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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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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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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_______
乙方: 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 ____为兴建 ____工程, 接受了乙方 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 权利
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 各文件相互补充,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 合同协议书 ;
(3)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 合同专用条款 ;
(5) 合同通用条款 ;
(6)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
(7)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万元。
4.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____个月 (天 ) ,或: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 __日。
5. 甲、 乙方双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
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副本 ___份, 双方各执 ___份,
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__ 其授权的代理人: _____
签字日期: _____ 签字日期: 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
传真: 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
帐号: 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
签约地点: 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 甲方: 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又称发包文。
2. 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 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 又
称承包方。
4. 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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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监理: 指受甲方委托, 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在甲方
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 监理工程师: 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 又称施工总监。
7. 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 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 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
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 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 设计文件: 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 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 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
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 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
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 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 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
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 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
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 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
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
然灾害。
18. 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
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 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 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
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
释次序如下:
(1)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 合同协议书 ;
(3)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 合同专用条款 ;
(5) 合同通用条款 ;
(6)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
(7)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
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 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 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
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 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 补充设计文件: 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 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
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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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同范围
1.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 范围及工程界限等,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
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 技术标准的合作: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
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 技术标准的替代: 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 可使
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 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 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
译本。 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 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
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 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 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
言作为辅助语言时, 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 以汉语文本为准。
2. 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 条例和法规, 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
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 联系方式: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 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 在紧急
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 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
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 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 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
场地间的道路, 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
间的畅通。
3. 提供施工条件: 办理征地红线、 航通通告、 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
的各种手续。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 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 协助解决对乙
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 提供技术资料: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
点、 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 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 任命甲方代表: 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 天内任命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
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 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乙方。
6. 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 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
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 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 施工准备: 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规格和
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 提交报告及报表: 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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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通知、 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并按时提交月度、
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 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按设计文件、 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 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
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 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 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 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
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
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
乙方应无偿修复。
6. 任命乙方代表: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 即项目经理 ) ,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
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 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
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 7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 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 特别是交通、 卫生、
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 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
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 临时停泊设施: 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 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
放。
10. 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 若发生沉没时,
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 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 直
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 工程监理: 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 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
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 监理工程师: 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 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 依据本施工合同, 独立、 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 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
分职责。 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 但此类任命、 授权与撤回应提前 7 天报
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 开工: 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 经
监理工程师审查, 并报甲方批准后,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
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 延期开工: 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 应在接到开工令后 3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
期开工申请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 3 天内作出答复。 若监理工程师在 3 天内
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 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 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
(2) 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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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
(4)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 乙方应在 5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 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
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5 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 以确定施工
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24 小时内向乙
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 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
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 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施工期不予延长。 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 提前竣工: 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 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如果在本
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
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 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
给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
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 施工船机配备和
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 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
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 7 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 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 并在接到审批
意见后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 监理工程师确认后, 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
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 可
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
工进度计划时, 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 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
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 材料与设备:
(1)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
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
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并由乙方运离施工
现场 ; 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
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
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 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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