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管理办法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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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0 发布

样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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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办法 1、样品的标识 收样员负责对各种样品统一流水编号,加贴样品标识卡,表明其不同的检 测状态,样品标识须注明“样品编号”和“样品状态”,“样品状态”分别为 “待检”、“在检”、“已检”、“留样”四种。样品标识具有唯一性。 2、样品的制备 当样品需要制备时,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 3、样品的保护 当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需采取保护措施时,则检测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保证试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样品的储存 1)、样品应存放在适宜的场所,样品室配备相应的设施,样品分类存放、防止 火灾、丢失、变质、损坏和混淆的发生。如发生样品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调 查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 2)、对储存有特定要求的样品(如标养室对温度、湿度的要求),应严格 控制环境条件,管理人员应按规范要求调整检查并记录控制状况。 3)、对易燃、有毒的危险样品应隔离存放,并明显标志。 4)、贵重样品存放指定地点,采取防护措施。 5)、存放样品应标识清楚、帐物一致。 5、样品的处理 1)、检测完毕无留样要求的样品,检测人员应及时清理出现场,堆放到指 定样品遗弃区域。 2)、需留样样品应移交样品管理员进行登记并入留样室保存,留样期按相 应规范要求决定。 3)、对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结果的样品,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留样处理, 留样期满,按 6 个月为销毁样品的周期,由主任和质量负责人共同销毁,并有样 品销毁记录。有毒和易燃易爆样品应交保卫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