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9 MB
- 2021-05-10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婚姻家庭编详细解读
民法典
日期
:
2020
汇报人
:
XX
解读
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婚姻
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共
7
编、
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家庭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些婚姻法律问题做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
其中
《
婚姻编
》
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本律师为该草案点赞。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前言导读
第
章
01
婚姻家庭编主要亮点
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1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2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离婚太冲动,
30
天内可撤回
3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4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5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6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7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8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要点一
《
民法典
》
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 读
【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
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
撤销
婚姻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要点二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
解 读
【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
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要点三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
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解 读
【
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一个月离婚冷静期
离 婚 证
必须注意的是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一方面
“冷静期”对挽回婚姻有一定的效果
,
一旦立法设置“冷静期”,相信可以预防部分“草率离婚”、“冲动离婚”或“赌气离婚”;
另一方面
对于那些铁了心了要离婚的群众,或者因为家暴、婚外情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群众,这个制度就没有多大意义,甚至不利于解决纠纷。
要点四
修改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 读
【
胁迫婚姻
】
因胁迫结婚的
,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
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PS
:
现行
《
婚姻法
》
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此次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要点
五
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解 读
【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
、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要点六
新增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
解 读
【
诉讼离婚
】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
;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
一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
二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
三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
四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
五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
要点七
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保护交易相对人。
解 读
【
日常家事代理权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
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要点八
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解 读
【
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点九
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 读
【
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
一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
二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
四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五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要点
十
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
14
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解 读
【
收养人的条件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一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二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
三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
四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
五
)
年满三十周岁。
要点十一
关于亲子关系,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解 读
【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
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
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
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要点十二
《
民法典
》
新增了外国人可以在国内收养子女
解 读
民法典针对涉外收养关系所作的 规定,很好地对接了涉外收养关系,是民法典对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一定调整效力和影响力的又一体现。
民法典
规定
【
涉外收养
】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
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
,
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感谢
大家
聆听观看
民法典
日期
:
2020
汇报人
:
XX
解读
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婚姻
编
相关文档
- 党课讲稿--精准脱贫历史使命与加强2021-05-1029页
- 党课讲稿--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2021-05-1024页
- 党课讲稿--交党费,既是一种仪式又是2021-05-1052页
- 党课讲稿--“探秘”中国共产党人的2021-05-1025页
- 党课讲稿--聚焦新时代好丈夫 争做2021-05-1023页
- 主题党课讲稿:2020厉行节约党课学习2021-05-1049页
- 党课讲稿--从《选编》之用典看习近2021-05-1035页
- 党课讲稿: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2021-05-1023页
- 主题党日党课讲稿:学党史知党情跟党2021-05-10100页
- 政研室主任迎七一党课讲稿2021-05-10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