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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4郭少青-传统与现代之间:比较环境法对中国环境法治之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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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传统与现代之间:比较环境法对中国环境法治之意蕴**郭少青(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环境法因其外生性和后生性等特征,使得比较环境法有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具言之,比较环境法在中国环境法治发展历程中产生了三个层面的影响:环境法律移植与制度构建、环境法律意识的拓展、法律精神的引入与对环境法律信仰的培育。关键词:比较环境法环境法律移植环境法律意识环境法律信仰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已逾30年,在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领域共颁布了近30部法律,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取得了卓越的成就。环境法的高速发展与其外生性和后发性特征不可分割,同时,由于环境问题的普遍性、解决环境问题的同质性和环境法律的技术性等特征,比较环境法一直贯穿于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在此,笔者视比较环境法为一门学科,其是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不断改造中国的环境法,进而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简言之即比较环境1法对中国环境法治的推进作用,产生法的功能性的载体仍为中国的环境法律。虽然我国的环境法治在形式上的发展已初见成效,但在实践当中却遭遇种种困境。在此,笔者提出,比较环境法的深入研究和发展有利于克服当代环境法治中的障碍。一、一条明晰的路线:法律移植与环境法制的发展(一)环境法的可移植性1.环境问题的共通性从斯德哥尔摩会议到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从京都时代的发展到德班会议的探索,环境问题成为了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自20世60年代开始,伴随着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以及国际水道的流动,环境问题便开始从地域化开始向国际化的方向发生演变。特别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污染物的长期积累和生态系统的破坏,环境问题便开始朝着全球化的方向发生演变,突出表现在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2生物多样性破坏、海洋污染、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人类共同遗产与国际公域破坏等方面。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问题更是成为了“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环境问题的共同性和全球性使得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有着诸多差异的各国,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却具有同质性。环境问题的普遍性也同样成为了环境法发展的基础之一,而各国在保护类似环境要素和治理同类环境问题时,进行相互借鉴和制度的移植也就成为了可能。环境问题的普遍性和解决问题的同质性这使得比较环境法有了根植的土壤。2.环境法的技术性*项目资助:本文获得教育部2012年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武汉大学)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12106010208)的资助。**作者简介:郭少青(1986-)、女、江苏盐城人,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法学传统理论中提及的是法律的作用,其有规范作用,包括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其也具有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较为复杂,与文化、政治等因素相交融。国内很多学者,如沈宗灵、张贵成、刘金国、马新福、王子林等将法律作用与法律功能视为同义,还有部分学者只提及法的作用,在探讨中不涉及对法的功能的分析,详见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2页。但有关法律功能的学术成果已有不少了,HubertRottleuthner和MatthiasMahlmann所著的《法律的基础》一书,用专节论述了法律的功能,收集了一些关于法律功能的主张。详见HubertRottleuthner和MatthiasMahlmann:《法律的基础》,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4页。付子堂提出,中国法学界应正清法的功能理论。按照付子堂的观点,法律具有行为激励功能、利益调控功能和社会功能,其中社会功能牵涉到了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的交叉。按照茨威格特的观点,比较法的功能是认识,为立法者提供资料,法律解释工具等。详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5页。本文在此所称的比较环境法的功能,与比较法的功能类似,实际上是比较环境法对中国环境法的环境法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最终如环境法律信仰的培育必须是以中国的环境法为载体的,而不是比较环境法本身的决定性功能。2汪劲:《环境法》,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0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DeltaScholarProgramonEnvironmentalLawRIELofWuhanUniversity\n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环境法具有技术性。法国学者基斯等认为,环境法是一种建立在自然规则基础之上的法律,这3种基础包括生物、化学和物理原理。这使得环境法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4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而在这些技术性较强的法律部门,如商法、知识产权法、所得税法、交通控制法、大气污染治理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法律被看作一种技术,5可轻松地跨越政治边界,进一步加强了法律在全球范围的趋同。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美国1969年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后,已经被美国超过25个州和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6中国等80多个国家效仿。环境法的技术性特征使其更具有可移植性。3.环境法的新兴性环境法的新兴性使其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以更少的障碍。环境法的发展历程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78较为短暂,其法系色彩较淡,也并没有如民法一般根深蒂固的民族习惯,这也减少了环境法律移植的阻力。与此同时,全球化的浪潮进一步推进了法律发展的趋同化。特别是类似气候变化的问题,亟需一种走向全球治理的态度,如“京都三机制”更需要国别之间的参与合作。这种格局乃是当今世9界各国法律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和各国适应国际化和全球化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也进一步推进了环境法律互相借鉴与移植的进程。(二)环境法律移植与环境法制的发展就过去的一百多年来说,中国无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特别是前两个学科)都主要从外国、特别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识,甚至连这些学科划分本身也是进口的。10中国的法制发展也沉溺在“假借他山之石”的时代浪潮中,使得移植外国法成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活动。从鸦片战争开启近现代纪元以来,我国历代政府和政权基于不同的目的和认识,为加强现代法制建设,而对大陆法、英美法、苏联法、印度法等外国法中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移植工作,可以说,中国现代法制的根基带有明显的“西化”与“外生”色彩。比较法的重要实践功能11之一就是在认识各国法律的基础上,为立法者提供资料。即法律移植的过程是离不开比较法的。环境法作为法学领域的新生力量,也不可避免地要烙上法律移植的印记,也就离不开比较法对其发展的推动作用。1972年6月5日,我国派团出席了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UNCHE),这次会议不仅是世界环境运动的里程碑,而且也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转折点。至此,12我国拉开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首次将环保问题提上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8年通过的《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通过标志着环保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中国社会13主义法制建设刚刚恢复、国家法律的数量尚不足10部的情况下,《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14布在当时特别引人瞩目。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发生是受国际社会影响,由政府首先觉悟、倡导和推动的。我国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并非基于或者主要基于中15国当时的现实需求,而是外来的。同时,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比西方工业化国家至少晚了30年,这种外生性和后发性均要求中国的环境立法格外注意学习外国经验。现在,每起草一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者法规,总是要翻译一大批国外相关的立法,可以说,我国的环境立法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受到国外环境立法的启发甚至是直接采用了国外的立法经验。3汪劲:《环境法》,4-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参见吴一裕:《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移植》,载《青年思想家》2005年第3期。6赵绘宇,姜琴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0年纵览及评介》,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7参见肖剑鸣:《比较环境法》,1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8才惠莲主编:《比较环境法》,1页,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9何勤华等:《法律移植论》,21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自序)》,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第1期。11[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16页,法律出版社,2006。12何勤华等:《法律名词的起源(下)》,925-92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当时的其他几部立法分别为宪法(1978)、森林法(1979)、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婚姻法(1980)、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刑法(1979)、刑事诉讼法(197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14汪劲:《环境法治的中国路径:反思与探索》,5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15参见李启家:《中国环境法的代际发展——兼议环境法功能的拓展》,载《上海法治报》,2009年3月11日第B05版。同时,王灿发教授在其《环境法的辉煌、挑战及前瞻》一文中也分析道,国外环境污染与公害事件是促使我国政府思考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21\n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自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算起,中国环境立法的进程已逾30年。在这30年间,国家陆续颁布和实施了近30部关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的法律,中国的环境法体系的建立已基本完成。这种高速的环境法制发展离不开法律移植,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权制度16等,基本上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过来的。这种法律移植的过程,又必然离不开比较环境法的甄别作用。由此可见,比较环境法贯穿于中国环境法制的发展进程中,过去如此,今后也将如此。(三)“本土化”与对环境法制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国的环境立法实践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出中国对西方国家环境法移植的轨迹,但仍有诸多学者声称中国的环境法“无法可依”,这就是法律在本土化进程中的挫败。寻到桎梏所在,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进行的比较环境法分析与法律移植将更具有可操作性,若只是盲目地探寻西方的环境法律制度而“言必称西方”,大肆引进并无必要也无现实意义的制度,只会是对法律资源的浪费。而在以问题为导向的指引下的制度引进,还要考虑法律的本土化问题,否则就会出现书本法律与实效法律的格格不入和司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剧烈阵痛。沈家本曾告诫:“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徽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同通之,以推行于世”。而孟德斯鸠也曾写道:(每个国家政治和市民的法律)一定是严格地适合于制定它们的人民。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符合另一国家的需要,那一定纯属巧合……它们应当与这个国家的地理有关系,与它的气候有关,无论是寒冷还是炎热抑或温和;与它的土壤品质有关,它的位置和它的范围;与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无论是农民还是猎人抑或牧民;它们应当与这个国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与居民的宗教信仰,与他们的性格倾向、财产、人17口、商业、习俗、风俗有关。这一切都证明了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对于法律背后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因素的考虑非常重要,在“本土化”的进程中彰显本土民族特色,才能更好地将制度融入社会,再先进的制度在没有适合的土壤上发展只能事与愿违。虽然环境法的技术性和新兴性使其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在遭遇“本土不适”的情况会较少,但这并不说明环境法律可以作为一种纯粹技术性的条款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效力。以“环境影18响评价”制度为例,其本身可以达到很好的“预防”效果,但在中国的环境下却被改造成了可以“先19批后补”的制度,完全偏离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性”目的。而类似“区域限批”这类有违比例原则的制度却在实践中达到了良好的效果。所以,在环境法制快速建构的同时,需要充分进行对法制背后事务之比较与分析,从中国路径出发,结合中国国情设计制度。法制现代化的其中一个目的,便是要制定能配合现代社会的运作的实际需要的法律规范。法治主要的不是指完备的法律制度,20它更要求完备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得到切实实行。比较环境法在推进中国法制的进程中虽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只是给予立法者以“选择”,而并不是“决定”了中国环境法制的发展方向。例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法庭、环境法院的设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等固然是他国先进的环境治理经验,但在中国的土壤上是否能适应还需要长期的实践与考察,其是否会在实践中“异化”或者形同虚设还未见分晓。法治的前提是构建良法。所谓良法的制定,不是采用最先进最前沿、最有技术含量的规则,而应是能在一国土壤上良好运行的法律。另外一方面,环境法治的核心工程之一还应是构建“理性法”。这种法律不仅要适于在本土生存,还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其运行应不受法律体系以外的政治因素或其他社会力量的干预。陈弘毅曾提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积极参与的前提是,他们的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21整个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运作是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和可计算性的。”即推进环境法制的另一项艰巨的任务便是能让环境法在不受地方保护主义、垄断企业的强势干涉下顺利运行。16参见周训芳:《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载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566页,法律出版社,2000。1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6页,商务印书馆,1982。18陈弘毅:《法理学的世界》,22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9汪劲在其《环境法治的中国路径:反思与探索》一书中写道他曾组织学生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调查,发现补办环评的比例大约占全部环评的50%,调查还表明,补办环评的通过率还高于正常的环评。环保部门的官员经常说,地方政府和企业根本不把环评当做一回事。20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39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1陈弘毅:《理性法、经济发展与中国之实例》,载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13-19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2\n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二、潜在的影响:拓展法律意识与环境法治之推进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写道:“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22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上文的分析中可得,所谓良法不仅要肩负法律之正义的精神,还要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良好运行。要让法律行之有效,其必须能适应其所根植的土壤,即能囊括进“地方性知识”,拥有了能协调各方利益的气魄。之于环境法学,亦如此。当今环境法治之困惑,是与国家的权力结构、机构体系的设置、部门利益博弈等各方面原因交错而成的。我们无法一时梳理清所有问题,但却可以以曲线救国的心态各个击破,循序渐进地推进环境法治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比较环境法以其更为宽广的视野将西方环境法治的理念引入,将公众参与的方式带进来,将环境运动的蓬勃精神带进来,给了学者们另一个角度去思考环境法治困境之突破。(一)文化要义的承载与法律意识的拓展23法律本身需要工具理性,确立法律的工具权威,不仅有利于加强它对社会的控制、调节功能,还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使其受到规则的制约。但仅将法律的功能定位在冰冷的“工具”作用上,便使其缺乏一种人文式的价值情怀,这也是法治得不到公众价值理念的认同、阻碍法治发展的障碍之一;是我们能够将西方的现代化法律制度之树移植进来,却无法让它开花结果的根本原因之一。此种大环境也导致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困境。24比较环境法可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融合,突破现今环境法治的困境。西方现代的环境法发展是伴随着轰轰烈烈的环境运动产生的。在维护“环境权”的理念下,追寻“环境正义”,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了西方环境法发展的精神主线。由此发展出的制度,承载着更多的文化要义。西方环境法的发展就是一部环境第三部门蓬勃发展的历史,一部弱势群体与垄断型企业抗争的历史,一部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从“过错责任”到“危险责任”原理的发展,从政府环境“管制”到环境“治2526理”,从第一代环境法到第二代环境法,从末端治理到全过程治理,无不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的倾斜和法律的人文关怀。特别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一些“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的处理,背后所承载的更有可能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价值理念,更便于各国文化的交融。特别是环境问题逐渐走向全球化,全球治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之时,比较环境法更便于将适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环境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引入。其中,对“环境权”的维护,对“环境正义”的追寻,对公众参与的重视,对环境第三部门的关注和对环境社会自治的追寻都是比较环境法学人所关注的,也是可以进一步开拓其领域,为突破中国环境法治困境作出贡献的领域。在此,我们将主要针对“公众参与”对环境法治困境突破之功能作简要阐释。(二)公众参与与环境法治的推进27民主是法治的前提,环境民主亦是环境法治的前提。西方环境法的发展是伴随着环境运动的发展与环保组织的发展而发展的。中国环境法的土壤上缺乏草根性,正是环境法律运行不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的环境保护与环境法的发展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性。环境法变成了国家管理环境的法律,无法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使得环境法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相当的困境。同时,环境问题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利益冲突性,公众之间也存在利益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权力对环境事务实行决策是不明智的。在西方,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进程是与环境运动不可分割的,环境法的发展史正是公众参与制度不断深化的历程。就环境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199页,商务印书馆,1985。23工具理性一方面是指法律的规定、原则和体系符合严密的逻辑,另一方面则是指司法程序的理性化,其根本目的在于使法律成为一种具有可预测性、可计算性的制度秩序。24价值理性是一种对主观判定的某种终极价值的信仰,在此信仰之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认为是从终极价值公理演绎出来的,其内容是对价值基本原则的阐释。25李挚萍在《20世纪政府环境管制的三个演进时代》一文中,将环境管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代为政府的全面介入,强制性手段绝对主导;第二代环境管制是引入市场机制,注重管制成本和效率;第三代环境管制是倡导广泛参与、共同合作和手段多元化。但我们在此所指出的环境治理,便是李挚萍所指出的环境管制发展的第三阶段,由公众的广泛参与为导向的。“管制”更强调的行政力量的“命令-控制”,治理强调手段的多元化,并不是政府一家之责。26学界通常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环境法称为“第一代环境法”,认为其核心是污染法和资源利用法,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后果的消极防范,是反应性的法律和政策体系;而将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后的环境法称为“第二代环境法”。黎莲卿的《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对此有详述。27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39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3\n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保护而言,不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单枪匹马与企业的被动接受,也不是末端治理与事后追究,而必须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广泛合作,是地方社群环境自制能力的培养与发挥,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环28保企业、民间团体、地方社群自治体、公民个人等多元智力主体的互助,是多元方式的结合。公众参与可以改变官僚封闭系统决策方式,确保公共政策的应然价值取向,实现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引入公众参与的机制,就是要将这种自上而下的状态变革成为一种自下而上的草根式的推动,可将环境法“内化”,在本土环境中更有效地运行,不仅是民主的体现也是让环境制度根植入中国土壤的良好途径。中国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千差万别,这就意味着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复杂性。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一是可以倾听民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因地制宜”的法律法规;二是可以使得环境信息公开、通畅,进而使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环境决策容易获得认同、支持和理解,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同时还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发泄出民众的不满情绪,并通过调节,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可以更好地进行环境决策与执法的监督。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国家在对环境资源进行控制与分配中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要想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符合民心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根本出路在于实现公众对环境问题及其解决的全方位、全过程的了解、监督与参与。四是可以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将公民作为环境保护的新兴力量,自下而上地推进环境法的发展。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导致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都比较单薄,环境保护意识的总体水平偏低,公众参与可以促使公民不断探寻环境知识,公众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环境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环境意识提升了也便愿意更为积极地投入到公众参与的进程中。在实践中,《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已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仍属于有原则无制度的阶段。公众参与是复杂的,大多数行政机关是不喜欢公众参与的。所以政府对公众参与29的态度会是形式上设立,但实际上采取了很多限制措施。不扭转这种格局,环境法治的发展将会非常艰难与缓慢。现在的一些环保组织,虽然其在合法地位、经费的筹集、环境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还受到诸多限制,但已可以作为中国向西方敞开的一扇窗户,可透过一些先进理念的阳光。总而言之,公众参与从形式走向真正的实践,才是环境法治发展有力的助推手。三、对一种可能性的讨论:法律精神的引入与法律信仰之培育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让很多中外学者奉为圭臬。这种信仰地情怀可以让人自觉自愿地皈依法律,遵从法律,并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与权益斗争。但纵观历史,中国传统社会中鲜有法律悍然不动的崇高地位,更无法谈及对于法律信仰的构建,正如梁治平所认为的,“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法律,30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之传统文化格格不入。”法律缺失了威严,公民守法也就无从谈起。我们认为,环境法因其学科的特殊性和领域的交融性,使得承载培育法律信仰的功能成为了可能。之前所提及的法律趋同化更可以加速这个进程,因为“法律趋同化还表现为条约、法案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共通,法律原则的趋近,法律适用31于执行机制方面的相似性等。”即环境法治在发展过程中的趋同化会促进中国与西方环境法律精神的趋同化。但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建立在环境法制的完备,理性法的普遍实施和公众法律意识的充分拓展的基础上的。在这些假设前提成立的基础上,比较环境法将进一步推进这个培育公众法律信仰的进程。(一)西方环境法律精神的引入与环境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环境法对中国环境法治的高阶功能是培育环境法律信仰,这种信仰的培育的功能是建立在多种变量达到某种标准时才能够产生。但是在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过程中,比较环境法在推进环境法律精神和法律文明的发展,让环境法的发展更能“以人为本”。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中国环境法在发展初建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基础之上的。在自然资源方面强调的是开发利用,即使是法律规定了对自然资源加以保护也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在污染防治28钭晓东:《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276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29汪劲:《环境法治的中国路径:反思与探索》,13-14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30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代译序)》,载伯尔曼:《法律与宗教》,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1参见公丕祥:《法理学》,56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4\n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法方面,反映出的是被动治理和事后补救的特点。这种强调自然资源的功用性和实用性的伦理观最终会导致生态危机,历史也证明了此种环境伦理指导下的环境法发展相对而言简单、粗暴,并不能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并不能预防风险,而且会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相互对立。于是,环境伦理经过一系列的发展之后转向了和谐自然观,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强调环境自身价值的新的环境伦理观。新的和谐自然观在方法论上弃绝了主体、客体二分法的分析实证主义分类方法,32相反,它采用了生态系统和整体主义的方法,并认为,人类在本质上是作为一个物种而存在的。中国环境法2000年以后的发展深受此种伦理观的影响,开始关注环境本身的价值所在,改被动为主动,开始关注风险预防。这种转变从《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制定,2008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等几部法律中均可得到体现。值得一提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并非是西方学者第一次提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可以寻到其深厚的文化基础。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自然观”等,均体现出了中国传统中对待自然时所主张的亲和和共生的态度。中国环境法中环境伦理的转变,实际上也是对传统文化的纵向继承与发展,这更有利于中国的环境伦理从外生走向内生。2.环境正义与可持续发展西方环境法的发展是伴随着环境运动风风火火开展起来的。“环境正义”既是一种社会运动也成为了一种哲学伦理。环境正义的问题涉及到了人权、分配正义、惩罚正义、环境民主等多个方面。中国环境法的发展虽然没有声势浩大的环境运动相随,但由于比较环境法的存在,“环境正义”的理论和法律精神也快速渗透到学界。另外一个影响中国环境立法的重要思想就是“可持续发展”理念。《我们共同的未来》是这样定义可持续发展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不否定发展的意义,其核心主旨仍是“发展”,鼓励经济增长,只是对“发展”的概念产生了变化,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发展不仅强调经济增长的数量,还要强调经济增长的质量,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才是可持续的。所以,改变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从而减少每单位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压力,使得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超过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才能达到社会的全面进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让企业与居民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从对抗走向了合作,协调了国家、地方团体、企业与公众之间的环境保护责任,让环境保护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扩展。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环境正义的伦理也是相辅相成的,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的问题都贯穿于这两种理念内,对中国环境法治的立法思想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思路。3.环境人权的理论发展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公民对于生存环境的质量需求在很长一段实践内并不高,再加上环境问题的迟缓性和潜伏性,环境知情权的闭塞性,公民对自己环境权益的诉求长期处在较低的水平线上。这是个“生存”与“发展”之间的问题,同时也是环境权利意识淡薄的问题。学者们通过比较环境法的路径,将“环境权”引入中国,并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探讨。蔡守秋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周训芳认为环境权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吕忠梅认为环境权应“私权化”,陈泉生认为环境权理论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理论,徐祥民认为环境权是一种“义务先定论”。这些观点和探讨虽然不一定为立法者所采纳,但已将关注弱势群体、关注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关注“人”的这些思维方式和理念引进了。现在讨论最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立和环境法庭的建立等思路,都与中国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不无关联。(二)环境法承载法律信仰培育功能的可能性1.环境法对正义的执着追寻:法律信仰培育的价值基础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博爱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是亘古不变、万古长青的。关乎人类生存与尊严的问题,是认识生活本身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人间秩序的固有品质。这些最为基础的价值理念承载着人类发展史的命脉,勾画着历史长河中的波澜壮阔。人类对这些真理的追求是超验的信仰,是人类文明中最为经典的部分,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文明所在。一切法制和法意均源于生活本身,法律中公平正义这些人文价值追求,源于千百年来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最精华的部分,也源于生活本身,所以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仰成为了可能。环境法正是基于生活本身,承载起了对正义追寻的文化要义。32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25\n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环境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正是对矫正正义的实践,所努力的方向正是“尽量增加处境最不利的阶层的机会,尽量增加最贫穷阶级的财富。”通过保障国家的倾斜保护、补偿等方式,力图矫正利益的失衡状态,进而增进社会的福祉。环境法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不仅将目光放在了当代人之间的公平问题上,还将当代人与未来人类的利益作了平衡。这些对公平正义的追寻皆是与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源于生活的公平正义。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成为了制约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中国13亿人口的辽阔大国,拥有了9亿多的农民阶层。相对于城市人口而言,农民相对处于弱势,与其生活绑定的便是他们脚下的一亩三分地。所以,对资源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对利益损失的补偿,在中国的土地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环境法承载的不仅是城市人幸福生活,更是作为中国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的健康有序的生活。由此意义而言,环境法对正义的追寻也是对权益的倾斜保护的价值理念将深入人心。2.环境法对利益的普遍维护:法律信仰培育的社会基础人类生活在地球上不可能脱离环境而生活,亦不可能抛开资源而生存。无论是水、氧气、食物、土地,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但这些物质由于其公共性特征变得易受损。从斯德哥尔摩会议到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从京都时代的发展到德班会议的探索,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大气污染和“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壤退化、土地荒漠化的扩大、水体污染和水资源危机、矿产资源短缺、生物物种急剧减少等各类问题将全人类的利益维系在一起,成为了人类普遍关注的问题。环境法旨在环境污染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进程,维护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环境法的建立与发展,维护的是人类普遍的利益,关注的是普遍性问题,这使得环境法在发展过程中得到社会的积极响应和认可、支持成为了可能。另外一方面,环境法一直在为在人类可以过上更为幸福的生活而努力着。人首先要拥有安全、稳定的生活,才会有更高价值的发展追求。环境法在发展初期正是基于这种社会需求,进行末端处理的污染治理,期冀提供给人们安全、稳定的生活。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环境法开始关注更多的民生需求,开始关注公民的健康和幸福生活,而今,环境法关注的是文化主义的环境保护,增加了人类对于人文精神需求的追求。由此可见,怎样可以让人类获得更加美好,更有尊严,是环境法一直努力和探索的方向。这也是最能打动公众,让公众对法律产生信赖之情的关键所在。再次,环境法所维护的利益并不是一种对抗的状态。无论是经济发展的利益还是环境保护,都是为了改善人类的生活而进行,同质同源,并非对抗的存在,而是一个优位选择的问题。这就使得所有人都可以在环境法中找到维护他们权利的角度,也就均会对环境法产生依赖之情。3.环境法的互助共赢性:法律信仰培育的制度基础法律信仰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土壤上的,法律精神从国家权威走向个人自由,才能让公众自觉自愿地去遵从法律,信任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环境法生而为民主国家而生,环境治理制度的内核即为民主法治光辉下的公众参与。环境法的兴起肇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是随着西方大工业时代的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而产生的。民间团体和公众对环境权利维护的意识觉醒好环境运动倡导“自下而上”地推动着环境法的发展。西方环境法的发展在这个层面上看显得更加“亲民”。实际上,公众参与的机制已经成为了环境治理制度的内核。环境主体的有限理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效应、环保的正外部效应、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资源无市场和垄断、环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对称性、资源无市场和垄断、资源产权的不安全、交易费用的存在、政府决策不当与监管的不力等诸多因素,导[25]33致了环境保护中的市场与政府的失灵。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失败,产生了环境善治的要求,公众便参与到了环境保护与资源分享的过程当中,国家与市民社会开始进行广泛合作,市民社会的力量在这样的环境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国家和社会在理想化的环境善治的状况下良性互动,不论是“自上而下”的管制还是“自下而上”的推进都变成了合理的连接。另外,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变幻莫测导致了环境规则往往产生滞后性,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也使得很多法律条文不合目的,民间力量的参就可以让“地方性的知识”清晰起来,于是公众参与被广泛应用。回归到中国的国情,法治建设正处于步履维艰的状态,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是法学家们心心念念的问题。环境法的这种以公众参与为内核的制度,可以使得公众的权利被合理地表达,国家权力的行使得到有效的制约,让社会走向开放、民主与自由。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可以促使公33钭晓东:《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24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26\n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众对政府增加信任,对环境政策会更加信任,对立法的目的、意义更加清晰,也就有了培育法律信仰的空间。4.环境法渗透日常生活:法律信仰培育的路径可能在日常生活中的绝大部分情况下,人们不是依靠法律或者政策这类外在的国家正是规范来行为,人们没有如此强大的掌握信息的能力。支撑起日常行为的是大量的习惯风俗惯例晋级。这些非正式的规范是由社会内部交往、活动演化产生,而非一种预先精心设计的结果。所以人们在成长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化的进行就能掌握这些规范,在无需进行收益成本计算,目的手段考量的情况下就[26]34能按照它们进行行为,维持社会的基本运作和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求。环境法正是可以将行为规范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部门。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是渗透在人们的日常行为当中的,特别是环境保护从生产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后,人们日常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成为环境保护的行为。如“低碳经济”“绿色消费”等概念,是和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所以,环境保护的开展与环境法的施行可以深入影响到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这让法律脱下了神圣的外衣,成为了一种意识导向,让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受到环境法的影响,最终让法律信仰的成就成为可能。四、结语由于中国环境法发展的“外生性”与“后生性”,比较环境法一直贯穿于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并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比较环境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将进一步促使各国环境法走向“同质化”,但是各国的法律均有自己的“品格”,在追求先进法律制度移植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各国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将制度真正植入社会中,这样才能真正地承载起文化要义,将先进的理念与法治精神渗透进社会。34王启梁:《法律能被信仰吗(代序)》,载《/张永和.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3页,法律出版社,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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