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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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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脚手架工程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强条共十六)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3、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4、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强条共十五)
5、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强条共三)
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02-2010)(强条共十九)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 构配件
3.4 可调托撑
3.4.3 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40 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 ㎜。
6 构造要求
6.2 脚手架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脚手板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
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图
6.3.3)。
图 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
扣件连接。
6.4 连墙件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
并且不应大于 4m。
6.6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6.6.3 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 24m 以下
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
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 6.6.3)。
图 6.6.3 高度 24m 以下剪刀撑布置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 施工
7.4 拆除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
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
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
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 安全管理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
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
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
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
取加固措施。
4、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强
条共十五)
3 构配件材料、制作及检验
3.2 主要构配件材料要求
3.2.4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形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700 中 Q235A 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 6mm。并经 600~650℃的时效处理。严
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 制作质量要求
3.3.8 可调底座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5mm。
3.3.9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 6 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
得小于 150mm。
5 结构设计计算
5.1 基本设计规定
5.1.4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 230,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 350。
6 结构要求
6.1 双排脚手架
6.1.4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
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 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 350mm,
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6.1.5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 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行脚手架端部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 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时,每隔 5 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
大于 24m 时,每隔 3 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 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 当采用钢管扣件做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
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间距不应大于 2 跨。
6.1.7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 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
大于 4.5m;
3 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
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 150m;
4 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 24 时,顶部 24m 以下的连墙杆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
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6.2 模板支撑架
6.2.2 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立杆间距大于 1.5m 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
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 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 1.5m,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部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
纵、横向由低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4.5m;
3 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 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 4.8m 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
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 4.8m。
7 施 工
7.2 地基与基础处理
7.2.1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受力要求进行验收。
7.3 双排脚手架搭设
7.3.7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 双排脚手架拆除
7.4.6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 安全使用与管理
9.0.5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临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5、液压升降式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强
条共三)
3 基本规定
3.0.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7 安全装置
7.1 防坠落装置
7.1.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
大于 80mm。
7.2 防倾覆装置
7.2.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
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2.8 m 或 1/4 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
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5.6m 或 1/2 架体高度。
6、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02-2010)(强
条共十九)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4 结构构造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结构高度不应大于 5 倍楼层高;
2、架体宽度不应大于 1.2m;
3、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 7 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承
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 5.4m;
4、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 2 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 1/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 110 m²。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二个或应采用弹
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 3 扣,且不得小于 10mm,垫板尺寸应
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 100mm×100mm×10mm;
5、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 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
建筑工程结构。
4.5 安全装置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
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防坠落装置必须是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4.5.3 的规定。
表 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脚手架类别 制动距离(mm)
整体式升降脚手架 ≤80
单片式升降脚手架 ≤150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mm。
5 高处作业吊篮
5.2 设计计算
5.2.11 悬挂吊蓝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蓝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 安装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
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 使用
5.5.8 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 2 个。
6 外挂防护架
6.3 构造措施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
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 2 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 提升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 规定的钢丝绳。
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 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要防护
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地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
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
40N·m—65N·m。
7 管理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
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 验收
8.2 高处作业吊蓝
8.2.1 高处作业吊蓝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的吊蓝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