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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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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突发疫情工作方案范文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持社会稳定,保
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市动物防疫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专项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结合
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形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
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疫点数超过 2 个以上;
(2)口蹄疫在 14 日内,疫点数超过 5 个以上;
(3)动物发生疯牛病等烈性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继续扩
散蔓延;
(4)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
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发生 1 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口蹄疫在 14 日内,疫点数超过 3 个以上;
(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
数 5 个以上;
(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
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超过 5 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疾病又发生,或
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疾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或发现;
(6)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发生 1 起口蹄疫疫情;
(2)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
点数 2 个以上;
(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
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超过 2 个以上;
(5)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发生猪瘟、新城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
炭疽等疫情;
(2)暴发流行其他二类、三类动物疫情;
(3)发生动物(家禽、野禽、狗、猫等)不明原因突然大
量死亡情况,死亡率超过 10%以上;
(4)市或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
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
产、畜禽产品贸易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
疫情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
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
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治指挥部”)
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协调机构,由区经委及有关部门组成,
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全面负责本区重大动物
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
2.3.2 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治办”)设在区经委,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区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承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
指挥、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
(2)收集、分析疫情预警信息,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
案的建议;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街道、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
施;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区重大动物疫情防
治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各街道、镇设立相应的指挥部门和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
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3.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防
治办的建议和实际需要,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区应急
联动中心为指挥平台,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指示,组织、
协调、调动各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指挥本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
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4 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必要时可建
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组织指挥。
2.4 专家机构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动物疫病防治、检验检疫、流行病
学、野生动物学、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
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
和执行。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参与制(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
术方案;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
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
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本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动物卫
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
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
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信息报告主体
(1)信息报告单位。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街道、镇动物
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与
动物防疫相关的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
(2)信息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
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养殖、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
人员等。
3.2.2 信息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
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
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
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区防治办,在 1 小时内将疫情报
至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
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3.2.4 信息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
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
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
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
等,将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
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
进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1.1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
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区防治办要遵循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
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
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
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
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1.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
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3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相关街道、镇接到
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
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并服从区防治办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
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I 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根据情况及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防
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
和指挥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政
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2.1.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略)
4.2.1.2 区经委及动物卫生监督所
(略)
4.2.1.3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
(略)
4.2.2II 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
据情况及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防治指
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
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略)
4.2.2.2 区经委和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略)
4.2.2.3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
(略)
4.2.3III 级响应
确认较大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经委及区动物卫
生监督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4.2.3.1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略)
4.2.4IV 级响应
确认一般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经委及区动物卫
生监督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
置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
定向区防治指挥部和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疫情
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5 临近区(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
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
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
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
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
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
监测等。
4.4 响应结束
4.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 1 个
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 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应根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由上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上级部门批准宣布。
4.4.3 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
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重大动
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宣布,并根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
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
4.4.4 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经委及动物卫生监督部
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重
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4.5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可请求市畜牧兽医部门,
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
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
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
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及疫情发生地街道、镇负责做
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
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
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
传播,其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规定
执行。
5.4 保险
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工作,鼓励相关
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 后期评估
5.5.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
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
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1)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
检测的结果;
(2)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3)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4)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5)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5.2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
门。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防治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队伍保障
区防治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
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
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部队等部门组成,且相对固定。
6.2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要将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
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
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特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
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做好疫情处
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驻区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
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6.6.1 区经委、区发改委等部门要针对紧急防疫的要求,启
动区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动用程序,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
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
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为动物防疫提供相关物质保障,并协调相关物
质的后续供应。
6.6.2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宠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
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防疫药品、消毒设备、防护
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用品。
6.7 经费保障
6.7.1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或销毁动物补贴、
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
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
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
安排各类必需支出预算。
6.7.2 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
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
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
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
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
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培训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
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
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
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
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3 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
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
疫情的应急能力。
7.4 奖惩
7.4.1 奖励
(1)区政府、区防治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2)区民政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2 惩罚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
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重大
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