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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7 发布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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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4 3 第一部分 2019/3/4 3 一、2018年全国化工安全生产形势 2019/3/4 4 2018年,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76起、死亡223人,同比减少 43起、43人,分别下降19.6%和16.2%。其中较大事故11起、46人, 同比减少4起、11人,分别下降26.7%和19.3%;重大事故2起、43 人,同比起数持平、人数增加23人,上升115%;未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同比持平。 从地区来看,2018年事故总量居前列的省份是山东、江苏、 辽宁、宁夏、江西、安徽、四川、山西、湖北,死亡人数居前列 的省份是河北、四川、江苏、辽宁、山东、新疆、山西、安徽、 江西、宁夏;化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上升的地区是北京、黑 龙江、上海、贵州、新疆兵团、海南,双下降的是山西、内蒙古、 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 西、甘肃、青海、新疆;全国共有10个地区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事 故,其中连续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是山东和四川;连 续两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地区是辽宁、吉林、江苏、河南和 新疆。 2019/3/4 5 、事故基本情况 Ø2018年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76起、死亡223人,同比 (219起、266人)减少43起、43人,分别下降19.6%和16.2%。 Ø其中一般事故163起、死亡134人,同比(202起、189人) 减少39起、55人,分别下降19.3%和29.1%。 Ø较大事故11起、死亡46人,同比(15起、57人)减少4起、 11人,分别下降26.7%和19.3%。 Ø重大事故2起、死亡43人,同比(2起、20人)起数持平, 人数增加23人,同比上升115%。 Ø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 2019/3/4 6 、事故基本情况 Ø化工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为78起、死亡144人, 分别占化工事故的44.3%和64.6%。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较大及 以上事故为12起、死亡8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的92.3%和 93.2%。 Ø2018年全国化工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较大事故起数 和死亡人数同比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但发生两起重大事故,且2017年、2018年连续每年发 生两起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2019/3/4 7 、事故基本情况 分析近六年来的事故数据,2013年至2015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从2013年的142起、207人下降到 2015年的97起、157人,分别下降了31.7%和24.2%。2016年至2018 年,化工事故统计口径改变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从2016 年的226起、234人,下降到2018年的176起、223人,分别下降 22.1%和4.7%。因此,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9/3/4 8 、事故分布情况 (一)时间分布 2018年化工事故的时间分布特点与往年有较大变化,以往年份化工 事故的高发时段是夏季和岁末年初,但2018年各月份的事故起数比较平 均,没有明显集中多发的时间段,只有个别月份的事故相对较多且与往 年相比震荡幅度减小。 2019/3/4 9 、事故分布情况 (一)时间分布 分析原因主要是近年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在事故多 发时段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强化安全监管,集中开展执 法检查、打非治违、事故警示教育等,有关企业也有针对性 地在特殊时段加强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死亡人数较 多的月份是7月和11月,主要原因是各发生一起重大事故, 说明夏季和岁末年初两个时段依然是防范事故,特别是重特 大事故的重点时段。 2019/3/4 10 、事故分布情况 (二)类型分布 中毒和窒息事故32起、39人,分别占18.2%和17.5%;爆炸 事故28起、死亡82人,分别占15.9%和36.8%,其中化学爆炸为 26起、死亡78人,分别占爆炸事故的92.9%和95.1%,物理爆炸 只有2起、4人,分别占7.1%和4.9%;高处坠落事故26起、死亡 26人,分别占14.8%和11.7%;机械伤害事故21起、死亡13人, 分别占11.9%和5.8%;火灾事故20起、死亡21人,分别占11.4% 和9.4%;灼烫事故12起、死亡9人,分别占6.8%和4.0%;物体 打击事故7起、死亡5人,分别占4.0%和2.1%;触电事故5起、 死亡5人,分别占2.8%和2.2%;车辆伤害事故5起、死亡5人, 分别占2.8%和2.2%;淹溺事故2起、死亡2人,分别占1.1%和 0.9%;其他伤害事故17起、9人,分别占9.7%和4.0%。 2019/3/4 11 、事故分布情况 (二)类型分布 从事故类型的分布情况看,中毒和窒息事故起数最多,其次 是爆炸和高处坠落;从事故死亡人数看,爆炸事故死亡人数最多, 其次是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事故,三类事故共计占到全年总事 故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48.9%、66%。因此,中毒和窒息、爆炸、 高处坠落是化工事故的防范重点,爆炸事故要着力防范化学爆炸 事故。 2019/3/4 12 、事故分布情况 (三)地区分布 1.事故总量居前列的省份是山东(24起)、江苏(13起)、 辽宁(12起)、宁夏(11起)、江西(10起)、安徽(9起)、 四川(9起)、山西(8起)、湖北(7起),共占2018年事故 总起数的58.5%。死亡人数居前列的省份是河北(35人)、四 川(22人)、江苏(15人)、辽宁(13人)、山东(12人)、 新疆(11人)、山西(9人)、安徽(9人)、江西(9人)、 宁夏(9人),共占2018年死亡总人数的64.6%。 化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上升的地区是北京、黑龙江、 上海、贵州、新疆兵团、海南,双下降的是山西、内蒙古、吉 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 西、甘肃、青海、新疆。 2019/3/4 13 、事故分布情况 (三)地区分布 2.2018年共有10个 地区发生了较大及以上 事故,同比减少3个。其 中河北省发生2起较大事 故和1起重大事故、34人 死亡,分别占较大及以 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的23.1%、38.2%,四川 发生1起重大事故、19人 死亡,新疆发生2起较大 事故、10人死亡,天津、 辽宁、吉林、上海、江 苏、山东、河南各发生1 起较大事故。 注:1.标注红色的省份为2018年发生了1起化工 重大事故的地区。 2.标注黄色的省份为2018年至少发生1起化 工较大事故的地区。 2019/3/4 14 、事故分布情况 (四)企业规模分布 从规模来看,2018年发生事故的企业中有大型企业44家(包 括4家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占事故企业总数的25%;中型企业82 家,占事故企业总数的46.6%;小型企业50家,占事故企业总数的 28.4%。中小型企业发生的事故比例共占全国的75%。 2019/3/4 15 、典型案例分析 (一)四川省宜宾市恒达科技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 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 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宜宾恒达科技公司在生产咪草烟(除草剂)的 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原料2-氨基-2,3-二 甲基丁酰胺,补充投入到釜中进行脱水操作(溶剂为甲苯)。在 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在蒸汽加热条件下发生化学爆 炸,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混合并发生二次爆炸, 同时引起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相邻 车间着火燃烧。 2019/3/4 16 、典型案例分析 (一)四川省宜宾市恒达科技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一是宜宾恒达科技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常州道恩公司等合作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 规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宜宾恒达科技公司生产、试验。 三是相关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 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 装和竣工验收。 四是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氯酸钠。 五是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红线意识不强,没 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 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2019/3/4 17 、典型案例分析 (二)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 重大爆燃事故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 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公司氯乙烯泄 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 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是: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的1#氯乙烯气 柜长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 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 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 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厂区 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 事故视频 2019/3/4 18 、典型案例分析 (二)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 故 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一是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工艺管理、设备 管理、仪表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都十分混乱。该企业氯乙烯 罐区紧邻310省道,且省道上夜间停放大量车辆、滞留大量人员,安全风 险巨大;下水管网安全管理缺失,含氯乙烯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市政管 网;未设计规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长期外部车辆乱停乱放 问题突出;应急处置能力低下,氯乙烯泄漏后应对不及时,发生爆燃后 当班操作人员仅对气柜东面的球罐附近进行了简单的灭火操作,企业也 未积极组织应急救援。 二是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公司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未设置独 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所属的盛华化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问 题失察失管。 三是地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019/3/4 19 、事故原因分析 (一)部分地区政府监管部门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应急管理部对重大危险源、特殊作业、自动化改 造、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反“三违”等重点工作都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分析2018年化工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 原因,大多与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关,如上海赛科 石化公司“5•12”闪爆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检维修作业、动 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管理缺失、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 式、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河北张家口盛华化工公 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风险意识严重缺 失、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都 反应出重点工作不落实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2019/3/4 20 、事故原因分析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红线意识不强,盲目发展化 工产业,源头准入把关不严。 部分地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重GDP、轻安全,未考虑 本地区化工人才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是否满足需要, 盲目发展化工产业,各有关政府部门安全责任不落实,行政 审批不严格,甚至为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 造成部分本质安全水平低的淘汰落后产能落地,形成新的风 险点。 2019/3/4 21 、事故原因分析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缺失、法制观念淡薄,未 批先建、无证生产经营、违法出租生产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突出。如发生四川宜宾“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恒达科 技公司未批先建,且非法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产品。 二是部分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力不足、缺乏培训,“三违”行为突 出。如河北张家口“11•28”事故就是典型例子。 三是部分企业应急能力严重不足,既没有依法制定事故应急 预案,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企业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和应 急能力,发生事故后甚至盲目施救。 2019/3/4 22 、事故原因分析 (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一是大量中小企业设计标准低、技术装备落后、安全投入不 足、本质安全水平低。 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人才缺乏,不能掌握和应用科 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管理粗放,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法 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是部分企业对近年来安排部署的设计诊断、自动化改造、 特殊作业治理、罐区整治、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反“三 违”等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019/3/4 23 、事故原因分析 (五)安全监管仍存在薄弱环节。 一方面是部分地区,尤其是基层危险化学品专业监管和执法 人员缺乏,履职能力不强;另一方面部分监管人员工作作风 不严不实,导致日常监管“宽、松、软”,执法效率不高, 效果不好,企业违法成本低。 2019/3/4 24 第一部分 2019/3/4 24 二、法的基本概念 2019/3/4 25 F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 F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 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如《安全生产法》、《消防 法》) F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 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如《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F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 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F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 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 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 文件。 2019/3/4 26 第一部分 2019/3/4 26 三、安全法律法规 2019/3/4 27 2019/3/4 28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2019/3/4 29 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 F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 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7大职责) F 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F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日常 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7大职责)。 F 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F 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 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019/3/4 30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Ø 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 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 Ø 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的决策人。 Ø 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019/3/4 31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 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 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9/3/4 32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019/3/4 33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19/3/4 3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 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 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9/3/4 3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注:安全资金投入包括: ①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②增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 ③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④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⑤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⑥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安全资金投入不包括发生事故以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2019/3/4 3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 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 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2019/3/4 37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9/3/4 38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9/3/4 39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2019/3/4 4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019/3/4 4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 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019/3/4 4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 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 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作业。 2019/3/4 4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 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019/3/4 4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019/3/4 4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 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019/3/4 46 12.转岗、复岗、四新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 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 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019/3/4 47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 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 位组织实施。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2019/3/4 4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格,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特种作 业包含以下工种: (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高处作业;(四) 制冷与空调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 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安全 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019/3/4 49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Ø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Ø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 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 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Ø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Ø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Ø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019/3/4 50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 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019/3/4 5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为了解 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条例》以安全 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 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体制。《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 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 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2019/3/4 52 二是强化应急准备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 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 业人员公布。《条例》还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值班制 度,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 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2019/3/4 53 三是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 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 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 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有关人民政府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 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 的统一指挥。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 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019/3/4 54 第一部分 2019/3/4 54 四、安全法律法规—— 现场管理的有关要求 2019/3/4 55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 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019/3/4 56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13690-2009) 分类: 第一类 理化危险: 1)爆炸物; 9)自燃物体; 2)易燃气体; 10)自燃固体; 3)易燃气溶胶; 11)自热物质及其混合物; 4)氧化性气体;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及其混合物 5)压力下气体; 13)氧化性液体; 6)易燃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7)易燃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8)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 16)金属腐蚀物。 2019/3/4 57 第二类 健康危险 1)急性毒性; 6)致癌性; 2)皮肤腐蚀/刺激; 7)生殖毒性; 3)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性; 8)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暴露; 4)呼吸或皮肤过敏; 9)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暴露; 5)生殖细胞突变性; 10)吸入暂无国家标准。 第三类 环境危险 对水环境的危害。 2019/3/4 5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 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 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 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 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 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 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019/3/4 5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 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 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 签。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 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 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 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 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2019/3/4 60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 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 害: Ø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Ø 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Ø 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Ø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Ø 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2019/3/4 61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 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 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 标明其危险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 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 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 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2019/3/4 62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样式 2019/3/4 63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安全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警示词: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 “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 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 化学品名称的下方。 警示词 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危险 爆炸品 易燃气体 有毒气体 低闪点液体 一级自燃物品 一级遇 湿易燃物品 一级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 剧毒品 一级酸性腐蚀品 警告 燃气体 中闪点液体 一级易燃固体 二级自燃物品 二级遇湿易 燃物品 二级氧化剂 有毒品 二级酸性腐蚀品 一级碱性腐蚀品 注意 高闪点液体 二级易燃固体 有害品 二级碱性腐蚀品 其它腐蚀 品 2019/3/4 64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2019/3/4 6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2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 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 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4.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 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 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 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3.4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 防护措施。 2019/3/4 6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2 化学危险品储存量及储存安排见下表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 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 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 分离储存: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2019/3/4 67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19/3/4 6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019/3/4 69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参照标准《安全色》(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气瓶颜色标志》等(GB7144-2016) 2019/3/4 70 《安全色》(GB2893-2008)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色:安全色包括以下四种颜色 :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 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 以黄色表示。 :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2019/3/4 71 《安全色》(GB2893-2008)的主要内容: 二、对比色:包括白色和黑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对比色搭配安全色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律 安全色 对比色 红色 白色 蓝色 白色 黄色 黑色 绿色 白色 注:黑色和白色互为对比色 2019/3/4 72 《安全色》(GB2893-2008)的主要内容: 三、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 与 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 与 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 与 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 与 相间的条纹: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 2019/3/4 7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Ø 新增加了38个图形符号:禁止叉车和厂内机动车辆通行、禁止推动、 禁止伸出窗外、禁止倚靠、禁止坐卧、禁止蹬踏、禁止伸入、禁止开 启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禁止携带金属物或手表、禁止佩戴心脏起搏器 者靠近标志、禁止植入金属材料者靠近、禁止游泳、禁止滑冰、禁止 携带武器及仿真武器、禁止携带托运易燃及易爆物品、禁止携带托运 毒物品及有害液体、禁止携带托运放射性及磁性物品、当心自动启动、 当心碰头、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有犬、当心高温表面、当心低 温、当心磁场、当心叉车、当心跌落、当心落水、当心缝隙、必须配 戴遮光护目镜、必须洗手、必须接地、必须拔出插头、应急避难场所、 击碎板面、急救点、应急电话、紧急医疗站; Ø 对5个图形符号进行了修改:禁止触摸、禁止饮用、当心吊物、当心 障碍物、当心滑倒; Ø 减少1个图形符号:当心瓦斯; 2019/3/4 7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4.1 禁止标志 外径d1=0.025L; 内径d2=0.800L; 斜杠宽c=0.080L; 斜杠与水平线的夹角α=45°;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2019/3/4 7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76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77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7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79 4.2 警告标志 外边a1=0.034L; 内边a2=0.700L; 边框外角圆弧半径狉=0.080a2;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6 4.3 指令标志 直径d=0.025L;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7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89 4.4 提示标志 直径a=0.025L; L为观察距离(见附录A) 2019/3/4 90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9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9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93 4.4.4 提示标志的方向辅助标志: Ø 提示标志提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 Ø 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 Ø 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右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94 4.5 文字辅助标志: 4.5.1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 4.5.2 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 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 ü 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衬底色 为标志的颜色 ü 警告标志为黑色字,衬底色为白色。 ü 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95 4.5 文字辅助标志: 4.5.2.2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 ü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 为白色衬底,黑色字。 ü 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 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 如图。 ü 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019/3/4 96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231-2003): 4.1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 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 2019/3/4 97 《气瓶颜色标示》(GB7144-2016): 充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 字样 字体颜色 色环 乙炔 白 乙炔 大红 氧 淡蓝 氧 黑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氮 黑 氮 淡黄 压缩空气 黑 空气 二氧化碳 铝白 液体二氧化碳 黑 P=20,黑色单环 甲烷(天然气) 棕 甲烷(天然气)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丙烷 棕 液化丙烷 丙烯 棕 液化丙烯 淡黄 氩 银灰 氩 深绿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注:色环栏内的P是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2019/3/4 98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019/3/4 99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 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 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019/3/4 100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义,特种设备包括: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 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包括: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 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 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包括:最 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 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019/3/4 10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定义,特种设备包括: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包 括: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 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 且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 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 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019/3/4 10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 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 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2019/3/4 10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 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 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 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019/3/4 10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019/3/4 10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 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 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019/3/4 106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 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19/3/4 10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019/3/4 108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 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19/3/4 109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 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 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 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 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 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 员。 2019/3/4 110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19/3/4 111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 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 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 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 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019/3/4 112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 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019/3/4 113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 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 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 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 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 确使用。 2019/3/4 11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 2019/3/4 115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 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 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019/3/4 116 回顾 四 安全法规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全法律法规三 2018年全国化工安全生产形势一 法的基本概念二 2019/3/4 恭祝各位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117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