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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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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范例五篇
【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法制办关于报送**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分府
法字[**]1 号)要求,推进财政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分财监[**]1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为指导,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的原则,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稳步推进我县财政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二、工作目标
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依托《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围绕上级财政部署、**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以及社会、群众密切关注
的问题,突出财经纪律维护、民生问题解决,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开展执法行
动,提高监管效能。
三、随机抽查事项
(一)会计监督检查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四、随机抽查方式和工作要求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对照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财政监管领域确定“双随机”监管
执法事项,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主体等内容,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
法监督平台”(网址:http://xzzf.jiangxi.gov.cn/xzzf/login.jsp)。
(二)科学制定抽查计划
我局执法检查股室根据各自执法检查职责开展“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活动开展前,
要制定具体计划,明确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比例范围、抽查频次,并报财政监
督局备案。
(三)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鉴于抽查的频率与次数不尽相同,各执法检查股室可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双随机”
电脑摇号工作。通过登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采用随机摇号抽取方式,现场摇号确定被抽
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般不超过 2 次,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现场随机生成的抽查对象、执法人员名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双随机”抽查情况公开
各执法检查股室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有计划、有通知、有抽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
任可溯。抽查实行“一抽查一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双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
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执法检查股室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
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
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做到“双随机”抽查的发起、
随机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档案齐全、全程留痕,主动接受监督。
【篇二】
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开展,着力提升全市教育系统“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全市 2020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安排和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
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
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凡法律法规规章没
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切实减轻学校和
教育机构负担,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三)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
保证监管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方法步骤
(一)调整完善“两库一单”
1.动态调整抽查事项清单。坚持于法有据、符合实际工作需求的标准,各处室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单位所承担业务范围的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甄选,动态调整随
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列明抽查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2.调整完善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坚持全领域覆盖、突出重点的标
准,调整完善监管对象名录库,明确单位名称、具体地址等要素。遴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
录库,明确所在单位、检查事项等要素。
3.全程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监管对象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
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二)规范执法检查流程
1.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加强处室间执法检查协调,整合各处室检查事项,按照“双
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检查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
完成,提高执法效能。由业务处室提出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事项名单、监管
对象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工作任务、时间进度等),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局领导审定
后公布实施。
2.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科学分类,突出监管重点,防止“随机”变成“随
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根据社会信用情况对监管对象名录库进行分类管理,对信用级别
不高的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3.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发起处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检查工作安
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4.全面准确记录检查情况。实地抽查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检
查结果,由监管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
因。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化手段,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实现责任可追溯。
5.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
行政处罚要件的,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增强监管对象遵法守法
的自觉性。
6.及时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处室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
探索实践,不断优化随机抽查方案,提高检查效果,努力达到既减轻监管对象负担又提高监
管质量的目标,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业务处室负责业
务范围内抽查事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能力和认识水
平,确保监管质量;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
支持,为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工作纪律。检查过程中,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妨碍监管对象正常的教育教学
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纪检监察部门实时对各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的“双随机”抽查过程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篇三】
各县(市、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局机关各
行政执法处室:
根据**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编制、报送 2020 年度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邯双随办函﹝**﹞4 号),按照《**市民政局关于 2020 年开展“双随机”
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并依据均衡开展、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
合理地进行部门内部“双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整合,实现内部抽查“应联合尽联合”,防
止单一事项的检查和各自为政的检查,实现部门内部针对相同检查对象的不同检查事项的内
部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本着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即比例高、任务重的可
分批次、一般检查事项严格限制抽查比例的要求,结合我市民政部门监管重点和监管职能,
按照不低于 5%的抽查比例,科学制定 2020 年度抽查计划及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现
将市本级 2020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安排如下:
一、双随机抽查事项
(一)抽查时间
1、公墓双随机抽查时间为 1 月份至 3 月份。
2、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时间为 3 月份至 9 月份。同时进行与养老机构双随机内部联合
抽查。
3、养老机构双随机抽查时间为 9 月份至 11 月份。
(二)抽查比例
1、公墓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5%。
2、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5%。与养老机构双随机内部联合抽查部分不
低于 5%。
3、养老机构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5%。
(三)抽查依据
1、公墓抽查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2、社会组织抽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3、养老机构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四)抽查主体
1、市本级监管的公墓。
2、市本级监管的社会组织。
3、市本级监管的养老机构。
(五)抽查内容
1、公墓抽查内容
公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
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
可内容。
2、市属社会组织抽查内容
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养老机构抽查内容
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六)抽查方式
根据工作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并公示,然后对随机抽取情况进行公示,最后公示检查结
果,充分利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
方式,从公墓名录库、市属社会组织名录库、养老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低于 5%的公墓、
市属社会组织、养老机构进行检查;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
检查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被检查主体负责人
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
二、抽查结果运用
(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公墓、市属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公墓、市属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
见,对经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二)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作出处理,并记
录在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开。
(三)公墓、市属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检查结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
违规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是市本级公墓、市属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双随机”抽
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
(二)组织业务培训。实施“双随机”抽查前,将组织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
悉抽查方式、抽查流程、抽查内容,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三)严明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八项规定”和各项规章制
度,不准在迎检单位吃饭、收受礼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市民政局 1 月 20 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市本级“双随机”抽查计
划。各县(市、区)民政局参照市局制定计划、抓好落实。
【篇四】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市场监
管理念和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
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双随机办﹝2020﹞1 号《关于编制 2020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
通知》要求,结合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抽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我局 2020 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将利用“双随机与双告知”系统进行抽查,按照随机编
组、随机匹配的方式选派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定于 2020 年 7 月至 10
月进行,对我区**年 76 个决算部门按照 5%的抽查比例进行检查。
二、抽查工作流程
(一)两库名单的确定
确定抽查对象,2020 年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对 76 个决算部门按照 5%的抽查比例随
机进行抽查;确定执法人员,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二)抽查结果的公示
抽查结束后,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公示率
应达到 100%。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对检查
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局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合抽查工作领
导小组,统筹协调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科室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
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
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各股室要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
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或消
极不作为的人员,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
力度,各责任股室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总结、交流“双随机”抽查工作经
验,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
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要求,确保 2021
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巩固提升部门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按照省“双随机”办《关于编制 2021 年度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双随机办〔2020〕14 号)、承德市“双随机”办《关于编制 2021 年度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承双随〔2020〕19 号)和**市“双随机”办《关于编制 2021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平双随机办〔2020〕19 号)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
“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抽查方向:**市清真食品经营网点。
二、抽查次数:清真食品检查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传统“三节”,每年不少于 3 次。
三、抽查比例:清真食品检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5%。
四、抽查户数:清真食品检查每次不少于 10 户。
五、抽查内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3.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审核后印制。
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
让或出售。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
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7.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
真牛羊肉、禽肉。
六、抽查依据:
《**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
情况确定;(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原料采购、
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清真食品的
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
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第十六条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
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