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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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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
X XX 区农业农村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 2020 年至 2023 年,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建立“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通过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促进各部门强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民众能吃到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做好生产档案记录,从生产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1.自检合格;
2.委托检测合格;
3.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4.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统称“三品一标”农产品)证书;
5.检验合格证明;
6.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7.自我承诺合格。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包括三种方式:
1、标识型。产品有包装,且在包装上有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可视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粘贴型。产品有预包装,但包装物上没有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可在包装物上加贴农产品合格证。
3、纸张型。产品无包装,则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完善生产档案和开具合格证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行政区域属地负责制,各乡镇推广站具体负责指导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日常生产和开具合格证,监督检查生产记录和开具合格证档案记录及产品质量安全等,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追溯、追责。
(二)实行对口产业负责制,各产业部门要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
(三)加密加量抽检力度。加强对标准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三品一标”基地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对定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在全区通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发现禁限用农药超标的农产品,将联合多部门进行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需按职责做好相关“产地准出”工作。
(二)强化产地准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产业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定量检测。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抽检。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增加监测频次,提高产品监测的覆盖面,并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四)强化监管执法合作。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舆情会商分析制度,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自然通达,极富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