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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核心考点_图文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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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氏沙江里华老师制作.版权所冇]本章分值估计18分左右。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2..商业银行拨给其各支行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木金总额的60%3.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4.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二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禁止商业银行买卖股票和投资地房产,三、商业银行的接管1、信用危机,2、将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四、商业银行存款制度,单位定期存款;1、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2、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3、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LI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4、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提前支収的部分,按支収FI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止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2、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3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4,損自提高储蒂存款利率,7向存款客八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贵(七)有权杏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1.有权杏询,冻结,扣划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2,有权查询,冻结一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证监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反洗钱机关.监狱..人民检察院五、商业银行贷款制度(一)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泉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4.贷款期限.1,自营贷款期限-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FI止。一、保险法的基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投保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丁•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故意,不赔不退】(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过失,不赔要退】(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已知,耍赔】(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冇解除事由Z日起,超过三十口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口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三)、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冇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冇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牛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n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对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与投保人形成抚养、赡养与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也具有保险利益。(3)没有形成抚养、赡养、扶养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视为有保险利益存在。如朋友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等,只要一方同意他方为其投保,所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4)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雇主对雇员的生命和身体应貝•有可保利益三,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1.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人服务,1,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服务2,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由保险人承担责任,2,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由自己承担责任,3,保险代理人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3,(2)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个人不能做保险经纪人,4,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由保险人支付劳务费,4,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但佣金却要由保险人支付,5,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而形式,5,6,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9二)被保险人,(1)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而同意并认可的悄况下,保险合同无效。2、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小,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三)•受益人(1)投保人、被保险人町以为受益人。1.受益人的指定(1)指定权利的归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受益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限制(3)胎儿也可被指定为受益人,但出主时不是活体的,受益权自行消灭(4)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而不是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5)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4.受益权的消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2)谎报保险事故,(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6)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四,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⑵谎报保险事故,\n(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耒履行通知义务的,(5))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6)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7)合同成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B杀的,【但被保险人H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1•代位求偿(1)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Z后。(2)因笫三者対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牛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笫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麻,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4)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5)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六)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姝条款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不赔,交两年以上的,向具他权利人退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赔给被保险人或其他权利人.犯罪,抗拒刑事,导致死亡的不赔。已交两年,退现金价值。2.谋告年龄条款。(1)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2.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证券发行发行的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1)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配股条件,i般规定+3条)(1)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最多10配3股。(2)控股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代销方式进行。注意:不能包销。增发条件--般条件+3条)(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除金融类金业外,最近一期期未不存在财务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丽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对彖不得超过10名(W10)(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3)本次发行的股份白发行结束ZFI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指一般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n什么情况下不能对外公开发行(法定障碍(1)发行中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如人股东借上市公司钱不述。)(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仇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屮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木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募集资金用途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是董事会,也不是中国证监会)作出决议资金用途不能干什么: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为财务性投资,不得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考点二】股票和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表4—1股票债券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3)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暂停上市(1)上市公司股木总额公司《3()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3)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1)公司有重人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的净资产《6000[有限•或3000[股份](3)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上市(1)上市公司终止(2)(2)发生暂停事件不能改正,或继续(1)公司终止的(2)发生暂停事件不能改」E,或继续发扬【考点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冇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募集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岀。【考点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1.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1)封闭式基金,可以上市交易,但不得申请赎回的(2)开放式基金,可\n以赎回的基金。不上市交易2.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3.基金份额的发售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4.非公开募集基金(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朋、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上市条件***何停上市*终上上市*1.80%以上2.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5年以上。3.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严重违反投资某金上市规则。1•不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只有封闭式基金才可以上市交易,开方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三、证券交易【考点一】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3.短线交易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6个月内乂买入,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5.中介机构.为“股票发行”,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Wzjso2.为“上市公司,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口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6.内幕人员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收购人持冇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刀内不得转让。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股东12个月内不得转让(指一般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交易之H起1年内不得转让.\n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1•上市交易ZU起1年内不得转让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持股少于1000股除外,可以一次性转让)【考点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重大事件认定1,……重人,重要…2,人事变动;(1)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2)1/3以上监事部(3)不包括财务负责人.秘书发生变动]3,股份;5%以上……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但是不包括增资)【考点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点上市公司应当在授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形成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报告时4.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考点五】禁止的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行为提示:内幕交易的范围:①自己买卖;②建议他人买卖;③泄漏该信息、他人买卖。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种:①发行公司•大股东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③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比如办公室秘书、有关研究人员和会计人员、打字员等1.操纵市场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证券(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Z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上市公司的收购(一)上市公司控制权;1•有下列情形Z—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持股50%以上(2)表决权超过30%;(3)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二)•上市公司收购人1.一致行动人的界定(1)A、B均为法人①AB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上市公司与具附屈企业]②AB受同一主体控制;[同为某上市公司卜•属的附属金业,同为某集团公司旗卞的子公司]③A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B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④其他关联关系[合伙、合作、联营](2)A是法人、B是个人①B是A公司持股30%以上的控股人②B是A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人员的亲属③B是A公司控股人(30%以上)的亲属、或是控股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3)A、B均为个人A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A、B存在亲属关系四)要约收购规则1.收购要约的发出,30%.2.收购要约的期限.撤销.变更(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J:30M,并不得超过60M;(2)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但是对以变更收购条件(五)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被收购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7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栗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具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栗的股东,有\n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栗,收购人应当收购。2.在上市公司收购屮,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示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H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屮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第二单元票据行为一、票据签章(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票据签章的具体规定(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川章或者公章加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银行汇票,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该单位的财务少川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木票,该银行木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支票的岀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稱银行的签章(4)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C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1•票据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7本票77X寸77支票寸777X77[票据金额](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FI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3)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4)相关知识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Z,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2.票据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1)付款FI期,未记载的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的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可推定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四、票据权利的补救(一)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捉起普通诉讼。(2)nJ'以挂失止付的票据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n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五、票据抗辩(重点知识)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2)背书不连续、(3)无效票据【解释2】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彩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4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捉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悄形而为的抗辩。1.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冇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口己与出票人Z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口己•持票人的前手Z间的抗辩事由(如与持票人的前手未按合同向票据债务人交付货物)对抗持票人。第四单元票据的伪造和变造【解释】票据的伪造限于“签章”,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如票据金额、付款H期等)属于票据的变造。一、票据的伪造(重点知识)1.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上冇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吋,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二、票据的变造(比较重要)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丿应肖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第五单元商业汇票二、背书(重点知识)1.记载事项表12-3出票口期绝对事项付款H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栗即付)背书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FT而背书)保证LI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口期为保证口期)2.附条件的7?15: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讣”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卩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解軽】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n三、承兑1.提示承兑期限2.承兑的法律效力((重点知识))(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耒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四、追索权((重点知识)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2.发出追索通知的吋间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口)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具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3.追索权的行使期限(1)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H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H起3个月。1.追索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栗金额;②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川。【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2.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持票人能否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1)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2)30: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便追索权。边(3)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5)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第六单元银行本票和支票一、银行本票1木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口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2006年单选题)(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岀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4,银行本票见票即彳寸不需要承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都为见票即付,不得另记载付款LI期】二、支票()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讣和提示付款。[但是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H己为收款人。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口期。另行记载付款口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4.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应当口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了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提示付款期限与超过期限的处理提示付款期限超过期限的处理银行汇票自出票FI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1,持票人丧失对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出票人的追索权。2但仍可对“承兑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n银行本票,自出票口起2个刀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1,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2但仍可对出票人寧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支票自出票FI起10口内提示付款1.付款人[即出票人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退票2.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3.但仍可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第五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一、外汇管理的对象1,境内机构[,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1.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1•经常项II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1.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1)经常项冃外汇收入,可以保留也可以结汇。(2)经常项冃外汇支出,凭冇效单证以白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2.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金融机构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具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市査。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资本项H外汇管理制度1•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批准(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冇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1.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资木项冃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冇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冇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2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3.30%以下的罚款;。\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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