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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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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于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安全隐患的整改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制订并负责修订。‎ 第四条 每一位员工在工作当中发现安全隐患都有责任和义务上报至所在车间或部门,任何车间、部门不得隐瞒安全隐患。‎ 第五条 车间或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隐患整改工作,对于影响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车间或部门应上报至公司考虑停车处理。‎ 第三章 隐患整改的程序 第六条 各车间对日常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有记录,有整改方案,有整改完成时间,有整改责任人。对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车间要制定可靠的监控防范措施,并要向安全部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查出的安全隐患,针对所在车间,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资金、定完成期限,必要条件下车间需定应急预案,对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进行整改的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车间必须制定监控防范措施报至安全部审核,安全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批准实施。‎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整改的车间或部门,应提前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并由分管副总签字后交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职能部门,适时延长整改时间。‎ 第九条 隐患所在车间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结果填入《隐患整改回执单》交安全部确认,安全部派人现场验收签字后,由安全部存档,此项隐患整改工作才算完成。‎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发现较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将对车间或部门相关责任人考核1分/次。‎ 第十一条 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完成隐患整改的车间或部门且没有提前写延期申请说明的,每超出整改期限一天,对整改负责人考核10元/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