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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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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范健王建文主编证券法(第二版)第一章证券的基本概念一、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一)股票根据股票票面和交易币种,我国现有股票还可分为A股、B股、H股股票和红筹股(二)公司债券(三)政府债券(四)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发行主体、审核核准机关和发行程序等不适用证券法;但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五)证券衍生品种1.权证2.存托凭证(DR)3.期权等(六)认定证券二、证券的基本法律属性1、证券是直接投资工具2、证券是证权证券3、证券是标准化权利凭证4、证券是流通证券三、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筹资功能、资本定价功能、资本配置功能、宏观调控功能。四、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市场主体69\n(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1、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士之所有在资本市场正在准备发行证券或已经发行结束的公司或企业。包括上市公司。(1)正在准备或办理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2)准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3)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4)已经上市又要再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第二章证券法概述关键术语股票公司债券衍生证券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法证券法渊源第一节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一、证券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2.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一)证券发行1.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存在密切关系2.证券发行和交易,都属于广义上的证券交易69\n3.《公司法》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无法代替《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补充性规定(二)证券交易在狭义上,证券交易即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交易包括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以证券作为标的的买卖、赠与、担保等行为(三)证券服务1.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2.财务审计3.证券法律服务4.证券投资咨询(四)证券监管第二节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一、域外证券法渊源(一)统一证券法(二)单行证券法(三)公司法(四)民事基本法(五)特别法规则(六)政府监管规则(七)自律规则二、我国证券法的主要渊源(一)基本法律69\n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二)行政法规1.《股票条例》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5.《企业债券管理条例》6.《期货交易管理条例》7.《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四)自律组织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五)司法解释69\n第三节证券法的地位和性质一、证券法的地位(一)民商分立体系与证券法民商分立体系,是指民法典和商法典并存的法律体系。(二)民商合一体系与证券法民商合一体系是与民商分立相对应的私法体系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关系法学说”“特别法学说”三、证券法的性质(一)证券法是交易法(二)证券法兼具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属性(三)证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四)证券法兼具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特点第三章我国证券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关键术语69\n“327”国债期货事件亚洲金融风暴第一节《证券法》的制定一、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二、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三、《证券法》的制定背景“327”国债期货事件1997年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第二节《证券法》的实践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对应,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二、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趋势(一)股票配售方式(二)市场询价机制三、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四、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五、逐步开放B股市场69\n六、启动网上委托交易七、启动网络投票八、发布实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九、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一)境外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十、完善亏损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十一、逐步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一)建立中小企业板(二)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十二、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第三节《证券法》的修订一、证券法的修改情况二、预留混业经营的政策空间三、预留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四、预留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法律空间五、逐渐开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六、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七、提升自律监管组织的地位69\n1.证券交易所取得自律监管组织的明确地位2.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八、加强对证券发行的监管1.增加了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2.创设证券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3.采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4.增设证券发行失败的规则九、改革证券交易和结算制度十、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1.增加或者完善了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2.增加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条款十一、加强监管机构的职权第四节证券法制的最新发展一、深化发行制度改革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三、完善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四、规范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五、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六、完善登记结算规则体系69\n七、落实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八、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第四章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关键术语证券法的宗旨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第一节证券法的宗旨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1.证券发行和交易主体复杂多样2.证券发行和交易之标的具有特殊性3.证券行为必须遵循特殊规则4.证券行为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69\n2.投资者是最缺乏证券市场信息的参与者3.投资者人数众多、力量分散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1.国家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助于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3.维持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交易法(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别法(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证券法的宗旨二、公开原则三、公正原则(一)公正以立法公正为前提(二)公正是对证券监管者和裁判者的法律要求(三)司法公正是公正原则的最终保护机制四、公平原则(一)结果公平与程序公平69\n(二)机会平等与规则相同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兼顾安全的效率原则第五章证券市场及其监管体制关键术语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监管体系集中监管形式审查自律监管第一节证券市场的基本结构一、证券市场的概念二、证券市场的特点1.证券市场是证券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形式2.证券市场是从事投资活动的场所3.证券市场遵循特殊的交易规则69\n4.证券市场遵循特殊的监管规则三、证券市场的类型(一)证券种类与证券市场分类1.股票市场2.债券市场3.基金市场4.衍生证券市场(二)市场功能与证券市场分类1.证券发行市场2.证券交易市场四、证券市场的主体(一)证券发行人(二)投资者(三)证券公司(四)证券服务机构(五)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第二节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一、美国的监管体制(一)集中式的行政监管体制69\n(二)金字塔式的监管体制(三)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证券监管体系(四)以反欺诈为核心的证券监管体制1.禁止发行人的证券欺诈。2.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五)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动态平衡二、英国的监管体制(一)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的转变(二)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全面行政监管(三)重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传统三、欧陆法系的证券市场监管(一)银行是证券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二)信息披露规则相对宽松(三)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四)以自律规则为基础的监管体制第三节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一、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一)强调政府监管69\n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政府监管主导型和自律监管主导型。(二)强调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根据法律对证券发行、交易的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负责审核证券发行、交易的适法性,有权拒绝不具有适法性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三)强调集中管理三、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一)证券监管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实质审查是我国证券监管的重要特点,我国应当逐渐淡化实质审查,走向形式审查。(三)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在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向来居于主导地位,对自律监管重视不足对于涉及金融安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事项,应该交给政府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其余事项,应该更多地借助自律组织实施监管第三章证券发行制度69\n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发行人旨在筹集资金、设立公司或为其他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募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一)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证券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的。私募发行:非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以外(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要约出售、出售或者销售证券的行为。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规定》第36条、38条、39条、45条(二)证券发行的核准机关1、证监会:股票的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债券的发行、投资基金份额的发行2、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民银行会同同级发改委3、政府债券和金融证券的发行适用审批制4、权证的发行由证券交易所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节股票发行的条件69\n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初次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一)主体资格(p81)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3.资本条件4.生产经营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规范运行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p82)6.在资金运用和担保方面(p82)(四)财务与会计(p83)1.净利润指标2.现金流量净额指标3.股本总额指标4.无形资产指标5.亏损弥补指标(五)募集资金的运用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再融资)69\n(一)特定对象的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p87)36/12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二)发行条件的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转让时间的限制: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区也认购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非公开发行在盈利能力上未作任何要求。六、公积金和利润转增股份(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四节公司债券发行制度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p94)(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1、净资产条件:3000万元/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条件:40%69\n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条件4.筹集资金投向条件5.债券利率条件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券法》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p9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8条(p95)”第四章证券承销和保荐制度第一节证券承销的概念和分类一、证券承销的概念.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证券承销协议,向证券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销费用的行为。二、证券承销的分类:包销和代销(一)证券代销1.代销期限:不超过90日69\n2.发行失败:70%3.发行失败时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二)证券包销1.全额包销:承销商以自有资金一次性购买发行人所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投资者出售其所购证券的承销方式。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属于买卖关系。(p109)2.余额包销:3.定额包销三、证券承销的分类:单独承销和承销团承销(一)必须采取承销团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第二节证券承销商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制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p112)69\n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超额发售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认购情况,在证券发行上市后30日内,按同一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售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发行量的15%)的证券,该超额部分证券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二、承销商的特殊权利和义务(一)禁止违法招揽(二)审核发行文件的义务(三)禁止事先预留义务第三节证券发行方式与发行价格一、证券发行与承销定价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方式二、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一)市场定价(二)依法定价(1)禁止股票折价发行(2)同次发行、同股同价三、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1.协商定价法2.市盈率法定倍数确定法3.竞价确定法4.市场询价法5.净资产倍率法6.现金流量折现法69\n第四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一、保荐制度(一)保荐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上市领域实行的由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上市推荐,核实发行人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上市后的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并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机构承担保证与推荐责任的一种制度。(二)保荐制度的范围(证券法第十一条)1.发行人深浅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用承销方式的。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我国实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双重保荐制度与捆绑式准入监管的模式(一)保荐机构的资格:拥有两个以上的保荐代表人(二)保荐代表人:通过保荐人且持有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推荐函(三)保荐人的注册登记三、保荐机构的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二)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三)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法定义务(p129)1.IPO的持续督导其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69\n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第五章证券交易制度关键术语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短线交易归入权第一节证券交易制度概述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点二、证券交易的主要类型(一)现货交易(又称为证券现款交易):交割日期主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三种。(二)期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延期交割。证券期货合约是证券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在该期货交易中,结算时按照期货合约签订时的证券价格计算。(三)期权交易(p134)(四)信用交易69\n第二节证券交易方式《证券法》第40条:集中竞价、非集中竞价(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做市商制度、债券回购交易)一、集中竞价(一)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二)连续竞价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情形(p141)三、大宗交易四、做市商制度的概念(p142)报价转让,可称为做市商制度,是指由取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给出证券的买卖价格(即报价),投资者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向做市商按其提出的报价买进证券,或者将股票卖给做市商。五、回购交易的概念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在进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其实质是以证券作为质物进行的资金融通业务。69\n回购交易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在内的各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节证券交易的限制规则一、限定期限内禁止买卖、出售(p146《证券法》第38条)1.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法定限制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法定限制3.高级管理者转让股份的章定限制4.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禁售和限售二、特定人员禁止持有、买卖股票(p147《证券法》第43条)(一)禁止持有的证券(二)禁止持股人的范围(三)禁止的行为1.禁止直接持股2.禁止间接持股3.禁止合理持股状况的非法延续三、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p148《证券法》第45条)1.股票发行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买卖限制2.上市公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买卖限制3.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买卖禁止五、保守客户账户秘密《证券法》第44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69\n,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第四节短线交易与归入权一、短线交易的概念和构成证券法第47条短线交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再行卖出,或者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一)主体条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主要股东例外: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二)期间条件:6个月二、归入权及其行使(一)归入权: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内部人从事短线交易所获短线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二)归入权的行使1.归入权的行使主体:证券的发行人,即公司2.归入权的实现程序: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权利3.归入权与股东派生诉讼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5.董事会成员的连带责任: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9\n第六章证券上市与交易关键术语第一节证券上市制度概述一、证券上市的概念证券上市,是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过程。第二节证券上市条件一、证券上市条件的概述二、股票上市条件(p164)(一)《证券法》第50条规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第5.1.1条(二)以筹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符合的条件(p165)三、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一)普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证券法》第57条规定(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69\n第三节证券上市程序一、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上市的唯一审核机构二、证券上市申请和保荐(一)股票上市申请上市申请人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二)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三)上市保荐书三、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主要考虑如下因素:1.上市条件2.产业政策3.审核期限(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四、上市协议的签订(一)上市协议的特点(二)上市协议的内容五、上市公告69\n(一)披露规则1.披露期限2.披露文件3.披露方式(二)上市公告书(三)其他公告事项(四)公司债券上市公告六、挂牌交易第四节上市证券的委托交易程序一、开立账户(一)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专门用来保管投资者证券的账户,是为投资者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第一,开立证券账户采取实名制第二,符合外汇管制政策第三,符合“一市一户、一人一户”的要求(二)开立资金账户(三)开立账户的法律性质二、委托指令69\n1.投资者发出买卖交易指令2.证券公司审查指令的义务三、竞价与成交投资者发出有效指令后,证券公司必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申报竞价,也称报单在集中竞价环境下,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四、证券交易结算1.清算证券交易的清算,分为证券公司结算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两个步骤2.交收交收,是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清算结果,转移证券和划拨资金,也称为交割五、证券登记过户证券登记过户,是指证券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通过证券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证券权利的转移与过户登记第五节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一、股票暂停上市69\n我国《证券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暂停、终止上市制度暂停股票上市的法定事由《证券法》第55条(p176)退市风险警示: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二、股票恢复上市三、股票终止上市股票终止上市的法定事由《证券法》第56条《证券法》第56条规定四、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证券法》第60、61条五、终止上市的实行程序1.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做出审核意见2.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3.(四)与终止上市相关的特别程序——“退市风险警示”第七章信息公开与虚假陈述69\n关键术语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虚假陈述第一节信息披露制度概述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将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按照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时间,可分为发行信息的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2.准确性3.完整性4.及时性第二节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一、发行信息披露的文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一、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一)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1、定期报告的发布准则69\n(二)临时报告1.临时报告的含义2.重大事件的基本类型三、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则(一)信息披露的方式1.报刊登载2.备置文件3.互联网发布4.文件备案5.答复询问(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1.依法披露2.公告前保密义务3.接受证监会监督4.民事责任规则第八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关键术语上市公司收购继续买卖继续收购要约收购收购要约69\n间接收购协议收购公开收购权益公开规则慢走规则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本质(p203)(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二)一致行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称的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三)收购人的主体消极资格(p204)(四)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p205)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不限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而且包括股东投票权委托征集、股东投票权信托等非股份转让方式获得的投票权。(√)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一)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二)继续买卖和继续收购69\n(三)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收购(四)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五)部分收购、全面收购和全部收购(p209)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都要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在部分收购中,收购人计划收购的是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份,在受要约人承诺售出的股份数量超过计划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必须按比例接纳。(√)三、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原则(一)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表现为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制度、内幕交易禁止制度、通过对被收购公司控制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制以及反收购措施的限制使用制度。(p214)(三)充分披露制度第二节持股预警披露制度一、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的概念(p216)二、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证券法》第86条(p217)1、临界点2、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的“爬坡规则”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继续收购的方式一、上市公司继续收购的特点69\n二、要约收购(一)收购要约的概念1.收购要约是收购人行为2.收购要约是收购人的单方意思表示3.收购要约是要式行为4.收购要约相对人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5.收购人支付的代价,可以是现金以及现金以外的其他对价(二)收购要约的分类1.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2.初始要约和竞争要约(三)收购要约的强制规则1.关于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2.关于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3.关于收购要约的内容变更4.关于违反收购要约的禁止义务5.关于收购要约的收购条件(四)收购要约的发出程序(五)要约收购的豁免参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三、协议收购(一)协议收购的特殊规则69\n1.协议收购的成立2.协议收购的报告和公告3.发出收购要约4.收购要约的豁免5.收购协议的履行(二)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比较1.收购采取的法律形式2.收购各方的法律关系3.实施收购的定价机制4.收购形式的法律适用四、间接收购1.基于投资关系形成的间接收购2.基于协议关系形成的间接收购3.基于其他安排形成的间接收购五、继续收购的法律后果(一)维持上市资格(二)终止上市交易(三)强制受让(四)变更企业形式(五)收购后注销公司的规则(六)收购失败69\n第三节上市公司收购:继续收购的监管一、收购人的资格限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二、收购人的特别义务(一)信息披露义务(二)聘请财务顾问的义务(三)禁止损害义务(四)平等对待义务(五)对价支付义务三、目标公司的特别保护义务(一)目标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二)目标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的义务(三)董事会反收购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四)董事会的勤勉尽责义务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继续买卖一、继续买卖的特点1.继续买卖的行为人69\n2.继续买卖规则的触发点3.继续买卖包含继续买入和继续卖出,具有双向交易的特点4.继续买卖规则的核心二、权益公开规则(一)权益公开的适用(二)权益公开的内容和形式1.持股信息公开义务2.持股变动公开义务3.权益公开形式三、慢走规则所谓“慢走规则”,是指投资者在其所持股票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后,于法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种股票。第十三章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关键术语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实时监控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69\n终止上市第一节自律监管概述一、自律监管的性质自律监管属于自律组织成员的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存在重大不同。首先,监管依据不同其次,监管性质不同最后,监管效力不同二、自律监管的优劣评价1.贴近市场、效率性高2.反应迅速、灵活性强3.成本低、范围广、贯彻性好4.重视理性与信誉、合理性高三、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措施1.劝说与规劝2.谴责与指责3.督导和行为限制4.摘牌和停牌69\n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和性质一、证券交易所的产生(一)证券交易所的含义2491.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固定场所2.证券交易所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证券交易所既是证券集中交易的服务者,也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监管者(二)境外证券交易所发展简况(三)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概况二、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一)法人组织(二)特许法人我国对设立证券交易所采取特许制,是基于若干政策性考虑:第一,经济体制因素第二,证券发行制度的影响第三,地方经济利益的影响第四,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三)自律法人69\n第三节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具有的特点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证券公司依法自愿设立的、旨在提供证券集中交易服务的非营利法人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属于非营利法人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证券公司以会员身份共同组成3.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4.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奠定了会员自律管理的组织基础三、公益性的发展趋势第四节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组织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程序《证券法》第102条二、会员资格1.新设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2.境外证券公司的地位问题3.证券公司同时充当多家证券交易所会员的问题69\n三、会员大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7条四、理事会(一)理事会的组成(二)理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三)理事会的内部机构五、总经理及其他人员1.证券交易所总经理2.证券交易所负责人3.其他从业人员第五节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一、证券交易所监管概述(一)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的来源1.法律法规规定2.政府监管部门授权3.平等协商机制(二)与政府监管的关系证券市场必须受到行政和自律的双重监管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69\n(一)制订证券交易规则1.制订上市规则2.制订证券交易具体规则3.制订会员管理规章4.制订其他规则(二)实时监控规则实时监控,是证券交易所对交易情况及交易秩序进行即时和全面监控(三)公开证券交易信息(四)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五)限制交易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一)对证券公司监管的概况(二)市场准入规则1.集中交易的主体资格2.市场准入人员的资格3.市场禁入人员四、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一)监管范围(二)监管措施五、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义务1.不得分配共有积累69\n2.设立风险基金3.从业人员回避制度4.不得改变交易结果的义务5.报告及报批义务第六节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和地位我国《证券法》第174条定义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1.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专业性协会2.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3.证券业协会是法定组织二、证券业协会的设立及职责(一)证券业协会的设立1.证券业协会应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2.证券业协会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证券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其内部权力及管理机构(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三、国内外证券业协会的比较(一)对场外交易监管职责69\n(二)对政府监管的依附性(三)对自律监管动力的发掘第十四章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关键术语证券公司内控制度中国墙交易结算资金全权委托利益承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服务机构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和产生证券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证券公司的特点69\n1.经营业务的特殊性2.设立程序的特殊性3.设立条件的特殊性4.公司管理的特殊性三、证券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组织形式与证券公司分类1.基本分类2.基本分析(二)公司业务范围与证券公司分类1.基本分类2.基本分析四、证券业务范围(一)经纪业务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在核定业务范围内,根据投资者买卖指令,以投资者名义和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或者其他证券投资的业务活动(二)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法》第125条(三)财务顾问业务(四)承销和保荐业务参见本书第七章的相关内容。(五)自营业务(六)资产管理(七)其他业务69\n第二节证券公司的设立一、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程序(一)前置批准程序《证券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人必须首先申请取得证监会批准(二)公司登记程序《证券法》第128条第2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三)营业许可程序《证券法》第128条第3款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一)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三)注册资本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2.实收资本制(四)任职资格1.积极资格2.消极资格69\n3.从业人员的聘用资格(五)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第三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一、内部控制的概念和原则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的定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条规定1.健全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制衡性原则4.独立性原则二、证券公司治理机制(一)强化信息披露(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1.设立专门委员会2.建立独立董事制度3.强化监事会权力三、证券公司的财务和风险控制(一)风险控制指标69\n(二)交易风险准备金(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四、证券公司的业务控制(一)内部隔离制度内部隔离制度,又称为“中国墙”或者“防火墙”制度,是指从事多种经营的证券公司建立的、限制重大非公开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流动的制度和程序(二)禁止混合操作《股票条例》第45条规定《证券法》第136条第2款1.证券公司应当将不同证券业务分开办理2.证券公司应当将从事不同业务的人员分开3.证券公司应当做到账户分开第四节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一、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一)代理和行纪均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为存在前提(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属于特殊委托关系1.委托事务的特殊性69\n2.证券公司报盘行为的性质二、证券公司的善管义务(一)善管义务的含义1.忠实的需要2.注意的需要3.技能的需要4.谨慎的需要(二)风险告知义务(三)委托书置备和保存义务1.委托书置备义务2.委托书保存义务(四)委托指令执行和报告义务三、证券公司的行为限制(一)禁止全权委托全权委托是指投资者发出的,由证券公司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品种、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指令(二)禁止利益承诺《证券法》第144条规定(三)禁止私下受托《证券法》第145条规定(四)禁止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69\n(五)不得提供关联担保和融资(六)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五节对证券公司的特别监管一、证券公司信息资料的报送1.证券公司的报送义务2.监管机构的审计或者评估二、监管机构责令整改三、限制公司股东权利《证券法》第151条规定四、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证券法》第153条规定五、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别监管1.撤销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2.(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69\n第六节证券服务机构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况1.机构服务有偿化2.机构资质法定化二、证券服务资格的取得(一)申请人(二)申请人从业人员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限制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一)民事责任1.勤勉尽责义务2.过错推定责任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特别责任。(二)行政责任69\n第十五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关键术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证券托管证券存管证券结算证券交收分级结算第一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述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证券法》第155条第1款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非营利法人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专门服务机构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特许法人二、证券登记结算的制度需求1.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权利人的资格2.通过证券托管和存管,可将持有人的证券交存给具有独立第三方资格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3.通过证券清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69\n构将买卖双方以及证券公司证券买卖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销,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款项余额第二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一、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体制二、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1.有必要的自有资金2.有适当的场所和设施3.从业人员资格条件4.有合法确定的名称5.有完整的结算系统6.有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7.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则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结算(五)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69\n(七)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一、特殊的法定义务二、登记结算法律关系的结构(一)分级结算的基本步骤(二)分级结算下的法律关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结成两层合同关系。三、法定义务的形态(一)法定保管义务(二)资料善管义务1.文件记载要求2.文件提供义务3.文件保存期限(三)业务保障义务(四)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义务第十六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键术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性监管组织冻结、查封权69\n第一节政府监管概述一、政府监管的产生(一)制定统一的监管法律(二)建立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三)强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强化政府监管的理念二、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两种基本手段,各自具有独特和无法替代的价值和优势,需要彼此配合而非简单地二择其一或者随意偏废第二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政府监管机构的性质二、内部机构设置1.办公厅2.发行监管部3.市场监管部4.机构监管部5.上市公司监管部6.基金监管部7.期货监管部8.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9.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69\n10.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11.政策研究室12.国际合作部13.人事教育部第三节监管职权和执法措施一、主要监管职责(一)国务院“三定方案”(二)证券法规定的职能二、监管职责比较三、监管执法措施1.现场检查权2.调查取证权3.询问权4.查阅、复制权5.文件、资料封存权6.账户查询权7.限制交易权8.冻结、查封权四、证券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特别义务1.忠于职守义务2.有关证件的出示义务3.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69\n4.涉嫌犯罪之移送义务5.任职之特别限制重要法律法规(截至2007年12月31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10月28日发布)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发布)5.《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8月2日发布)6.《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证监会重新公布,2001年12月12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发布)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发布)69\n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10.《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2003年12月28日发布)1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9月17日发布)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1月30日发布)1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7月31日发布)1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2003年8月8日发布)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16.《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会,2005年9月4日发布)17.《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会,2001年3月19日发布)18.《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4月7日发布)19.《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2001年12月28日发布)20.《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会,2003年12月15日发布)2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2003年12月15日发布)22.69\n《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04年11月4日发布)2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2006年6月7日发布)2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2005年6月30日发布)2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发布)2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证监会,2005年12月30日发布)2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证监会,2007年5月18日发布)第五节停牌与复牌一、停牌与技术性停牌停牌的的含义恢复交易二、停牌原因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规定了停牌的主要原因。69\n第四节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和特征(一)虚假陈述的含义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包括各种行为形态而不限于行为人积极作出的某种意思表示,包括各种主观态度而不限于主观故意(二)虚假陈述的特征1.虚假陈述是特定主体实施的行为2.虚假陈述是特殊的行为状态3.虚假陈述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二、虚假陈述的行为主体(一)法律规定1.《证券法》第63条规定2.《证券法》第68条规定3.《证券法》第69条规定4.《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第7条规定(二)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1.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区别行为主体是实施虚假陈述的主体,责任主体是承担虚假陈述所生损害赔偿后果的主体,两种主体在理论上存在差别。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依法承担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其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69\n其次,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全面义务,而其他机构承担部分或者局部义务最后,投资者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的信赖程度不同2.责任主体扩张的理论依据第一,政策考量是重要原因之一第二,现代风险分担理论也是促成其他机构和个人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三,现代责任观念更是促成其他机构和个人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三、虚假陈述的行为类型(一)虚假陈述的外延1.《证券法》相关条款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3.境外立法例(二)虚假陈述的具体形态1.虚假记载2.误导性陈述3.重大遗漏4.不正当披露四、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一)主观态度的基本分析69\n(二)过错的适用分析《证券法》第69条和第173条1.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严格责任2.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等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保荐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4.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5.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五、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情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二)不应认定因果关系的情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六、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七、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的计算(三)受理与管辖1.原告2.管辖法院(四)诉讼方式69\n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第十一章不正当交易的法律管制关键术语不正当交易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冲洗买卖连续买卖第一节不正当交易概述一、不正当交易的交易性1.证券交易活动2.交易之准备活动3.交易之影响活动二、不正当交易的不正当性不正当性不同于违法性与证券违法行为相比,不正当交易之外延更宽泛三、不正当交易的交错性和复杂性69\n第二节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一、内幕交易概述(一)内幕交易的本质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获得额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是内幕交易的本质。(二)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1.立法观念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构成要件不同4.行为结构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二、内幕信息的范围(一)内幕信息的概念和特征1.内幕信息主要是价格信息2.内幕信息是企业信息3.内幕信息是未公开信息4.内幕信息是重大信息(二)内幕信息的法定范围1.具有重大事件性质的内幕信息2.其他内幕信息(三)内幕信息的界定方法69\n三、知情人的范围(一)知情人的基本形态1.合法知情人2.非法知情人3.正当知情人(二)知情人员的特殊形态1.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问题2.关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问题3.上市公司收购人(三)知情人的法定义务四、知情人的法律责任(一)知情人的民事责任1.当事人的确定2.因果关系的推定3.损失的计算4.赔偿损失与归入权利益(二)知情人的行政责任(三)知情人的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刑罚69\n第三节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一、操纵市场的概念和特征(一)操纵市场的特征1.操纵市场是证券交易行为2.操纵市场是影响价格或者成交量的行为3.操纵市场是不正当交易行为(二)操纵市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操纵市场与虚假申报2.操纵市场与安定操作二、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一)单独与联合连续买卖1.利用优势2.连续交易3.价格幅度4.成交数量(二)串通相互买卖(三)冲洗买卖或者自买自卖(四)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三、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69\n(一)法律责任的构成(二)法律责任的种类第四节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一、客户法律关系(一)客户法律关系的性质(二)客户法律关系的特点1.信任度高2.对称性差3.保密性强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特点(一)主观态度不同(二)构成条件不同(三)适用条件不同三、欺诈客户的行为类型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69\n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五节其他不正当行为一、禁止国家机关和传播媒介的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二、禁止证券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人员虚假陈述、信息误导三、禁止非法利用和出借账户1.《证券法》第80条规定2.《证券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3.《证券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