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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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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98.07.03  为了规范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n  一、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必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及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按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二、证券承销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主承销商必须聘请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的有关规定出具验证笔录。  证券主承销商在从事配股承销业务中,应当聘请律师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的规定制作验证笔录。  同一项目的证券发行人、证券主承销商不得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三、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必须聘请律师,对所申请设立的基金是否具备发行与上市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发起人协议;\n  2、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3、招募说明书;  4、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申报材料;  5、基金管理公司章程,经济学论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办理。  可转换债券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的规定制作验证笔录。\n  五、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境外或香港等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等提出需要境内或者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提供,其他未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为在境外或者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对《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把握不准、尤其对有关境外发行和上市是否需要履行国内审批手续的问题,应当书面向中国证监会咨询,不得在没有掌握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误导客户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  六、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n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3  第3篇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n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n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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