有的《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和《RoHS环保物料清单》选取适用的零部件、材料,交由质量管理部确认其环保特性,经确认符合RoHS要求后,即可进行下一步样品确认。RoHS环保物料符合性确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提供供应商已签署的《禁用物质限用协议》;
b)提供物料均质材料的《RoHS材料宣告表》;
c)提供物料均质材料的《RoHS检测报告》,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1年有效期内,且检测结果符合附录一《RoHS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标准》规定限值。
5.2.2 若《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中的供应商无法提供所需的零部件、材料则由研发部门将相关要求提供给供应链管理部开发的新供应商。
5.2.3产品具体的设计开发及试产作业按《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和《新产品试制流程及标准》执行,设计和开发完成后研发中心需提供成品样机给检测认证中心委托第三方进行RoHS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批量生产,并提供样品封样交质量管理部成品检验课作为后续检验的参考依据,具体按《样品管理标准》执行。
5.2.4 RoHS环保产品的零部件、成品的物料编码按公司《BOM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5.3供应商开发
5.3.1新供应商开发需审核供应商是否具备满足RoHS标准的生产控制能力,对有RoHS要求的产品材质必须符合RoHS标准,物料做到有效区分、控制管理,具体按《供应商管理标准》执行。
5.3.2供应链管理部须要求新供应商在送样确认前提供以下资料:
a) 签署《禁用物质限用协议》声明保证对所提供的物料符合RoHS标准要求;
b) 提供所供应零部件、材料的《RoHS材料宣告表》;
c) 提交所供应零部件、材料的1年内有效的第三方的RoHS测试报告,对于包装材料的供应商需递交1年内有效的包装指令报告,组件物料供应商则需提供组件上每一个产品的RoHS测试报告。
5.3.3完成上述工作后供应链管理部方可安排供应商进行送样,样品交研发部门初步确认后再由质量管理部视需求将样品委托第三方进行RoHS检测确认合格后方能进行后续样品确认项目。
5.3.4经过研发确认样品符合RoHS要求后由供应链管理部将供应商列入《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研发部门将其供应的物料列入《RoHS环保物料清单》;并提供样品封样交质量管理部来料检验课作为后续检验的参考依据,具体按《样品管理标准》执行;同时研发应依据附录一《RoHS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标准》对含有有害物质的高风险物料进行识别,并编制《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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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物料清单》,并在各环节严格控制。
5.4采购过程控制
5.4.1所有用于环保产品的零部件和辅料,必须按照《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及研发中心提供的《RoHS环保物料清单》中规定的规格、型号、供应商采购材料。
5.4.2 在采购RoHS环保产品时,在发出的所有采购资料中(如采购订单、技术文件等),必须明文记述下列文字: “请供方确保所提供的产品符合xx小家电《RoHS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标准》规定限值的要求,产品或包装上须加贴RoHS标识”。
5.4.3 采购向同一供应商同时采购环保产品与非环保产品时,必须分开下达采购订单。该供应商在送货时,应确保非RoHS环保产品不会混入RoHS环保产品中。
5.4.4 供应商在提供RoHS环保产品时,须在产品及其包装箱上加贴绿色”RoHS”标志(标志样式见附录三),如产品本身不宜加贴标签时,在最小的独立包装物上必须加贴”RoHS”标志。在生产过程中,若发现环保产品受到了污染(指有害物质超标或引入了有害物质),必须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给采购与质量管理部相关负责人,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调查、处理。
5.4.5 如供应商在交货过程出现RoHS检测报告过期或检测结果不合格,供应链管理部须立即停止下订单采购及要求供应商暂停交货并立即整改,待供应商整改重新送样检测合格后才能必恢复采购。如情节严重者,应取消供应商的绿色环保供应商资格。
5.5 来料检验控制
5.5.1 供应商交货时必须在每箱/袋和《送货单》上加贴”RoHS”标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供应商需在环保物料本体上作相应的标识区别于非环保物料。
5.5.2 环保物料到厂后,由检验员检查供方名称、物料编码、规格描述是否在《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和《RoHS环保物料清单》之内,并确认相应的RoHS检测报告是合格且有效,环保标识是否符合要求,经来料检验员检验合格,在供应商的《送货单》上签字或加盖”IQC PASS”章并通知仓管员办理入仓手续。若不在《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和《RoHS环保物料清单》之内或RoHS检测报告无效或标识不齐全则直接判为拒收并通知供应链管理部和供应商处理;对《RoHS产品高风险材料清单》中物料来料检需严格核对,确保与样品每一个信息完全一致,必要时委外检测。
5.5.3 来料检定期对《RoHS产品高风险材料清单》以内的高风险物料实施抽样检测,于每月20日之前制定下月的《月度RoHS抽样检测计划》,抽取的样品交由认证检测室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RoHS检测;《RoHS产品高风险材料清单》以外的非高风险物料,则以一年为周期对供应商提供的《RoHS检测报告》进行验证,必要时也可进行抽样检测。
5.6 HSF贮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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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仓库应针对具体的要求,设定或划分专门的环保物料和环保成品储存区,符合环保要求的物料和成品存放在此固定区域内,幷按要求作好明确标识。
5.6.2 所有外购符合环保标准之原辅料及产成品,均应以其每件最小单位外包装上保持贴绿色环保产品”RoHS”标志,作为环保产品识别标识。
5.6.3 发料时, 仓管员应在现场核实发料,不允许领料员自行于仓库现场取料,并必须在URP系统和领料单上记录所发产品的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仓管先核对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对应编码按单依需求量发放。若有退、补情形同样按单退补料及标识,经领出再退回之物料者有标识不清或包装不完整,在无法断定为符合环保标准之物料时则转为一般用料。若环保物料数量不够,严禁使用未经检测验证的非RoHS环保产品专用的普通材料代替。
5.6.4 仓库严格按单一产品的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分开摆放,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制度。
5.6.5 RoHS环保物料转运过程中,必须保证绿色”RoHS” 标识的完整性,严禁与非RoHS环保物料混合转运。
5.7 过程工艺的管理
5.7.1 制造部技术工艺课负责对RoHS环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混入环境有害物质的高风险点进行识别,并编制专用《RoHS产品工艺流程图》,相关部门会签确认。对于有混入环境有害物质的高风险点的工序编制作业指导书,以进行生产过程的预防污染管理和控制。
5.7.2 制造部技术工艺课针对环保产品所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等生产技术文件也应附带”RoHS”标志也便区分执行。
5.8 生产设备的管理
5.8.1为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不断转换和变异导致环境管理物质成份含量超标,应推动RoHS环保产品专用生产线,实行专线专用。
5.8.2 若专用生产线作业有困难,必须保证每次在切换物料前需对机台按照RoHS专用设备的清洗作业规程进行清洁,并对切换前物料和产出品实施具体的管制和标识,区隔确认后方可继续生产,并保留此记录,以便追溯。必要时,专用设备清洗后组织试生产,将试产的RoHS环保产品交质量管理部委外检测,经检测确认合格方可正式批量生产。
5.8.3 由技术工艺课对生产车间的生产线设施、工装等进行技术评估,并视需求组织对RoHS产品专用设施的改造,以确保生产车间完全满足RoHS环保产品生产的要求。
5.8.4 技术工艺课对用于生产所用的工具、设备、仪器均须进行”RoHS”标识。
5.9 人员能力的管理
5.9.1 所有RoHS环保产品的生产员工,由技术工艺课组织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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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品生产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所有生产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由技术工艺课存档,质量管理部对实施情况不定期抽查。RoHS环保产品生产知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RoHS环保产品的环境有害物质标准;
b)RoHS环保产品的识别与标识方法;
c)RoHS环保产品的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d)RoHS环保产品专用设备的控制要求。
5.9.2 RoHS环保产品生产人员需更换、新增时,生产车间必须知会技术工艺课,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非生产环保订单的员工禁止进入生产环保产品现场。
5.10 生产过程的控制
5.10.1 在每批RoHS环保产品生产前,技术工艺课负责组织RoHS产品生产前的检查和确认工作并填写《RoHS环保产品产前检查表》,全部准备工作完全无误后,生产车间方可正式组织生产,检查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是否为专用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已按规定清洗;
b)生产员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c)非RoHS环保产品的物料/工装/设备等是否已清理出生产现场。
d)所有上线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是否有”RoHS”标识;
5.10.2 技术工艺课负责RoHS环保产品生产过程的工艺纪律检查,发现生产现场如有不规范现象,督导员工及时进行纠正。
5.10.3 在生产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原材料,辅助材料,工具或设备,也不得随意添加有机溶剂等杂质。维修工位需更换的元器件,均须符合《RoHS环保物料清单》规定所用的同一供货商,同批来料的品名规格,不得私自用非环保材料更换或替代。生产过程中每个盛装环保物料的容器均应以”RoHS”标识贴区分。
5.10.4维修位的工具等,在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返修时,操作员需确认返修区域无非RoHS的产品遗留,且返工的工具上不含有不符合RoHS要求的材料残留。
5.10.5 生产单位严格按标准的操作程序和设定的条件进行操作,定期点检及保养,确保设备、工具、辅助材料及辅助化学溶剂,如抹机水,稀释剂,助焊剂,天那水,油漆,油墨等防止制程污染。所有设备、工具在使用前都必须被处理和确认,避免含有环境管理物质而造成污染。在正式生产加工前,必须将生产线上普通的非环保物料/工装等清理干净,防止误用。
5.10.6 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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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在制程中若有不良品或尾数须随时返工补足﹐订单完成后方可安排生产其它产品﹐防止发生混料﹐用料错误现象。环保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如有缺料的情况,不得使用普通材料代替,可以先做好标识,待专用的环保材料到位后再继续加工。
5.10.7 至包装时须依订单要求领用专用之包装材料﹐并划分区域包装﹐以防用错料﹐包装好后﹐纸箱右上角内贴绿色环保产品标签。并保证在转运过程中不受到污染,以及标识不受损坏。
5.11过程检验
5.11.1质量管理部过程检验人员负责依据《RoHS产品工艺流程图》对环保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以防止生产过程中混入环境有害物质造成污染,确保产品并符合RoHS要求。
5.11.2过程检验人员需在环保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以下检查确认(但不限于):
a) 是否有环保产品生产作业指书等必要的生产技术文件;
b) 是否专线生产;
c) 是否将所有非环保产品的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工装、工具及设备等非环保物品清理出生产线现场;
d) 是否对所有生产设备、容器进行了清洗,并保留了相应记录;
e) 检查所有环保产品使用的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工装、工具及设备是否均有”RoHS”标志;
f) 检查所有环保产品使用的原材料、辅料与《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和《RoHS环保物料清单》的一致性;
g) 检查现场原材料、辅料是否按指定区域存放,防止环保物料与非环保物料混放;
h) 是否建立保持了必要的生产记录以便追溯;
5.12 成品检验
5.12.1 生产车间将生产完成的RoHS环保产品,通过URP系统向质量管理部报检。成品检验人员必须验证以下内容:
a)检查产成品与《RoHS环保物料清单》的一致性;
b)检查环保产品标识的正确性。
c)验证生产批号的正确性。
d) 检查成品入库情况,RoHS与非RoHS产品禁止混料、混放。
5.12.2 经验证RoHS环保特性符合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成品检验人员出具《成品检验报告》。
5.12.3 为监督环保材料的符合性及确保生产过程预防污染被有效管控,质量管理部每年须对产出成品进行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测,以验证环保产品的符合性。
5.13 HSF不合格控制
5.13.1 来料不合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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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1 定期抽样检测若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时,以便追溯和追回不合格环保材料。认证检测室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来料检验、供应链等相关部门。质量负责人确认后实施紧急处理对策,采购通知供应商采取紧急措施,并从即日起至异常改善前,停止该供应商交货。
5.13.1.2 原则上经确认后不合格品以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处理,若组装后的产品可以通过拆换返工确保最终成品能满足环保要求,则由技术工艺课制定《返工方案》,生产车间以专线的方式进行返工,返工的物料需明确标识和分区域摆放,防止混料,质量管理部确认返工过程及结果。经拆卸的不合格品以内销品或报废的方式处理。
5.13.1.3 若对成品出货有疑虑的情况下,应立即将有疑虑的批次客户订单报告给客户以进行区分管制,必要时进行召回处理并对在送货途中及仓库内的产品进行确认。
5.13.1.4 质量管理部与供应商一同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供应商需制定有效的改善和预防措施,经确认有效后,将结果反馈给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和认可后方可恢复供应商供货资格。
5.13.2 生产过程不合格控制
5.13.2.1 在RoHS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任何人发现可能混入非RoHS环保物料或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负责人确认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生产并隔离。同时对混入物料是否已经使用到其它产品进行调查与追溯。经核实后,由质量管理部组织销售、研发、制造、供应链、财务等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及处置,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13.2.2 原则上对经确认已混入普通材料的环保产品以出口转内销的方式处理,若组装后的产品可以通过拆换返工确保最终成品能满足环保要求,则由技术工艺课制定《返工方案》,生产车间以专线的方式进行返工,返工的物料需明确标识和分区域摆放,防止混料,质量管理部确认返工过程及结果。经拆卸的不合格品以内销品或报废的方式处理。
5.13.2.3 质量管理部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和完成期限,由质量管理部追踪、验证其改进效果。
5.13.3 成品检验不合格控制
5.13.3.1在成品检验过程中发现成品的用料与《RoHS环保物料清单》不一致或”RoHS”标识不正确或不完整,检验员应该立即通知仓库及海外业务中心暂停该批货物出货并隔离。同时对正在生产的环保产品的原材料和辅料进行一致性确认,经核实后,由质量管理部组织销售、研发、制造、供应链、财务等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及处置,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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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质量管理部在每年定期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发现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应该立即通知海外业务中心、制造部、供应链管理和研发中心等部门并立即停止所涉及环保产品的生产和出货并隔离,同时对公司内的所有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查确认,视需求召回所涉及的在运送途中和客户处的产品,并视需求由海外业务中心知会客户。经核实后,由质量管理部组织销售、研发、制造、供应链、财务等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及处置,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13.4 市场投诉不合格控制
市场投诉不合格品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后,由海外业务中心负责召回。退回之不合格品由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组织销售、研发、制造、供应链、财务等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及处置,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14 HSF变更管理
5.14.1 涉及新增供应商或更换供应商时,由采购部提出变更申请,经研发中心批准后,实施变更,同时更新《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
5.14.2研发中心进行RoHS环保产品设计变更时(含材质、规格、颜色、供应商的变更),涉及环境有害物质的变化时,必须重新提交样品,经过RoHS符合性检测合格方可变更。更改后填写《技术/工艺更改通知单》,注明具体变更事宜,经审批后将变更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同时更新《RoHS环保物料清单》并由海外业务中心视需求知会客户。
5.15可追溯管理
5.15.1 质量管理部负责设计环保产品的追溯系统。生产过程中实行严格的批次管制,排产单号,批号依各流程的标示与追溯要求建立和管制,批号管理确保有效的追溯性,包括成品追溯至零件,原材料,库存品,供应商,生产线别,生产人员等履历。
5.15.2 可追溯作用:通过产品标识可追溯到产品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生产者、检验者、日期、 或其它有关该产品的原始记录。
5.15.3 原材料追溯顺序:包装标识(收货标签)→物料编码→采购订单→入库日期→检验日期→检验者→供应商→生产日期(批号)。
5.15.4 成品追溯顺序:机身条形码或产品标识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检验日期→检验者→使用原材料(批号)。
6 相关文件
NO.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1
《合同评审控制程序》
——
2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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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
4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
5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
6
《新产品试制流程及标准》
——
7
《样品管理标准》
——
8
《BOM管理标准》
——
9
《供应商管理标准》
——
7 相关记录
NO.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1
《禁用物质限用协议》
——
2
《RoHS材料宣告表》
——
3
《绿色环保供应商名录》
——
4
《RoHS环保物料清单》
——
5
《RoHS环保产品产前检查表》
——
6
《月度RoHS抽样检测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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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附录
附录一:
RoHS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标准
物质名称
英文名称
欧盟RoHS指令限值
工厂内部控制
限值
涉及高风险材质
铅 Pb
Lead
0.1%(1000ppm)
0.08%(800ppm)
油料添加剂,包装件,塑料稳定剂及固化剂,染料,颜料,焊料,电子陶瓷,玻璃部件,电池原料等。
镉 Cd
Cadmium
0.01%(100ppm)
0.008%(80ppm)
电池,相片材料,表面处理材料,焊料,油漆,电子陶瓷,玻璃部件,塑料稳定剂等。
汞 Hg
Mercury
0.1%(1000ppm)
0.08%(800ppm)
电池,灯,防腐剂,催化剂,颜料,电极,塑胶制品等。
六价铬
Cr6+
Chromium(Ⅵ)
compounds
0.1%(1000ppm)
0.08%(800ppm)
电镀液,防锈剂,鞣革,电池,催化剂,防腐剂,颜料等。
多溴联苯
PBB
Polybromobiphenyls,PBB’ s
0.1%(1000ppm)
0.08%(800ppm)
作为阻燃剂存在于塑料中。
多溴联苯醚
PBDE
Polybromodiphenylesters,PBDE’ s
0.1%(1000ppm)
0.08%(800ppm)
作为阻燃剂存在于塑料中。
以上各项有害物质合计<800ppm
Packaging (包装材料)Pb+Cd+Hg+Cr6+ < 100 ppm
注:主要引用法规、标准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2002/95/EC
欧盟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2002/96/EC
欧盟关于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94/62/EC
欧盟关于镉的限制使用的指令——91/338/EEC
文件等级
二阶文件
HSF管理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版 本
A/0
生效日期
页 次
14/14
附录二:
RoHS标志规格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