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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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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校园风险防控体系
XX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XX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着力打造最阳光、最安全的美丽校园,依法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高效、切实可行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政府、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构建科学系统、全面规范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压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公安部门指导、督促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校园安全实 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教职员工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和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落实物防措施,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隔离桩、升降柱、石球等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加强各类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公安XX分局) (二)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在学校周边探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加油(气)
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学校门口两侧2OO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公安部门要健全完善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探索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牵头责任单位:区综治办。配合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公安XX分局、交警支队XX大队、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和旅游局) (三)建全学校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机制。全面开展校园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有效提高风险预防处置能力。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定期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通报学校。(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区综治办、公安XX分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
(四)积极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动态开展防诈骗、防火灾、防踩踏、防传染病、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并努力将安全教育向家庭延伸。学校要定期开设反欺凌、反暴力等知识讲座。要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中小学每月不少于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应对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将防溺水、交通、消防、急救等安全知识和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教育、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等活动。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公安XX分局、交警支队XX大队、区司法局) (五)加强学校安保队伍建设。除不足100名学生的小规 模学校外,每所学校至少要有l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每500名师生配1名专职保安,每校至少配2名;师生总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每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有条件的可按每15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教育部门、学校可以向保安服务公司购买校园安保服务。规范专职保安职责,加强管理和考核。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积极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协助维护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加强寄宿生管理和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公安XX分局)
(六)建立警校沟通协作机制。教育、公安部门以及学校要加强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协作,健全完善联防联控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要逐步接入公安机关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基本实现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牵头责任单位: 公安XX分局。配合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七)积极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建立健全防范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对有一般不良行 为、暴力行为的学生,由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XX分局、区司法局)
(八)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XX市“十三五”时期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方案》,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每年创建达标一批平安校园,力争到2020年实现平安校园全覆盖。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每学期向同级教育部门书面通报一次涉校涉生警情和治安刑事案件信息。教育部门对体罚、性骚扰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牵头责任单位: 公安XX分局。配合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教育体育局、区司法局) (九)织密学生安全保护网。建立健全校园内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教育、民政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共青团组织要发挥XXXX维权热线作用,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公益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妇联) (十)营造校园安全环境。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坚持安全优先原则,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学校体育馆建设要执行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认真落实校舍安全年检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各类学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组织进行结构安全性或抗震等鉴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面落实技防措施,在校园出入口等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学校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 公安XX分局、规划局XX分局、国土局XX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
(十一)充分发挥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作用。学校举办者要严格按照《XX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学校自筹。提倡投保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和校方无过失责任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适度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投保学生意外伤害类商业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购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安全生产协会、消防培训学校等社会力量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或者产品,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事故隐患排查、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公安XX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
(十三)依法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体系,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统一领导,及时组织救援及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善后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区司法部门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教育、司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健全教育部门和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舆情应对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公安XX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卫计局、区司法局、区安监局) (十四)形成校园安全监管合力。卫计部门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或者学校采取措施。食药监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等进行许可或各案,加强对校
园及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住建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提供校车或者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学校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液化气钢瓶充装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消防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教育、公安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根据职责对校车运行进行动态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单位:区综治办、交警支队XX大队、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市政园林办、区文化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校园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校园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校园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夯实基础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 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落实督导考核。XX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
幼儿看护点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所在地镇街开发区要加强日常监管,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本实施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