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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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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内容提要: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一般是通过履行有效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来实现的,但国际贸易合同的顺利完成又必须通过海上运输为主的方式来保证。实际经营中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标的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都要经过一次或多次装卸、堆存才能到达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风险。但是多年来有关保险利益问题,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何种利益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利益,具有海上保险利益的人及海上保险利益应如何分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关键字:运输;保险;保险利益一、国际货物运输概述运输是物流过程中不能缺少的环节,运输也成为当今企业竞争的一部分,从运输中节省大部分的成本,造成企业的利润。但是现今运输过程变化多样,同时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其是多方面多因素的,很多都是无法避免的,这些风险的发生,都直接影响着运输的正常运作,也对企业造成利益成本上的损失。企业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的多样性的,其变化幅度也比较大,细节问题的多变化性,这些无疑是商家成本流失的关键所在。那么,作为厂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那就需要对寄托包运的运输过程的防范与风险,进行高度的重视。这样,对待运输公司的选择、合同签订、路线和时间的选择等等的运输条件都是很重要的。运输就其运送对象来说,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而从货物运输来说,又可按地域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两大类。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运输两种。由于国际\n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从贸易的角度来说,国际货物运输就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二、保险利益概述保险利益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是在英国的法律规定中。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其后,英国的一系列保险法中对可保利益都作了规定,尤其以《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的规定最为详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凡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的人,即认为有保险利益。”第二款规定:“对某项海上冒险或对于海上危险之中任何对保险的财产具有某种普通法或衡平法上关系的人,如果对该项财产的安全或按期抵达享有利益,或者因该项财产发生灭失、受到损害、延误而受损或负有责任,即认为具有利益关系而具有保险利益。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而且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即“因所有权产生的权利”作为保险利益的构成因素。我国立法者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基本上是借鉴英国立法者的观点,但比英国立法更为笼统。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的界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对特定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最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货物运输保险,是其他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有关货物运输保险的许多基本原则都是由其奠定的。索赔主体是指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索赔主体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谁有权依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成为财产保险的索赔主体。同时《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n可见海上保险的惯例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作为同一人处理,这是与《保险法》规定的一个显著不同。因此,要想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就必须是:(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受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从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无损失,无保险”是保险法的基本理念之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自然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由此可见,当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保险合同以外的人时,该受让人将成为原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与保险利益原则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进行界定后,是否意味着只要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就可以获得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上述权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应有之义。何为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笔者以为不能将“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简单等同于“合法的利益”。从文意上看,“合法”是一个易于理解的法律概念,频繁出现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而“法律上承认”这一用语却极少被使用。原因就在于,“法律上承认”有其独特含义,解释上应作严格限定,即指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对该财产享有保险利益,这些人通常是指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等,可见,我国对保险利益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律利益原则。\n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法理考察应追溯至18世纪中叶之前。在英国当时有人以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投保人则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程中灭失,投保人便可获得高额的赔偿。这种做法使得保险变成了赌博,也诱使一些人去破坏航程的顺利完成。为此,出于防止赌博和道德风险的目的,英国在《1745年海商法》中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可保利益证明,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此后逐渐形成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并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第一次对保险利益原则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后该原则被各国保险法普遍采纳。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虽然我国海商法没有专门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但《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可见,作为保险法基石的保险利益原则,同时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五、传统保险利益原则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面临的困扰保险利益原则在界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资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传统的保险利益原则有时也会限制正常的贸易运行,使得可以通过正当保险而转移风险的人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在保险利益发生转移时尤为明显。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经历了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风险承担的历程。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标准界定保险利益看起来似乎最为合理。谁实际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谁就拥有与货物相关的一切权利,也就同时享有该货物的保险利益。但将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相结合在实际操作中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国际货物买卖通常以单证方式完成,所有权的取得往往是形式上的占有,未必实际掌控货物。同时确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各国立法差异很大,即使是缔约国众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在实务中被广泛承认和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只是规定了风险和责任转移的界限,并没有规定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在海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在只规定风险转移而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环境下,无法确定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因此,以风险转移的界限确定保险利益的转让,成为了当前执法的倾向,并为众多学者所推崇。但这种仅以“风险转移”界定保险利益带来的困扰也十分明显。1.FOB装船前的货物保险我国甲公司以FOB价格向德国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集装箱货物,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n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甲公司收货时发现货物数量短缺,最终确认货物系装船前在海外运输公司仓库被盗,甲公司请求丙保险公司赔偿。丙保险公司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意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货物的风险则仍由卖方乙公司承担,货物被盗时,风险尚未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2.CIF买方破产时的货物保险日本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我国乙公司购买了一批砂石,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后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台风而全部灭失,甲公司此时已被日本法院宣告破产,无力付款赎单,保单仍在乙公司手中,乙公司持有保险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丙保险公司索赔。丙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乙公司持有保单,但在CIF价格条件下,发生保险事故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甲公司,乙公司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拒赔。3.运输途中转卖货物的货物保险在FOB贸易中,买方A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以CIF价格转卖给B,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并未达成任何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后货物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全部损坏,B依据之后获得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在运输途中CIF买卖合同订立当时,CIF卖方A(FOB的买方)的风险已溯及至货物装船时转移给CIF买方B,因此,A的保险利益也溯及至装船时丧失,而在货物装船前或当时,A在丧失保险利益后,并没有在此之前明示或暗示转让保险单,则以后转让保险单无效,应当拒绝赔偿。在上述案例中,拒绝赔偿的理由都与保险利益相关。在FOB或CFR买卖中,买方对于装船前货物既无所有权、占有利益,也未承担风险,但是,他已经具有某种期待利益;在CIF买卖中,卖方作为仍持有保单和提单的被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间因保险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害,已经承担了实际损失。如果这些利益得不到保障,则势必影响交易的安全和信心,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范围必须拓展六、结语\n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通过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得以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补偿,减少了交易中的风险。而要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必须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传统的保险利益原则产生了诸多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的情形,严重违背了保险活动之根本目的。因此,应采用合法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对某一关系具有合法的经济上的利益,则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索赔主体的资格。参考文献:[1].孙成杰.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J].珠江水运,2006,(4):60-62[2].苏同江,高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5):11-14[3].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毕业论文写作的论证方法什么是论证方法?论证,是逻辑推理的过程。所谓“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所谓“推理”,就是从已知推出未知,运用论证的方法导出结论的过程。论证的方法,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如果说论文比经验更难写,其原因恐怕是作者缺乏论证的方法,论不起来。论点、论据、论证是组成论文的三要素。论点;是作者论述问题的观点或主张;论据;是证明论点的理由和根据(可分为理论性论据和事实性论据);论证则是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它们三者各自回答的问题是:是什么(论点)?为什么是(论据)?怎样证明是(论证)?从写作方法上讲,论文的写法主要的就是论证。如果说,论据解决了“用什么来证明”的问题,那么,论证就是回答“怎样证明”的问题。文章要使人信服、有说服力,逻辑性是最基本的要求。正确的论证过程就表现出论文的论点和论据是用什么逻辑规律、规则联系和统一起来的。这种联系统越是紧密,论点就越突出,文章也就更有说服力。所以,有人说,议论,是逻辑的说服术,论证的方法就是这说服术之“术”。\n论证是逻辑推理过程,它就需要遵循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符合逻辑规律的要求,并受其制约、限制。所谓教育论文的逻辑性,就是说,论点和论据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论点能够统帅材料,材料能够有力地证明论点,从论据中推出论点不是生硬的,而是合理的。1.归纳法归纳法,即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维过程,是从全部或有代表性的部分具体事物中,抽取共同的本质的东西,加以综合,从而概括出反映一般本质的结论。2.演绎法演绎法,即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普遍到特殊的辩证思维的过程。它是以反映事物的一般本质的结论为前提,对尚未知晓的个别的具体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从而推导出新的结论。3.对比法对比法,即对比推理,是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事例进行对比论述,证实论点的正确的推理方法。4.类比法类比法,即类比推理,从通过对同一类型的事例进行比较论述,推论到同类的事例上去,以证实论点的正确。5.例证法例证法,也叫事实论证,即运用翔实、新颖、典型的具体事例、概括的事实和统计数字做论据,证明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6.引证法引证法,也叫理论论证,即引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各个时期教育界著名人物的正确观点和实践经验,现代教育理论著作的科学结论等作为理论论据,来佐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7.阐发法阐发法,即对题目、论点、引文、重点词语和关键句子进行解释说明,或根据一般性的原理原则,从定理定义中推断出新的结论。8.解剖法解剖法,是把一个复杂的事物或问题分解为若干个部分、方面、层次、要素,分别进行研究,从性质上、特点、质量、组合、起因、发展、结果与它事物(问题)关系等方面进行解剖析。剖析时要注意揭示问题或事物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这样说理才有针对性,议论才有实际意义。9.比喻法比喻法,以打比方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都通过形象化的、具体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观点。比喻要通俗易懂、准确贴切,才有说服力。10.分层论证分层论证,即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去论证一个论点。如《关于开展班级“四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就是从“班级的科学化管理”、“班级的规范化管理”、“班级的系列化管理”、“班级的程序化管理”等四个方面,分层论证了班级的“四化”管理。\n11.层进论证层进论证,即一层比一层接近论点、一层比一层深入分析的论证方法。12.因果互证法因果互证法,即用已知的原因(论据)来证明结果(论点)或由已知的结果(论据)来证明原因(论点),这里论点有时表现在原因上,有时表现为结果,论据也是如此。以上论证方法的恰当、灵活运用,就把论点和论据联系起来了,论文三要素也就齐备了,论文的理论色彩也就突出了。写驳论性论文还可采用驳论的方法。常见的驳论方法有两种:直接的反驳。即反驳对方论点的方法。可以这样入手:其一,用归谬法(先假定对方论点正确,再以此导出一个错误的结论,这样,对方论点也必然是错误的)来反驳论点;其二,用与对方截然不同的科学论点来进行反驳;其三,用确凿的事实来反驳论点;其四,用直接戳穿对方论点的错误来反驳论点。间接的反驳。其一,是反驳论据的方法,论据是证明论点的,只要指出论据是违背教育方针、教育原理、教育规律的,甚至是错误的、反动的,那么,论点就失去根基,站不住脚;其二,是反驳论证的方法,论证是逻辑地把论点和论据联结起来的过程,如果揭示出论证的逻辑推理是违反逻辑规律的,推论不合理,因此,其论点就不能同论据有必然的联系,也就不能成工。总之,撰写教育论文应特别重视:立论要鲜明,应具有创造性;内容要新颖,应富于独特性;论述要准确,应符合科学性;认识要深化,应体现理论性;行文要严谨,应显出逻辑性。同时,要特别注意论点的针对性,论据的典型性,论证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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