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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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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尘毒、射线防护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降低职业危害,保障从事此项工作 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尘毒、射线作业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试验与调试事业部是尘毒、射线的直接管理部门。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 工现场尘毒、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 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尘毒、射线作业所 造成的职业危害。试验与调试事业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许可证”办理及射源的 运输、保管、报批等事宜。 3.2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尘毒、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3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单位尘毒、射线作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4 各从事尘毒、射线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日常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 措施,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3.5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尘毒、射线作业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定期组织身体健康 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治疗意见和作相应的岗位调整。 3.6 治理尘毒、射线的危害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计,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尘 毒、射线的场所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直接接触,从根本上治理其 危害。 4. 实施 4.1 作业人员的管理 4.1.1 对从事尘毒、射线工作的人员,工作前要进行有关尘毒、射线防护等相应的专业培 训, 取得相应的有效资格证并进行身体检查后上岗。 4.1.2 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建立健康档案。人力资源部应通过组织定期身体健康检查方式,对从事尘毒、放射工 作的人员跟踪监控其健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治疗意见并作相应的岗位调整。 4.1.3 对于尘毒、射线作业在加强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调整, 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尘毒、射线等有害物品的机会。 4.2 射源及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4.2.1 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必须作安全警戒绳圈出警戒区,悬挂警告标志,必要时设警报 装置或专人警戒,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射线探伤作业前,应告之相关部 门与人员(如现场的其他作业单位与人员)探伤作业的工作时间,以免其误入探 伤作业现场,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 4.2.2 防尘防毒设施要指定专人操作、维修、保养,严禁随意拆除或停用。对射线装置 的贮存场所必须设防护设施,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采取有 效的防火、防盗等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时进行登记、 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其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 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4.2.3 探伤实验室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主屏蔽墙壁按有用线束的屏蔽要求 设计,在室外安设工作指示灯,并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4.2.4 对于在容器内或其他通风不良施工场所进行的尘毒作业,在加强个体防护的同时, 应做好通风措施,并设安全监护人。 4.2.5 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γ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如发生卡源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处理。 4.2.6 在高处进行探伤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并有防止射源坠落的措施。 4.2.7 使用过程中发现放射源壳体脱落、返回失灵等情况,全部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 现场封闭,设专人守卫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在作好防护措施后,方可有组织 的用仪器测定失落区后,再进行处理。 4.2.8 对废旧射源一定要妥善处理,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局、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4.2.9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尘毒、射线危害,要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 4.2.10 建立工业探伤设备和防护设施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应及时登记归档。 5. 相关文件(最新版本) 5.1 国务院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5.2 国务院关于《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5.3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6. 记录 6.1 安全检查要有防尘防毒、射线保护的内容并记录归档。 6.2 进行尘毒、射线工作的人员要有身体检查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