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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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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颁布十一周年。《代表法》的实施,
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代表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
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实
践《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
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
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要确立民生意识。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历来是中华民
族的传统美德,远在战国就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
多艰”的屈原,近在清代也有“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
疾苦声”的郑燮。民生意识不仅在当前不能谈化,而且更应
当在人大代表身上充分体现出来。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
的,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在全国人民积极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人大代表更应当身体力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
收集民意,反映民声,爱惜民力,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
实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要强化监督意识。人大拥有四项职权:决定权、监督权、
任免权和立法权。四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监督权是其中
重要的一环,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代表的
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三项职权也
必将流于形式。因此,人大代表不应顾及面子关系,瞻前顾
后,畏首畏尾,而应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
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不言怕”,理直
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监督的力度。同时,要不断拓宽
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
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
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因此,人大代表也应
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
品行、清正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
以律己,体现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要树立思进意识。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不是
荣誉称号或是政治待遇。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
家事务的权力,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这一特定政治行为决
定了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参政能
力。而且人大工作性质的本身也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行各
业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之日起,人大代表的素质就
开始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就
会看事物不全,找问题不准,所提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
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因此,人大代
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汲取新知识,总结新经
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上下功夫。
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开创新
局面。
四要增强法制意识。近年来,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
举中,出现过不和谐的音符,如实行贿选、操纵选举、伪造
文件、虚报选票、打击报复等破坏选举、侵害选民权益的违
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是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亵渎,
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践踏。对此,
人大代表应引以为鉴,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
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而且人大
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熟知政策法规,树立正当程序观念本身
就是人大代表开展本职工作的职业需要。人大代表作为人大
的组织细胞,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人大各项工作在法治
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五要养成句号意识。句号意识就是要认真负责、有始有
终地做完每一件事情,而不是半途而废,留下尾巴。代表工
作也是如此。在调查研究,提交议案建议后,不应就草草收
兵、放任不管,而应在人大采纳议案并审议后,认真督促有
关部门积极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
意见,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回访,究根究底,一抓到底,确
保各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各项工
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而不是蜻蜒点水,一带而过,走过
场。
六要加强宣传意识。宣传工作一直是代表工作的薄弱环
节。据 2000 年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调查问卷反映,
在宣传的信息量和宣传状况两方面均不尽如人意。作为人大
代表,就应当言传身教,向人民群众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和《代表法》,宣扬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情况和先进事迹,
使大家充分了解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人大制度的优越性
和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代表工作的良
好环境和氛围,为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