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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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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考情分析]非重点章,题型为客观题,分值在1-2分。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和税收的关系: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 2.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二)有别与社会再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 1.分配主体: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一般分配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 2.分配依据: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分配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三)税收的“三性”:强制性(保证)、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税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特点: 1.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没规定权利,而是权利是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2.综合性法规。 【典型例题】下列关于税收和税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 A.税法是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B.税收是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 C.税收的分配依据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n D.税法是授权性法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A、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C、税收的分配依据是凭借政治权利的分配;D、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二、税法的功能:(了解)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2.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宪法是制定税法和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②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③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一般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即便符合民法中的规定,但违反税法规定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对该交易做出调整, 4.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二者对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违反税法不一定是犯罪。 5.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 ①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n ②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③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④对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区别 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不具备的; ②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③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重点内容法定原则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原则。要件法定指课税要素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与特别优惠。 【典型例题】对税法执法中收到的不公正待遇,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制度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体现了税收的()原则。A.公平主义B.法律主义C.实质课税D.法律优位『正确答案』A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n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可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典型例题】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A.法定原则B.公平原则C.效率原则D.实质课税原则 『正确答案』D法律优位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典型例题】下列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陈述错误的是()。A.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除普通法的适用B.随着特别法的规定,原有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D.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正确答案』B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典型例题】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某项偷税行为,在计算该企业应当补缴的税金时按原税法执行,该处理遵循了()原则。A.新法优于旧法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正确答案』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典型例题】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A.新法优于旧法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C.程序优于实体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正确答案』C 【2010年考题】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n A.新法优予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B.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C.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D.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正确答案』ABCD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确定原则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2010年考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n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选项D,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总则 (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概念] ①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②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不同税种名称。 [相关概念] 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 A.价值形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如增值税。 B.物理形态(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如车船税。\n (四)税目: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并非所有税种都规定税目。 (五)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形式: (1)比例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分类: a.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b.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又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如消费税),行业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c.幅度比例税率(如娱乐业营业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分为全额、超额和超率累进税率。级数课税对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231500元以下(含)1500-4500(含)4500-9000(含)3%10%20%0105? 假如课税对象的金额为1800元。则: A.全额累进:应纳税额=1800×10%=180(元) B.超额累进:应纳税额=1500×3%+(1800-1500)×10%=75(元)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为速算扣除数。180-75=105(元) 简化计算,应纳税额=1800×10%-105=75(元)\n 【典型例题1】假设上述金额为8000元。 超额累进:应纳税额=1500×3%+(4500-1500)×10%+(8000-4500)×20%=1045(元) 全额累进:应纳税额=8000×20%=1600(元) 速算扣除数=555 (3)定额税率: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六)纳税环节 (七)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相关概念] 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 ②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纳税义务的时间。分为按期和按次两种。 ③缴库期限: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入库的期限。滞纳金从该期限满后的次日算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概述:通过概念要求知道税收立法包括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法的活动。 (一)我国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n (二)我国的税收立法及税法调整 1.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主要内容表现形式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仅次于宪法,税法中最高级次。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①《企业所得税法》②《个人所得税法》③《税收征收管理法》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①《增值税暂行条例》②《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全国普遍适用。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仅限海南、民族自治地区税收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有权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②《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知识链接】本章第五节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1)全国性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利;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 (5)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n (6)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规定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7)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种的解释权、制定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 2.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国务院提交议案,人大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发布实施;税收法律由主席发布实施。) 【典型例题1】税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制度。有关税收法律立法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必须经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 B.交由国务院审议 C.税收法律案的通过采取表决方式进行 D.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公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A.必须经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法律案;B.交由人大审议;D.由主席签署公布。 【典型例题2】下列关于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税收规章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正确答案』BC\n 『答案解析』A.《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税收法规;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典型例题3】(2011年考题)下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B属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C属于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1.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和复合型税制。 2.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补充性法规)四个层次。大多数国家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括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税法属于这种情况。 二、税法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主要内容表现形式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税收基本法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我国目前没有税收普通法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的功能作用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n《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征税对象流转税税法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税法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税法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税法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特定目的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及暂缓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 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 外国制定的税收制度 [相关概念] 1.间接税: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负担的税种。 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直接税: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例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的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规定执行。第五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n 一、税收管理体制概念: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立法权:(第三节已介绍) 三、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利。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税务管理权。 主要熟悉:税款征收管理权,其他略。 1.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①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②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 ④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⑤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2.税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设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征收机关征收的税种国税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等。地税系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地方财政部门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海关系统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和消费税。\n 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②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⑥证券交易印花税 【典型例题】下列税种中,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车辆购置税 D.资源税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资源税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第二章 增值税法 [考情分析]增值税是重要的一章,分值在10-15分之间。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综合题中既可单独出题,也可与其他税种结合出题。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n 注意: ①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②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③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谁开票谁为纳税人,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融资租赁业务(看主体,看权属)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n (8)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9)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11)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1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4)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5)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7)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n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1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0)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 A.纳税人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软件培训费收入 B.纳税人委托开发的委托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所得的收入 C.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D.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图书取得的收入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B,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选项C,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收入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B.纳税人随同软件产品销售一并收取的维护费应征收增值税 C.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纳税人按期收取的维护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D.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且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其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正确答案』BCD\n 『答案解析』选项A纳税人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应征收收营业税。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新增)“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当向所在地纳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若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应区别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④至⑧简单的说:问来源看去向。\n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销售代销货物,属于视同销售;选项B、C、D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例题·综合题](节选)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将10标准箱自产的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问:视同销售卷烟的增值税销售项税额?(答案略) 需要考生判断该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后作出计算。 (2)混合销售和(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后见第六节。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n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有( )。 A.代理人 B.银行 C.购买者 D.境外单位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小规模纳税人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2.其他纳税人:80万元(含)以下的;3.个人;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资格1.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a.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c.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标准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程序1.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或同级别税务分局;2.主动报表:40天报申请表;被动报表:10天;税务机关认定:20天;3.达标未报送: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n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5.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管理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3个月)2.偷(10%,10万元以上的)、骗、虚开等的纳税人。(6个月)3.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4.发票管理:限额(小型商贸10万,其他据实重新核定)、限量(25份)、补差、预缴(3%)抵减第三节 税率和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二、低税率(列举法)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不含农机零件)、农膜; 5.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注意:(1)农产品强调的是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2)①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②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③橄榄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n ④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⑤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⑥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四、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其他相关规定: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相关政策: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指进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来水。依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n (2)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销售下列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符合增值税有关政策的有( )。 A.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B.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D.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选项C,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选项D,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无减半规定。\n [例题·多选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A.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和石料 B.自来水 C.寄售商店代销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D.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C、D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税。第四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导入案例]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自产的螺纹钢2吨,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成本8600元。 2.将外购的螺纹钢2吨,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成本8600元。 3.将自产的螺纹钢2吨,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1万元,本月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2月10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0.4万元。题号是否需要确认销售税确认时间计算1自产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有同类按同类,无同类按组成计税价格2外购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不确认销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 --------3分期付款销售,属于销售,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本月确认:1×60%×17%;下月确认:1×40%×17%\n (一)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⑤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折扣销售:同票(金额栏)折扣后的余额;不同票全额销售折扣:全额销售折让: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以旧换新:非金银首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以物易物: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n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A: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B: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1.价外费用和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换算的税率为货物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时不涉及换算的问题。 [例题·单选题]2011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11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元。 A.11900 B.12117.95 C.12335.90 D.12553.8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增值税销项税=(50000+3000÷1.17+23400÷1.17)×17%=12335.90(元) [例题·单选题]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销售化工产品取得含税销售额793.26万元,为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21万元,约定3个月内返还;当月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押金1.3万元。该企业2011年7月上述业务计税销售额为( )万元。\n A.679.11 B.691 C.692.11 D.794.5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非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时并入销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793.26+1.3)/(1+17%)=679.11(万元)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导入案例]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螺纹钢2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700元,将其中的10%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其余供生产使用。 2.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上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万元。题号是否可以抵扣计算1购进的用于生产的90%可以扣,其余10%,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扣除!进项税=1700×90%2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上月已经确定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进项税转=30000×17%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进项税=买价×13%;烟叶:进项税=收购价款×(1+10%)×(1+20%)×13%运输费用: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开票之日起180日内申报抵扣)①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配比)\n1.票不合规不得抵扣。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6.2-5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7.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B.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选项B、C、D均属于视同销售,涉及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例题·单选题]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份同时生产免税甲产品和应税乙产品,本期负担外购燃料柴油50吨,已知该批柴油外购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7300元,税额为14841元,当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总额为250000元,其中甲产品收入100000元,已知乙产品适用13%税率,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 A.17659元 B.13563.6元 C.4659元 D.10595.4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当月应纳增值税=(250000-100000)×13%-(14841-14841×100000÷250000)=10595.4(元)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第十节: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一般规定:\n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示: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确认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是一致的,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但会对收到发票的纳税人产生影响:普通票,不可抵扣;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新增)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发票名称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②认证通过的的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海关完税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1.凭票:转出额=原材料成本×不得抵扣的比例×税率2.计算抵扣:转出额=[计入材料(货物)的成本÷(1-13%、7%的扣除率)]×不得抵扣的比例扣除率3.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n (三)对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外商投资者开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请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1+0.21=5.31(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取得实际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该企业2011年3月应纳增值税()万元。 A.28.849 B.24.272 C.28.9 D.24.32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取得实际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抵顶了收入,所以,收入应该是还要加上6万元。应纳增值税=300×50%×17%+(228+6)÷(1+17%)×17%-30.6-0.051=28.849(万元) [例题·计算题]以下是多个问题的精华摘要,请逐一分析各业务的处理。 (1)外购低值易耗品15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550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 (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价款40000元(无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40000×13%=5200(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60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n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4)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80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价税合计收入40000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销项税额=280000×17%+40000÷(1+17%)×17%=53411.97(元) (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次月10日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l00万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 (6)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销项税额=[(228+6)/(1+17%)]×17%=34(万元) (7)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成本4万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税额转出=4×17%=0.68(万元) (8)本月将原材料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价款86000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转出=86000×17%=14620(元) (9)公司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价款49000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转出=49000×17%=8330(元) (10)销售商品2000台,每台不含税价为5000元/台,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5%的销售折扣。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销项税额=2000×5000×17%=1700000(元) (11)发货给外省分支机构200台,用于销售,并支付发货运费等费用1000元,其中,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600元,建设基金l00元,装卸费100元,保险费100元,保管费100元(该货物的同类售价为5000元/台)。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视同销售销项税额=200×5000×17%=170000(元)\n 进项税额为=(600+100)×7%=49(元) (12)向全国第九届冬季运动会赠送电视机20台(电视机对外销售不含税价为5000元/台)。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视同销售=20×5000×17%=17000(元) (13)将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用于对甲企业投资,该设备于2010年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原值400000元,已提折旧32000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以净值为销售额。销项税额=(400000-32000)×17%=62560(元) (14)销售货物,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税额=12000×7%=840(元) (15)委托外单位加工产品,企业收回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税额=5100(元) (16)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运费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销项税额=585000÷(1+17%)×17%=85000(元) 进项税额=(76500+22500×7%)×80%=62460(元) (17)本月生产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18)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n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7200-8059.50=19140.5(元) (19)销售产品,每件售价23.4元(含税价),零售50件;批发800件,实行七折优惠,开票时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了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并规定5天之内付款再给5%折扣,购货方如期付款。 『正确答案』【税务处理】销项税额=23.4÷1.17×50×17%+23.4÷(1+17%)×800×70%×17%=2074(元)【本节总结】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l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运费发票。\n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元) 进项税额=120000×13%+5100+12000×7%=2154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4200-21540=22660(元)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500元,取得运费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585000÷(1+17%)×17%=85000(元) 进项税额=(76500+22500×7%)×80%=6246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5000-62460=22540(元)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7200-8059.50=19140.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1977-19140.5=12836.5(元) (4)销售使用过的一台机器(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额32440元。 『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税额=32440÷(1+4%)×4%÷2=623.85(元) (5)当月发生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逾期押金收入l2870元。 『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税额=12870÷(1+17%)×17%=1870(元) 该企业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2660+22540+12836.5+623.85+1870=60530.35(元) [例题·计算题]A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与B商贸公司(本题下称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n (1)A企业从B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l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 『正确答案』A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 (2)B公司从A企业购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B公司以销货款抵顶应付A企业的货款和税款后,实付购货款90万元、增值税l5.3万元。 『正确答案』A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45.9万元 B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45.9万元 (3)A企业为B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C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C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A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9.36+2.34)÷(1+17%)×17%=1.7(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0.34(万元) B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普通发票=0(万元) (4)B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正确答案』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35.03÷1.13×13%=4.03(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0×13%+3×7%)×(1-40%)=2.466(万元) (5)B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正确答案』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298.35÷(1+17%)×17%=43.35(万元)第五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n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 【例题·单选题】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7月取得含税销售额5800元,当月进货3000元。2011年7月该商店应纳增值税( )元。 A.168.93 B.223.08 C.406.84 D.842.74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增值税税额=5800÷(1+3%)×3%=168.93(元)第六节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经营行为税务处理兼营行为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如何交税:(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交哪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考题·单选题】(2006年)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建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正确答案』C\n 『答案解析』选项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选项B,汽车建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属于混合销售;选项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缴纳营业税。 二、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理解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第七节 进口货物征税 一、征税范围: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 1.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税,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2)进口环节在海关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海关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五、税收管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n 【例题·计算题】某商场10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40万元,另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计算该批货物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 『正确答案』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40+20=6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60+9=69(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69×17%=11.73(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6-11.73=1.87(万元)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和适用范围:免并退、只免不退、不免不退。详见教材 【例题·单选题】下列出口货物,符合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 A.加工企业对来料加工后又复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外资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D都是只免不退。\n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了解):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等 三、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生产企业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无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n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减第四步=免抵税额。【例题·计算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11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正确答案』(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2.当期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计算过程依然为五步,不同的是第一步和第三步需要做一个修正,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修正的剔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公式同上 第三步修正的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同上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同上\n 【例题·计算题】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11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正确答案』(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200-100)×(17%-13%)=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 (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200-100)×13%=13(万元) (4)应退税额=13(万元) (5)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6)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2步大于3步,2-3即可)。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退税税率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n 【例题·计算题】某进出口公司2011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布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10000元(退税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退税税率17%),计算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正确答案』该企业的应退税额=10000×13%+2000×17%=1640(元) 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了解)第九节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仪器、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n 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5.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n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四、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三)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4节已讲) 二、纳税期限:\n (一)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各自所在地;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固定业户到外县(市):有证明的,机构所在地;未开具证明的,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未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纳税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补征税款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 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联次: 基本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限额管理: 1.最高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省级批。 2.初始发行:税务登记代码信息变化应申请注销发行,其余6项申请变更发行。 三、领购范围: 1.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领购\n 2.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详见教材 四、开具范围: 1.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开具要求: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了解)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分清不得作为进行税额抵扣和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详见教材 2.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详见教材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八、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并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章总结】 1.征税范围和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n 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5.进口货物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出口货物退(免)税; 7.征收管理; 8.税收优惠; 9.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节,分值在10左右。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费用。 2.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 区别: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 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n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范围: ①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②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计税依据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③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n ④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卷烟批发环节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C,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品;选项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共14个税目烟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回购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同时符合下述两个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不分开核算的,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征收消费税(每吨250元)\n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税率,无法确认原料的,按照粮食白酒税率征税;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外购白酒加工出售的,按外购的白酒所用原料适用税率,无法确认的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外购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薯类白酒税率征税化妆品包括美容、修饰类(香水、香水精、蓝眼油等),高档护肤类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人造宝石等制作的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税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税成品油:包括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含生物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七个子目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小汽车包括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最多9座)及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改装车: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改的属于乘用车;大于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改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车身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征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税摩托车: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以及高尔夫球的杆头、杆身和握把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二、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用两种形式: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特殊:对卷烟、白酒计税方法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n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包装物的问题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别,对消费税而言不包括啤酒、黄酒,因为他是从量的问题,押金没影响) 4.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n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白酒、卷烟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算)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1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1.54万元 B.1.8万元 C.1.98万元 D.2.32万元 『正确答案』C\n 『答案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77.22÷1.17×3%=1.98(万元)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50+4.68÷(1+17%)=5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4×30%=16.2(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n 【例题·计算题】某啤酒厂2012年4月份销售乙类啤酒10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计算4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1)销售乙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20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000×220=220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2)应纳税额=50×2000×0.00005+200×20%=4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n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啤酒厂,自己喝了10吨,无同类价格,每吨成本2800元(出厂价格预计大于3000元/吨)。 『正确答案』消费税=10×250=2500(元) 增值税=[10×2800×(1+10%)+2500]×17%=5661(元) 3.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 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计算题】粮食白酒厂,自己喝了1000公斤,无同类价格,每公斤成本2元。 『正确答案』从量消费税=2000斤×0.5=1000(元) 从价消费税=[1000×2×(1+10%)+1000]/(1-20%)×20%=800(元) 增值税=[1000×2×(1+10%)+1000]/(1-20%)×17%=680(元)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n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 A.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B.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n 【例题·计算题】某鞭炮企业2012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鞭炮企业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正确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0×15%=12(万元)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例题·简答题】某商贸公司,2012年5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为10%。请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 应缴消费税=120×10%=12(万元)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掌握)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n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在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外,成品油要分清子目(不包括汽油、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石脑油除外)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区别:增值税,购入就能抵扣进项税;消费税:先购入,领用时再扣减 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适用税率或者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 3.特别说明: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n 【例题·计算题】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3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请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50+500-30=520(万元) (3)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20×30%=156(万元)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与外购11种应税消费品原理一致,以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某酒厂2011年4月购进酒精(酒精所用原料为粮食),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生产领用其中的70%用于生产A酒;本月销售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并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该酒厂2011年4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A.8.25 B.10 C.9.05 D.10.8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40+4.68/(1+17%)]×20%+(20×2000×0.5)/10000=10.8(万元) 【例题·单选题】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 )。 A.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 B.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勾兑白酒\n C.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油 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用于生产汽车轮胎才能扣除;选项B和C,不属于可以扣除11项的范围。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熟悉)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个人的,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地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5.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例题·计算题】某市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白酒,2012年1月经营情况如下:\n (1)从某酒厂购进60吨食用酒精,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1.40万元;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600000斤,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装卸费0.5万元,运输途中损失6000斤(管理不善造成);购入生产用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从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0.09万元。 进项税=(30×13%+2×7%)÷600000×(600000-6000)+1.3+4×7%+0.09=5.67(万元) (2)销售瓶装粮食白酒20000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31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51万元;销售散装薯类白酒20000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4.57万元;向当地白酒节捐赠特制粮食白酒500斤; 用5吨特制粮食白酒与供货方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该特制粮食白酒按平均售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20万元,供货方开具了税款为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厂开具了税款为3.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制粮食白酒最高售价25元/斤,平均售价22元/斤(售价为不含税价格)。 销项税=[31+3.51÷1.17+24.57÷1.17+500×22÷10000]×17%+3.74=13.28(万元) 进项税额=3.4(万元) 应纳消费税=[31+3.51÷1.17+24.57÷1.17+(500×22+5×2000×25)÷10000]×20%+(20000+20000+500+5×2000)×0.5÷10000=18.75(万元) (3)将试制的新型号干红酒10000斤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价1.4万元,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项税=1.4×(1+5%)÷(1-10%)×17%=0.28(万元) 应纳消费税=1.4×(1+5%)÷(1-10%)×10%=0.16(万元) (4)受托为某县城甲企业加工酒精4吨,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9万元,酒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加工费0.5万元、增值税0.085万元。 销项税=0.085(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9+0.5)÷(1-5%)×5%×(1+7%+3%)=0.55(万元) 有关票据均在当月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并抵扣,支付的运输费用均取得合法货运发票。相关成本利润率: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 【本章总结】\n 1.征税范围;2.税目与税率;3.计税依据;4.应纳税额的计算;5.征收管理。第四章 营业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分值在5-10分之间。 [预备知识]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劳务. 2.营业税的应税资产是有形动产(征增值税)以外的资产,也就是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3.增值税为价外税,而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税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行为的含义: 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9大类劳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简单的说就是看标的物)\n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①铁路运输部门的纳税人:各自的管理机构 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和增值税的规定不同: 增值税规定:承租人和承包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④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交通运输业(3%) 1.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注意以下6点: ①其中陆路运输注意包括缆车运输和索道运输。(但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办法征税。 ③与航空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④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劳务活动,均属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⑤对远洋运输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远洋运输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n ⑥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提供交通劳务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营业额=全程运费-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 ②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 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③新增:自2011年9月26日起,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单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记忆小贴士】纳税人只对由其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纳税。“干多少活,拿多少钱,交多少税” 【典型例题4-1】 某运输公司3月份取得运营收入400万元,另取得联运收入200万元,其中支付给其他承运单位承运费100万元,已知交通运输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万元。 A.3 B.12 C.15 D.1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额=(400+200-100)×3%=15(万元)\n 二、建筑业(3%): 1.税目: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①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爆破、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属于“建筑业”等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范畴。其他的税目内容(略) ②自建行为的纳税规定总结如下: A.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B.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含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交两道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C.自建后出租按“服务业”交营业税,但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D.自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分别交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2.计税依据: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工程分包给他单位的: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付给分包人价款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典型例题4-2】 2011年9月,某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一项安装工程,竣工后共取得工程价款100万元。其中,在施工期间发生劳动保护费5万元,临时施工费3万元,支付职工工资、奖金25万元,购买建筑材料等支出40万元。另外,还向发包单位收取抢工费2万元,获得提前竣工奖3万元。计算该企业9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答案解析』该企业9月份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100+2+3=105(万元) 【典型例题4-3】 某施工企业2011年自建一幢宿舍,其中一部分已竣工销售。已竣工销售的宿舍楼建筑安装成本为1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成本利润率为5%,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率为5%)请计算该公司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n 『答案解析』 (1)自行建造行为交营业税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100×(1+5%)÷(1-3%)=108.2(万元) 按建筑业应纳营业税=108.2×3%=3.2(万元) (2)销售宿舍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 (3)应纳营业税总额=3.2+7.5=10.7(万元) 【典型例题4-4】 A建筑公司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企业资质,该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9000元(其中安装的设备价款为3000万元,建设方提供设备),同时提供建筑材料1000万元。A公司将15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支付给A公司材料差价款600万元,提前竣工奖150万元。请计算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额=(9000+1000-3000-1500+600+150)×3%=187.5(万元) 三、金融保险业(5%): 1.税目:金融业包括: ①包括贴现、押汇方式和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都属于贷款业务。 ②融资租赁业务。 ③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④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⑤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2.计税依据:\n (1)金融业: ①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②融资租赁: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③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税费,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红利收入)。 注意:同大类不同品种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正负差,同一纳税期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以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未仍出现负差的,不得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收入(全部收入-支付给委托方的价款)。 (2)保险业: ①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 ②储金业务:储金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一年定期利率÷12 ③无赔偿奖励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征税。 注意:外币折算金融业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的基准汇率折算,保险业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 天的基准汇率折算。 【知识链接】 ①存款、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特指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但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要征税。 ③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征税。 ④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n ⑤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典型例题4-5】 下列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一般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 B.转让债券的计税依据为卖出债券的全部收入 C.金融中间业务的计税依据为佣金的全部收入 D.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一般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选项B,转让债券的计税依据为卖出价-买入价,按差额征税;选项D,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依据为向其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典型例题4-6】 某银行2011年第二季度买卖企业债券出现负差55万元;第三季度购买企业债券共支付564万元,其中包括各种税费0.7万元;第三季度转让企业债券取得收入690万元,在转让企业债券过程中,支付各种税费1.1万元。该银行第三季度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 )万元。 A.3.55 B.3.53 C.3.59 D.6.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该银行第三季度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税额=[690-(564-0.7)-55]×5%=3.59(万元)\n 【典型例题4-7】 某市商业银行2011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取得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 (2)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100万元,债券的买入价为900万元。 (3)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15万元。 (4)吸收居民存款500万元。已知:金融业适用的营业税税额为5%。 要求:计算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答案解析』(1)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600×5%=30(万元) (2)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 应纳税额=(1100-900)×5%=10(万元) (3)提供金融服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15×5%=0.75(万元) (4)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0+10+0.75=40.75(万元)四、邮电通信业(3%) 1.税目:包括邮政、电信及邮政、电信的相关业务。快递业务、邮政储蓄属于该税目。 2.计税依据: ①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 A.受理部门:全部价款-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 B.参与提供跨省业务部门: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n ②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典型例题4-8】 2011年7月,某地邮政局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传递函件收入9万元,电话、电传收入3万元,销售电信物品收入4万元,报刊发行收入5万元,邮务物品销售收入2万元,该邮政局7月份应缴纳由营业税额为多少万元。 『答案解析』应缴纳由营业税额=(9+3+4+5+2)×3%=0.69(万元)。 五、文化体育业(3%) 1.税目: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2.计税依据: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六、娱乐业(5%~20%) 1.税目: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2.计税依据: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 七、服务业(5%)\n 1.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①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属于服务业税目。 ②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彩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代销单位销售福彩的手续费收入征税。 ③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⑤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游船、观光电梯、观光车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⑥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税。 ⑦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⑧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⑨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税。 ⑩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新增知识点: A.纳税人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B.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2.计税依据: ①代理业: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②福利彩票代销机构:手续费收入。 ③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发布费。(但不得扣除制作费)\n ④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⑤旅游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旅游者的住宿、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其他接团企业的费用。 ⑥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⑦物业管理企业:全部收入-代业主支付的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气费及房租等费用。 ⑧无船承租业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海运费、报关、港杂、装卸等费用。 ⑨劳务公司:全部收入-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典型例题4-9】 2011年12月,某市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甲、乙两个假日旅游团。(1)甲团是由36人组成的境内旅游团。旅行社向每人收取4500元,旅游期间,旅行社为每人支付交通费1600元,住宿费400元,餐费300元,公园门票费600元。(2)乙团是由30人组成的境外旅游团。旅行社向每人收取6800元,在境外该团改由当地WT旅游公司接团,负责境外安排旅游。按协议支付该境外公司旅游费144000元。请计算该旅行社12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额。 『答案解析』甲团营业额=(4500-1600-400-300-600)*36=57600(元) 乙团营业额=6800×30-144000=60000(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额=(57600+60000)×5%=5880(元) 【典型例题4-10】 某广告经营公司某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18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广告制作费5万元,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3万元,收取广告赞助费1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 A.0.8万元 B.0.55万元 C.0.7万元 D.0.95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18+1-3)×5%=0.8(万元)八、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5%)\n 1.税目: (1)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著作权和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收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全部收入-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 (3)个人住房的销售(有变化): 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税; 超过5年:非普通住房: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税。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4)新增知识点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起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该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九、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第三节内容) 1.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同类价格或组成计税价):\n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通信工程营业额不包括安装设备的价值。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6.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该项目不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①发票; ②财政票据; ③签收单据,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典型例题4-11】 某运输公司2011年8月客运收入60万元、保价收入2万元;货运收入100万元、集装箱使用费3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0.234万元。该公司2005年8月应纳营业税( )万元。 A.4.8 B.4.95\n C.4.916 D.4.76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营业税=(60+2+100+3)×3%-0.234÷(1+17%)×17%=4.916(万元)十、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第四节内容) (一)-(三)兼营、混合的税务处理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地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n (1)核算: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2)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缴纳营业税。 5.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仅针对个人。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免征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减征或免征项目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n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 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为师生提供的公寓餐饮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 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1.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3.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15.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16.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17.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n 1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以下为新增内容: 1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2.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典型例题4-12】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营业税的是( )。 A.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 B.转让企业产权取得的收入 C.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D.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选项B,转让企业产权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选项C,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典型例题4-13】 下列各项收入中,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是( )。 A.个人转让著作权 B.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n C.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使用 D.咨询公司的技术咨询收入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C,必须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选项D,强调必须与技术转让相关的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六节 征税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只有运输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跨省承包工程、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电信、设计、工程监理、网络服务等,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n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本章总结】 1.税目与税率; 2.计税依据; 3.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4.税收优惠; 5.征收管理。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档 次纳税人所在地税 率\n1市区7%2县城、镇5%3不在市、县城、镇1% 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考题·单选题】(2011年)位于某市甲地板厂为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8月份进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800000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乙工厂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0000元。乙工厂11月份交付50%实本地板,12月份完工交付剩余部分。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乙工厂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A.1250元 B.1750元 C.2500元 D.350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0000+150000)÷(1-5%)×5%×5%÷2=1250(元)。第二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特别说明: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n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有( )。 A.偷逃营业税而被查补的税款 B.偷逃消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 C.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D.出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选项B不正确。 【例题·单选题】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 )。 A.1215100元 B.1216115元 C.1241200元 D.1256715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58+58×7%)×2=124.12(万元),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50×0.5‰=1.5515(万元)。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24.12+1.5515=125.6715(万元)=1256715(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n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考题·单选题】(2010年)位于市区的某内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内销与出口业务。2010年4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税额5万元。另外,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4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 A.2.8万元 B.3.15万元 C.4.6万元 D.6.09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城建税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应纳城建税=(40+5)×7%=3.15(万元) 【考题·多选题】(2008年)位于市区的某自营业出口生产企业,2010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收入80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4万元 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280万元 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8.52万元 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4万元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该企业应退的增值税额为280万元,免抵的增值税额=400-280=12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120×7%=8.4(万元);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20×3%=3.6(万元)。该企业转让自行开发技术获得的转让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所以也不需计算城建税。\n第三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考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 A.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时,应同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B.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应同时返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C.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D.纳税人延迟缴纳增值税而加收的滞纳金,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城建税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二、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随三税的征收而征收,因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与“三税”一致。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二)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n (三)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四)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个人,为户籍所在地 B.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为税款代收地 C.代扣代缴“三税”的个人,为税款代扣地 D.取得管道输油收入的单位,为管道机构所在地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同时缴纳城建税。 附: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比率为3%)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本章内容小结:第六章 关税法\n [考情分析]非重点章,分值在3分左右。每年直接考点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但在计算、综合题中涉及进出口业务的题型基本每年都有,成为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基础,很多题关税计算不准确,整道题的得分率就比较低。 第一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是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的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只对有形的货物征收,对无形的货品不征关税。 2.一般情况关境=国境,但有时二者是不一致的。(香港:关境小于国境,欧盟:关境大于国境)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典型例题-2002年考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关税法定纳税义务人的有( )。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B.进口货物的代理人 C.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D.出口货物的代理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口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了解)\n 二、税则归类(了解) 三、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了解) ①税率设置:自2002.1.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②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A.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B.复合税: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③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二)出口税率(了解) (三)税率的运用:(熟悉)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到达前先行申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补税和退税(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税率,特殊见表右)减免税后因情况改变需予补税的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税率分期支付租金租赁货物分期付税时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税率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经批准转内销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的税率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擅自转内销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暂时进口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的税率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n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的税率,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的税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按原进口之日税率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按查获日期的税率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 下列各项关于关税适用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口货物,按货物实际出口离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B.进口货物,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C.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按其申报暂时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D.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按海关确认的其实际走私进口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选项C,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选项D,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第三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原产地规定:“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n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①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B.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E.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 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F.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②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C.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典型例题1-2011年考题】 下列各项中,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 A.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B.由买方负担的境外包转材料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境外包转劳务费用\n D.由买方负担的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购货佣金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境外包装材料费用、劳务费用、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都是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 【典型例题2】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应征消费税货物一批,货物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为1410万元(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10万元,但不包括因使用该货物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50万元、向卖方支付的佣金15万元),另支付货物运抵我国上海港的运费、保险费等35万元。假设该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10%。 要求: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关税完税价格=1410+50+15-10+35=1500(万元) 关税=1500×20%=300(万元) (2)应纳消费税:计税价格=(1500+300)÷(1-10%)=2000(万元) 消费税=2000×10%=200(万元) (3)应纳增值税:计税价格=1500+300+200=2000(万元) 增值税=2000×17%=340(万元)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其他合理方法中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n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运往境外修理出境时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审查确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典型例题】某医院2009年以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购进了一台医疗仪器。2011年1月出现故障。运往英国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2011年5月,按海关规定的期限复运进境。此时该医疗仪器的国际市场已为200万元。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为4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6%,该仪器复运进境时,计算应缴纳的关税。『正确答案』40×6%=2.4(万元)运往境外加工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暂时进境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口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n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原进口价×(1-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典型例题】2010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 项目完工,2011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关税多少?『正确答案』应补交关税=300×[1-24÷(5×12)]×10%=18(万元)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予扣除。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①以一般海、陆、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的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②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A.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B.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③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输、保险费应当扣除。 【典型例题】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计算小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n 1.货价=15×30=450(万元);运输费=450×2%=9(万元);保险费=(450+9)×3‰=1.38(万元) 关税=(450+9+1.38)×60%=276.23(万元) 2.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60.38+276.23)÷(1-8%)=800.66(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800.66×8%=64.05(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800.66×17%=136.11(万元)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典型例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货价80万元,买方支付购货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及保险费5万元;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货价10万元,境外运费和保险费2万元,与设备有关的软件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企业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材料关税税率20%,设备关税税率10%。该企业应纳进口环节税金( )元。 A.357640 B.385200 C.388790 D.38645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买方支付的购货佣金2万元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与设备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n 进口关税=(80+5)×20%+(10+2+3)×10%=18.5(万元) 进口增值税=(80+5+10+2+3+18.5)×17%=20.145(万元) 该企业应纳进口环节税金=18.5+20.145=38.645(万元)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①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税。 ⑤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特定物品,在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担保后,暂免。 ⑥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 ⑦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⑧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⑨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国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⑩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二、特定减免 ①科教用品。\n ②残疾人专用品。 ③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④加工贸易产品。 ⑤边境贸易进出口物资。 ⑥保税区。 ⑦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 ⑧进口设备。 ⑨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典型例题-2009年考题】下列进口货物中,经海关审查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的有( ) A.在境外运输途中损失的货物 B.在口岸起卸时遭受损坏的货物 C.在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失的货物 D.非因保管不慎原因在海关查验时已经损坏的货物 『正确答案』ABCD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①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②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③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n ①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②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典型例题】某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一套,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关税率为10%),海关于2000年8月1日填发税款缴纳证,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才缴纳税款。则该公司应缴纳多少滞纳金? 『正确答案』 (1)8月1日至8月15日免滞纳金 (2)8月16日至8月28日,13天应缴滞纳金 (3)应缴滞纳金=1000×10%×0.5‰×13=0.65(万元) 三、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①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②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n 五、关税纳税争议 ①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资源税 [考情分析]非重点章,平均分值3分左右。个别年份结合增值税以计算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单位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注意: ①强调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也就是说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出口也不退) ②强调应税矿产品和盐,不是对所有资源都征收资源税。 ③资源税在特定环节征收,这点和增资税有很大的区别。 ④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不包括个人) 【典型例题7-1】\n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的人有( ) A.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C.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征收资源税,所以进口盐的外贸企业不是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6.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7.液体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典型例题7-2】 下列各项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有( ) A.液体盐 B.人造原油 C.洗煤、选煤 D.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正确答案』BCD\n 『答案解析』选项A,人造原油不征收资源税。 (二)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三、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确定。(原油、天然气)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n (三)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的办法,具体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数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7-3】 某煤矿2011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11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240+30/30%)×5=1700(万元)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典型例题7-4】\n 某采矿企业2011年6月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原矿40000吨、锡矿精矿100吨,锡矿的选矿比为1:15,锡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纳资源税( )元。 A.249000 B.174300 C.240600 D.16842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40000+100×15)×6=249000(元)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典型例题7-5】 某盐场2011年7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 第三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主、修井的原油,免税。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n 4.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5.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1.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典型例题7-6】 某煤矿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1年11、12月发生下列业务:(原煤资源税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n 1.1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200吨,不含税销售额66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本月支付60%,其余货款于1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1月支付货款200000元。 『答案解析』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纳资源税=1200×60%×3=2160(元) 应纳增值税=660000×60%×17%=6732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1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20%定金,不含税金额为120000元,合同规定12月5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答案解析』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所以11月份销售洗煤并不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3)销售天然气1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3000000元。 『答案解析』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天然气应纳增值税=3000000×13%=390000(元) 2.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12月企业发出洗煤1000吨,收回剩余的80%货款,不含税金额为480000元;12月份销售原煤15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0000元。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 『答案解析』本月发出洗煤,纳税义务发生,应全额纳税,该业务应纳资源税=1000÷40%×3+1500×3=12000(元); 11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的,12月份应就其中的40%缴纳资源税,应纳资源税=1200×40%×3=1440(元), 应纳增值税=660000×40%×17%+(480000+120000)×17%+840000×17%=289680(元) 【本章总结】\n 1.纳税义务人;2.税目;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4.征收管理。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考情分析]次重点章,分值7分左右。2011年综合题14分。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基本规定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征。(赠与行为特指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出租不征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房地产交换1.单位之间换房,征税;2.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1.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 2.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合作建房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代建房不征重新评估不征土地的转让、抵押、置换征税第二节 税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n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02超过50%至l00%的部分4053超过l00%至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超率累进税率的定义法,另一种是简便计算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3)计算增值额:(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5)计算应纳税额。 【典型例题】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一栋,取得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应扣除的购买土地的金额、开发成本的金额、开发费用的金额、相关税金的金额、其他扣除金额合计为400万元。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增值额=1000-400=600(万元)\n (2)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00÷400=150%,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 三、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①货币收入、②实物收入、③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①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利息+(1+2)×5%以内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的(1+2)×10%以内注意:①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②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③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④有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款的,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⑤清算时,已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至财务费用中扣。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注意:在计算税金时要注意题目中给定的纳税人的情况:\n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二税一费) ②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三税一费)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典型例题1】2011年某国有商业企业利用库房空地进行住宅商品房开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84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0万元;住宅开发成本2800万元,其中含装修费用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年住宅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9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95万元;缴纳印花税4.5万元。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计算该企业销售住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允许作为税金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 (1)住宅销售收入为19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840+160=3000万元 ②住宅开发成本为28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000+2800)×10%=58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495+4.5=499.5(万元) ⑤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2800+580+499.5=6879.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19000-6879.5=12120.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12120.5÷6879.5≈176% (5)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12120.5×50%-6879.5×15%=5028.33(万元)\n 【典型例题2】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6000万元,本年度占用8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800万元、销售费用1600万元、利息费用4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9月份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2000万元。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催要材料价款,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所开发写字楼的1/5抵偿材料价款。剩余的1/5公司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注:开发费用扣除的比例为10%。) 写字楼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正确答案』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 土地使用权金额=6000×80%×(4÷5)=3840(万元) 开发成本=4000×(4÷5)=3200(万元) 开发费用=(3840+3200)×10%=704(万元) 税金及附加=16000×5%×(1+7%+3%)=880(万元) 加价扣除金额=(3840+3200)×20%=1408(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3840+3200+704+880+1408=10032(万元) 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销售收入=12000÷3×4=16000(万元) 增值额=16000-10032=5968(万元) 增值率=5968÷10032×100%=59.4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968×40%-10032×5%=1885.6(万元) (二)存量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有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n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按发票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年”无评估价有发票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转让环节的税金: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典型例题1】某国有企业2009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8000价款万元。2011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 A.400万元 B.1485万元 C.1490万元 D.20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 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 增值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典型例题2】位于县城的某商贸公司2011年12月销售一栋旧办公楼,取得收入1000万元,缴纳印花税0.5万元,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公司提供了购房发票,该办公楼购于2008年1月,购价为600万元,缴纳契税18万元。该公司销售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为( )。 A.639.6万元 B.640.1万元 C.760.1万元\n D.763.7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1000-600)×5%×(1+5%+3%)=21.6(万元) 房屋价值=600×(1+4×5%)=720(万元)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以扣除的金额=720+21.6+18+0.5=760.1(万元)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应进行清算的情形(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要求的情形(1)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n 2.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9.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①回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拆迁补偿费,差价调整拆迁补偿费;\n ②异地安置:包括本企业项目安置、购入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入拆迁补偿费。 (四)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六)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典型例题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B.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实的,不得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前期工程费的凭证不符合清算要求的,不得扣除 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值的10% 『正确答案』A\n 『答案解析』B和C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装修费用,无金额限制。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了解) 五、公租房和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的税收优惠(新增)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予以退税。\n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有( )。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C.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购买满5年的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个人转让住房免税。经营性房产,没有免税的规定。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本章总结】 1.征税范围;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3.税收优惠; 4.征收管理。\n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每个税种的分值在2分左右,合计分值在6分左右。 第一节 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属于集体或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纳税。 ④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是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n 注意:从价计税方式下税率具有年的含义在里面,在计算中注意和时间的配比! (1)房产原值: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应当缴纳房产税,但未在该账户中记载的房产);原价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未按规定核算并记载的,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应包括与房屋不能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照明、通风等设备;电力、电讯、给排水、电梯等。无论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并入原值计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地增加房屋原值,易损件、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中。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典型例题】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11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 ) A.6.0万元 B.9.6万元 C.10.8万元 D.15.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缴纳房产税=1000×(1-20%)×1.2%/2+50×12%=10.8(万元) 2.从租计征(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注意: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税率征税。\n 【典型例题】某企业2011年1月1日的房产原值为3000万元,4月1日将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 )。 A.4.8万元 B.24万元 C.27万元 D.28.8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3000-1000)×(1-20%)×1.2%+1000×(1-20%)×1.2%/12×3+5×9×12%=27(万元) 【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联营的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计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税。 (2)融资租赁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自营的按余值计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无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4)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典型例题1-2011年考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融资租赁房屋房产税计税依据是( ) A.房产售价 B.房产余值 C.房产原值 D.房产租金\n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融资租赁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典型例题2-2011年考题】某公司办公大楼原值30000万元,2010年2月28日将其中部分闲置房间出租,租期2年。出租部分房产原值5000万元,租金每年1000万元。当地规定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为20%,2010年该公司应缴纳房产税( )。 A.288万元 B.340万元 C.348万元 D.36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2010年1-2月从价计征的房产税:30000×(1-20%)×1.2%×2÷12=48(万元) 2010年3-12月从价计征的房产税:25000×(1-20%)×1.2%×10÷12=200(万元) 2010年3-12月从租计征的房产税:1000×12%×10÷12=100(万元) 合计应纳房产税=48+200+100=348(万元)三、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典型例题】某省政府机关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5000万元。2011年将其中的四分之一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已知该省统一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时的减除幅度为20%,该省政府机关当年应纳的房产税为多少?\n 『正确答案』①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免税; ②出租部分应以租金交税,应纳税额为: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2011年至2020年,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对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典型例题】某企业拥有A、B两栋房产,A栋自用,B栋出租。A、B两栋房产在2011年1月1日时的原值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2011年4月底B栋房产租赁到期。自2011年5月1日起,该企业由A栋搬至B栋办公,同时对A栋房产开始进行大修至年底完工。企业出租B栋房产的月租金为10万元,地方政府确定按房产原值减除20%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 )。 A.15.04万元 B.16.32万元 C.18.24万元 D.22.72万元 『正确答案』A\n 『答案解析』应纳房产税=1200×(1-20%)×1.2%×4/12+1000×(1-20%)×1.2%×8/12+4×10×12%=15.04(万元)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典型例题】某企业2011年2月委托一家施工单位新建厂房,9月对建成的厂房办理验收手续,同时接管基建工地上价值100万元的材料棚,一并转入固定资产,原值合计1100万元。该企业所在省规定的房产余值扣除比例为30%。2011年企业该项固定资产应缴纳房产税( )。 A.2.1万元 B.2.31万元 C.2.8万元 D.3.08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100×(1-30%)×1.2%×3/12=2.31(万元) (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即对居民又对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以根据收入划分征免界限。 (8)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免征房产税政策。 (9)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n 【典型例题】某供热企业2011年拥有的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全年取得供热总收入25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800万元。企业所在省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 )。 A.13.44万元 B.28.56万元 C.42万元 D.6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5000×(1-30%)×1.2%×1700÷2500=28.56(万元)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关于房产税的免税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 A.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 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C.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大修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6个月)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D.应税房产大修停用六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n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市、自治区)政府决定。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纳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购置存量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A.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D.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n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典型例题】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57500元 B.62500元 C.72500元 D.85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0000-1000+5000/2+3000)×5=72500(元)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把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n (二)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典型例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A.46000元 B.48000元 C.50000元 D.52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23000+2000)×2=50000(元)三、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n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n 【典型例题1】减免层次:下列各项中,按税法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寺庙内宗教人员的宿舍用地 B.国家机关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确定减免) C.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确定减免) D.国有油田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用地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B.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确定减免;C.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属于确定减免。 【典型例题2】减免内容: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用于水产养殖业的生产用地 B.名胜古迹园区内附设的照相馆用地 C.公园中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D.学校食堂对外营业的餐馆用地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用于水产养殖业的生产用地和公园中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可以免征房产税。 【典型例题3】计算题目: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11年占地6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占地5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8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1000平方米。企业的在地城镇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0.8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16800元 B.25600元 C.39200元\n D.48000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土地使用税=(60000-28000)×0.8=25600(元)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⑦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 应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典型例题】某企业2011年度共计拥有土地65000平方米,其中子弟学校占地3000平方米、幼儿园占地1200平方米、企业内部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2011年度的上半年企业共有房产原值4000万元,7月1日起企业将原值200万元、占地面积400平方米的一栋仓库出租给某商场存放货物,租期1年,每月租金收入1.5万元。8月10日对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生产车间办理验收手续,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房产税计算余值的扣除比例20%)\n 要求:(1)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正确答案』(1)2011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5000-3000-1200)×4=243200(元) (2)2011年应缴纳的房产税:(4000-200)×(1-20%)×1.2%=36.48(万元) 200×(1-20%)×1.2%/12×6=0.96(万元) 出租房产1.5×6×12%=1.08(万元) 在建工程:500×(1-20%)×1.2%/12×4=1.6(万元) 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36.48+0.96+1.08+1.6=40.12(万元)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4.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n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根据耕地占用税有关规定,下列各项土地中属于耕地的有( )。 A.果园 B.花圃 C.茶园 D.菜地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上述四项都属于耕地。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n 3.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 )。 A.铁路线路占用耕地 B.学校占用耕地 C.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D.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BD免征土地占用税。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的是( )。 A.供电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变电站 B.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C.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 D.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征收管理: 1.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n 4.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章总结】 一、房产税: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 三、耕地占用税法:1.征税范围;2.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每个税种的分值在2分左右,合计该章分值在3-4左右。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包括: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6、拍卖、抵债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关键字“用” 【典型例题10-1】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 A.应税车辆的购买使用行为 B.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 C.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D.以获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n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不包括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n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1.随车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2.车辆装饰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3.代收款项看票: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实际是卖车方)票据收取款项的,视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征税,否则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4.支付的控购费(行政性收费),不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5.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典型例题10-2】 张某2011年12月8日,从某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车价款106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52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35元,车辆装饰费250元。支付的各项价费均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计算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 『答案解析』 (1)计税价格=(106000+150+352+2035+250)÷(1+17%)=92980.34(元) (2)应纳税额=92980.34×10%=9298.03(元)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n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典型例题10-3】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11年11月12日,从国外进口10辆宝马公司生产的某型小轿车。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口岸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计税价格为198000元/辆(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课征关税217800元/辆,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进口消费税21884元/辆,增值税74406元/辆。由于业务工作的需要,该公司将两辆小轿车用于本单位使用。试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报关进口资料和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计算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 『答案解析』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98000+217800+21884=437684(元) (2)应纳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437684×10%=87536.8(元)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典型例题10-4】 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某型号客车,用于本厂后勤生活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为443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7000元。该厂对作价问题提不出正当理由。计算该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47000×10%=4700(元) (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典型例题10-5】\n 某部队在更新武器装备过程中,将设有雷达装置的东风雷达车进行更换,该车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4年,属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计划的免税车辆,部队更换车辆时将雷达装备拆除,并将其改制为后勤用车。由于只改变车厢及某些部件,经审核,该车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四大组成部分的性能技术数据与东风EQ1092F·202型5吨汽车的性能数据相近。东风EQ1092FF202型5吨汽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6000元。计算改制的这辆汽车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 『答案解析』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56000×[1-(4÷10)]×10%=3360(元) 2.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四、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具体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n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典型例题10-6】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下列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范围的是( )。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B.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人民币现金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一车一申报制度。 新增内容: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n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第二节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税目与税率:税目计税单位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每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商用车客车每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挂车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n摩托车每辆 船舶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游艇艇身长度每米 【典型例题10-7】 下列车船中,应以“辆”作为车船税计税单位的有( )。 A.电车 B.摩托车 C.微型客车 D.半挂牵引车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半挂牵引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一)计税依据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3.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4.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n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代缴义务,包括: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五、征收管理\n (一)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交付当月)。以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期,或者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1.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日期的当月。2.无1的,购车船的发票日期的当月。3.无1.2的,税务机关核定。 (二)纳税地点 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其他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典型例题10-8】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B.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缴纳车船税 C.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D.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n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船,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典型例题10-9】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下列车船中需要缴纳车船税的是( )。 A.领事馆大使专用车辆 B.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C.拥有小汽车的某省省长 D.报废的车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车船税。拥有小汽车的某省省长,依法缴纳车船税,选项C是错误的。 【典型例题10-10】 某小型运输公司2012年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1)整备质量5吨的载货卡车10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吨50元;(2)18座的小型客车3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辆530元。该公司2012年应纳车船税为( )元。 A.5120 B.4800 C.4090 D.4524 『正确答案』C\n 『答案解析』载货卡车应纳税额=5×10×50=2500(元);小型客车应纳税额=3×530=1590(元);该运输公司应纳车船税=2500+1590=4090(元) 【典型例题10-11】 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是( )。 A.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B.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C.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一律减半征收车船税 D.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车船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选项C,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选项D,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本章总结】 1.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2.车船税:计税单位、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 [考情分析]次重点章,印花税可以出计算题,分值在2-6分间;契税以选择题为主,分值在2分左右。 第一节 印花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应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n 印花税的纳税人按征税对象又分为五类: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事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能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3.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对于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体税目有10个。 (1)购销合同 ①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②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注意修理、修缮、印刷、广告、测试、测绘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n (8)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咨询、转让、服务合同。 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数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典型例题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该缴纳印花税的合同有( )。 A.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B.产品加工合同 C.法律咨询合同 D.“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和法律咨询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n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是技术合同的范围。 (二)税率: ①比例税率; ②定额税率;③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购销金额,即不作任何扣减的购销金额,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额之和。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的,应分别“加工承揽”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金额为承包金额。 注意:施工单位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也必须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典型例题]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含相关费用5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 )。 A.1.785万元 B.1.8万元\n C.2.025万元 D.2.04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6000+800)×0.3‰=2.04(万元) 4.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6.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不包括仓储物的价值) 7.借款合同: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A.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贴一次。 B.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外贴花。 C.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D.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E.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F.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n [典型例题]某汽车修配厂与机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价值为2000万元的测试设备合同,为购买此设备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因故购销合同作废,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1000万元。根据上述情况,该厂一共应缴纳印花税为多少? 『正确答案』①购销合同为:2000×0.3‰=0.6(万元) ②借款合同为:2000×0.05‰=0.1(万元) ③融资租赁合同为:1000×0.05‰=0.05(万元) ④一共应缴纳印花税=0.6+0.1+0.05=0.75(万元) 8.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9.技术合同: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0.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其他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事项,应分别按不同事项记载的金额和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税,并将各项税额相加,其合计税额为该项凭证应纳印花税的贴花税额。若未分别记载金额,则按所载事项适用税率中最高的一种税率计税贴花。 2.对于只载有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需先计算出计税金额(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再计税;计税金额为外币的,要先折算成人民币再计税贴花。 3.有些合同,计税金额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要等结算时才可知其实际金额,有些财产租赁合同只有单位时间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在签订合同时,先按每份合同定额贴花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税,补贴印花。 4.未能按期兑现、完全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兑现的已税合同,已贴印花不能揭下重用,已缴纳的印花税额不得退税,也不得作任何抵扣。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5.事业单位\n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6.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 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7.国内货物联合运输,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为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 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运费为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交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 四、税收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要贴)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n 8.特殊货运凭证免税。(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 9.企业改制中有关印花税的规定。 (1)改制新成立的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原已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2)合并、分立成立的新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原已贴花的可不再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尚未履行的合同仅改变合同主体的不再贴花。 (7)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于贴花。 10.(新增)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印花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印花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11.(新增)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2.(新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 (1)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2)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n (3)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通信网络资产而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3.(新增)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印花税采取贴花纳税,其具体纳税办法有三种: 1.自行贴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自行划红或盖章加注销。这是使用范围较广泛的纳税办法,一般适于应税凭证少或同一凭证纳税次数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对应纳印花税税额超过500元的一份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用填开完税证或缴款书的办法纳税,不再贴花。对需频繁贴花的同一种类应税凭证,在税务机关批准前提下,由纳税人在限期内(1个月)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一种办法。 3.委托代征。 (二)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合同在国外签订,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合同入境时办理贴花。 (三)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了解)\n (五)管理与处罚(熟悉) 第二节 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新增)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有( )。 A.以房产抵债 B.将房产赠与他人 C.以房产作投资 D.子女继承父母房产 『正确答案』ABC\n 『答案解析』D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属于法定继承,免征契税。 [典型例题2-2011年考题]下列关于契税征管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计征契税 B.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D.以自有房产作股权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应按房产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选项B,法定继承人承受死者生前房屋免契税,非法定继承人不能免税;选项C,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选项D,以自有房产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n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②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契税计税依据可由征收机关核定的是( )。 A.土地使用权出售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土地使用权赠与 D.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A和B按成交价计算;D按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典型例题1]某公司2011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一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5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8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6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3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缴纳契税( )。 A.0万元 B.9万元 C.18万元 D.33万元\n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契税=(800-500)×3%=9(万) [典型例题2]居民甲某共有三套房产,2011年将第一套市价为80万元的房产与乙某交换,并支付给乙某15万元;将第二套市价为60万元的房产折价给丙某抵偿了50万元的债务;将第三套市价为30万元的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若当地确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某应缴纳契税( )。 A.0.45万元 B.1.95万元 C.2.25万元 D.2.85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支付补价的一方纳税。契税=15×3%=0.45(万元) 三、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出售给职工的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成或单位购买的普通住房比照执行)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n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分立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收购国有、集体企业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n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依法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缴纳契税。 10.其他: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5)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n 11.新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有( )。 A.城镇职工自己购买商品住房 B.政府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医疗 C.遭受自然灾害后重新购买住房 D.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A选项,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C选项,遭受自然灾害后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契税的有( )。 A.农民承包荒山造林的土地 B.银行承受企业抵债的房产 C.科研事业单位受赠的科研用地 D.劳动模范获得政府奖励的住房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AC免征。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二)纳税期限\n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 【本章总结】 一、印花税:1.纳税义务人;2.税目;3.应纳税额的计算;4.税收优惠;5.征收管理。 二、契税:1.征税对象;2.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节。分值在15分左右。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n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n 【典型例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以下对于所得来源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所得支付地确定 D.转让动产所得,按照动产所在地确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选项D,转让动产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典型例题】 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 )万元。 A.500 B.580 C.700 D.78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税收入总额=500+200=700(万元) 三、税率税率适用范围\n2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0%(实际10%)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20%小型微利企业15%高新技术企业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收入确认一般原则(了解)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法)(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说明:1.企业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与会计的确认原则相比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基本概念:\n 1.销售货物收入;2.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关于时间和金额确认的相关内容(掌握)项目确认时间金额以下1-6项为教材一般收入确认部分的总结1.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典型例题】 2008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09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关于A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A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100万元 B.A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400万元 C.A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D.A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投资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3.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5.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以下7-9项为教材特殊收入确认部分的总结7.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n8.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9.产品分成方式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以下销售商品项为教材相关收入实现确认部分的总结销售商品 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时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商业折扣 ————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题]某商场买一台冰箱送一台吸尘器,正常销售价格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均为不含税价格),成本分别为2000元和400元。冰箱收入=5000×5000/(5000+1000)=4167(元); 吸尘器收入=1000×5000/(5000+1000)=833(元)以下提供劳务项为教材相关收入实现确认部分的总结提供劳务安装费依安装完工进度确认。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宣传媒介的收费\n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服务费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会员费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入会员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特许权费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典型例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商业折扣一律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B.现金折扣应当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C.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D.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选项B,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典型例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n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利息收入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作为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收入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实现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确认收入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行为中,应视同销售的有( )。 A.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B.将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C.将资产用于境外分支机构加工另一产品\n D.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为内部处置资产,不应视同销售处理。 (五)补充:视同销售收入对比项目会计收入确认增值税所得税统一核算,异地移送×√×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职工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外购××√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新增: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n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第(1)条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新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n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新增: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n二、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略)\n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有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重点掌握)\n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n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例题】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属于合理限度的范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考题中的常见问法: 1.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2.纳税调整的金额? 『正确答案』 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因此按发生额扣除,不需调整; 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超标,调增4万元; 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400×2.5%=10(万元),实际发生额15万元,超标,调增5万元; 1.三项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6+56+10=72万元; 2.三项经费应纳税调整的金额合计=4+5=9万元。 3.保险费 寿险社会保险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商业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财险按照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n 4.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生产经营活中发生的合理的不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资金来源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无关联性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A(利率制约)关联企业借款(见后附例题)利率制约处理原则同上A本金制约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自然人借款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原则同上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典型例题】 A、B、C三方投资注册D公司,1000万。占比分别为20%,20%和60%。资金来源已知条件税务处理来源于A的借款10%年率,500万。可税前扣除:借款200×2=400万,乘以8%=32万。实际支付利息500×10%=50万元,超过的18万元作纳税调整。来源于B的借款9%年率,600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受利率制约。600×(9%-8%)=6万元作纳税调整。\n来源C的借款7%年率,600万。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利息600×7%=42万元可以全额扣除。其他已知条件: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无法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 新增: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说明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5.汇兑损失 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典型例题】 某县城远洋运输企业,2010年度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承担远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8600万元、装卸搬运收入200万元。 (2)将配备有100名操作人员的6号船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8个月(3月1日—10月31日),取得租金收入240万元,出租期间,远洋运输负责支付操作人员工资。\n (3)将8号船舶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给乙公司使用1年,不配备操作人员,也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固定收取租金收人160万元。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共2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 『正确答案』业务招待费标准:(8600+200+240+160)×5‰=9200×5‰=46(万元) 50×60%=30(万元)取其小30万。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金额=50-30=20(万元)附: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项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不做基数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扣除。\n 【典型例题】 2008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2008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 )万元。 A.294.5 B.310 C.325.5 D.33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业务招待费:2000×0.5%=10(万元),30×60%=18(万元),按10万元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0×15%=30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320万(240+80),按300万元扣除。可税前扣除合计=10+300=310(万元)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10.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n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典型例题】 2008年某居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4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7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2007年度经核定结转的亏损额30万元。2008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47.5 B.53.4 C.53.6 D.54.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会计利润=5000+80-4100-700-60=220(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20×12%=26.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是26.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0+50-26.4-30)×25%=53.4(万元) 【典型例题】 某企业将成本为100万元的资产货物对外捐赠,该产品的市场价格200万。假设当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对于该部分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要分两部分进行: 第一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200万,成本100万,(注意200万可以作为计提广告费和招待费基数,增值税:200×17%。 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会形成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n 第二步:要按视同捐赠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捐赠成本=100+200×17%=134万,税法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1000×12%=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14万。 12.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5.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n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总结】项目扣除标准超标准处理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当年不得扣除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当年不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见上面的表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资产损失要注意和增值税中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的结合。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n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只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增: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典型例题】 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规定扣除的是(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B.企业之间支付的利息费用 C.企业之间支付的股息红利 D.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选项C,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选项D,企业内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 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 A.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B.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C.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D.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n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五、亏损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营利。 注意: (1)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而是根据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2)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3)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典型例题】某企业2002-2008年度盈亏情况(见下表),2008年应纳税额是多少?年度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单位:万元)-90-60203035-10100 『正确答案』2008年应纳税额=(100-60-10)′25%=7.5(万元)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n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项目计税基础外购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融资租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盘盈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n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新增: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典型例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企业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不得计提折旧 B.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C.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计税基础 D.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企业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可以计提折旧;选项B,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选项C,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以重置成本作为计税基础。\n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同固定资产)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规定。(同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除了措辞有区别外,实质同固定资产)外购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开发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n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典型例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有( ) A.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D.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直接计入当期损益。\n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注意无后进先出。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新增: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n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 4.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损失:注意以下(三)和(五)点 (三)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n (五)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扣除金额的确认 总原则为损失的净额。换个角度说就是对于在损失确认过程中可收回的部分不得确认损失。 具体包括: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3.特别说明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例题】某外商投资举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原材料毁损,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 『答案解析』\n 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1+0.21=5.31 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32.79+5.31=38.1万。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管理基本原则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申报管理\n 1.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4.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三)资产损失认定相关证据资料,注意选择题(见教材)第五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n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典型例题】甲与乙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债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考虑。甲企业的该项重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A.4.25万元 B.6.75万元 C.12.7万元 D.16.764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资产转让收益=140—130=1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80.8-140-140×17%=17(万元) 所以,该项重组业务应纳所得税额\n =[(140-130)+(180.8-140-140×17%)]×25% =6.75(万元)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n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收购股权不低于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处理: 1.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典型例题】甲企业共有股权10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432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4800万元。 要求:请计算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正确答案』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48000-40000)×(4800÷48000)=8000×10%=800(万元) 2.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n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例题】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非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设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 合并企业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n (5)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合并分立后的税收优惠延续问题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n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新修订)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营业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n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以及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典型例题】 2009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扣除金额合计1800万元(其中含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200万元)。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5 B.50 C.75 D.10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3000-400-1800-600)×25%=5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n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方面条件的企业:(略)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略) (三)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上述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调整为低于6万元(含6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n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八、税额抵免优惠 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n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事业单位购软件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3年)5.五免五减半(80亿、0.25μm);两免三减半(小于0.8μm) 新增: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二、其他优惠\n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3-2-2-2-1)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四)新增: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典型例题】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有( )。 A.常年处于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B.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D.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 【典型例题】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免征规定的是( ) A.糖料的种植\n 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C.远洋捕捞 D.内陆养殖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调整项目包括:一个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另一个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典型例题】 2011年某居民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6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营业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2010年度经核定结转的亏损额30万元。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000×15%=600(万元)\n 应纳税所得额=4000-2600-[(770-650)+600]-(480+40×50%)-60-(160-120)-30=50(万元) 2.间接法: 会计利润=4000-2600-770-480-60-(160-120)=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50-20-30=50(万元) 【典型例题】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n 4000×5‰=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典型习题】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共计3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11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销售费用7600万元、财务费用2100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18.6万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n (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总税负为15%.(说明: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步骤)。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合计。 (3)企业的会计利润。 (4)税前可以扣除销售成本与期间费用(不含加计扣除)。 (5)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解析』 (1)应纳增值税=87400×17%-468÷(1+17%)×17%+10080×17%-5950-1100×7%+600×17%+18.6÷(1-7%)×7%-5.1=10710.9(万元) 应纳消费税=87400×10%+468÷(1+17%)×10%+10080×10%=9788(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710.9+9788)×(7%+3%)=2049.89(万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0×4÷10000=32(万元) 房产税=12000×(1-20%)×1.2%=115.20(万元)\n 印花税=87400×0.3‰+468×0.5‰+10080×0.3‰+35000×0.3‰+1100×0.5‰=40.53 可以扣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30+115.2+40.53=187.73(万元) (3)会计利润=87400+468/1.17-0.28×190000+10080-0.22×28000-20855.73-3600-{600×17%+18.6/(1-7%)×7%}+130+35.1-11837.89+90+170=2548.08(万元) (4)税前可以扣除销售成本与期间费用=0.28×190000+0.22×28000+11000-410.60-300(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用)+115.2(房产税)+40.53(印花税)+7600+2100=79505.13(万元) (5)①业务招待费基数=87400+468/1.17+10080=9788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900×60%=540大于97880×0.5%=489.4,税前扣除489.4,调增900-489.4=410.60(万元) ②捐赠限额=305.77,实际捐赠500万元,捐赠调增194.23万元。 ③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00×50%=400(万元),调减所得400万元。 ④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外支出=3600-500+305.77+103.4=3509.17(万元) ⑤分回股息和国债利息合计应税所得调减130+90=220(万元) ⑥合并企业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⑦境内应税所得=[2548.08+410.60(业务招待费)+194.23-400+300(支付的管理费)-220-170(境外股息)-150(合并亏损弥补)]=2512.91(万元) ⑧境外分回股息应补税=170/(1-15%)×(25%-15%)=20(万元) ⑨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512.91×25%+20=648.23(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n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三步法: 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分国算) 2.实缴税额:纳税人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 3.比较确定 方法一:加法:国内外分算,计算国内应纳税额后,加上1和2比较的结果,关键词:多不退少要补。即:1大于2,需要补税; 1小于2:无需纳税(超过部分5年内递延) 方法二:减法:国内外综合应纳税额后减去我国税法允许的境外所得抵免额,在确定境外抵免额时的关键词:孰低的原则。 【典型例题】 某企业2011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方法一:上述方法的使用,国内外分算, 1.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2.A国实缴税额=10(万元)\n B国实缴税额=9(万元) 3.A国补交:2.5万元,B国本期不纳税。 企业所得税税额=100×25%+2.5=27.5(万元) 方法二:教材方法,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30×25%=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注: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n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典型例题】 某小型零售企业2011年度自行申报收入总额250万元、成本费用258万元,经营亏损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真实,实现的收入无法确认,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假定应税所得率为9%,则该小型零售企业201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5.10万元 B.5.63万元 C.5.81万元 D.6.38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纳所得税=258/(1-9%)×9%×25%=6.38(万元)。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典型例题】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2008年考题)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n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5.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额的处理: 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规定的,不得低于3%。第八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n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1.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n(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n 2.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净利润法; 5.利润分割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方法有:\n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n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预缴期: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n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n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典型例题】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是( ) A.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机构的,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机构的,经税务机构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汇总纳税。 【典型例题】 下列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是( )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B.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0、0.35、0.35\n D.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本章总结】 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扣除范围、不得扣除的项目、亏损弥补;3.资产的税务处理;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6.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7.税收优惠;8.应纳税额的计算;9.源泉扣缴;10.特别纳税调整;11.征收管理;12.纳税申报填写方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判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n (2)判断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典型例题】琼斯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1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琼斯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琼斯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 )天。 A.282 B.283 C.284 D.28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3月6日、6月8日、6月14日和12月20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25.5+30+31+(7.5+16.5)+31+31+30+31+30+19.5=283(天)。 二、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②内退问题: ③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n ④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①包括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③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空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n ②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①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④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税率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 (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②承包、承租经营所得\n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其他所得:20%。应注意的问题: ①稿酬减征30%;②劳务报酬加成征收;③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④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 D.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正确答案』ABCD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①按次计算收入的有: A.劳务报酬所得,B.稿酬所得,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E.财产租赁所得,F.偶然所得,G.其他所得。 ②非按次计算收入的有: A.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额计征,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C.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n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图纸设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举例说明如下: 【典型例题2】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先在某晚报上连载三个月,每月取得稿酬3600元,然后送交出版社出版,一次取得稿酬20000元,该作家因此需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3×(1-20%)×20%×(1-30%)=1209.6(元) (2)同一作品先报刊连载,再出版(或相反)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0×(1-20%)×20%×(1-30%)=2240(元) (3)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09.6+2240=3449.6(元)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3】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两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费3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费15000元。该作家两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正确答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000+3000)×(1-20%)×20%×(1-30%)=2016(元)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n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二)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方法应税项目定额扣除(1)工资薪金所得(从2011年9月1日由2000调整至3500。)核算(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定额和定率扣除(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无扣除(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3)其他所得注: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税。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典型例题4】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减除费用的有( )。 A.其他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n D.偶然所得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劳务报酬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定额和定率扣除。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对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合计4800元。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典型例题5】2011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A.6160元 B.6272元 C.8400元 D.8960元 『正确答案』B\n 『答案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应扣除1920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典型例题1】假定某纳税人2011年12月工资4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1)应纳税所得额=4200-3500=700(元) (2)应纳税额=700×3%=21(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办法: 第一种:查账征税: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从业人员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n 4.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福利、教育经费支出可在工资总额的2%、14%、2.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典型例题2】李女士2010年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营业收入为350万元,营业成本为230万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9.25万元,其他费用支出为96万元,当年利润4.75万元;当年李女士请某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存在以下问题: (1)销售费用中包括广告费42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管理费用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2)营业外支出中包括投资者家庭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费用开支1.5万元,并且难以划分;\n (3)当年该企业和李女士家庭共用价值50万元的轿车一辆,无法划分清楚使用范围,该企业会计账簿未计提该轿车的折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允许其按年计提折旧60%在税前扣除,残值率为10%,折旧年限4年; (4)财务费用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利率为10%,利息支出10万元全都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 (5)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26万元(其中含李女士工资12万元,其余是从业人员工资),实际上缴的工会经费0.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5.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0.2万元; (6)计提准备金8万元,企业上年亏损20万元。另外李女士个人2011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万元,购买某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获得分红1.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销售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管理费用中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共用轿车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工资及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该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李女士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确答案』 (1)广告费用扣除限额=350×15%=52.5(万元),实际发生42+15=57(万元),准予扣除52.5万元,销售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52.5=4.5(万元)(第一题答案出)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50×5‰=1.7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准予扣除1.75万元,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75=8.25(万元)(第二题答案出) (2)家庭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划分,应纳税调增1.5万元。 (3)共用轿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1-10%)÷4×60%=6.75(万元)(第三题答案出)\n (4)借款费用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扣除,因此财务费用纳税调增金额=10-100×8%=2(万元) (5)投资者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工资调增12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6-12)×2%=0.28(万元),实际发生0.4万元,调增=0.4-0.28=0.12(万元) 福利费扣除限额=(26-12)×14%=1.96(万元),实际发生5.8万元,调增=5.8-1.96=3.8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6-12)×2.5%=0.35(万元),实际发生0.2万元,据实扣除。 工资及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2+3.84=15.96(万元)(第四题答案出) (6)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8万元。 该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4.75(利润)+4.5+8.25+1.5-6.75+2+15.96+8-20-(0.2×8+0.35×4)=15.21(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21×35%-0.675)×8/12+(15.21×35%-1.475)×4/12=4.38(万元)(第5题答案出) 应纳个人所得税=4.38+1.5×50%×20%=4.53(万元)(第6题答案出) 第二种: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核定征收后不得继续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l)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n 【典型例题3】林某自2010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老国有招待所(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10年该企业的经营数据如下: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600000元,其中包括15名员工的工资20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广告支出35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根据以上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招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4)计算林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税额。 『正确答案』 (1)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50000-2100000×15%=35000(元) (2)40000×60%=24000,2100000×5‰=10500取其小 业务招待费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10500=29500(元)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1200000-115500-600000+35000+29500=249000(元) 应纳税额=249000×25%=62250(元)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115500-1200000-600000-62250-50000+20000-2000×12=68250(元) 应纳税额=68250×35%-6750=17137.5(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n ③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典型例题4】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0×(1-20%)×30%-2000=7600(元) ⑤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简化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4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简化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当级换算系数]×80% 当级换算系数为84%,76%,68%。 【典型例题5】中国公民方先生为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取得税后收入54600元。该公司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A.18600\n B.15400 C.14300 D.1276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54600-7000)÷68%]×80%=56000(元),应纳个税=56000×40%-7000=15400(元)。 五、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n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略)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自然人转让投资企业股权(份)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n (2)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略) 3.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十、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n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1】李某2011年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当月工资3500元)。计算李某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每月奖金平均额=20000/12=1666.67(元) 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n 【典型例题2】中国公民王某2011年12月,每月工资均为5500元,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请计算王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0÷12=5000,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60000-555)÷(1-20%)=74306.25(元) 3.74306.25÷12=6192.19,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 应纳税额=74306.25×20%-555=14306.25(元)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减除费用、全额计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四)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五)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全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n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按规定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八)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取得时暂缓征;在实际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税。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典型例题3】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1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正确答案』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2000)×20%-375=6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n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900×10%-25=16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900-2000)×20%-375=104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1045-665-165)。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所得的征税问题。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新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183日非居民√免税×高管要交×90天、183--1年非居民√√×高管要交×1--5年居民√√√免税5年以上居民√√√√ 计算公式: (90、183日)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天、183--1年)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典型例题4】某外籍个人在2010年1月1日起\n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2010年来华工作时间累计为180天。根据规定,其2010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正确答案』 (1)由于其属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20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10年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境外雇主按每月4000美元: 有协定:免予申报纳税; 无协定:凡属于在中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中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20000元工资合并纳税。 【典型例题5】(2002年考题)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居住时间小于90天(或183天)仅就境内所得中境内支付的部分缴税,所以该人不缴税,仅就偶然所得缴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典型例题6】美国人杰克,在一外资公司任部门经理,同时在美国公司担任顾问,2010年在华工作时间120天,2010年9月工资为80000元,其中有30000元为境内的外资公司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5天,此人9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4800)×35%-6375]×(30000÷80000)×(15÷30)=19945×0.375×0.5=3739.69(元)\n 【典型例题7】加拿大人约翰在中国境内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同时在加拿大公司担任顾问,2007年在华工作时间为9个月,2007年9月工资为80000元,其中30000元为境内外资公司支付,50000元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在华时间为15天,此人9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4800)×35%-6375]×(15÷30)=19945×0.5=9972.5(元)(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典型例题8】某学校四位老师共写一本书,共得稿费35000元,其中1人得主编费5000元,其余稿费四人平分,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为: 『正确答案』(1)四人应各自扣除费用 (2)主编应纳税=(5000+30000÷4)×(1-20%)×20%×(1-30%)=1400(元) (3)其余三人各自纳税=(30000÷4)×(1-20%)×20%(1-30%)=840(元)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免征; 2.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所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原工资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划分后如果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典型例题9】杨某2010年12月31日取得不符合标准的退职费20000元,其月工资为2500元,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划分月份:80000/2500=8大于6,按6个月计算。折月工资=20000/6=3333.33 应纳个人所得税=[(3333.33-2000)×10%-25]×6=650(元) (十三)关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n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典型例题10】杨某2010年12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缴税的部分=80000-3×12000=44000,折月工资=44000/10=4400 应纳个人所得税=[(4400-2000)×15%-125]×10=2350(元)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n (十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2.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十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见下表) 1.股票期权所得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是否可公开交易不公开交易授权一般不征税行权前转让工资薪金所得行权工资薪金所得(公式见例题)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n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开交易授权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按工资薪金征税行权前转让财产转让所得行权不计算征税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典型例题11】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员工,公司2010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0年3月1日,该公司授予王先生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3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1年6月1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1年6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1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8元/股。计算王先生6月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3)÷12×15%-125]×12=6000(元)。 附:员工行权日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取得期权的境内工作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n(二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按“偶然所得”征收。 (二十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二十四)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暂免征税;超过800元全额征税。 (二十五)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限售股定义范围(熟悉) 2.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熟悉) 3.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6.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n (二十六)新增: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十七)新增: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数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二十八)新增: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n 4.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新增: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额;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额。第四节 减免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级别、用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n 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0.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对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n 1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2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6.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7.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①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②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五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向我国政府纳税时,允许将境外已纳税款扣除,但本年扣除的最高限不能超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扣除限额。掌握这些政策时注意几点: 1.扣除限额如何计算。既要分国,又要分项。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这个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2.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指按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缴实缴税额。 3.如何使用扣除限额在境内补税。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n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本年无需补交税款,超出部分也不存在扣除问题。并且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典型例题】某纳税人在2010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正确答案』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为:(5800-48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5000×(1-20%)×20%]×(1-30%)=1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n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免税所得。 (2)暂免征税所得。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n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C.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D.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正确答案』ABCD 二、代扣代缴的征管规定 (熟悉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10项,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包括在内)。 【典型例题2】中国公民温先生任职于境内某市N公司,同时还在K公司担任董事,2010年个人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l8000元,每个季度末分别获得季度奖金5000元;l2月份从N公司取得业绩奖励50000元,从K公司取得董事费20000元。 (2)应邀到C国某大学举行讲座,取得报酬折合人民币l4000元,按C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100元;从C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0元,按C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l7000元。 (3)将解禁的限售股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000元,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0年温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n 『正确答案』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2000)×20%-375]×8+[(18000+5000-2000)×25%-1375]×4=38100(元) 12月份取得的业绩奖励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50000÷12=4166.67(元),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业绩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5%-125=7375(元)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8100+7375=45475(元) 2.2010年温先生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在非任职公司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3.2010年温先生境外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C国所得个税抵免限额=14000×(1-20%)×20%+100000×(1-20%)×20%=18240(元) 在C国已纳税额=2100+17000=19100(元)。所以无须补税。 4.2010年温先生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纳税额=[50000-(50000×15%)]×20%=8500(元) 【本章总结】 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2.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 5.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n 6.征收管理。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考情分析] 次重点章,分值在2-4分之间。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2.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三)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l)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n 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30天)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注意(4)其余略。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 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n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 (l)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 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n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作用: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l)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1)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2)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账簿;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机构或税务认可人员代理;有困难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2.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或外国文字。 3.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n 4.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两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2011年考点)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以及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按规纳税申报。 2.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3.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n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七)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5.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n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谓“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税,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6.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8.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9.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8.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l)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n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l)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上述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 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七)、(八)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n措施实施条件实施措施特别说明税收保全(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4)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无法分割的可以整体扣押查封)(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例题】(2009年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n [答疑编号38881402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作为家庭使用的轿车也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税务机关不可以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措施。所以选项A、B、D都是不正确的。 (九)欠税清缴制度 欠税清缴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欠税清缴制度: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④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⑤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制 度适用范围退还时限相关规定税款退还制度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务机关发现法律无规定,推断为无限期退还\n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制 度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制 度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款追征制度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1.税务检查的5种形式: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 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n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例题】(2009年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到纳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D.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不能到纳税人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五节 法律责任 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 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 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评估结果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1)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n (2)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3)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4)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的,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5.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第七节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纳税保证 (一)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n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保证责任 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n 二、纳税抵押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三、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n 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本章总结】 1.概述; 2.税务管理; 3.税款征收; 4.税务检查; 5.法律责任; 6.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7.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五章 税务行政法制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分值1-2分左右。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第二,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是尚不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第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n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n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从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2)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从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一)调查与审查 (二)听证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例题】(2011年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是( )。\n A.对法人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做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做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案件 D.对法人做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的案件 [答疑编号38881501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例题】(2009年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选项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选项D,税务所可以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罚款2000元以下的处罚。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n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略) 注意: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n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见教材) 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注意:涉及钱的问题要先交钱再复议。 七、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n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九、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了解) 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n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本章总结】 1.税务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诉讼。 第十六章 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考情分析 非重点章,平均分值1-2分左右。 第一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复习《征管法》第一节的内容 二、发票领购代理 (一)代理自制发票审批业务 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n (二)代理统印发票领购业务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和担保发售四种。 1.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 2.发票领购以后,代理人应将其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三、建账、记账代理 (一)代理建账建制 1.代理建账建制的范围 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记账,具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建置账簿。 2.代理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 (1)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①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簿,应按个体户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②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 代为建账建制除设置简易会计科目核算外,还要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n (二)代理记账 代理人代理记账,应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启用账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三)代理编制会计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 (四)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要编报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设置简易账的仅要求编报应税所得表。 (五)代理纳税审查 代理纳税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审查应税所得表所列各项是否符合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节 商品和劳务纳税申报代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理申报 采用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以下报表与资料:报送资料备查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③《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n第三节 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一、企业所得税代理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 (一)代理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主要设置了7类9种,其中较常用的为7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四节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期的递延 (三)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 (四)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 (五)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