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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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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材料】
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X政传发〔 2020 〕 20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 ( 苏防疫
企业防控函〔 2020 〕2号 ) 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 以
下简称防控指挥部 ) 工作部署,为指导企业做好复工疫情防控工作, 有效减少人员
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把有效防控疫情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按照“三落
实一确保”的原则,全力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复工有序可控,全力打好
疫情防控阻击战。
( 一 ) 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镇 ( 街道 ) 和村居 ( 社区 ) 要压实责任,扎实做好企
业复工及疫情防控的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对规模较大、用工人数较多、风险
隐患突出的企业要派出工作组或监督服务员进驻。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应制定更
加严格的复工标准。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明
确企业复工标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企业复工及防控措施的验收审核工作。
( 三 ) 落实主体责任。拟在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
企业,须成立本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工作方
案,在响应期内常态化进行员工疫情防控、环境消毒、防疫宣传、物资准备等工
作,确保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各复工企业要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保障员
工的合法权益。
( 四 ) 确保企业平稳有序安全复工。严格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指
导企业复工, 各县区、 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及行业特点, 严格把关,
分步骤组织企业复工验收报批,条件不允许、标准不到位的坚决不予批准。
二、复工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
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企业复工标准如下:
( 一 ) 复工前必须满足“六到位” 。 1、组织机制、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制
定到位。复工企业必须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并制定防控工作
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责任明确到位。企业负责人须与所在园区 ( 乡镇、街道)
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其中市属企业直接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疫情防控责任
书;企业负责人还须与企业内部各工作小组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 3、人员信息
排查到位。 “一人一档”做好企业职工建档筛查工作,对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从何处返淮、返淮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乘坐时间、交通工
具的班次号等详细信息登记造册,以便追溯核查。 4、防疫知识宣传到位。企业
须为员工准备防疫知识宣传手册、宣传视频,以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
方式开展宣传培训。 5、防控物资准备到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口罩、消毒液、
酒精、体温计等防控物资。 6、全面消杀防护到位。复工前对厂区、门厅楼道、
电梯、会议室、车间、生产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消杀防疫,确保符合疫情防控安
全条件。
( 二 ) 复工后必须做到“四坚持” 。 1、坚持人员从严管理。企业应做到封闭管
理,每天开展员工健康申报和检查,由专人负责对每名进厂职工进行体温测量并
记录,有自备班车的企业,应在登车前测量记录;外来人员、访客进入厂区前应
接受体温测量并实名记录体温信息, 商超企业还应做好进店顾客的体温测量登记;
在人员密集区域必须正确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集体性室内活动,严控聚集人
数、频次和时长;交通物流企业应对途经重点疫情区域驾驶人员加强管理,对途
经区域进行登记;快递企业投递来自疫区的货物,应按收件客户需求安全投递。
2、坚持环境消杀通风作业。加强落实办公区、生活区、自备班车等各类设施的
环境清洁,每日消毒不少于 2 次;工作及生活场所定时通风换气, 保证空气流通。
3、坚持就餐环节防控。就餐应作为防控重点环节,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企业
食堂禁止宰杀活畜禽, 餐具必须每天消毒处理, 注意食品安全卫生, 不聚集用餐。
食堂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健康状况调查和检查,每日岗前必须测量体温并保留检
测记录。 4、坚持执行“日报告”制度。企业应按照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如实报送复工及疫情防控相关数据信息。倡导有条件的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采用网上办公、居家办公、弹性工作制等形式办公,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
情扩散。
三、复工流程
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工。2 月 9 日 24 时前, “三必需一重
要”类企业提前复工流程按照市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
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 淮肺炎防控办〔 2020 〕5号 ) 等文件执行,其中建筑
工地复工时间不得早于 2 月 20 日 24 时; 其他各类企业 2 月 9 日 24 时前原则上
不得复工,确需复工的,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区 ( 园区 ) 政府同意
后,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联防联控指挥部批准。申请 2 月 9 日 24 时
后复工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联防联
控指挥部批准; 县 ( 区 ) 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园区 ( 镇、街道 ) 联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
复工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报县 ( 区 ) 级政府批准,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要报市
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服务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
提前跟踪对接困难行业和企业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惠企政策措施。
一是强化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条块结合,加强防控措施抽查和安全
生产、环保检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经
营。
二是加强要素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符合复工条件
的企业做好煤电油运及原辅料、资金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支持企业开足马力
生产; 有序恢复城际及市内公共交通, 适度满足外地职工返淮和上下班通勤需求,
努力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是突出安全底线。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企业紧绷安全生产之 “弦”,做好生产
设施安全防护检查工作,持续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安
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是加大问责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明防控纪律,确保人员
到位、排查到位,疫情防控措施执行有力,对落实防控不严、措施不力,造成人
员漏检、漏防,监测措施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后果的,
将严肃问责。
复工疫情防控方案
疫情防控复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