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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劳动组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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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组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劳动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1. 在科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2. 积极参加矿井各项安全活动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工作。‎ ‎3. 定期编制全矿年度劳动定员实施方案,定员方案要切合实际,符合上级规定,为领导决策提供合理的依据。‎ ‎4. 经常深入各工作地点,调查各工种岗位工作条件状况、及时利用状况以及产量、目标完成情况等,并做好调查记录,做到基础资料齐全,定员水平先进合理。‎ ‎5. 经常到各区队、车间、班组征求管理人员和工人对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并积极采纳。‎ ‎6.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未能全面掌握全矿劳动组织状况和工人岗位工种、人员分布并实行动态管理,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劳动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不能按照定编定员方案调整劳动力余缺,新入矿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直接分配上岗工作的,职工改变工种或调整岗位,未经培训直接安排上岗的,办理职工奖惩不及时或缺乏事实依据,工作地点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劳动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