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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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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培训培训材料--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充分表明,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肩负着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任。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细胞,其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源泉和基础。如果代表不认真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就谈不上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能够真正得到有效行使,也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能够真正得到实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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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布局。同时,对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高度重视,2015年6月,中央下发了18号文件,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今年1月,中央下发了3号文件,对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着力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管理监督,避免重生产轻管理、重换届不重视平时的现象;今年2月,中央下发了8号文件,专门对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做出部署;今年6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新中国建立以来,党中央就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连续下发文件,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这是不多见的。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作为新一届人大代表,一定要站在新的起点上,切实按照党中央的新的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以新的姿态、新的标准认真行使代表职权、切实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努力把人大代表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加出色,从而为实现省党代会提出的“两聚一高”的奋斗目标,为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下面,围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着重就如何当好人大代表的有关问题,讲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 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要当好人大代表,首先要弄清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不仅可以增强代表的荣誉感、自豪感,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增强代表的代表意识、人大意识、责任意识,使代表充分认清自己所承担的神圣使命,更好激发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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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的性质可以简要地用三句话来概括:
一是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二是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
三是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言人”。
(二) 关于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的权力。这标志着人大代表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所处的地位非常崇高。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并主导着国家的政治生活。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这是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当家作主地位的集中体现。
(三) 关于人大代表的作用
根据代表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参与决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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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要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并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在通过大会各项决议、决定和进行大会选举时,每位代表都要参与投票,决定国家的或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重大事项和本级国家机关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参与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是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
桥梁纽带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一方面要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积极地向党和国家机关反映;另一方面要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中所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监督协助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通过在大会期间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从而督促其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人大代表又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的这个作用是其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模范带头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既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好代表职务,切实做好代表工作,又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发挥代表的带头作用。这就是说,人大代表不能把自己混同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而应当在各方面要做得比其他人更好。
二、充分掌握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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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应当知道代表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否则,就不可能当好人大代表。为了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改变以往代表法关于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过于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所承担的职责的情况,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集中明确的表述。
(一)关于代表的权利
当选为人大代表后,就是担任了国家的公职,执行的将是国家的公务,行使的将是国家的公权。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执行公务,有效地行使公权,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从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第三条和其他条文的规定看,人大代表的权利可分两类:一类为会议期间的权利;另一类为闭会期间的权利。
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享有的权利,共十项:
(1)参会权。这是人大代表的首要权利。因为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人大会议,是参与集体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代表的参会权是不能被替代和被剥夺的。代表的参会权,主要包括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还可以受推选或者邀请参加主席团召集的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
(2)审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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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是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经济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集中表现。法律还规定,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发言是免责的。
(3)议案权。代表提出议案,就是根据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事项,在人大大会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这也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现在代表对提出议案越来越重视,在每年的人大会议上都有一些代表提出针对性强的议案。但就目前代表提出议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讨论和研究,特别是有一个如何把议案提得更好的问题,也有一个如何对待和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问题。
(4)选举权。代表参加人大会议的各项选举,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特别是每次换届后召开的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任务是很重的,要选举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的领导人员,选举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人员,还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还要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代表法还明确规定,代表有权对候选人提出意见,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5)询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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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的国家机关必须回答代表的询问。询问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询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审议和表决,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据我所知,国务院对代表的询问是很重视的,每年全国人大开会时,国务院都专门发一个文,要求各部的部长、副部长及有关人员不要出差、出国,要参加各代表团的审议,随时回答代表的询问。省里也是如此。
(6)质询权。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和它所属部门以及法、检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发挥很大的监督作用。因为质询是人大代表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被监督对象对代表不清楚问题、不理解做法、不满意的工作等,做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是获知被监督对象开展有关工作的情况或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提出批评,促使被监督对象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质询虽然是部分代表的行为,但它属于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因此,代表要学会并敢于使用这项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
(7)罢免权。1/10以上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1/5以上的乡镇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权,就是代表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免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不称职的,就可以在人大会议期间依法对其提出罢免的要求(即罢免案)。罢免实际上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在国外叫弹劾,我们叫罢免。
(8)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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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对某个问题不清楚,而且感到这个问题很重大,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或者1/5以上人大常委会委员书面联名,就可以要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该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现在,这个权利代表几乎没有行使,应当支持代表使用这个权利。
(9)表决权。表决权是代表对议案和报告的最终决断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中表现。表决的方式可以是按表决器,也可以是投票,也可以是举手。不经过表决的决议或决定是无效的。以前代表对表决权不很重视,把表决作为一种例行公事。现在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许多地方对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已改为采用按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这有利于代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10)建议权。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无论是政府工作,还是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以及政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等方面的工作,代表都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促进“一府两院”等方面更好改进工作,同时也是对“一府两院”等工作进行监督,使它们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同样享有十项权利: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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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其基本形式是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的。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代表小组,并将每个代表编入其中的一个代表小组;另一方面凡是组织安排的每一次代表小组活动,都要通知本小组的每一位代表参加,不能有选择地通知代表参加。从实际情况看,还要选配好代表小组的组长和联络员。
(2)参加视察权。参加闭会期间的视察活动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代表依法履职的一种重要表现。在这方面,代表不仅可以参加每次人代会前的集中视察活动,而且可以参加有组织的专题视察活动,同时代表个人还可以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3)参加专题调研权。这同样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要权利。为了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丰富代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更好发挥代表在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4)约见有关领导人权。代表在视察和调研中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如果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那么,被约见者应当亲自接待代表,或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代表,而不能随便指派秘书或一般工作人员来接待,以便代表可以把人民群众的意见直接反映给有关领导,使所提问得到更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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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集人大会议权。各级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大会议。
(6)列席有关会议权。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邀请更多的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更好推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7)听取群众意见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的天职,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就是执行公务。代表在参加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包括人民群众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是必然要求。因此,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不得妨碍或阻挠代表在这些活动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8)参加特定问题调查权。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与对有关问题的调查。
(9)提出建议权。在闭会期间代表同样可以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这个权利与大会期间的权利是一样的。对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同样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10)履职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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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政治、经济、人身、时间、知识、物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于代表的义务
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同样也要求人大代表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义务。从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看,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八项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
(2)保守国家秘密;
(3)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5)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6)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7)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8)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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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代表法的规定看,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保守国家秘密;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等,这四项义务是代表法原来就规定的,而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五项义务,这是2010年修改代表法后新增的规定。这表明对代表的要求更高了。
(三)关于代表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着公民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所谓代表的权利,是因为只有担任代表职务后的公民才有资格做这些事,而这些事其他的公民是无权做的,这说明代表要比一般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所谓代表的义务,同样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后的公民就必须去做好应当做的事,而不能不去做这些事,更不能无所作为。这说明代表要比一般公民履行更多的义务。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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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属于公权。在我国,不论公民的身份、地位、职业等如何,只要他当选人大代表后,根据法律规定,就成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因此,代表实际上担任的是国家公职,执行的是国家公务,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公权最重要的特点是不能像私权那样可以让渡或放弃。同时,不能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
三是,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比如说,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等,这些既是代表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交叉是正常的,恰好体现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因此,要当好人大代表,就必须既切实行使好代表的权利,又认真履行好代表的义务。
四是,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与代表享有的权利相比,义务是一种约束性的要求。比如说,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但代表更有义务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有权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但代表更有义务认真好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有权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代表更有义务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等等。如果代表在这些方面做得不好,说明代表既没有认真行使享有的权利,更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充分了解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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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相比,其中一个重要区别是,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但同时人大代表执行的是一种政治性法律性很强、权利和责任相统一、常任的职务。因此,要使代表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义务得到更好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也要对其给予必要的监督。
(一)关于代表履职的保障
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下列保障:
1、言论保障(言论免责权)。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项规定是健全代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保障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人民的真正意愿,不至于因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不敢发表意见或作违心的发言,从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更加真实、可靠,更能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2、人身保障。代表在大会期间不经过主席团同意,在闭会期间不经过常委会同意,不能被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能对代表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还明确规定了许可的标准,以防止因追究不当而损害代表应有的地位。为防止代表成为逍遥法外的特殊公民,法律同时明确规定,经过特别程序,可以逮捕、审判代表或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许可权通常应当由常委会行使,而不能以主任会议代替常委会行使。
3、时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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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他们的主要时间是做好原岗位的工作。但为了开展代表工作,占用一部分原岗位的工作时间也是正常的和必要的。据此,我省的实施代表法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原岗位工作的时间,省、市、县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十五天左右,乡镇人大代表一般每年十天左右。
4、质保障。这方面的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待遇保障。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本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开展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省代表法实施办法还规定,应当把代表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知情保障。为了贯彻落实中央 9号文件精神,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更好履行职责创造条件,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6、知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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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对代表履职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大代表要能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除了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还应当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因此,根据代表履职的实际需要,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7、组织保障。这主要是指: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各种服务;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后形成的报告中所提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研究处理情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或者向代表反馈。
8、职务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代表在被提出罢免其代表职务时具有申诉权。二是惩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同样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二)关于代表履职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西方议会制度的重要标志。归纳起来,代表法关于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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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我国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人大代表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当然也不例外。监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状况,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也是促进代表管理好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因此,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2、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先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以便累经验,再逐步全面推开。因此,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3、人大代表应当把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严格区分来。
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履行代表职责,行使的是“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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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强调不得从中牟取个人利益。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之便干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或干涉招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因此,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4、暂停代表职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5、终止代表资格。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代表职务被罢免的;(5)丧失国籍的;(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充分认清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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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的进程中,由于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发挥代表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等职权的有效行使,代表的参与决策、桥梁纽带、监督协助、模范带头等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应当说,目前人大代表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更加凸现,在促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更加独到,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做出的贡献更加明显,从而也赢得了全社会的更加尊重。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与法律规定代表应当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新的期待相比,与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使命相比,特别是与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相比,人大代表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不能很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需要。
一是有的代表履职意识和责任感不够强。目前,有些代表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往往把当代表仅仅看作是一种荣誉和待遇,没有充分认识代表所肩负的重大使命,缺乏强烈的履职意识和应有的责任感,对参加人大会议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活动热情不高、劲头不足,更谈不上积极主动,存在不作为的现象:一是,有的当挂名代表,人大会议不能正常参加。二是,有的当“哑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很少发表审议意见或几乎不发言。三是,有的仅当“会议代表”,其中特别是有的“企业家代表”和“官员代表”,闭会期间很少参加甚至从不参加代表活动。
二是有的代表对履职知识和履职要求掌握得不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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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不少代表不注意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太关注时事政治和政情社情,不努力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当了几年人大代表仍然不太熟悉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太知道代表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不太清楚代表应当发挥哪些作用,不太掌握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特别是财政和计划报告、如何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搞好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等的基本要求,造成了在审议发言或提出议案、建议或撰写视察、调研报告时,不是无从下手,就是抓不住关键。
三是有的代表群众观念不够牢固。人大代表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但有的代表群众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虽然整天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却不能很好地倾听群众的意见,体察群众的情绪,反映群众的意愿,甚至对群众的呼声听而不闻,对群众的疾苦视而不见。有的代表把联系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看着是件“麻烦事”,对按规定应当参加的联系群众活动也不能正常参加,没有很好地起到桥梁纽带和群众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四是有的代表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人大代表理应在各个方面都要做得比普通群众好。但是有的当选人大代表后,不珍惜自己的代表职务,不注意维护代表的形象,仍然将自己混同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不仅不能够很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而且在自己本职工作岗位上也不能当好表率。有的代表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模范地遵纪守法。
五是有的代表对履职中的一些关系处理得不够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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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当看重代表职务,严格要求自己。但有的代表不能正确处理自己原岗位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之间的关系,往往对自己原岗位工作相对比较重视,而没有真正将代表工作放上应有的位置,不能做到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有的当选人大代表后,不是把心思放在更好为民代言、为民服务上,而是利用担任代表的便利条件和影响力,为自己经营的企业或从事的职业牟取不当利益等。
六是有的代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高。在实践中,有的代表不能主动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地听取人民群众对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有的代表对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存在不正确的看法,对开展的代表述职活动往往是被动应付;有的代表没有将接受监督的压力变成更好履职的动力,缺乏积极履职的热情和激情。
为什么人大代表在履职中会出现上述问题呢?应当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首先,在主观上有些代表对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主动履职的意识不够强,缺乏责任担当,认为当代表荣誉多于责任,当“挂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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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不大。其次,在客观上对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组织指导不够到位,代表履职的条件和环境等与代表更好履职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对代表更好发挥作用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三,在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上由于认识上、制度上、工作上等原因抓得不够有力,存在着对代表履职管理松弛、监督不严的现象,造成了代表履职与不履职一个样。
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代表职权的有效行使,制约了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而且不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也不利于进一步改善人大和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除了各有关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代表增强人大意识,调动他们更好履职、充分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外,人大代表也要通过自身的主观努力,不断克服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力求把人大代表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五、充分把握人大代表认真履职的基本要求
作为新的一届人大代表,怎样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努力争当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呢?我认为,人大代表既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应知应会的履行代表职责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要不断增强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充分知晓人大代表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么做,而且要时刻想到人大代表圣使命和责任担当,同时要力争在人大代表的舞台上有所作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人大代表的岗位上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为此,在实践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一个主旨”,即“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主旨。“当代表”是光荣的,但是怎样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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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要有强烈的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和担当意识,充分认识到作为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责任。其次要认真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
(二)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这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最主要的方式。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主要是听取和审议议案、报告,以及参加选举和表决等。二是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这是代表做好大会期间工作的基础和延伸。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视察、调研、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执法检查等活动。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这两者之间不能偏颇。
关于做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前应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针对有的代表群众观念不太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得不够好等现象,2010年修改后的代表法,从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出发,增加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2、按时参加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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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按时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按规定请假。这是因为代表出席人大会议是开好人大会议的前提,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而且具有不可代替性。现实中,有的对出席人大会议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无故请假,甚至不请假的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大会议存在缺席的人数往往较多的现象,这是应当加以改变的。在《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中对代表请假手续的办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3、参加审议时应当积极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每年召开的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要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和“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决定本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本级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这是人大代表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从目前的状况看,代表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现象:
一是对审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对审议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审议与不审议一个样,既不能很好地研究报告的内容,又不能积极参加审议发言,当“哑吧”代表;有的把参加人代会作为一次休息的机会,不想在审议方面多动脑筋;有的利用参加人代会的机会搞公关、找项目、拉关系,没有把精力放在搞好审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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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审议的内涵理解得不够深不够透。有的没有充分理解代表的审议,就是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就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而是把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理解为是学习文件、领会精神,谈心得体会的多,提建设性意见的少;有的在审议时过多的介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成绩,使审议变成了宣传政绩的机会。
三是对审议的要求掌握得不够好。有的不注意加强学习,提高审议能力,不知道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有的会前不能进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做好审议的准备;有的不敢讲真话,报喜不报忧;有的不突出主题和重点,或者东拉西扯,或者喜欢谈一些趣闻轶事,等等。这些现象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改变。作为人大代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是应尽的职责。在这方面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充分认识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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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审议,就是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查、讨论,并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表明自己的意愿和看法的行为。这是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和职责,是代表参与决策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基础。因此,提高审议质量是提高人大会议质量的前提和重要方面。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其意义和作用就在于:一是通过审议提出和发现新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和完善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提供智力支持。二是通过审议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形成集体意见,为选举或者表决提供思想基础。三是通过审议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为在人大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中充分吸收和体现民意提供有利条件。四是通过审议充分体现和展示代表对议案、工作报告的整体态度,为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表决提供现实依据。总之,只有代表通过对各项工作报告认真、充分地审议,才能确保人大的职权得到正确、有效地行使。由此可见,每位人大代表都应当高度重视,正确对待,积极参与,认真做好人大会议期间的审议工作,为本级人大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各项职权作出努力,发挥作用。
二要积极做好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人大代表要从多方面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
一是积极储备审议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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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是一项知识性、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各项工作报告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审议的要求也很高,没有丰富的知识和一定的综合能力,就谈不上能够审议好这些工作报告。因此,代表必须加强多方面知识的学习,既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又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既要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又要学习现代科技和管理知识,等等。要通过刻苦学习,不断丰富知识,拓宽眼界,提高审议意识和能力,以适应更好行使代表职权的需要。
二是积极搞好会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如果人代会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那么在人代会上就很难发表具有真知灼见的审议意见,也很难将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反映出来。因此,代表在会前应针对有关审议的内容和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既要积极参加平时的各种代表活动,特别是年中专题调研活动,又要在会前通过视察、座谈、走访、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更多的知情知政,同时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综合分析和加工提炼,形成符合实际、更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为大会期间的审议发言做好充分准备。
三是积极熟知各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在会前,要抓住征求代表对各项工作报告稿意见的机会,及早掌握其总体内容。在人大会议期间,除了要认真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外,还要挤出时间很好研读报告,充分掌握其主要内容。同时,对有关方面向大会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和其他信息,也要很好的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在审议时做到无论是宏观的评价,还是微观的意见,都能有的放矢、切中时弊。
三要认真掌握审议的不同重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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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职责范围等的不同,以及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的不一样,决定了各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重点的不同。因此,代表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要针对各国家机关的工作特点,区别情况,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的放矢地发表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和建议。
在审议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方面,重点看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的情况,人代会批准的上一个年度的工作任务完成得如何,工作成效如何,工作中还存在哪些不足;新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安排得如何,工作要求是否明确,工作措施是否可行,同时还要看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以及解决群众诉求、维护人民利益方面做得如何。
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方面,重点看政府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完成主要任务和实现主要预期目标的情况,取得了哪些主要成绩,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和不足;政府安排的新一年的总体工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是否正确处理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定的各项主要预期目标是否既量力而行又留有余地,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是否切实可行;政府自身建设是否有了新要求,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廉政建设、改进作风是否有了新举措,并结合政府的具体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在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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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看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是否准确,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和措施是否适宜和可行,各项政策措施是否有利于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否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各个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同时还要看计划是否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使改革和发展成果普惠于民作为着重点。
在审议财政预算报告方面,重点看预算的安排是否与上级的财政政策相一致,是否有利于筹措政府资金、保障政府职能行使、促进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等,还要看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财政收入的可靠性、重点支出的安排是否合理等。
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方面,重点看法检两院在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所做的工作。也就是看“两院”的工作是否在本地的工作大局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是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是否在自身的队伍建设上取得了新进步,是否在司法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四要以全面、客观、公正态度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所谓“全面”,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全方位地、历史地看待所审议的工作报告,从切实维护大局出发,紧紧把握主流,注意突出重点,全面评价各国家机关的工作,防止以偏概全,力戒片面性。所谓“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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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辩证地看待审议的工作报告,摆事实、讲道理,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既不讲空话套话、报喜不报忧,又防止凭主观印象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力戒主观性。所谓“公正”,就是抱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公允地、正直地看待所审议的工作报告,既不厚此薄彼、你重他轻,又能直言不讳、敢于讲真话讲实话,防止人云亦云,力戒凭个人好恶取舍。
五要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
认真审议好各项工作报告,事关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能否得到很好地实现和维护,事关人大的决策能否更好的符合实际,事关经济社会建设能否得到更好发展。代表一定要认真对待大会的审议,聚精会神、专心致志地审议好各项工作报告,做到开诚布公、踊跃发言,不东拉西扯,不随便请假。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中,代表可以根据情况,把法律赋予的权利运用起来。不清楚的可以询问,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还可以提出质询。要克服“说了也白说”的思想,改变“重选举、轻审议”的现象,真正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审议好各项工作报告。
4、依法提出议案。
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重要途经。
(1)什么是代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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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大代表议案是指代表依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就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提请人大会议予以审议决定的议事原案。
(2)代表提出议案的条件
第一,议案的主体应当合法。在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第二,议案的内容应当合法。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属于上级和下级人大或“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代表不能作为议案提出来。
第三,议案的形式应当合法。代表法规定,议案应当由案由、案据和方案构成。案由就是提出议案的理由,即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案据就是提出议案的依据,包括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方案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是议案的核心内容。没有方案是不能提出议案的。因为没有方案即使列入人大会议议程也不便于审议。
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切实可行。
第四,议案的时间应当合法。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以便大会主席团、有关专门委员会有一定的时间对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代表提出议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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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这是人大代表需要认真对待和加以注意的问题。
一要深入调研。要在深入了解现实情况,弄清存在问题的症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分量、有价值的议案。联名者要了解内容,共同负责。
二要选准题目。把议案的选题聚焦在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聚焦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
三要内容集中。应当一事一案,力求注意针对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四要服务大局。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行思考,真正从国家的事业发展、社会的稳定进步等角度考虑提出议案,而不能局限于本地区的某一事项。
五要符合规定。要认真研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所提议案符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5、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代表通过提出建议可以促进本地各方面工作更好开展。
(1)什么是代表建议
从字面的意思上看,“建议”就是指提出的主张;“批评”就是指指出缺点和错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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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表达对事情的看法。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就是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的行为。
(2)代表提出建议的范围
代表可以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党委、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但是,以往代表在提出建议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没有充分调查研究,仅凭印象和感觉提出建议,造成了所提建议有的泛泛而谈,不够明确具体;有的过于细小琐碎、没有普遍性;有的不太切合实际,针对性不强等现象。针对以上情况,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事项:
A、不属于本级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
B、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
C、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或来信;
E、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问题;
F、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的个人问题。
(3)代表提出建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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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建议,可以由代表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大会工作人员直接送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将所提建议直接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4)代表提出建议应注意的问题
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具体明确,反映实际情况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是要注意全局性;二是要注意代表性;三是要注意针对性;四是要注意可行性;五是要注意规范性。
6、依法参加大会选举和表决。
在大会选举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代表要识大体、顾大局,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在大会表决时,要能充分体现代表的真实意愿。
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关于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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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包括专题视察、会前集中视察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要选好题目,深入调研,形成报告,提高视察的实效。在视察中代表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2、参加专题调研活动。主要是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目的是让代表了解更多的情况,为审议好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好议案建议等做准备。代表还可以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其他调研活动。
专题调研和视察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侧重点不同。视察主要是就某一方面或某个阶段工作进行察看,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为审议议案和报告做准备;专题调研主要是针对特定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研究、形成对策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决策。
二是选题不同。代表视察的选题比较宽泛,关系国家大局、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都可以选择;专题调研则必须根据少而精的原则,确定一个在客观上有条件调查,主观上有能力调查的具体专题进行调查,力求取得好的效果。
三是开展时机不同。视察一般了解的是“事后”情况;专题调研重在提出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建议,为有关方面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一般“事前”进行。
四是组织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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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有统一组织视察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来自各方面的代表可参加同一主题的视察;专题调研具有专业性的特点,一般就某个具体问题作比较深入的调研后,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五是活动成果不同。视察结束后,代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硬性要求提交视察报告;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要使专题调研取得应有的效果,应注意的问题:一要确定好调研题目和时间;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三要掌握好调研方法;四要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3、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主要是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代表进社区活动、代表走访选民活动等。《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的组织指导,制定制度和计划,并做出具体安排,同时要对认真处理代表在联系群众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明确规定,促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4、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主要是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调研活动,以及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活动等, 以及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活动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一府两院”改进作风、改进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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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履职学习活动。主要是人大代表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知识,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今年的中央3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习培训规划,落实初任培训制度,保证其每届内参加一次以上的履职学习或专题学习。各地应当将这个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6、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述职活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应当向本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在这方面除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外,每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要踊跃参加述职活动。
7、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代表活动。主要是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乡镇人大主席接待代表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走访联系代表、人大常委会领导或乡镇人大主席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等活动,以加强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与本级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
8、参加党委和“一府两院”组织的有关活动。主要是人大代表参加党委组织的调研、测评、征求意见等活动;参加政府组织的调研、座谈、检查、行风监督等活动;参加“两院” 组织的旁听庭审、视察、调研、座谈等活动。
(三)摆正“三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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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是摆正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应当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不做挂名代表,而要做到兼而不虚,兼而有为,力求“两不误”。二是摆正参加大会期间工作与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这两者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只做“会议代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三是摆正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和决定问题。
(四)提高“三种素质”,即: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议政素质。
提高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正确理论武装头脑,做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提高法律素质——人大工作的特点是法律性强。人大开展各项工作、行使各项职权都要依法进行。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这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必然要求。人大代表只有学法懂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很好地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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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要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好国家权力,就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人大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只有打好理论基础,掌握丰富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履行代表职责,才能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时,善于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很好地结合起来,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作出决议和决定更加切合实际。
(五)学好“四部法律”,即:学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
学好选举法——选举法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法律,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法律,是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作为人大代表要熟知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学好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政权组织产生和运作的基本法律。它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组成、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一部人大工作的重要当家法。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该法的基本内容。
学好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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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是我国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又一部重要的法律依据。代表法重点对代表的性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和代表履职保障、履职规范等作了全面规定。这是一部人大代表必读的法律。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该法的各项规定,并应当经常运用该法对自己的代表工作进行对照检查,激发自己更好依法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学好监督法——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明确了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作为人大代表同样认真学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
(六)增强“四个意识”,即: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形象意识。
增强责任意识——代表法赋予了代表充分的权利,规定了代表应尽的义务,如果代表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是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人大代表要不断提高做好代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以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应有作用。
增强大局意识——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决定的都是事关国家或本地的重大事项,一定要有全局观、大局观,考虑问题、提出建议、作出决定时都应当立足全局、着眼大局,不能以局部的或者本单位的利益代替全局的利益。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建设,关注经济社会的发展,关心人民群众的生活。
增强群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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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更要心里装着人民,自觉服务于人民。因此,必须增强群众观念,把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察人民群众的情绪,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深入了解情况、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增强形象意识——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表明人大代表是一个崇高的政治职务,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崇高的地位。作为人大代表要十分注意珍惜自己的代表职务,切实增强维护人大代表形象的意识,不仅要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而且要争做各项工作的模范。
(七)发挥“四个作用”,即:发挥参与决策作用、桥梁纽带作用、监督协助作用、模范带头作用。
说到底,只有每一位人大代表的作用都能充分发挥了,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才能得到更加有效地行使,人大的作用才能更加充分体现出来,人大的地位才能更加凸现出来,人大的权威才能更加显示出来。一句话,只有每一位人大代表的应有作用都能充分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更加充分地显现出来。因此,认真行使代表职权,切实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对每一位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每位人大代表都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党和人民都满意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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