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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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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2分,2014年的分值为23.5分。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复习难度很大。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2题14分2题20分2题20分合计6题18.5分5题23.5分5题23.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2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与受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3年教材新增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内容。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微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对本章内容的解读并未完全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本章基本结构框架1.破产申请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9.破产债权3.管理人制度10.保证人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5.撤销权12.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6.取回权13.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7.破产抵销权14.破产清算程序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n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一单元破产申请【考点1】破产原因(P268)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2)“资不抵债”的界定【《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n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2014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n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考点2】破产申请(P270)1.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申请人(1)债务人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n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解释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重整程序中连表决权都没有,赋予其重整申请权没有意义。【解释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解释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n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4.破产申请的撤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P273)1.债务人申请破产(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3.上诉(1)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n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1999年)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B.宣告破产的裁定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答案】A【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2006年)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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