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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2011年秋环境法开篇导学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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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开篇导学一、学习目的和意义第一,了解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环境法的地位和作用等基本知识。第二,建立有关环境法律的全面而具体的现实图景;掌握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和一般理论;了解环境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沿领域,了解环境法学思维的特点、方法和一般模式。第三,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规范,以及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第四,加深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相关部门实体、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正确运用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保证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实现。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随着国内和国际环境问题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进一步实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学习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个新的法学学科,环境法的出现与传统部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例如,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对自然资源保护管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属于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的范畴;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与措施则属于民法的范畴;对维护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属于刑法的范畴;对国际环境问题乃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环境控制和行动,则又属于国际法的范畴。然而这绝不是说环境法就是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以及国际法的简单几何体,它只能说明环境法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各传统部门法律为对应环境问题而作出反应和调整的产物。\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是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增强环境法制观念;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家环境规范,以及各类规范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的能力;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相关法律部门实体法、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正确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实现;提高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能力,以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一门包含很大发展空间和余地的科学。在这个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始终都在坚定而持续地进行。怎样才能将法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知识、思想和智慧,用于分析和解决人类环境核心问题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这就是我们学习环境资源法学的最根本的理由。我们学习环境资源法学不仅旨在理解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环境,而且旨在用新思维理解那些不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改革者们始终关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世界。(一)环境法学研究的内容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即研究对象,概括地说是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领域:1、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研究环境法的理论基础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以及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思想,与环境法有关的自然法学理论和其他有关法学理论,环境法与环境道德、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的关系,环境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发展史(涉及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规律和解决方法,环境保护的发展过程和特点,环境法、环境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体系和构成、性质和特点、地位和作用,自然资源权属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实行环境法治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等理论问题。2、中国环境法。主要研究中国的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中国环境法的特征、体系、原则和制度,中国各种环境法规的条文解释和行政执法、司法实践,港、澳、台的环境法等。3、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主要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各国环境法与中国环境法的比较等。4、国际环境法。主要研究各种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和协定,国际环境组织与国际环境会议,国际环境合作与环境外交,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原则和制度,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欧盟、东盟等区域性环境法。\n5、其他。除上述几个方面外,环境法学还研究与其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包括环境政策科学的基础理论、中国环境政策、比较环境政策、国际环境政策等)、环境管理(包括环境管理的基础理论、中国环境管理、各国环境管理比较研究等)、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将环境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环境理论法学和环境应用法学,环境实体法和环境程序法,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的环境保护法,以自然保护为主的生态法(或自然保护法),资源法(包括土地、水、气候、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生物、旅游等资源),能源法,国土开发整治法(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法、乡村规划建设法、区域流域发展法、灾害防治法)等。目前我国有的高等学校已设立环境法学专业。例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开设的环境法学专业,曾先后招收中国环境法、环境政策和环境法、环境管理和环境法、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等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自1998年开始按照学科、专业目录的名称招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生,但习惯上仍简称为环境法学专业。(二)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研究方法上看,环境资源法学与传统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既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特点。环境法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即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环境的思想、关于法的理论和现代环境科学理论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分析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现象,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方法论及各学科方法论的研究,积极吸收和借鉴自然科学及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有益的研究方法,促进传统研究方法的更新和新研究方法的探索,促进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个案研究与比较研究、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内部各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结合与互补。”\n环境法学就是重视促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新研究方法的探索、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及人文社会科学内部各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结合与互补的一门学科。环境法学特别注意以法学和环境、生态科学为基础,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注意掌握和运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将自然科学与伦理学、知识与价值结合起来,加强这一新兴学科的科学性;注意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的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实行开放式的研究。反对将自然科学与伦理学、知识与价值结合起来的禁忌,源自19世纪期间持进化论的生物学家与教会人员之间的大论战,论辩的中心是是否存在万能的造物主━━上帝,双方的领衔人物分别是赫胥黎和韦伯福主教(BishopWilberforce)。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认为,人是通过生物进化而演变过来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世上不存在设计万物的上帝。生物学家莫纳德(JacquesMonod)以他惯有的敏锐一语破的:科学方法的基石乃是假定自然是客观的;换句话说,就是有系统的否定“真知识可以借由终极原因亦即终极目的,来解释各种现象”的方法获得。韦伯福主教非常鄙视生物学家,指责生物学家不负责任地破坏了人们对造物主的信心,在一次公开辩论中,他问赫胥黎:你是从祖父和祖母那里继承了猴子的血统?虽然生物学家似乎赢得了那场胜利,但他们永远不能忘记那场论战给生物学家所留下的至今尚未痊愈的疤痕,即彻底的生物进化论导致了人的信仰危机。由于坚信自然变化是“客观”的观念,一些科学家走向了与人类中心论相反的自然中心论,他们由于看到人在大自然面前的渺小而深深感到人在大自然面前的无能为力,并让大自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又称无意义性)变成了一种新的教义。物理学家温伯格(StevenWeinberg)指出:“宇宙看似愈易了解,就愈显得没有意义。”生物学家莫纳德将相信万物皆有灵的人称为“泛灵主义者”,指出:泛灵论“乃是在人心与自然之间建立某种约定,一种广泛的联盟,走出联盟之外似乎只有令人心惊的孤寂”,“人类终于明白,在宇宙无情的广袤无际之中,人类乃是孤单的存在。人类的出现,纯属机缘凑巧”。他主张将科学知识与人的信仰、价值分开,即认为科学(即真知识)是指不包括人的信仰和价值观在内的知识,作为科学,他坚持打破“在人心与自然之间建立的某种约定或广泛联盟”;作为一种信仰,他宣称“将知识和价值相混,不管方式如何,都是非法而应该禁止的。”\n这种观念,从另一个侧面支持了将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相分离的理念。但是,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环境问题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样是坚信生物进化论的一些科学家却产生了与莫纳德截然不同的理念,例如弗里曼•泰森教授在其《宇宙波澜》一书中指出:19世纪生物进化论者在与上帝造物论者的论战中赢得了胜利,但是他们辛苦赢得的胜利却又让宇宙无意义性变成了一个新的教义;一些学者之所以接受科学知识的狭窄定义,是因为他们把复杂的自然现象和行为看成是机械的;当人们观察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时,是不可能从本质的描述中剔除描述者或观察者的意志的,在这个时候,“科学方法的基石是假设自然乃是客观的”就变成不真了;我们否定莫纳德的假定,并不表示我们就否定生物进化论,或者是支持韦伯福主教的教义;人们在描述自然时,规律本身已经为人的意志留下了一个空间;我是“泛灵主义者”,我相信人心与自然之间建立起某种约定,说人类的出现纯属偶然只是为了掩饰我们的无知;我认为宇宙对于生物在她家里面安家,实在是出乎意外的友善而好客。他进一步指出:人作为大自然的观察者并非袖手旁观,我们已经发现意志在描述大自然的过程中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观察者本人不可避免地进入观察对象的定义中;第二层面是,人们通过对自己意志的察觉,以此类推而想念其他人类和动物也与我们有相似的意志;第三个层面是,人们进一步发现宇宙结构以及生命、智慧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奇异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是莫纳德定义的“泛灵主义者”。目前,有许多西方学者、科学家和思想家,已经摒弃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客观规律与主观意志、科学知识与信仰价值、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截然分开的二分法,而采取一种综合的方法。\n传统法学中的某些流派将法学视为法律解释学,而这些法律解释学或某些法学理论与现代环境资源法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他们根深蒂固的思想是:法律解释学缺少作为真正意义的科学性格,法学不属于科学理论,甚至不能称法学学科是科学;法学属于非常典型的精神科学,它不可能具有自然科学式的规律;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不是很密切,两者既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更有不同的研究对象;自然科学重在探讨物质世界的因果律,使用的是科学试验的归纳法和演绎法,而法学则属于研究精神领域中的思维问题,使用的是理解的方法;法律学的对象是价值判断本身,这一点使法律学与其它经验学科之间产生了本质上的差异,法律学要以各种形而上学的前提为依据,演绎推导出自己的结论。在这些传统观念支配下,法学(法律解释学)对法律的研究和解释与神学(解经学)对《圣经》的研究和解释如出一辙:神学家或牧师从强烈的宗教信仰出发解释《圣经》;法学家或法官从世俗理念出发解释法律文本。由于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或某种流派的法学理论固有的弊病即形而上学本质,缺少作为真正意义的科学性格,根本不可能解释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虽然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证明了世界的物质性和客观规律性,人类已经采用各种方法和工具(包括环境资源法等法律手段和工具)来调整由于人类污染和破坏环境所产生的人与自然关系失调,但因为研究经验世界现象的各种社会科学,与以价值判断及为实现正当化去构筑逻辑的框架的法律解释学在理论特征上完全不同,其他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所取得的进步不能给作为解释学的法律学带来影响。例如,某些法学理论将法律关系视为单纯的思想意志关系,而不是现实存在的关系;其研究方法是从意志到意志、求虚不求实。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反复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失足”处,就在于他从自己构想的“绝对理念”出发来研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规律。黑格尔是用“露骨的神秘主义”或“泛逻辑的神秘主义”来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必然得出一些把主体变成客体、把物变成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人与人的关系的令人难以捉摸的法学观点和结论。例如,把“我买回一条鱼”变成“我买回一条鱼的所有权”,把“我吃掉一条鱼”变成“我吃掉一条鱼的所有权”;在买卖土地这一法律关系中,总是假定只有人与人在发生关系,只有土地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转让,没有人与土地发生关系,没有土地的转让;在污染破坏环境的罪行中,总是假定只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社会关系的罪行,没有破坏环境资源实体的行为,即破坏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罪行。环境资源法学采用的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从现实存在的事物和关系出发考察分析环境法律现象和环境法律问题。环境法学认为,法律关系应该是与法律相联系的现实的关系,其研究方法是将意志与事实结合起来、虚实结合。例如,首先承认“我买回一条鱼”,然后承认“我买回一条鱼的所有权”;首先肯定“我吃掉一条鱼”,然后肯定“我吃掉一条鱼的所有权”;而不是用“我买回一条鱼的所有权”来否定“我买回一条鱼”的事实,用“我吃掉一条鱼的所有权”来否定“我吃掉一条鱼”的事实,即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否定“调整人与自然关系”\n的事实。在买卖土地这一法律关系中,环境法学实事求是地认为:既有人与人在发生关系、有土地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转让,也有人与土地在发生关系、有土地的转让,取得土地所有权甚至土地使用权的人不仅可以在土地上耕作,也可以将该土地上的土挖走或卖给别人,即发生土地这种实物的转移。在污染破坏环境的罪行中,认为既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社会关系罪,也有破坏环境资源实体的罪行,即破坏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罪。在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研究方面,某些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只注意分析人与人的关系,例如:法律明明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他们偏偏理解为“仅仅是为了保护人”;法律明明规定“不准污染破坏环境”,他们却偏偏理解为“不准污染破坏人与人的关系”。而环境法学理论却实事求是地认为,“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包括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这两个方面,不宜凭主观意志认为仅仅是“为了保护人”;“不准污染破坏环境”,就是“不准污染破坏环境”,不宜凭主观意志理解为“不准污染破坏人与人的关系”。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就是环境法学的方法。三、学习环境法学的学习方法、实践方法(一)学习方法新修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无论是在字数,还是在内容和结构上都与原来的教材有所不同。特别是从第二编开始,每一编都有大量的内容。考生可能会由此而产生一些畏惧感:这么多内容,自己时间又有限,怎样才能学好呢?为了使学生们能获得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在此推荐一些学习方法和技巧。第一,浏览全书,必须对教材的体系和主要标题要有所了解。第二,循序渐进地学习,根据本课程的章节顺序特点,先学习所有共同性和理论性的内容,而后掌握有特点和独有的规定。第三,以比较分析、归纳演绎的方法整理所学内容,对具有共性的问题学会举一反三,排除具有重复性的问题。例如,在环境污染防治法编中的各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里都有一些共同之处,如监督管理体制、制度、政府与主管部门的职责等。通过筛选可以排除许多重复性的问题。第四,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训练并逐步提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第五,在学习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多做一些辅导练习来测试自己的学习效果,发现问题、弥补不足。第六,学习者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应当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n准确把握各章内容的相互联系,正确理解各概念间的异同。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再来学习和掌握重点。第七,充分利用相关网站,解决疑难和获得丰富知识结构。(二)实践方法实践方法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课外实习,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形式。1、课外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一个环节和阶段,是对学生知识水平和能力的综合考察,也是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前的必不可少重要环节。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社会实习更显重要。2、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社会调查是指学生在假期利用所学的法学以及相关知识,对与法律及其有关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调研。通过社会调查,可以让学生更多了解、接触社会,可以提高学生对社会的主动参与意识,锻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3、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让学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对医学院这种诊所教育模式的借鉴,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学生在法律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四、学习效果检测方法1、文字教材文字教材包括:主教材和导学材料。主教材包括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和有关知识;导学教材包括课程学习重点难点、自测习题、案例介绍和复习资料。2、利用网络答疑讨论网络答疑是一种较为简便的学习方式,可以在师生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是解决教与学过程中的问题的一种好的方法。教师应尽可能利用这一工具随时与广大师生进行沟通,共同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作业\n在学完各章之后,可让学生作出总结,使其对所学过的东西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认识。4、学习讨论根据远程教育的特点,在学习过程中,对疑难问题互相讨论,并将问题集中汇交辅导老师。5、考试考试是检验教与学的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本课程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考试题目应符合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出考题时应注意做到覆盖面广、体现重点,难度与题量适中。五、环境法学参考阅读书目(一)国际环境法1、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2、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3、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4、张坤民:《中国环境执法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5、马骧聪:《国际环境法导论》,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6、戚道孟主编:《国际环境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7、王曦编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8、秦天宝:《生物多样性国际法导论》,元照出版公司,20109、林灿铃:《国际环境法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0、杨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二)外国与比较环境法1、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3、[美]史蒂文•费里:《环境法:案例与解析》,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4、汪劲等:《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n6、冷罗生:《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商务印书馆20057、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8、彭峰:《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9、蔡守秋主编:《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11、任勇:《日本环境管理及产业污染防治》,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12、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三)环境法律1、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4、陈慈阳:《环境法各论(二):废弃物质循环清理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75、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6、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创新》,法律出版社20027、钭晓东:《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法律出版社20088、杜群:《环境法融合论: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保护一体化》,科学出版社20039、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李明华李可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学方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2、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3、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4、秦天宝:《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5、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16、\n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汪劲等:《抵御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规制模式的比较与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8、王明远:《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9、张震:《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20、汪习根:《发展权全球法治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四)环境政策学1、蔡守秋主编:《环境政策学》,科学出版社,20092、[瑞典]托马斯·思德纳:《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美]卡尔•帕顿、大卫•沙维奇:《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孙兰英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4、[美]威廉•N•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谢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五)其他1、《二十一世纪议程》,国家环境保护局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绿色经典文库》,吉林人民出版社3、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5、林娅:《环境哲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6、余谋昌《生态哲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7、陈昌曙:《哲学视野中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8、夏光、王凤春、舒庆、沈晓悦著:《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论与机制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9、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六、学习环境法的几点建议\n一、端正学习态度,做好课前预习。二、结合老师上课所讲,进行课件学习。三、主动学习。通过课程答疑,实时与老师或同学进行网上互动或互助学习。四、完成各章节的学习,做好笔记、作业,提出疑问。五、学习过程中,注意及时总结和归纳知识点。六、对于已学过的知识就应该掌握好并适时的做好复习。七、及时自测,不断完善知识点的掌握。2011年11月10日辅导教师:苏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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