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07 KB
- 2021-05-17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教育法制基础》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4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教育法制基础》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42)考试说明:本人汇总了历年来该科所有的试题及答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标准考试题库,对考生的复习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内容包含: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Ctrl+F),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机考及教学考一体化试题答案,敬请查看。
一、单项选择题 1.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 )承担民事责任。
A.独立
B.由学校 C.由学校和校办产业共同
D.有教师和学生共同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 )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教育行政部门
B.学校 C.教师
D.校长
3.根据行政诉讼诉讼法,以下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选项是( )。
A.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动员农民种植彩色棉花的决定 B.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拒绝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
C.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对周某使用的海域进行面积复核测量
D.某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张某作出处分决定的行为
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
A.等于
B.高于 C.低于
D.由有关部门决定
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报请国务院裁决。
A.当事人
B.受理案件的法院 C.审理案件的法官
D. 最高人民法院 6.法律救济是( )精神的体现。
A.人道主义
B.爱国主义 C.雷锋
D.宪法 7.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
)限期核拨。
A.上级政府
B.同级政府 C.下级提请上级政府
D.教育机关 8.由( )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A.工商行政部门
B.税务部门 C.教育行政部门
D.政府行政部门 9.对下列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B.17周岁以下的 C.18周岁以下的
D.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 10.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 )。
A.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岗位轮换的决定 D.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决定 11.教育法的特征之一,是指其以教育方面的( )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A.权利与义务
B.政府行为 C.学校行为
D.学生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 )。
A.教育行政法规
B.教育单行法律 C.教育规章
D.宪法
1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现国家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 )。
A.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B.道德规范 C.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D.学生道德规范
1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教育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
A.经济关系
B.特殊社会关系 C.行政关系
D.约定俗成
15.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 )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A.自主
B.依据上级命令 C.按照行政程序
D.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16.学校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 )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
A.学生学籍管理
B.教师教学管理 C.学校内部管理
D.学校外部管理
17.在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 )。
A. 学校确定
B.教师确定 C.学校和教师双方商定
D.第三方确定
18.对下列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
A.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B.17周岁以下的 C.18周岁以下的
D.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
19.根据行政诉讼法,以下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选项是( )。
A. 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动员农民种植彩色棉花的决定
B.某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张某作出处分决定的行为
C.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对周某使用的海域进行面积复核测量 D.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拒绝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
20.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由( )。
A.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赔偿
B.学校予以赔偿后,向有关人员追偿 C.学校赔偿
D.都不赔偿 21.教育法的特征之一是其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 )。
A.经济基础
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条件
D.法律意识
2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
A.等于
B.高于 C.低于
D.由有关部门决定
23.教育法律规范是( )。
A.整个社会道德规范中一部分 B.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
C.一种特定的职业规范
D.教育者行为准则
24.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中规定的( )。
A.教育关系
B.权利义务关系 C.行政关系
D.教育教学活动关系
25.教育行政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法规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A.自主
B.依据法律 C.按照行政程序
D.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26.如果一所小学附近的国家财产发生火灾,学校应当( )。
A. 组织学生到安全的地方去
B.积极带领小学生前去救火 C.即使有危险,也继续坚持上课
D.以上都对
27.教师资格证书在( )范围内有效。
A. 全国
B.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C.所辖区
D.全世界
28.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A.学校
B.教育行政部门 C.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D.教师
29.法律救济是( )精神的体现。
A.人道主义
B.爱国主义 C.雷锋
D.宪法
30.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可以报请( ),由其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A.当事人
B.受理案件的法院 C.审理案件的法官
D.最高人民法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旅的( )。
A.教育行政法规
B.教育单行法律 C.教育规章
D.教育基本法律 3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是属于( )规范。
A.授权性
B.义务性 C.制裁性
D.简约性 33.下列各项中,( )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教师
B.教育行政机关 C.教室
D.教育权 34.教育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有( )。
A.教育法的遵守
B.教育司法 C.教育执法
D.教育法的遵守和适用 35.教育行政执法是以( )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A.政府
B.执法人 C.国家
D.个人 36.学校教育权本质上是一种( )权利。
A.公共
B.学校自身享有的 C.家长授权的
D.社会 37.教师资格证书在( )范围内有效。
A.全国
B.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C.所辖区
D.全世界 38.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 )。
A.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岗位轮换的决定 D.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决定
39.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 )。
A.先裁决,后取证
B.先取证,后裁决 C.边裁决,边取证
D.不固定,随机进行
40.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由( )。
A.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赔偿
B.学校予以赔偿后,向有关人员追偿 C.学校赔偿
D.均不赔偿 41.教育法的特征之一,是为人们提供教育活动中所应遵循的( )。
A.行为规则
B.教育标准 C.道德规范
D.物质条件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属于( )。
A.教育基本法律
B.教育单行法律 C.教育行政法规
D.教育规章 43.下列各项中,( )为教育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
A.教育法律规范是整个社会道德规范中一部分 B.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定的职业规范 C.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 D.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者的行为准则 44.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教育部
B.学校设施 C.教师财产
D.学生利益 45.教育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有( )。
A.教育法的遵守
B.教育司法 C.教育执法
D.教育法的遵守和适用 46.如果一所小学附近的国家财产发生火灾,学校应当( )。
A.积极带领小学生前去救火
B.即使有危险,也继续坚持上课 C.组织学生到安全的地方去
D.以上都对
47.教师( )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A.职务
B.聘任 C.培训
D.资格
48.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 )。
A.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C.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决定
D.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岗位轮换的决定
49.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职务任免问题
B.执照吊销问题 C.内部防治行为
D.国防、外交行为
50.下列行政责任方式中,( )不属于行政处分。
A.降级
B.记大过 C.开除
D.罚款 51.教师资格证书在( )范围内有效。
A.全国
B.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C.所辖区
D.有华人的地区
5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 )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教育行政部门
B.学校 C.教师
D.学生会
53.根据行政诉讼法,以下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选项是( )。
A.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动员农民种植彩色棉花的决定 B.大学根据《学位条例》拒绝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
C.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对周某使用的海域进行面积复核测量
D.某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张某作出处分决定的行为
54.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内部防治行为
D.国防、外交行为 55.根据行政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报请国务院裁决。
A.当事人
B.受理案件的法院 C.审理案件的法官
D.最高人民法院 56.教育法首先并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 )。
A.经济基础
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条件
D.法律意识
57.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 )限期核拨。
A.上级政府
B.同级政府 C.下级提请上级政府
D.教育机关 58.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中规定的( )。
A.教育关系
B.权利义务关系 C.行政关系
D.教育教学活动关系 59.对下列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B.17周岁以下的 C.18周岁以下的
D.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
60.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有( )。
A.行政处分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岗位轮换的决定
D.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决定 二、判断题 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错)
2.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错)
3.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错)
4. 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处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错)
5.学校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对)
6.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对)
7.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
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
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错) 10.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11.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错) 12.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错) 13.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应当对他们本人进行处罚。(错) 14.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错) 15.未成年学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荣誉应当归学校所有。(错) 16.学校对故意损害公物的学生,可以责令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错) 17.教师可以开拆未成年学生的信件。(错) 18.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对) 19.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对 ) 20.对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种非要式行政行为。(错) 21.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错)
22.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是相同的,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相对于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行政权。(错)
23.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对)
24.学校可以自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对 )
2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业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对)
26.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任职,终于解聘。(对)
27.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教师,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错)
28.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对)
29.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错)
30.对有关受教育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可以不予受理。(错) 31.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错)
32.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错)
33. 后果模式是法律规范主体发生了行为模式的行为后应获得的某种结果。这种规范不是每部法必不可少的。(错)
34.权责统一原则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对)
35.学校章程是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之一。(对)
36. 学校可以开除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错)
37. 健康权是相对的,不属于公民人身权范畴。(错)
38. 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教师,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错)
39.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错)
40.《刑法》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4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对)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错)
43.《教育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此项规定为授权性规范。(错)
44.学生的受教育权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错)
45.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教育法实施的基本原则之一。(对 )
46.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对 )
47.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对)
48.《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
49.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行为可提起诉讼。(对)
50.对已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且法院已受理,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了。(对 ) 51.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
52.未成年学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荣誉应归学校所有。(错)
53.健康权是相对的,不属于公民人身权范畴。(错)
54.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错)
55.教师有权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对)
56.有些组织或个人可以招用未满16岁的公民。(错)
57.学校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备所有权。(对 )
58.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而且可以对其进行调解。(错)
59.从逻辑角度看,教育法规一般属于摸态判断,即断定事物必然或可能的判断。(对)
60.在行政复议中,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被申请复议。(错) 三、填空题 1.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
2.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从属性、区域性、更强的操作性。
3.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的 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的适用。
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对其负责。
5.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6.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7.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9.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10.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11.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2.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3.按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4.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15.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合理性原则。
16.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7.学校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8.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19.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0.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21.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22.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这是行政公正的基本原则。
23.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
2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25.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26.教育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它一成立即具有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资格,属机关法人。
27.教育行政行为按行政主体受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28.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29.《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30.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的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29.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30.《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1.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有三种: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32.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必须依法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33.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3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35.教育法律规范按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36.法律监督的种类,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37.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38.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或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9.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40.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与学位证书。
41.《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42.申诉制度,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43.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44.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45.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对外做出的行政行为,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6.我国基础教育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
47.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做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48.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9.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0.法律救济制度的产生,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发展的结果。
51.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地给予赔偿。
5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53.实行教师聘任制,应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5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定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56.依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划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57.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地给予赔偿。
5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60.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61.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62.法律救济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63.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简答题 1.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
答:(1)教育行政立法行为。
(2)教育行政许可。
(3)教育行政确认。
(4)教育行政监督。
(5)教育行政处罚。
(6)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7)教育行政裁决。
(8)教育行政复议。
2. 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答:(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简述教育法的遵守。
答:(1)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作某种行为,应该作某种行为和可以作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4.简述《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校的权利。
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种类。
答:(1)教育行政立法行为; (2)教育行政许可; (3)教育行政确认; (4)教育行政监督; (5)教育行政处罚; (6)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7)教育行政裁决; (8)教育行政复议 6.简述教师依法履行的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简述学校的法定权利。
答:(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简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答: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任何人不得阻碍、压制;二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9.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
答: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及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发生的影响。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由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构成。
10.简述教育行政执法
答: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11.简述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12. 简述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答:(1)在育人宗旨上,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2)在教育观念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3)在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13.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答: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14.简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
五、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生法定义务的理解和认识。
答:(1)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表现为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2)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②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③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④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3)联系实际进行论述。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校法定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1)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
(2)学校的权利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
①从学校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权,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不成其为教育机构。
②从学校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看,学校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因此,学校行使此种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滥用这种权利,也不得自行放弃和转让。
③从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看,学校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育、教学的权利。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区别在于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些民事权利。而学校是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教育权的。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教育机构享有民事权利,特别是享有使用、管理财产和办学经费的民事权利,本身也是行使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是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证。
3. 论述在教育行政执法中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1)依法行政的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要求。
(2)权责统一原则。在教育行政执行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它要求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为应建立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
4.论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答:(1)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主要区别表现在: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②表现形式不同。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④实施方式不同。
5.请联系实际,论述如何依法治校?
答:(1)树立法治观念,在学校内加强法治的教育与宣传;(2)依法行使学校的法定权利,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3)依法履行学校的法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4)联系实际进行论述。
6. 结合工作实际,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1)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2)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3)结合工作进行分析。
7. 论述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答: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现。其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1)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权,同时又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2)依据法律,教育部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对于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对同级人民政
(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各不相同,但在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和可能,仍独立享有相应的行政权。
(5)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存在着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独立的行政法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论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在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应怎样加强依法治教工作? 答:(1)从“四五”普法目标上,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教育管理和学校办学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方向的转变; (2)从教育法普及的对象上,重点是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教育法制工作人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
(3)从教育法普及的任务上,学习好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好以《教育法》为核心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
(4)从教育法普及的措施上看,要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作为各类学校后备干部的培训内容,把教育法学知识和教育法内容作为教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
(5)加快建立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好教育法律的实施工作,依法保护和促进教育改革、创新和发展。
9. 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尊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的其他权利。
答:(1)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健康权、隐私权; (2)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分析。
10.论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答:(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11. 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4)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2)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3)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
六、案例分析题
1. 学校教学楼瓷砖突然脱落,一学生被砸伤
【案情】
某小学学生张某在上学时,行走在教学楼时,突然贴在教学楼墙上的瓷砖脱落,正打在张某头部,张某随即倒地,学校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轻度脑震荡。请依据有关法律知识分析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1)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有义务及时维修、检修或者更换教育教学设施,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而本案例中,学校却未能及时发现与排查教学楼的安全隐患,致使学生受伤。
(3)本案例中,学生张某(受害人)对造成他损害的事件根本无法预见也不可避免,因而他无法推断学校(行为人)有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无需证明学校有过错,只要学校不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即可通过过错推定原则来对本案例进行分析。
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之处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来说,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证明不了,则推定有过错,应承担其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上作出过错推定原则,其目的是要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可能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况尽到充分的注意。
2. 某高中学生李某和五六个伙伴一起在某中学的草场上踢球,李某当时把守球门。突然间,球门轰的一声倒塌,球门柱正好砸在他鼻梁处,将李某重重压在下面,等120急救车赶到时,该生已停止了呼吸。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答:(1)学校有责任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学校有义务及时维修、检修或者更换教育教学设施,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某中学一处自来水管道发生泄漏,学校找人进行维修,当时挖了一个长1.8米,宽0. 7-0.8米,深1.7-1.8米大坑,因缺少管件而未能修好,几个人离开现场,当晚也未在土坑处设置灯光或其他标志物。晚上8时左右,学生李某上晚自习出来,跌入了这个管道坑内。被救出后,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15000元。请依据有关法律知识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答:(1)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2)在这起案例中,不要求受害人(学生)去寻求行为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只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学校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成立,(如证明学生是自己跳下坑道),推翻过错推定,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证明不是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4.
1996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张某。
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回家后,她神情沮丧、少言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
请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教师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教师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2)教师违反了《教育法》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和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教师法》中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3)学校应责令班主任撤消排榜,并向学生本人及家长赔礼道歉。
5.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山上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学校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并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学校不承担责任。
(2)该生有特异体质,学校在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是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
6.童童因背不出课文遭老师殴打住院案 【案情】
生物课上,13岁的初一学生“童童”(化名)因没有背出课文,引发老师动怒。老师让童童站到教室后面去。但就在童童朝后走时,他突然一拳打在童童的头上,还朝着童童的腿上踢了一脚。由于被老师打疼了,童童便伸手去揉头和腿,老师看到后又在他的头上打了几拳,并在他腿上踢了几脚。当时班上十分安静,没有一点声音。老师让童童看着他,但等童童刚抬起头时,又遭到一顿痛打。当老师考其他学生时,因童童的头歪着,老师误认为童童是在生气,就从讲台上冲下来,又是一顿暴打,这时童童已开始流鼻血不止。老师抓住童童的衣领,几乎把他压倒在地,并用膝盖在他的头上狠狠顶了两下。打完之后,老师发现童童流血了,就向其他学生借了一点卫生纸,并拿粉笔给童童止血。那一节课,老师几乎没正常上课,四次殴打童童长达半个多小时,童童的头上被打了二十几拳,腿上被踢了十多下。
主管张医生说,现童童的精神状态很差,受到严重惊吓,头部、手腕、腿上等部位软组织多处挫伤,还需要一段心理治疗时间。请依法分析这一事件,说明生物老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1)教师负有法律责任。
(2)《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从教育的角度看,体罚学生的后果,极易产生师生之间的对立,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甚者使未成年学生从小养成恶劣的道德品质,以致危害社会。
(3)教师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在学校里,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像细心的家长管孩子那样的责任,应能预见到一个细心的家长可能意识到的有关活动或事件的危险性质。这是教师的特殊身份与特定的职责。
(4)本案例中,教师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未对童童进行耐心帮助和教育,还对他进行体罚,大打出手,造成其住院治疗,侵犯了童童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为此,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此外,由于学生被打伤住院,为此,该教师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7.
某县区委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粮食定购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对学校明确程定:学生家长不完成交粮任务,令其子女停学,直至完成任务后方能上学。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该县区委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
(2)依据《教育法》第28条第8款的规定:学校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3)该县区委侵犯了学校实施教育教学自主权的行为,违法设罚,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有权抵制,并应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8. 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说明将如何加强管理。
答:(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l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2)对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
(3)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牛.
相关文档
- 精品电大试题2019年开放教育远程网2021-05-1732页
- (电大试题)请谈一谈如何认识邓小平社2021-05-176页
- (电大试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2021-05-172页
- (电大试题)谈一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2021-05-172页
- (电大试题)为什么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2021-05-172页
- 电大试题答案复习课程2021-05-1514页
- (电大试题) 谈一谈邓小平理论中社会2021-05-144页
- 2020年电大试题《国际公法》期末复2021-05-14104页
- 精选电大试题2019年开放教育远程网2021-05-1430页
- 2020电大试题答案---企业文化2021-05-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