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课件12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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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刑法分则课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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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洁副主编:张旭徐岱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n导读: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共包括92条,共计103个罪名。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对象,我国立法机构通过规制本章犯罪,对于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加以犯罪化,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n本章重点阐述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其他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n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n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n第三节走私罪n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n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n第六节金融诈骗罪n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n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n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n一、犯罪客体要件n二、犯罪客观要件n三、犯罪主体要件n四、犯罪主观要件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n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根据其所侵犯具体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八种:.--\n-Ø(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Ø(2)走私罪;Ø(3)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Ø(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Ø(5)金融诈骗罪;Ø(6)危害税收管理罪;Ø(7)侵犯知识产权罪;Ø(8)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n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n二、生产、销售假药罪n三、生产、销售劣药罪n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n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n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n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n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n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n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般是指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n细分为如下九条,即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n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n-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司法认定n学界对于本罪性质存在一定争论,有学者主张本罪为情节犯,即数额犯的一种。而情节犯从理论上一般认为不应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分,而只根据其情节严重与否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也有学者根据本罪的具体情况提出本罪存在既遂和未遂等不同阶段。n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从事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一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更为重要的是,本条规定与本节第141条之后各罪之间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但如果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罪n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要件n(1)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n(2)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n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由于法条明文规定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本罪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n问题是,仅生产了假药而没有销售的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认定.--\n-n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故实施了上述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n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n1犯罪客体要件n国家针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食品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n2犯罪客观要件n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n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n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n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n3犯罪主体要件n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n4犯罪主观要件n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n本罪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的难点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认定,n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n-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n可以将本罪理解为行为犯。同时在本罪条文当中还规定了两种加重结果,即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及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n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n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44条、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第三节走私罪n一、走私武器、弹药罪n二、走私核材料罪n三、走私假币罪n四、走私文物罪n五、走私贵重金属罪n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n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n八、走私淫秽物品罪n九、走私废物罪n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n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n构成要件n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武器、弹药禁止进出口的监管制度。.--\n-n客观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n主体:一般主体。n主观方面:故意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司法认定n走私武器、弹药罪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但委托人在货物、物品中夹带了武器、弹药,而行为人并不知道,对其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是走私罪中的一种,与其他走私罪的区别就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n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n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n1犯罪客体要件n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制度。n2犯罪客观要件n违反海关监管法规,以欺骗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n3犯罪主体要件n一般主体n4犯罪主观要件.--\n-n只能包括故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认定n对于本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故意心态,以及其所走私具体物品的价值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限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本罪,(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n一、虚报注册资本罪n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n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n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n五、妨害清算罪n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n七、虚假破产罪n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n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n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n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n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n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n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n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n-n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n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n首先,行为人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n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理解为是一种制约关系,即对于特定利益的制约关系。非制约性关系,如友情、亲情等不能被理解为是职务上的便利条件。n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n再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这一部分,存在几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n如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索贿以及受贿之间的具体关系。我们认为,从刑法条文的句法结构以及我们对于本法的一般理解看,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与索贿和受贿相连接是较为合理的一种解释。n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们认为其应该被解释为一种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要件n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满足数额较大这一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本罪是一种结果犯。n此外,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也被视为满足成立本罪的客观要件,回扣与手续费的名目并不重要。n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n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n认定本罪时,应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区别。n《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n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n严格将收受回扣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n-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n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n客体要件: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n客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n主体要件:一般主体n主观要件:故意。n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n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n客体要件:国家的利益n客观要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n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法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n观要件:过失。n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n一、伪造货币罪n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n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n四、持有、使用假币罪n五、变造货币罪n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n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n八、高利转贷罪n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n-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n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n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n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n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n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n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n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n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n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n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n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n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n二十二、违规运用资金罪n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n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n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n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n二十七、逃汇罪n二十八、骗购外汇罪n二十九、洗钱罪伪造货币罪n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运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司法认定n(1)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因此从立法论上讲,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论处,而不管行为人伪造货币数量的多寡及是否实际进入流通领域。但在司法实践中,伪造货币数量的多少即犯罪数额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n-n(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伪造货币的目的通常是在社会上销售或使用,因此,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运输、出售自己伪造的货币,属于吸收犯,只定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伪造货币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持有、使用假币罪n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n犯罪客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n客观方面: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n主体要件: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n主观要件:故意。n关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之间的罪数关系,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之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则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持有、使用假币罪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n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n-n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n(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n(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n(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司法实践,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n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n犯罪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n客观方面: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n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n主观要件: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要件n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具体包括:n(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n(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n-n(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n(4)伪造信用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n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n(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n(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六节金融诈骗罪n一、集资诈骗罪n二、贷款诈骗罪n三、票据诈骗罪n四、金融凭证诈骗罪n五、信用证诈骗罪n六、信用卡诈骗罪n七、有价证券诈骗罪n八、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n(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n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n客体要件: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n客观要件: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n主体要件: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n主观要件: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n-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n(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必须是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数额不大,或者筹措资金时虽有某些虚假成分,但不是将集资款据为己有的,不构成犯罪。n(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上述其他几种犯罪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具有返还的意图。因此,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92条、第199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n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n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处罚n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n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贷款诈骗罪n(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n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n本罪的犯罪构成为:n1犯罪客体要件n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n2犯罪客观要件n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n3犯罪主体要件.--\n-n一般主体n4犯罪主观要件n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目的。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n贷款诈骗罪与无力偿还贷款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之间也存在相似之处,后者也可能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什么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票据诈骗罪n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n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n客观要件: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n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n(1)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n(2.--\n-)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n(3)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理。盗窃数额则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险诈骗罪n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n成立本罪必须具备下列三个要件:n(1)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是构成本罪的特定前提。刑法条文虽然无此明示,但是,如果行为没有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n(2)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五种情形n(3)诈骗保险金必须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处理。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处罚n1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n(1)犯罪主体要件的认定问题。n(2)共犯问题。n(3)罪数问题。n2保险诈骗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n-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n一、偷税罪n二、抗税罪n三、逃避追缴欠税罪n四、骗取出口退税罪n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n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n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n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n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n发票罪n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n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n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偷税罪n(一)偷税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n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以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n客体要件: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收入。n客观要件: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n主体要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纳税人,是指一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自然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n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违法的偷税行为,仍故意实施。偷税罪客观要件n依照刑法第201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偷税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n(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n(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n(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即拒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n(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n(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偷税罪的司法认定.--\n-n(1)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违法行为的界限n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能否构成偷税罪,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n(2)偷税与漏税的界限n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漏缴税款的行为。偷税与漏税的区别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n(3)偷税与避税、节税的界限n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节税:又称税收策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许多可选择的纳税方案,纳税人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偷税罪的刑事处罚n刑法第201条规定,个人犯偷税罪,按以下两个量刑档次处罚:n(1)个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n(2)个人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骗取出口退税罪n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n客体: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秩序。n客观要件: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n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本罪的单位,通常是生产或者经营出口产品的单位。n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假报出口的行为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要件n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n(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n(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n(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n(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n“其他欺骗手段”是指:n(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n-n(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n(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n(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处罚n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司法认定n(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n(2)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n(3)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n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处罚n刑法第204条。n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以上各种数额、情节标准作了规定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n一、假冒注册商标罪n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n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n四、假冒专利罪n五、侵犯著作权罪n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n七、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n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n本罪的犯罪构成为:n客体要件: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n客观要件: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n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n主观要件:故意。大多数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取暴利的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n此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n此处的“使用”.--\n-,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n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n(1)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n(2)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假冒商标的行为。n(3)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n(1)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n①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n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即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本罪。n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n(2)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诈骗罪的界限n①客体不同。n②行为方式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213条和第219条的规定,个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n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n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要件n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n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n著作财产权:.--\n-主要指使用作品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n作品情况依照《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客观要件n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与关的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n(1)必须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n(2)行为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n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n客体要件: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秩序。n客观要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n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但是,实践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一般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某种特殊关系。n主观要件: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n(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n①行为人侵犯的是否是商业秘密n②构成本罪必须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n(2)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n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7条第2.--\n-款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n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n二、虚假广告罪n三、串通投标罪n四、合同诈骗罪n五、非法经营罪n六、强迫交易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n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n八、倒卖车票、船票罪n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n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n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n十二、逃避商检罪合同诈骗罪n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n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n客观方面: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在接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保证金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履行部分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n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n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和刑事处罚n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n(1)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n(2)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n(3)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诈骗行为的界限n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非法经营罪n非法经营罪:.--\n-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n客体要件:国家市场管理法规所确立的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n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n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n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n(1)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界限n(2)非法经营罪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n非法经营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取决于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不严重的,则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市场管理法规来调整。至于是否“情节严重”,现有的司法解释对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不同的规定:n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n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处罚n根据刑法第225条和第2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强迫交易罪n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n犯罪客体: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n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n主体:一般主体n主观要件:故意n根据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本章相关法条(刑法分则第三章).--\n-n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n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150条)n第二节 走私罪(151——157条)n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169条)n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191条)n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92——200条)n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01——212条)n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13——220条)n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21——231条)【课后练习】1.伪劣产品2.商业秘密3.假冒专利罪4.偷税罪5.侵犯著作权罪二、单项选择题1.李某等4名制假者在位于桂林市某村旁的—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内从事制假活动,他们伪造了“茅台”、“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牌子的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内外包装盒(箱)等—整套材料,用几元一瓶的酒灌入名酒酒瓶,制造假冒名酒,并用某酒类经营部的名义向外推销。案发前,4名制假者已“制造”并售出名酒2000多瓶,获利近10万元。李某等4名制假者的行为构成何罪?()。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虚假广告罪D.诈骗罪2.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入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经营罪B.走私普通货物罪.--\n-C.收购赃物罪D.偷税罪3.某甲是某国立名牌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某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受贿罪4.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的犯罪主体?()。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B.国有公司的董事C.集体企业的经理D.私营公司的董事5.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6.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n-A.是否涉及巨额资金B.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C.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D.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7、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A、保险诈骗罪的共犯B、伪证罪C、诈骗罪的共犯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8.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司考)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B.以偷税罪处罚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9.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司考)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侵犯著作权罪C.非法经营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n-10.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司考)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1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A.某甲未经卢某同意即用卢某名义签订合同B.某乙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要求自己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同学杨某为自己出具一份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C.某丙在签订合同后,携带对方当事人的两千元定金逃匿D.某丁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12.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丙在自己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三、多项选择题.--\n-1.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司考)A.盗窃罪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甲未获烟草专卖许可,擅自购进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100箱进行批发和零售,在被查获时已销售出80箱,收款120万元。经检验该批香烟属于不合格产品。甲的行为()。A.构成非法经营罪B.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3.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司考)  A.走私假币罪B.运输假币罪C.故意伤害罪D.妨害公务罪4.甲从A地购得面值2万元的假币,然后携带假币乘坐火车到B地。甲在车上与几个朋友赌博时被乘警发现,乘警按规定对甲处以罚款,甲欺骗乘警,以假币交纳罚款,被乘警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罪?()。(司考).--\n-A.购买、运输假币罪B.诈骗罪C.持有、使用假币罪D.赌博罪5.下列哪种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诈骗罪D.走私淫秽物品罪6.使用下列哪种手段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A.编造引进项目的虚假理由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D.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7.下列哪种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A.张某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购物B.李某借用杨某的信用卡买房C.赵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明知钱已不多仍透支使用D.孙某拾得刘某的信用卡并以刘某的名义使用8.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B.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n-C.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D.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A.张某为境外犯罪集团将伪造的信用卡运带到国内B.贾某在他人持信用卡消费时记录下其帐号、密码等信息出售给他人C.赵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D.李某购买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五、问答题1.简述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简述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假冒商标罪的构成要件4.简述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5.简述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6.试述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7.试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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