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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刑法犯罪论和刑罚论总复习(大一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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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专题: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一、刑法第3条: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允许扩张解释,不允许立法者类推解释。▲刑法236条强奸罪,男同性恋者“强奸”另一男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对象是女性(被害人:妇女或女儿童),不能扩大为男性。但238条组织卖淫罪,这个罪的犯罪对象“他人”可以包括男性。▲335条:医疗事故罪主体:医务人员(医生、药剂师等)打电话告知处方开药,类推为书面处方:对药剂师有利,可以。▲358条:组织卖淫罪:组织20男人卖淫构成本罪。▲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扩张解释):解释为银行卡和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三)禁止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立法)(四)禁止残酷的刑罚二、熟悉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第二个专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原则:属地原则:领土。优先、基础属人原则:国籍综合适用保护原则:域外犯罪普遍原则:危害全人类的犯罪a)一个美国人在哈尔滨杀死了一个俄罗斯人:我国属地管辖。b)一个美国人坐中国大巴去越南旅游,在越南该美国人在车上杀死了俄罗斯人:中国无管辖权。c)第6条:列车、汽车不属于我国的延伸领土。d)一个老挝人要杀害越南人,子弹穿越中国领土打死越南人,老挝人的犯罪行为一部分在中国:中国有管辖权。e)一个美国人欲杀死中国人,从美国寄有毒的信件,在美国海关信件被扣,未遂;中国有管辖权,希望的结果发生地在中国。f)第7条: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犯罪,法定最高刑两年,可以适用中国刑法管辖。追究是原则,不追究是例外。g)第8条:保护管辖:一个意大利人,杀伤在该国的中国人:双重犯罪原则。h)第9条:普遍管辖:劫持航空器、走私、贩毒、海盗、灭绝种族、战争犯罪等:适用中国刑法审判。i)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的,中国对全案都有管辖权。★第三专题: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表现(一)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有作为义务:当为而不为2、能够履行义务:客观能3、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义务来源:1、法律规定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等2、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医生、消防队员等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法律行为或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一种与分则结合考试133条:①交通肇事后送到医院未办理就医手续,肇事人跑了,受害人死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有遗弃事实)(释5条)。②吸毒后、交通肇事后将受伤的受害人带到了2公里外的树林里扔了,受害人死亡=>故意杀人罪(释6条)。\n前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并罚(释2条)。▲第二种将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犯罪结合起来:都可以构成作为: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可以构成本罪,扳道工醉后不工作构成本罪(忘却犯)。▲所有的责任事故型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可不作为。▲第三种判断性的描述①放火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②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为犯③382条:贪污罪客观上可以是不作为的;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不作为④受贿罪只能作为的犯罪⑤诈骗罪中的“隐瞒事实真象”,是不作为。⑥210条:偷税罪可以不作为构成犯罪▲第四种:不作为犯、作为犯和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相结合①父亲与儿子一同骑自行车出行,儿子被车撞伤,父亲没有救儿子,自己走了,儿子死了。不救理由有二:非亲生、被车撞的。(261条)不是遗弃罪,构成放任的故意杀人罪。②通奸的人自首,不构成犯罪。(二)犯罪结果:结果犯:必有结果才既遂。①114条:危险犯(放火罪),独立燃烧说既遂②115条:结果犯③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犯④结果加重犯:重果重罚(都是法定犯)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⑤下列哪些是结果加重犯(CDFG)A、遗弃罪B、侮辱罪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D、虐待罪E、诽谤罪F、抢劫罪G、强奸罪(三)因果关系1、为杀害女友,破坏刹车装置,车开出后遇泥石流,女人的死亡与男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择一重处罚:破坏交通工具罪。2、A欲杀死B致其重伤昏迷,B在山崖边苏醒后站立不稳,坠下山崖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3、警察与女友分手,欲用枪杀死女友,抢枪过程中,女方误碰扳击,女方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4、A欲杀死B,B被打成昏迷,B被A扔到山崖下,B被摔死,A与B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既遂。5、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作用:A:最初行为的危险性很高,很危险的:有因果关系。▲甲把乙打成重伤,医生有小失误,乙死亡,甲应对乙的死负责: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最初行为很危险,介入因素很突然,特殊影响力大,因果关系中断;是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对结果不负责;介入自然力,第三人的因素,因果关系中断:▲A伤害B,轻伤,医生失误,B重伤,当日地震,B死亡:A对轻伤负责:故意伤害罪(轻伤);医生对重伤负责:医疗事故罪;死亡:谁都不负责。6、被害人体质特殊,因果关系存在①甲推乙一下,乙倒地死亡。乙因脑血栓、心脏病等死亡:甲过失致人死亡(知道);意外事件(无罪过)7、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主观无罪过的无罪二、犯罪主体(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刑法第17条第2款: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卖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毒。是8种行为而不是8种罪名▲绑架中杀人拐卖妇女、儿童,奸淫妇女的,定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成年案解释第10条:刑法第269条对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不适用:\n①15岁的甲入室盗窃450元,主人乙归,将乙打成轻伤:无罪;若17岁,构成抢劫罪。②269条:牛刀小试题答案错,因为造成轻伤,无罪③甲15岁,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罪④甲15岁,明知决水会造成多人死亡,决水造成40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决水罪(二)特殊主体1、具体的犯罪①脱逃罪的主体:被拘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罪犯②破坏监管秩序的主体只能是:罪犯③411条: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海关工作人员④397条: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⑤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一般⑥254条: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⑦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⑧166条:为亲友非法谋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共犯和身份:身份和非身份犯的共犯1、国家工作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共同占有公共财物的,都定贪污罪,无业人员也是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与无业人员勾结构成共同犯罪的,都定职务侵占罪。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利用一方的身份构成共同犯罪的,按有身份的人定罪。2、两个人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的,按主犯的身份定罪。▲甲是无业人员,乙是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两人勾结,利用乙的职务便利盗窃10万元,又放火烧房,造成损失3000元。两人都定职务侵占罪。故意损坏财物的起点是5000元,构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如果分不清主从犯,按重罪、按职务高的人定罪。▲甲国有公司的会计,告诉乙,今晚我不锁门,你去把10万元取回。乙照办后放火烧房子。甲乙贪污罪共犯;乙单独构成放火罪。(四)单位犯罪1、30条: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31条:处罚:双罚制是原则,单罚制是例外。3、名为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①A经批准开网吧(A有限责任公司),A组织他人淫秽表演,合法收入2万元,非法收入200万元,个人犯罪。②注意下列情况:▲单位犯罪中有多个自然人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单位犯罪中主观上有的是过失: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34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单位犯罪后单位主体消灭的,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4、单位犯罪的认定:以下是自然人犯罪:▲为了犯罪而成立单位的。如:为了走私成立某贸易公司。注意多选的判断。▲公司合法成立,但是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违法利益个人私分。三、主观方面(一)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1、A去山上打猎,开枪打野猪,结果打死一人:①如果距离近或有人提示可能杀人而不顾及:放任,间接故意②距离不近不远,如慎重些可避免后果: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③距离远,大雾,看不清:意外事件2、追求A犯罪结果,放任B犯罪结果①甲与关乙系不好,甲欲杀乙,乙识破,将有毒的食物给邻家小孩丙、丁吃,丙、丁死亡:\n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故意未遂,间接故意既遂。乙:故意杀人罪:既遂。②甲毒杀老鼠,小孩乙吃了有毒的诱饵死亡,甲没有处置好: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护士把小孩子翻过来,过半小时去看,小孩窒息死亡:过于自信1、结合分则考试:▲责任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单位可以构成过失犯罪。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设置危险的人尽了特殊的防止义务:过失犯罪;不管不顾:放任,故意犯罪。3、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的态度:如追侮莫及等悔恨的:过失心理;如毫不在乎:放任心理。▲某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如何定罪?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该知道该猛兽会产生危害,必须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保证有可能接触到猛兽的人的安全。4、犯罪人对结果的发生采取了自认为比较可靠的措施,但结果没有避免的,成立间接故意而不是犯罪过失。▲为防止自己家的鱼塘的鱼被人偷,在鱼塘周围拉上电网,在电网周围又扎了竹子作的篱笆,上面用很明显的标志说明铁丝网有电,如果偷鱼触电身亡,概不负责。后来果然有人偷鱼被电死。是间接故意吗?行为人,虽然设置了告示,但并不能完全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特定的人有危险性,是放任。(三)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1、甲认为嫖娼不构成犯罪,甲嫖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360条)。▲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2、对事实的认识错误①对象错误:②打击错误:③因果关系错误:▲▲欲犯A罪,犯了A罪:同一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内容,也不影响既遂:①A欲杀B,开枪,子弹打死B,重伤C:故意杀人罪,既遂。②A欲杀B,开枪,B无伤,B身边的C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③A欲杀B,夜里见有人走来,以为B,开枪,A父C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④A到商场欲偷手表,结果偷来了金项链:盗窃犯既遂。※法定符合说:只要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既遂:▲甲乙二人曾经同在武汉工作,关系不好,甲购买了些乙经常吃的药,换装成毒药,邮给乙。乙单位收发室的丙,私开邮件,窃取了药,吃药后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同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抽象认识错误。1、欲犯A罪,结果犯了B罪:处理:原则上在主客观相统一时成立轻罪;有犯重罪的故意时成立重罪的未遂:①A发现军人B拎一个包,欲偷其枪,结果包内仅有1000元钱:定盗窃枪支罪未遂(127条:盗窃枪支)。②A盗了B的包,结果包内有枪支:定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③A为了杀B,对B开枪,没有打中B,打坏了珍贵文物:故意杀人罪未遂。④误把有人占有的财物当成遗忘物加以取得:侵占罪。▲盗窃罪(264条)重于(270条的)侵占罪。▲甲乘车发现司机座后有一个包(是司机的),甲以为包是乙的,乙下车忘记拿包了。甲拿走包:甲构成侵占罪。3、考察角度可能在区分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母亲带孩子出去游泳,孩子下水,母亲与邻居聊天。邻居发现有一光头小孩落水,告知母亲,母亲说不是我家小孩,是邻居家的。这是事实认识错误;如果知道是自己家的小孩,但是素来对孩子不喜欢,以为不去救也没有法律责任,故没有救助,致使孩子死亡。这是法律认识错误。\n★第四个专题: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有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是动物的侵袭,将动物打死了,紧急避险。▲客观上有不法侵害:未成年人、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犯罪既遂后采取防卫措施能挽回损失的,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以实施正当防卫。▲A持刀追杀B,B伤后倒地,C是猎人,开枪打死A:C是正当防卫(20条第3款,无过当的防卫)。▲侵害财产:能挽回措失时,现场持续的:可以成立正当防卫:A抢B的手机,B追A3公里,B生气地捡一石头,抛向A,致A轻伤:正当防卫。3、目的:为了保护合法利益4、防卫对象:不法侵者本人,对第三人实施的,构成紧急避险。5、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情况紧急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成立无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二、下列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①互殴:但是一方处于劣势逃走或求饶,他方继续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②防卫挑拨:受害方可以防卫。③偶然防卫:目的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三、20条3款:无过当的防卫(背记):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无限防卫:必须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否则不构成无过当防卫的条件。“以合法的暴力制裁非法的严重暴力”。▲甲乙为一对夫妻,拒不喂孩子,孩子快被饿死了,邻居丙持刀将甲乙杀死,不构成无限防卫:没有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存在。▲甲有一新手机,乙把甲灌醉,偷走了甲的手机,丙看见了,杀了乙,说“杀死你这个抢劫犯”。丙不构成无过当的防卫。▲甲有两子A、B,B欲杀甲。A将B按倒在地,甲用石头将重伤倒地的B打死:事后防卫,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四、假想的防卫: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以为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A从某地过听说此地抢劫罪多发,便衣警察B对A搜查,A以为B是抢劫犯,A用刀把B一刀刺死,B没有身份标志:A无罪,意外事件。五、防卫过当的罪过:间接故意或过失。六、紧急避险:“两害相逼就其轻”。▲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正”与“正”的关系,正当防卫是“正”与“错”的关系。防卫人是正确的,犯罪人是错的。 2、正当防卫通常不比较牺牲的和防卫保全的价值哪个重要。而紧急避险一定要比较,因为两个利益都是正当的,所以要求保全的利益一定要大于牺牲的利益,特殊情况下可以等于。但生命不能比较,不能牺牲他人的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否则属于避险过当。3、正当防卫有两方面的关系,即侵害人和防卫人。紧急避险有三方面的关系,危险源(包括动物、人、自然现象)、行为人、受害的第三方。▲某妇女是乡镇干部,骑车下乡,半路被人抢劫,后乘机打伤抢劫犯逃走。晚上住宿在一户农民家,农家有一老太一女儿。睡至半夜,白天抢劫的人敲门回来了,原来该抢劫犯是这家的儿子。与其母亲对话中得知该干部住在自家后,由于害怕坐牢,遂起杀人灭口之意。不料这番话被未睡着的妇女干部听见,遂偷偷调换了自己与该女儿睡觉的位置。该抢劫犯半夜拿刀进入房间,对准干部睡觉的位置猛刺数刀,致农民的女儿死亡。妇女干部天明前逃走。本案如何定罪?该男子定故意杀人,该女干部也定故意杀人。其关于紧急避险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紧急避险不能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n★第五个专题:共同犯罪一、共犯成立的条件(一)主体两人以上:两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1岁的A教唆13岁的B打伤C,不构成共犯:A是间接正犯,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医生A欲杀死病人B,把装有毒药的注射器交给护士C,让她给B注射,B死亡:A构成故意杀人罪;C有过失的构成医疗事故罪,C没有过失的不构成犯罪。▲间接正犯中被利用的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故意犯罪:▲15岁A教唆19的B绑架C,并建议杀死C,AB构成共犯,但罪名不一致:A故意杀人罪;B绑架罪;如果因为过失造成C死亡:A无罪;B犯绑架罪,死刑。(详见239条)。▲A、E绑架B、C、D三个小孩,向三个孩子的父母索要钱财。开车的E说:“把三个孩子送回去吧。”E是从犯,但不构成犯罪中止(27条)▲A绑架B,自动释放人质:既遂,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共同故意:25条,共同故意。▲交通肇事罪解释5条:不用看。▲共同故意有两个要求:1、有大致相同的故意:交叉或重合(部分共同说):▲A教唆B报复C,弄残C。A拿刀刺中C的心脏,C死亡:AB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A构成故意杀人罪。▲A、B两人飞车抢夺,约定不打人不伤人:后座上的B打死被害人C。A、B抢夺罪共犯,B独自构成抢劫罪。2、有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否则构成同时犯。(三)共同行为1、都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一个作为一个不作为。▲A、B决定不给私生子C喂食:不作为共犯,故意杀人罪杀人罪。2、可以有分工:教唆、帮助成立共犯。▲A、B共同伤害C,找来D帮忙。D带上狗,站在一旁喊“加油”,如没造成C重伤:D是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甲让乙望风,甲入室偷东西,乙构成共同犯罪盗窃罪的从犯。3、共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看2004年考题卷四案例分析题:A、B共谋抢女老师案。二、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一)共同过失的行为,因为罪过是过失而没有意思联络。1、共同过失不成立共犯,各自独立负刑事责任。2、133条,交通肇事罪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二)同时犯,两个人有相同的故意,但没有意思联络。▲A一夜入室盗窃,B见房门开着,也来偷东西,是同时犯,不成立共犯。若A说:“帮我把东西抬上车”。B帮忙抬,A偷的东西价值4万元,B偷了2万元,B帮A抬东西价值4万元,成立共犯。B的盗窃额为6万元;A的盗窃数额为4万元。事中故意成立共犯。(三)一个人故意,一个人过失。▲A脱逃是因为B警察失职造成的,不成立共犯。(四)前后相继的犯罪故意。▲A基于故意杀人将B重伤,B的另一个仇人C见B倒地,将B打死。A故意杀人未遂,C故意杀人既遂。不成立共犯。(五)实行过限。1、A、B基于盗窃目的来到C家。A望风,B入室盗窃并强奸了C。A盗窃罪、共同犯罪的帮助犯;B两罪并罚。\n2、A、B共谋抢劫C、D。A抢了C的财物;B抢劫D,D反抗,B杀死了D。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两人成立抢劫共犯,都可以处死刑。注意:实施的行为与共谋的内容一点联系都没有,成立实行过限,不成立共犯;有直接或包容关系的(如本案),成立共犯,不成立实行过限。3、共谋实行某犯罪,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结果加重犯的结果的,成立共犯。(六)事前无通谋的窝赃、销赃行为。▲A有头痛粉,A找来B,欺骗B说是毒品让B去卖。B在卖“毒”过程中被抓。不成立共犯:A构成诈骗罪;B贩卖毒品罪(未遂)。三、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2条:聚众斗殴罪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4、处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A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偷了10次,每次10万,总价100万元,其中有3次A不知道。B、C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次。A对100负责B、C对50万元负责。其中D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A对此行为不负责。▲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①以上案例中的B、C即如此。②注意掌握刑法26条。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二)27条,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②处罚:▲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22、23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①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②28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A被B胁迫参加爆炸。A后来很喜欢干这事,B主动去爆炸。A是主犯。(四)教唆犯: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人。①教唆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②处罚: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就是看教唆行为人是主犯或是从犯,来决定如何处罚▲50岁的A教唆19岁的B去盗窃,B按A的计划实施盗窃,窃得10万元财物。A是主犯。③教唆未遂:只要被教唆的人的犯罪没有既遂,教唆犯都是未遂。▲A教唆B杀人,B在买火药枪时被抓。A教唆未遂。▲A教唆B杀C,B中止。A教唆未遂。④教唆未遂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必再适用23条规定处罚。▲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甲乙仍按约定使用丙提供的刀作案,抢劫了副总经理的2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后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用该信用卡先后取出35万元。后案件侦破。问甲、乙、丙如何处理?1、三人是共同犯罪。丙辩解抢劫时我已经退出,没有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成立否?不成立,共谋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又参与准备了犯罪工具,是共犯。共犯中,如果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但要自己停止犯罪,而且要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n2、甲乙构成抢劫罪,杀人的行为是抢劫中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杀人罪。3、甲乙抢劫的犯罪数额:不仅是抢劫的2万元,还应该包括抢劫了信用卡之后取出的钱。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单独定盗窃或者信用卡诈骗,因为此行为是抢劫后的后续行为。4、甲乙是抢劫既遂,丙中途退出,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既遂,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中途退出犯罪的人,如果其他人成立既遂,该退出的犯罪人也成立既遂。“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5、甲乙如何量刑?甲乙符合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五千至两万以上)。依263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四、共犯中的特殊问题(一)共犯的责任范围:部分行为全部责任。1、A、B共谋共同举枪杀C,C中一弹死亡,是A打的。A、B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A、B都有伤害C的意思,但不知是谁扔的石头打伤的C:因为A、B有共谋,两人都定故意伤害罪。3、A、B不认识,但同时举枪杀C,C中一弹死亡,不知是谁打的:AB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犯。(二)共犯的中止1、所有人都停止犯罪,成立中止;共犯之一停止犯罪同时有效防止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停止人成立中止,其他人成立未遂。2、共犯之一放弃犯罪,但未采取措施制止其他人犯罪或措施不利的,不成立中止:①A、B共谋盗窃,A望风,B入室两小时未出来,A后悔,带警察来抓B,B盗窃2万元,已离开。A成立盗窃罪既遂。②A教唆B杀C。先付5万元,事成后见C的耳朵再付5万元。A后悔,告诉B不要杀C,B不听仍然杀了C。A不成立中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三)其他小问题1、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是教唆犯。这种说法不正确,如103条,煽动类犯罪。2、帮助他人犯罪的都是帮助犯,这种说法不正确,如358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第六个专题: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的区别1、一个犯罪过程分两阶段:(过程)预备和实行;犯罪形态是结局,包括预备、未遂、中止。①甲欲杀乙,对乙的床猛砍50刀,但被害人在被砍之前已死亡:甲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举刀欲砍,听见有人读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害怕受到死刑处罚,拎刀走了:中止;砍杀的过程中,突念乙是好友,停止杀害行为:中止。②甲欲杀乙,在去乙家的路上,甲肚子疼难忍,回家:犯罪预备。2、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发生特定结果的,不构成犯罪,只有直接故意犯中才有犯罪形态问题。二、预备: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行为。购买凶器、前往犯罪场所,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发展同伙等是预备。▲A预谋抢出租车,A上了B的出租车,在检查站警察搜出了A身上的凶器,A交待了欲在某地抢劫B的预谋,A成立犯罪预备。▲准备犯罪的工具,如:购买枪支,准备刀具,制作刀具等。▲在特定的地点等候、跟踪被害人。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寻找共犯、同伙。如: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诱骗被害人。如:想报复某人,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骗被害人到某地“商量解决矛盾”。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未遂1、条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行为是“着手”。\n▲A偷B口袋里的钱包,A拍了一下B的口袋,欲知有多少钱时被抓:预备。▲198条保险诈骗罪: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申请是着手;得到赔偿是既遂。▲A以奥拓车冒充奥迪进行投保,烧车后危害公共安全,被抓。放火罪,既遂;保险诈骗预备,数罪并罚。▲抢劫时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2、条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杀人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既遂。▲盗窃时,有效控制财物时既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控制人质提出勒赎要求是既遂。其他绑架控制人质时既遂。没有勒赎前放人的,成立中止。3、条件:意志以外的原因:①犯罪人身能力有限;②第三者的出现;③被害人的反抗;④目的物的障碍:抢劫B,B身无分钱,未遂;打开保险柜无钱,盗窃未遂。▲A在仓库偷东西,骑在墙上,扔到墙外80万,墙内20万。80万既遂,20万未遂被吸收。▲不可分的物,如冰箱,一半门里一半门外,既遂。▲财物越小成立既遂越容易;财物在室外,成立既遂越容易。四、中止:1、条件:故意犯罪过程中;既遂后有悔罪表现的,不成立中止。2、条件:自动放弃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①后悔:成立中止。②同情、可怜被害人:成立中止。③害怕受到法律惩罚:成立中止。3、条件:彻底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①A杀B,B重伤后将其送到医院,救治无效,B死亡,A故意杀人罪既遂。②行为人有犯重罪的意思,放弃后发生轻结果的,成立犯罪中止。▲A杀B,B重伤后,送医院救治截去双脚。A故意杀人中止,应当减轻处罚。4、继续实施犯罪有障碍,但障碍轻小,放弃犯罪的,成立中止。▲A抢劫B,打晕B后,发现是自己亲属,放弃了抢劫: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抢劫罪中止;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是既遂。▲A拐卖B,B女说自己患有性病,A放弃犯罪:中止。5、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成立中止:▲A有五颗子弹,打了1枪,没打中,见B吓得尿裤子了,停止射击,中止;若只有一颗子弹,未遂;若只有一颗子弹,被害人求饶,放弃犯罪的,成立未遂。▲A抢劫警察B的枪,对B开枪,枪内无子弹,杀人未遂;若打中B的胸部,若有防弹衣,未死,未遂。6、结果犯,没有发生法定的结果的,未遂。★第七个专题:一罪和数罪一、貌似数罪,实质是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既遂后行为和非法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如:非法拘禁罪、遗弃罪、重婚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后来参加的人成立共犯,是承继共犯。▲A知道B绑架C,A按B的指示到C的亲属处取钱。A定绑架罪共犯。(二)想象竞合犯:一行为数罪名。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择一重罪处罚。1、A欲杀死站上在人群中的B,A驾车撞向B,导致包括B在内的20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依后者定罪量刑。2、A盗油,在油管上打孔,盗窃了5000元的油: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竞合,定118条规定的破坏易燃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时,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较重。\n(三)结果加重犯:实施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行为所不包含的严重后果,继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二、法定的一罪(了解)(一)结合犯:A+B=AB罪(二)集合犯:惯犯三、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多次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如连续偷税的行为、多次实施走私犯罪等不实行数罪并罚,按一罪处理;若是数额犯的,累计数额计算。1、多抢劫的,是抢劫的连续犯(263条),定一次抢劫。(二)吸收犯:两个行为之间有轻重关系,重罪吸收轻罪,定重罪一罪处罚。1、(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2、购买假币又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3、出售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三)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有手段和目的关系的,是牵连犯。为了A罪而犯B罪就是牵连犯。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即如此。选一重罪处罚。▲A、B先后因盗窃公司财物被开除。A发现公司老总C在屏风后喝茶。A对B说“打破屏风,以报仇”。B接过A给的火药枪打破了屏风也打死了C。两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共犯;C的死亡B不知情,A是故意杀人罪,B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负责刑事责任。对A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意杀人罪。四、分则对一罪和数罪有特殊规定:(一)转化犯:轻罪转化为重罪。(二)包容犯:重罪包容轻罪。(三)分则规定必须并罚的情况。1、犯间谍罪、又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1条),定间谍罪。2、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犯爆炸、杀人等罪:并罚3、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犯爆炸、杀人等罪,并罚。4、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277)并罚;若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定相应的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致人伤害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转化犯)5、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又出售或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6、《伪造货币案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又犯使用假币罪的,数罪并罚。7、198条:保险诈骗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构成犯罪的,与保险诈骗罪并罚。8、204条2款: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并罚。▲企业纳税500万元后,假报出口退税700万元。500万元定偷税罪与20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9、238条: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故意使用暴力,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是结果加重犯。10、239条: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1、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2、241条: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有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定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13、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信件,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由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14、263条:抢劫罪,为预谋抢劫而杀人或抢劫过程中为排除取得财产的障碍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事后杀人的,与抢劫罪并罚。15、264条:盗窃又毁坏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罚。\n16、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17、269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或者窝藏赃物的,定抢劫罪。18、292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9、294条: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20、318条:组织偷越国(边)境罪;321条:运送他人偷送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和非法拘禁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的数罪并罚。▲A组50人偷渡到台湾,把50人封闭在底舱中,到岸后全部窒息死亡,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把被组织人扔入海中以逃避处罚的,故意杀人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罚。21、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过程中,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犯其他的罪时妨害公务的都数罪并罚。22、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可以转化为贩卖毒品罪:①向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的。②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以上两种行为应定贩卖毒品罪。23、384条: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公为私用。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公为公用。▲A县长挪用救灾款200万建办公楼;200万用于个人购房:数罪并罚。24、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同时受贿的,择一重罪处罚。★第八个专题:刑罚论一、主刑和附加刑共有9种刑罚方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二、管制1、刑期: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2、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限制6项政治自由。3、公安机关执行。4、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5、折抵: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三、拘役1、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少不少于2个月。3、每个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n4、公安机关就近执行。5、起算:执行之日。6、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四、有期徒刑1、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2、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不支付报酬。3、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4、折抵: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执行:监狱执行,余刑不足一年的,看守所执行。五、死刑1、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人。2、例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3、死缓的条件: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人。4、死缓考验期满的后果: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核准执行死刑。▲A在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死缓,2004年1月1日报送减刑,A在2004年1月4日将同监的罪犯B打成重伤。2004年1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裁定书送达。A以故意伤害罪与原罪数罪并罚,不执行死刑。六、罚金1、按犯罪情节判处,最低1000元,未成年犯最少不少于500元。2、罚金可以随时追缴。▲甲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甲出狱后第20年时,法院发现甲有财产,决定立即追缴,法院的行为合法。七、剥夺政治权利1、内容:公权“两举六自由,公仆国有头”。2、刑期:\n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④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于管制,同时执行。3、应当附加适用:①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②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密秘、情报罪,投敌叛变罪,资敌罪。4、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抢劫、盗窃罪等,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没收财产1、债务的清偿不需要法院裁定,可以直接清偿。2、没收财产以前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清偿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九、量刑(一)累犯1、一般累犯条件:①前后二罪都是故意犯罪。②前后二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③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2、处罚:①应当从重②不适用缓③不得假释3、特别累犯: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A判7年,出狱后3年时,交通肇事造成20人死亡:不构成累犯。\n▲A2000年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判4年徒刑,出狱后2年时犯故意伤害罪,判15年有期徒刑:构成累犯。▲356条(特别再犯):因走私、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择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节规定之罪从重处罚。与累犯竞合时,适用累犯情节从重处罚,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4、累犯问题与假释、缓刑结合: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A、罪犯甲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抢劫罪,应判7年。处理时应该按先减后并处罚。B、罪犯乙犯盗窃罪,判3年,服刑两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抢劫罪,应判7年。处理时应该按先减后并处罚。C、罪犯丙1990年犯盗窃罪,判10年,98年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于2001年犯绑架罪,是累犯。D、罪犯丁2000年犯盗窃罪判3年,缓刑4年,2003年犯抢劫罪,应判7年。是累犯。答案:A、缓刑未执行完毕犯新罪,原判刑罚视为没有执行,应该按69条限制加重原则处理,即在7年以上10年以下处罚。不需要减,因为原判刑罚视为未执行。对于缓刑犯,不论是再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处理原则都是69条限制加重原则。此项错。B、假释的罪犯又犯新罪的,因为已经执行过,所以处理时要先减后并。此项对。C、假释考验期内没有犯罪,原判刑罚视为已经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D、不是累犯,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原判刑罚视为没有执行过,谈不上累犯的第三个条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二)自首、立功1、准自首:67条第2款:非同种罪,以自首论;同种罪的,视为坦白,交待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A犯盗窃罪,在狱中主动交待还曾经盗窃90万元财物的行为,是坦白,酌定情节;若盗窃中使用暴力的(269条转化为抢劫),认定为自首。2、自首条件(《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①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A盗窃东西后用自行车带回家途中,遇警察被盘查,主动交待盗窃罪的,自首。\n▲A被警察追捕到死胡同内,主动归案,不成立自首。▲共犯除交待本人之罪外,还要交待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成立自首。没有如实交待、替他人顶罪的,构成包庇罪。▲A杀人后到公安机关主动交待杀人过程,但拒不交待凶器藏在何处:构成自首。3、立功的条件:(《自首、立功解释》第5、6、7条)①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情节。②“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的标准是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等情形。4、自首的处罚: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立功的处罚:①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②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甲犯盗窃罪自首后被逮捕,交待乙贪污15万元的事实;交待丙诈骗15万元的事实;交待丁持枪抢劫15万元的事实:可以从、减、免;可以从、减、免;应当减、免。(三)数罪并罚1、宣告前的数罪▲A犯甲罪应判18年,乙罪应当判19年,丙罪应当判10年:10年以上,20年以下。限制加重。▲死刑(死缓)、无期吸收其他主刑。2、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旧帐)▲A犯甲罪判8年,执行四年时,发现乙罪判9年,丙罪判10年:先并后减,一定不超过20年。3、再犯新罪:先减后并(新帐),实际执行可能超过20年▲A犯甲判18年,执行四年时,犯盗窃判9年,抢劫判10年:先减后并,若判18年,实际执行达22年。4、漏罪、新罪并存:先漏后新;二次并罚。\n▲A犯甲罪判8年,执行四年时,发现漏罪乙罪判9年,犯新罪丙罪判10年:甲8并乙9若宣判15年;15年减4年并10年,若宣告20年,为正确。(四)缓刑:1、条件(一般缓刑)①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②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③累犯不适用缓刑2、后果: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3、缓刑撤销的理由,同假释的撤销理由一致:发现漏罪,犯新罪,严重违规。十、减刑:条件及程序①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②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限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不能少于10年,死缓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2年(不含2年死缓考验期)。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78条)④管辖: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十一、假释:条件及程度①对象: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②限制:原判为有期徒刑的,执行1/2以上;无期执行10年以上;死缓减为有无期实际执行12年以上。③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④例外: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以上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故意伤害判8年,抢劫判9年,并罚15年,可以假释。▲罪犯甲2000年犯A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4年时抢劫判8年:不是累犯,用3年并8年,8年以上,11年以下,适当确定。缓刑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不存在累犯问题;缓刑犯无论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都是限制加重原则。▲假释:罪犯甲2000年犯A罪判6年,2004年假释,2005年犯B罪,判8年。不是累犯,是新罪,先减4年后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是累犯;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n▲对比86条和77条的规定。▲甲2000年故意犯A罪判6年,2004年时假释,2005年犯B罪判8年。2009年时发现B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若上例中2007时发现漏罪B判8年;不存在并罚问题,因为发现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五)时效:88条规定了时效无限延长制度▲下列追诉时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①受理后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②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控告,而没有立案的。▲时效中断:甲2000年犯A罪判3年,2003年犯抢劫罪判8年,若2014年甲被抓获:追究甲的抢劫罪刑事责任。A罪已超追诉时效,不追究。★第九个专题:罪刑各论一、侵犯人身罪(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凡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转化的犯罪都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非法拘禁中故意。2、两罪的区别①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损害健康还是生命;突发事件中定放任,按实际后果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甲乙两人争一个舞伴,甲用酒瓶猛砸乙头部20下,乙死亡,甲故意杀人。3、实施某些犯罪过程中临时产生杀人故意,原则上数罪并罚,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甲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加重犯)。4、杀人行为:凡是一切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以使用凶器为必要。▲以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①乙生一个小孩,去弃在野地中,小孩死亡。②甲的孩子不好好上学,将小孩关起来逼迫小孩自杀,小孩上吊死亡。\n③丙让精神病人摸电线,精神病人死亡,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二)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不构成强奸罪:①15岁甲与13岁女孩,在谈恋爱中发生性行为,没有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强奸罪。②利用职权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定强奸罪(《刑法》第259条)。③组织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不构成强奸罪。④为了出卖而强奸被绑架的妇女的:不构成强奸罪。2.两罪的区别:主观目的不同:强奸:满足性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是满足性交之外的欲望。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观不同,是否有性方面的心理满足。▲夫妻俩都特别爱喝酒,后心怀歹意,将他人的妻子拖到树林里,脱去被害人的衣服。被抓。根据主观交待定罪:如果没有强奸之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有强奸故意,构成强奸罪未遂。三、非法拘禁和绑架罪1.非法拘禁只有两方关系;绑架罪有三方关系。▲甲绑架乙向其妻丙索5万元。丙说“你杀了他,我给你10万”,甲杀死乙,得10万元。甲绑架罪,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共犯。2.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原则上定非法拘禁罪。①债务性质不限,只要客观上存在即可。债务应扩大解释:各种补偿之债,如青春损失费补偿之债务。②虚构债务或夸大数额,定绑架罪。▲B欠A2万元。A拘禁B、向B妻索要50万,理由是劳神费。A构成绑架罪。3.“绑架”的理解:为了索取财物或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向第三方提出要求,利用第三方对人质安危的担忧而实施犯罪。▲下列行为构成绑架罪:A.甲绑架法官乙,让乙的院长改判案件。\nB.甲绑架警察乙,让公安局提供车辆,供自己逃跑用。C.甲为勒索财物,偷起了乙的小孩。4.绑架过程中过失或故意造成人质死亡的定绑架罪,处死刑。(四)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法条240、241条)。(五)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①区别:是否捏造事实:诽谤罪需要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②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是否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捏造的事实不一定是犯罪事实。(六)遗弃与故意杀人罪①区别:主观不同。遗弃是逃避抚养义务,把被害人抛弃在极为危险的场所。构成故意杀人罪;抛弃在很容易被人求助的地方,构成遗弃罪。②交通肇事后的遗弃依法定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七)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区别:目的不同:是否具有出卖目的“拐骗”是指,盗窃、抢劫、诱骗等行为。(八)组织乞讨罪: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儿童乞讨。二、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和抢夺罪:1.抢劫罪:①手段:暴力、胁迫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是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261条)。目的是强取财物。▲甲偷乙的财物,被乙发现,乙欲反抗,甲把手中的刀放在自己的胸部说:“你别追我,我怕的要死”。甲追出乙的房子,将刀扔在地上逃走。甲构成盗窃罪。②对象:财物及财产上利益。▲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设定债务或免除债务。③8种法定刑升高的情况。《两抢意见》。▲户指和人住宅:与外界相对隔绝。到封闭的院墙内抢劫,是入户抢劫,入户目的是非法的犯罪目的。\n①携带凶器抢夺的适用。②《刑法》269条的适用。2.抢夺罪:①概念:趁人不备,公然夺取。②抢夺行为本身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或抢夺罪择一重处罚。③飞车抢夺,原则上定抢夺罪;但有排除反抗的、强拉硬拽或放任轻伤以上后果的,定抢劫。1.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罪的暴力指向人,强度大;抢夺罪的暴力指向财物,强度低;抢劫罪的被害人不敢反抗,抢夺罪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来不及反抗。(二)盗窃罪和侵占罪1.盗窃罪①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A.盗窃信用卡并使用。B.邮递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C.盗窃增值税发票。D.盗窃上网账号、电话号码并造成自费损失的。①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财物一定是他人占有的。2.侵占罪①对象:保管物、埋藏物、遗忘物3种,见法条(270条)。②与盗窃的区别标准:财物由谁占有或控制:盗窃:他人占有变为自己占有。侵占:自己占有变为自己所有。▲一个妇女坐火车,带了个小孩,七个包裹,请小红帽甲带5个给20元钱,出站时,妇女被查寻,其甲在前方20米外看到溜走,将包卖掉,则甲:盗窃罪。(三)盗窃和诈骗\n1.诈骗罪:有欺骗的行为:被害人受骗后陷于错误的状态而交付财物2.区别:窃取和诈骗。▲甲发现乙特别有钱,大喊乙:你老婆被车撞了,乙见甲走后,进入甲家拿走财物:盗窃罪。诈骗:受害人受害后而主动交付财物予犯罪人▲甲去商场买表,乘售货人不备,将自己的手表与商场手表交换:盗窃罪。结论:调包的行为,原则上应定盗窃罪,司法考试多年涉及超市里,卖方便面的柜台,有一箱24盒的碗装方便面,甲将正版光盘放入方便面箱,将方便面取出,价格很高:盗窃罪。▲甲有徐悲鸿的画,到装祷店装裱,老板乙将真迹取下,将假画给甲,则乙: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拒为己有)三、事故类犯罪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经被去年的刑法修正案拆成两块,把原来的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专门量刑,量刑很重。这是不是说要单独定一个罪呢?最高院没有出司法解释,现在没有定论。掌握时还是按一个罪掌握。135条:修正后变成了两款,第二款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要判刑,但罪名是什么没有定论。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增加一款,发生事故后不报、瞒报的,要定罪。分则的重要条文:1.128条:公务用枪出租、出借的是行为犯;依法配备的枪支出租、出借的,结果犯。128条第二款、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出租出借公务用枪时是结果犯,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时是结果犯。如果警察和军人为了借钱把枪支抵押质押,警察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接受的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129条:丢失枪支不报告罪,限制较多。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猎户运动员不是。客观方面:惩罚丢失不报告的行为,丢失了但是马上报告,不构成犯罪。丢失:广义理解,包括遗失、被盗、被骗、被抢。要求丢失造成后果:丢失后没有造成后果,如捡到枪支的人没有使用或者交公,也不构成犯罪。2.133条:交通肇事罪,重点掌握。主体:没有限制,行人也可以构成。如:行人突然横穿高速公路,司机紧急刹车,被后面刹车不及的车辆撞死,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结果的限定,见司法解释。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只定交通肇事罪一罪,但法定刑很高,最高15年。但如果肇事后不是单纯逃跑,而是把被害人转移到别处,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重伤或者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还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求,则构成数罪并罚。\n交通肇事后,致使肇事人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个司法解释有问题,因为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怎么能构成共犯呢?这个问题基本没有考过,因为出题人也在回避这个问题。我觉得这种情况可以定窝藏包庇罪,因为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公共秩序,因为已经肇事了,指使逃逸的行为其实侵害的是司法秩序,窝藏了有罪的人,妨碍了追捕。3.140条: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这是一个法条竞合时,法条适用的例外。▲甲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销售额120万元,甲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151条1款:武器是真的武器。151条2款:出境时构成走私贵重金属、文物罪;进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152条:走私淫秽物品,对象是淫秽物品,走私盗版光盘,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是一般规定,同140条。特殊的罪名有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贵重金属、走私淫秽物品、走私废品等。走私仿真枪的,不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而定走私普通物品罪。走私盗版的作品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6.157条:武装掩护的从重处罚;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7.163条:扩大主体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8.171条:伪造货币并运输、出售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购买假币并使用的,牵连犯,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时又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170条:假币犯罪,出售购买假币罪。172条:假币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关于170条与172条的区别,如:下列关于假币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假币赌博是使用假币罪。B、用假币做工商认资是使用假币罪。C、用假币偿还债务,对方知道的,是使用假币罪。前两个是正确的,第三个是出售假币。如果制作假的一元钱硬币,用于自动售货机,是使用假币罪。但如果不是假币而是一元钱大小重量的铁片,则定盗窃罪。如果甲把10万元假币放在公文包里去跟人进行商业谈判,把10万元拿出放在桌子上说:我还是很有实力的。对方说那你把这钱放在我这里做担保,甲同意。定使用假币罪。\n如果基本案情同上,对方说我不需要这个担保,你拿回去吧,甲于是拿了回去。此时成立持有假币罪。使用假币是使假币像真币一样处于被流通的状态,作为担保物即具有此功能。而仅仅展示给对方看,不具有真币一样的流通性,所以只是持有假币罪。176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有归还的意思,有发放利息的意思。而后者往往会携款潜逃或挥霍,没有归还的意思。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9.175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10.191条:洗钱罪:上游犯罪①毒品犯罪;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③恐怖活动犯罪;④走私犯罪;⑤贪污贿赂犯罪;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⑦金融诈骗犯罪11.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不使用的,无罪。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伪、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是盗窃罪。在柜台上取款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98条:保险诈骗罪问题一,数罪并罚的问题。如:丈夫给妻子投保,后制造事故致妻子死亡骗取保险金,数罪并罚。问题二,保险诈骗中,什么时候是预备、什么时候是着手的问题。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要求是着手,得到赔偿时既遂。12.201条:偷税罪,两种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对纳税人要求严格,对扣缴义务人要求宽松。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但如果是扣缴义务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定不了偷税罪。定罪标准:数额加比例。一万以上、偷税数额在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具备。如:某国企,应缴100万,偷税8万。某私企,应缴10万,偷税1万。国企不到百分之十的标准不构成,私企构成。202条:抗税罪,抗税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不定抗税罪。13.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是采取“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非法”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两种方式才构成犯罪。如:某人拣到一张图纸,是某产品的图纸资料,按照此图纸开工生产,获利几百万。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构成,因为219条要求违反保密合同义务或者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违法或者犯罪,拣到的图纸不构成此种情况。犯罪方法: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14.225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各种情况\n15.277条: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的方法:实际上没有限制,虽然前三款说的是“暴力威胁”,但第四款规定,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构成。且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比如:采用拖延的方法也可以构成。对结果的限制: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换句话说,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只能限制在轻伤,因为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3年,与故意伤害轻伤最高刑一致,如果重伤或者死亡了还定妨害公务,就与罪行相适应原则冲突。原则上数罪并罚,如:犯罪人原来实施了走私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公务人员来检查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原来的走私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与妨害公务行为数罪并罚。但是有两种例外:1、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检查的公务人员阻碍的,只定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包容犯。2、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过程中妨害公务的,不再定妨害公务罪。16.294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认定,以立法解释为准:四个特征1、组织机构严密,2、有经济实力,3、以暴力为后盾,4、有保护伞或者通过犯罪使组织壮大。有无保护伞不是必须的条件。第二款: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高法司法解释对“发展”作扩大解释,如果境外人员入境对领导成员进行调整,也算发展。如把经理调整副经理。17.310条:包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对象不同。310条:窝藏包庇罪窝藏与包庇的区别:窝藏是提供财物和住所,让犯罪人隐藏起来。包庇是作假证,意图使其不受处罚。一些特殊的包庇行为不定包庇罪,如:294条最后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49条毒品犯罪中,包庇制造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07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本来也是包庇行为,但不定包庇罪。如:丈夫杀人后回家告诉妻子,妻子帮助丈夫转移尸体掩盖罪行。定此罪。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时候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定包庇罪。特殊性在于:一般包庇罪要求包庇人明知被包庇人是犯罪,但卖淫嫖娼一般不做犯罪处理。18.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对象不同。19.335条:医疗事故罪;336条:非法行医罪。区别:医疗事故罪是过失,非法行医罪是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都是具有合法的行医或者从事医务活动的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没有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以前有过医生资格的人,如:军医退役之后没有申请医生职业资格就行医的,也成立非法行医罪。案例:妇产科人员不足,调其他科室的医生,致小孩死亡,成立何罪?定医疗事故,因为本身是医生。20.336条: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医疗事故罪结果犯,是过失;非法行医罪,是行为犯,故意。355条,一个精神病院的医生,见朋友毒瘾发作可怜,把杜冷丁给了他,后朋友很感激,给医生钱,医生没有拿,定何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果收了钱就成立贩卖毒品罪。21.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n364条:与363条规定的犯罪的区别:主观上是否有牟利目的。22.382条: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四种:刑法93条规定:1、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司法军事行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3、从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委派之前有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考虑。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包括当了代表的农民)、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不是随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受乡镇政府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利用工作便利的,成立盗窃罪。23.384条:挪用公款罪,注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24.385条: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全面满足要求,正在努力或承诺、许诺为他人谋利。25.389条: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26.390条:自首方面的特别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7.394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28.399条:贪赃枉法时择一重处罚的四个罪名: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9.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1、骗取的财物特别巨大,定诈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因为招摇撞骗最高刑十年,诈骗最高无期徒刑。2、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构成本罪,因此,冒充联防队员去抓赌和冒充警察去抓赌定罪是不同的。冒充警察的定招摇撞骗,冒充联防队员定敲诈勒索罪。30.305条:伪证罪主体:四种,鉴定人、记录人、证人、翻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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