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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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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护理员是护理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护理安全负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必须熟知有关护理安全的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依法通过业务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认真遵守院内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参加护理安全教育活动及医德医风教育,端正服务态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4条 负责病人生活护理,按规定要求完成病人基础护理工作。
第5条 对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及时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6条 负责病人离院后各种医疗用品的终末消毒及本病区卫生清洁工作,保证病区环境安全、整洁。
第7条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认真遵守《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护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护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认真遵守院内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引发护理纠纷或安全问题的,护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严格按照带教护士指导进行护理工作,出现护理安全问题的,护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护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病房管理要求做到安全、整洁,出现意外伤害等安全问题,护理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护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