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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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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②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②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③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②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②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①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②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7)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2.结合实际,说明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防范措施。
答:(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有:①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同时切实保障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于设施的安全防范,重要措施在于排查。排查是防范中的防范,它以积极的态度防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排查包括检查和排除两个方面。检查是排除的前提,排除是检查的目的。
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个学生也有义务掌握学校安全知识,主动进行自我教育。
③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学校也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法律法规是规范学校行为的外部制度,要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需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制度,履行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学校应当建立的责任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责任制度、行政人员责任制度、教师责任制度、职能人员责任制度和学校自护制度等。
④救治及时,形成合力。
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3)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3.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专业化的含义与实施的理解和认识。
答:(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专业这一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①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有关教师资格鉴定和教师证书发放的制度,它通过资格鉴定,对合格者发放证书,授权证书持有者在教育系统内从事专业活动的权利。教师资格制度保证了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与专业性。
②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有关规定的总称。教师职务制度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向教师提供了职务正常晋升的法律保障。
③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打破了教师终身任用制度,以制度促进了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教师聘任制的运行是指教师聘任合同具体发生法律效力的过程。其中包括招聘、签订聘任合同、续聘(或解聘、辞聘)几个环节。
(3)在论述过程中,要求学生结合实际对教师专业化问题进行阐述。
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理解和 认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
③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学生应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考试纪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
④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 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进行阐述。
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义务的认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也可简称为遵守法律义务。这是指学校不仅要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还应特别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密切相关的特别意义上的义务。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也可简称为贯彻方针义务。这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又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义务,也可简称为维护权益义务。这里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④“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义务,也可简称为提供情况义务。这是指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权利,同时,还应为这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义务,也可简称为照规收费义务。这是指学校应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具体收取费用。同时,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义务,也可简称为接受监督义务。这是指学校应自觉地把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6.结合实际,说明学校能否开除违纪的未成年学生。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与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为此,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而不得歧视,更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同时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可见,学校不能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对于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生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结合实际,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否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为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其主要体现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如若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则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侵犯了部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此可知,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和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该法明确提出了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8.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 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
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④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申诉起诉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简称为“法定其他权”)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9.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 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④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申诉起诉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简称为“法定其他权”)。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10.结合实际,谈谈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其防范措施。
答:(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有: ①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同时切实保障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于设施的安全防范,重要措施在于排查。排查是防范中的防范,它以积极的态度防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2分) 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个学生也有义务掌握学校安全知识,主动进行自我教育。
③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学校也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法律法规是规范学校行为的外部制度,要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需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制度,履行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
④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 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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