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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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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参考依据和操作指南
考核细则 评分依据 操作指南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以及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词精神,组织开展专题宣贯培训。(3分)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
2.习近平总书记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
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消防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有关部署。" "1.查看政府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记录。
2.查看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总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训词精神开展的具体工作。
3.查看政府、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总队、森防指(办公室)或林业厅(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的工作部署。"
2.持续推进《改革发展意见》各项任务措施;深入宣贯《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3分)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发展意见》)。
2.《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框架方案》)。" "1.查看《改革发展意见》实施方案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是否纳入本级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以其他形式部署安排,并有明确文件资料的,不扣分。
2.查看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督办记录。
3.通过督查督办记录查看完成情况。因国家层面未部署或因其他原因(需有文件资料证明)未完成工作的,不扣分。
4.查看《框架方案》宣传贯彻记录。
5.查看明确消防救援工作汇报协商、信息直报、参会、行文和消防救援人员保障机制等事宜的文件。已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尚未正式印发的,不扣分。"
3.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3分) "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1.查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2.查看党委和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督察督办内容。
3.查看政府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的记录。
4.查看政府领导分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是否为党委常委;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否为主要负责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否为分管负责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是否为政府领导。
5.查看政府领导分工,是否体现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查看政府领导述职报告,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市、县级)。
6.查看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具体意见,因机构改革未印发的,不扣分。
7.查看政府、行业部门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专题宣贯培训的记录。"
4.将安全生产、消防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3分) "1.《改革发展意见》(四)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4.《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五、规划实施保障。(四)加强评估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
5.《道路交通安全“十三五”规划》: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1.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重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四)道路交通安全主动防控体系构建工程。2.深化国家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到2018年,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成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分析。
6.《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查看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是否包含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2.查看已颁布的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关文件,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不扣分。
3.查看地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及中期评估报告。
4.查看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十三五”规划》及中期评估报告。
5.查看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的具体事例。"
5.健全安全生产、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问题,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3分) "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改革发展意见》(九)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七条、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5.2018年9月,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切实强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1.查看政府领导班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记录。
2.由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有关部门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具体事项的材料。
3.查看每季度政府常务会议、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记录。政府常务会议中,安全生产作为其中议题的不扣分;仅是领导讲话中提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扣除相应分值。
4.查看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研究消防工作的记录。
5.查看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文件,是否有政府领导牵头,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防火委或联席会议等实施协调机制的,不扣分。
6.查看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会议记录或有关文件。
7.查看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记录(对2018年的考核),是否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8.查看森林防火考核记录或责任制签订记录,由林业或应急部门开展的不扣分。"
6.科学合理安排安全生产、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强化绩效管理,保障相关领域必要合理支出需求。落实中央财政相关补助政策,按规定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相关经费预算,加强资金管理。(3分) "1.《改革发展意见》(四)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3.《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
5.《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1.查看财政部门年度预算中安全生产、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或林业、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相关经费下达通知文件及记录。
2.查看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记录。
3.查看财政部门支持困难地区消防事业转移支付的记录。
4.查看财政部门提供的消防经费保障措施及符合标准的依据。"
7.严格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加强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确保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3分)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3.《改革发展意见》(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
4.《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二、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7.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完善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故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督办等制度。
5.《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提供2018年度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明细(较大事故注明挂牌督办情况、重大事故注明调查处理进展)。由市级安委会办公室提供较大事故明细、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需注明公开的方式;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此项核查省级政府,海南核查市级或县级政府)。
1.查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故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督办等,在一个文件中明确的,不扣分。
2.对照当地事故挂牌督办的规定,结合事故明细查看是否有应当挂牌督办,但无合理原因(有书面印证材料)没有进行挂牌督办的,扣除相应分值。
3.查看2018年度重大事故结案情况(已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省级政府的,不扣分)。
4.在市级政府查看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情况,注明未公开的,扣除相应分值;注明已公开的,按照提供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无法查询到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的,以“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记录,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8.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属地分级监管责任,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体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分工责任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3分) "1.《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方面责任,建立完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体制机制。
2.《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2017年9月底前完成)
3.《改革发展意见》(十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5.《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1.查看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文件。未随机构改革进行调整的,不扣分。
2.查看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管责任部门、车辆配备、经费保障情况的文件。
3.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查看其工作规则、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是否齐全。"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部门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3分)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科技部。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相衔接。(十九)国务院国资委。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核。(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二十八)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 "1.抽查省级发展改革、科技、国有资产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查看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
2.抽查省级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国有资产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电力、房地产管理部门,查看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职责分工,核查相应的部门。"
10.严格安全准入,对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2分) "1.《改革发展意见》(十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15.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地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17.严格安全准入。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市级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清单和有化工产业县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的清单。
1.查看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查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和审批档案。
3.抽查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文物、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档案,是否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批依据。
4.查看市级政府提供有化工产业县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的清单。有化工产业但未规划专门区域的,扣除对应分值。"
11.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安监办(站)、公安派出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3分) "1.《改革发展意见》(十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全部内容。
3.《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4.《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
6.1分类分级
6.1.1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6.1.2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6.2适用
6.2.1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应按6.2.2-6.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乡镇消防队,以及相邻乡镇联合建立的乡镇消防队,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建设管理。
注:距公安消防队较远,是指公安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乡镇的时间超过5分钟。
6.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建成区面积超过2km²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全国重点镇;
b)建成区面积超过4km²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0000人的其他乡镇;
c)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其他乡镇;
d)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6.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6.2.2a)以外的其他全国重点镇;
b)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c)建成区面积2km²-4km²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其他乡镇;
d)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6.2.4属于6.2.2和6.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抽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1.查看安全生产和消防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2.查看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组织结构图或分工文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组织。
3.查看网格化平台,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网格化平台或者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平台。
4.查看安监办(站)、公安派出所的职责,由其提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材料。
5.符合建队条件的乡镇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
12.有关部门加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切实履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3分) "1.《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二、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和执法监督,健全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3.《改革发展意见》(十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十七)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版)。" "省级、市级有关部门提供执法计划、年度执法清单(附公示情况)、执法案卷。
1.查看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含“双随机一公开”)。核对确定的数量、重点企业是否完成执法检查。因关闭、转产停产等合理原因未检查的,不扣分。
2.查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是否在时限内公开,注明已公开的,按照提供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无法查询到公开的执法信息的,以“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记录,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3.抽查安全生产案卷规范性。部分地方要求与安全执法手册要求不一致的,不扣分。"
13.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3分) "1.《改革发展意见》(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2.《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企业要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五)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 "1.查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了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等)、所有组织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是否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长期公示;是否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2.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情况。
3.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情况。
4.查看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记录。
5.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的记录;向管理层提出安全生产问题、改进建议的记录;对本企业或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记录。
6.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查看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7.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查看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告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记录。
8.现场抽查两名员工,根据该员工岗位询问其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掌握情况。"
1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续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森林草原经营主体明确并落实相关责任制。(2分)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全部内容。
2.“六个一”:约见1次重点单位法人,签订1份消防安全承诺书,开展1次消防安全自查,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维护保养,组织1次全员培训,开展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3.《森林防火条例》第20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1.查看抽查单位的消防工作资料,核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询问责任人、管理人工作职责及日常管理情况,核实是否保障整改隐患所需资金,是否开展“六个一”活动。 2.现场检查消防控制室,核实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现场检查微型消防站,核实人员装备等配备情况。
4.实地抽查一个楼层或重点部位,核实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规用火用电、无证操作电焊行为。
5.查看森林草原经营主体内是否明确防扑火责任。
6.查看是否根据需要建立扑火队伍、配备扑火装备和建设必要的防火基础设施。"
15.支持推动综合性应急救援国家级专业队伍建设,根据队伍类型和任务需求,立足现有条件,确定队伍建设地点、组建队伍、配备装备、开展训练。(2分)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综合性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水域、山岳、地震、空勤4种类型,在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新疆17个消防总队建设27支国家救援队、2个国家搜救犬培训基地,共2950人。 查看相关国家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资料,是否进行安排部署,是否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是否按标准配齐装备器材。
16.建立应急救援和灭火工作社会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多部门、跨区域的实战演练;建立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应急物资储备等机制,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分) "1.《改革发展意见》(十二)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款,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3.《森林防火条例》第1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4.《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附则之预案管理。
5.《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九、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隧道施工等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京津冀、雄安新区等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查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2.查看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预案中要明确现场指挥机构组织。
3.查看生产安全事故类演练记录,没有对演练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的,扣除对应分值。
4.查看省级组织的消防实战演练资料,是否针对高层、地下、大跨度大空间、石油化工等场所至少开展1次演练。
5.查看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或制度(核查安全生产类)。
6.查看召开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记录。
7.查看企业预案编制或修订前,安全风险评估的记录(作为预案一部分的,不扣分)。
8.查看企业应急资源调查和应急演练的记录。
9.现场抽查员工,演示逃生路线、到达集结地点。简要说明本岗位可能出现的事故和应急处置方式。模拟使用应急装备、物资。
10.查看市级政府或森防指或林业部门是否有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的相关通知、总结火视音频资料等。"
17.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港口)、油气输送管道、隧道施工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队伍布局、结构和力量编成;建成高层建筑和石化企业火灾事故处置专业队,落实人员、装备等相关保障措施;加强森林草原扑火专业队伍建设。(2分) "1.《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九、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国家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隧道施工等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京津冀、雄安新区等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2.《森林防火条例》第21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3.《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0)年》。
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指〔2013〕4号)。" "1.查看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规划及建设进展,查看优化队伍布局、结构和力量编程的措施,不涉及的不扣分;未按进度推进建设工作的,扣除相应分值。
2.考核重点为“明确”。查看相关行业领域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依托公安消防、企业建立的,不扣分)。
3.查看消防部门高层建筑和石化类火灾事故处置专业队建设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查看消防部门高层建筑和石化类火灾事故处置专业队专业车辆配备情况。
5.根据省里提供的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县级专业队建设情况,抽查1-2个已建专业队的县,查看相关文件、队员聘用合同等材料。"
18.建立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年度新增任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持证上岗;社会单位和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港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专业队。(2分)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六款,根据需要建设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1.查看省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管理资料,核实是否完成年度招录任务(任务以消防局下达任务为准),专职消防队员持证上岗率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企业专职消防队、港口危化品火灾事故处置专业队建设情况,核实是否做到应建全建。
3.抽查县级微型消防站建设资料,核实是否完成建设任务。
4.查看交通运输部门是否印发成立港口危化品储罐火灾事故处置专业队的文件;是否建立专业队工作制度;是否配备相应装备;是否具备实战能力。"
19.加强安全生产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措施;科学编制、按时限完成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规划,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及时调整修编、严格落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2分)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划设计安全要求。要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重大危险源清单。三、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等“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
2.《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1.查看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有关制度措施。
2.查看风险论证材料和重大危险源清单(不仅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清单)。
3.查看“禁限控”目录及实施情况。
4.根据森林防火规划查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或根据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等实地抽查是否依据规划开展了相关建设。
5.查看由省级消防部门提供各市、县和重点镇消防规划目录清单。"
20.切实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应急救援车辆船舶及装备配置标准并进行配备,基层执法人员配备并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个人防护装备。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优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2分) "1.《改革发展意见》(十八)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二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危化监管人员清单,附所学专业、管理经验、从业背景。行政执法清单。
1.查看政府财政部门保障执法经费情况。
2.查看明确监管执法及应急救援工作车辆、装备配置标准的文件及配备情况;采用公共用车平台方式的,要能满足执法需求(此项还需核查交通部门执法车辆、船舶配备标准及配备情况)。
3.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应满足执法需求。
4.查看危化专业监管人员比例。
5.抽查2条执法记录,是否有视频、图像、文书记录执法过程。"
21.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2分)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2.《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1.查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文件。
2.查看各地制定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及开展的工作(直接执行国家暂行办法的,不扣分)。
3.查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开展了对已完成项目的验收;查看结转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不考核2018年度下达资金使用情况)。
4.查看应急管理(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检查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记录。
5.查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
6.抽查的企业涉及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的,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记录,是否按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参照《工作手册》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查看是否专户核算,是否按要求使用。"
22.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按计划完成年度建站任务,消防队站的规划、选址、建设、使用功能符合城乡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需求。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建设达标,完成消防训练基地、战勤保障基地、战勤保障大队建设任务。(2分)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第三款,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查看省级消防站(含小型消防站)、支队级训练基地、战勤保障基地建设资料,核实是否完成建设任务(任务以消防局下达的任务为准)。
2.抽查市级政府支队级战勤保障大队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核实是否建成并配备相应车辆装备投入执勤。"
23.推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使用制度,完成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完好有效。(2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查看市级政府消防栓(消防水鹤)建设工作资料(由市级消防部门提供建设清单),是否完成市政消防水源建设任务(以省政府下达的任务为准),是否制定并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使用的制度机制。
24.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消防站等级,足额配备消防执勤车辆,以及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灭火器材。(2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第三款,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查看省级消防部门消防站、消防装备器材统计数据,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核实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比例。
2.实地检查1个一级普通消防站或1个特勤消防站,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核查消防车、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和灭火器材数量。"
25.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监测预警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资源等信息的同步采集,提高实时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与企业互联的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基本信息和风险隐患;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智慧消防”、应急指挥调度和实战指挥平台建设,提升网络安全管理能力。(2分) "1.《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编制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
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6.消防救援局《关于分解下达应急通信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对组建应急通信保障队、配强应急通信装备、狠抓重点科目训练和实战演练、健全应急通信联动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7.消防救援局《2018年工作要点》,要求推动地级以上城市建成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将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全部接入系统。" "1.查看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启动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会议纪要或者记录。
2.查看是否建设了基于互联网的政务服务系统,或者项目立项证明资料。
3.查看是否建设了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4.查看是否建设了省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并实现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联网。
5.查看是否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材料,新建系统是否有安全测评资料。
6.查看省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通信保障队建设资料,是否按标准配备关键器材装备,是否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是否开展联合通信演练。
7.查看省级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目录,是否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全部接入。
8.查看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通信保障队建设资料,是否按标准配备关键器材装备,是否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是否开展联合通信演练。"
26.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推进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转化使用。督促企业淘汰落后及不安全的设备、工艺。(2分) "1.《改革发展意见》(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3.《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1.查看安全生产和消防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有关文件,推进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转化使用的项目。
2.查看消防部门是否开展技术装备研发和转化使用(参与科技项目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的不扣分)。
3.抽查企业时,查看是否仍在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
27.加强值班值守、快速响应;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行政执法等事项的统计和直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信息,提升直报率和报送质量,更好发挥事故预警作用。(2分) "1.《改革发展意见》(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2.《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通知》。" 此项内容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评定。
28.加快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分) "1.《改革发展意见》(二十八)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查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社会化服务的制度。
2.查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信用评定制度(未建立制度,按照国家制度执行的,不扣分)。
3.查看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指导的记录。
4.查看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专项抽查的记录;对投诉进行处理的记录。"
29.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标准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监督指导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全员业务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制度。(2分)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改革发展意见》(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
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5.考试点建设标准。"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和考试点情况介绍。
1.查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
2.查看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文件;核查企业的属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企业的,查看是否收到有关部署,是否开展相关工作。
3.查看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建设标准。时间允许,可实地查看考试中心和考试点。
4.查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标准化建设的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包含消防内容的,不扣分)。
5.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扣除相应分值;未确定定期检查的,扣除相应分值;未按照指定开展定期检查的,扣除相应分值;抽查的企业无法提供全年完整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扣除相应分值;排查出的隐患整治未做到闭环的,扣除相应分值。
6.查看企业培训教育档案,是否开展了全员培训;是否开展了岗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是否建立了教育培训档案;档案要素是否齐全。
7.在抽查企业过程中随机抽查(不限定人数),发现存在评分标准所列情况的,每人扣0.3分。"
30.加强安全文化、消防宣传教育基础及阵地建设,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题或专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和消防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强化舆论引导、新闻报道和安全提示。(3分) "1.《改革发展意见》(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2.《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八、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组织开展好第17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第八条第六款,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第十二条第二款,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第十二款,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5.《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通知》。
6.《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7.中央宣传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8.《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 "1.查看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或119消防宣传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记录;
2.对照“七进”活动基本规范抽查安全生产“七进”活动的质量。
3.查看在省级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开设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专版、专栏或专题的资料;
4.查看全年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播发新闻报道或安全提示的清单;
5.由安委会办公室提供因发生舆情事件被省级宣传、网信和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材料;被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评定。
6.查看省、市、县三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资料,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七进”等活动。
7.查看省级媒体是否设有消防宣传专题专版专栏,市级是否建成消防科普教育示范场馆(消防站对外开放、建成社区消防体验室的,不扣分)。
8.查看市级媒体是否经常性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或消防安全提示。"
31.加快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严格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2分) "1.《改革发展意见》(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查看年度报送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报表,没有拟纳入的,至少要有一次“零报送”。对采集、审核的信息要集中管理(台账、电子均不扣分)。
2.按照较大以上事故清单,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抽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送。
3.查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投诉处理台账(包括12350、网站、信件等),有关部门是否进行了核查。
4.查看举报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因不能联系到举报人或举报人拒绝领取奖励的,不扣分)。
5.查看有关部门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或工作资料,是否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作为参考依据。"
32.加强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煤改电(气)工程等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油气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后果区安全风险管控。深化平安农机活动,加快建立渔业、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分) "1.《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深化“平安渔业”“平安农机”活动,加快建立渔业、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煤改电(气)工程等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及时准确掌握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状况。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所属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编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掌握本地区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现状,建立有效的更新机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时间间隔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1.查看部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煤改电(气)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文件,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资料。
2.查看长大下坡专项治理的部署文件。
3.查看油气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后果区基本情况资料。
4.查看油气管道企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管控措施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的记录。
5.查看组织2018年度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记录。
6.查看组织2016至2017年度平安渔业创建工作的记录。"
33.持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实施,落实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措施,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和“一张图一张表”建设。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1.全面摸排风险。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摸排资料。
2.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
3.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4.推动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等。
5.查看需要搬迁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
6.查看对辖区内化工园区进行评价的记录,是否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
7.查看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34.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大力淘汰不安全的落后产能。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小水泥、小钢铁等企业的关闭退出。(2分) 《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七、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大力淘汰不安全的落后产能。严格安全生产准入,运用法治、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小水泥、小钢铁等关闭退出。 "1.查看省级政府部署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料。
2.查看推动小矿山、小化工、小水泥、小钢铁退出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3.查看退出任务及完成情况(需提请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的,不扣分)。"
35.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以及与煤共伴生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继续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造提升、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和退出地区“打非”工作。(2分) "1.《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七、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以及与煤共伴生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地下矿山火灾专项治理,继续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和退出地区强化“打非”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四、大力推动对突出问题的安全专项治理。(三)重点整治尾矿库“头顶库”、连片采空区和与煤共(伴)生矿山。严厉打击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共(伴)生矿山,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标准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查看省级政府部署煤矿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的文件。
2.查看推进与煤共伴生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或提升的资料;
3.对照事故明细,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无证照生产或经营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较大事故的,扣除相应分值。"
36.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道路交通“两客一危”、建筑施工(隧道施工)、水库大坝等安全治理,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深化铁路(高铁)沿线和城市轨道交通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3分) "1,《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七、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道路交通“两客一危”、建筑施工(隧道施工)、电气火灾、水库大坝等安全治理,推进公路、铁路等重大安防工程建设。
3.《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 "1.查看部署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文件(文件在考核前印发的,不扣分)。
2.查看道路交通“两客一危”、建筑施工(隧道施工)、水库大坝安全治理,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资料。
3.明确与铁路(高铁)沿线外部环境整治有关的部门,是否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否建立双段长制度、是否推进道口平改立,是否开展铁路道口安全隐患整治。
4.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37.深化涉爆粉尘、钢铁企业、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电力、特种设备、防雷、职业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3分) "1.《国务院安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七、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继续深化涉爆粉尘、钢铁企业和水上交通、铁路(高铁)、民航、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电力、特种设备、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1.涉爆粉尘、钢铁企业、工贸行业有限空间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电力、特种设备、防雷安全专项整治的资料。
2.查看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记录,专项治理工作和执法年工作相关统计表等。"
38.实施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完成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针对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2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查看省级消防部门提供的地级市政府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或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查看是否全部完成。
2.结合所抽查的地级市,查看市级政府是否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
39.开展火灾隐患检查整治工作,结合季节特点和本地实际,部署推进春夏、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整治。(2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1.第六条第三款,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第八条第五款,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1.查看省级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是否结合本地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开展针对性检查治理,是否部署实施春夏、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2.查看市级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资料,是否结合本地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开展针对性检查治理,是否部署实施春夏、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40.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部署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电动自行车、电气火灾、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约谈、曝光等针对性措施,落实相关行业部门排查整治责任。(2分) "1.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1.查看省级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资料,查看安排部署、场所底数、约谈督导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2.查看县级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资料,查看安排部署、职责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开展等情况。
3.查看县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资料,查看安排部署、职责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开展等情况。
4.查看县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资料,查看标准制度建设、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开展、电气线路改造等情况。"
41.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建档和整改过程监管,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督促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2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1.第六条第四款,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第八条第五款,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1.查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有关工作资料,省、市、县级政府是否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县级即不扣分),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按期整改销案,对未完成整改的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2.抽查1处市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如无市级,县级也可),现场核实隐患整改情况。
42.严格落实林区、草原牧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在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防火期护林员、瞭望员到岗到位。(2分)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2条、24条,25条、27条;《草原防火条例》第18条(用火审批),21条(检查隐患)。 "1.查看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督查检查的文件。
2.查看森林草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文件。
3.查看林区牧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及执行情况相关材料。
4.查看防火期护林员、瞭望员到岗到位的记录,如在防火期,可实地查看人员是否到岗到位。如国家森防指办公室印发的防火督查情况通报中该省(区、市)存在护林员、瞭望员不在岗在位现象的,扣分。
5.发生人为原因引起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按照《评分标准》第78条扣分;发生人为原因引起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但未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按本条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