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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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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税法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和对策培养单位:研究方向:研究生:学号:指导教师:(教授\研究员)论文日期:\nTHEChangesintaxlawsinfinancialmanagementofenterprisesTheinfluenceandthecountermeasuresTrainingunits:Researchdirection:Graduatestudent'sname:Studentidno:Teachers:(universityprofessor\researcher)Dateofpapers:\n**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the**universitydegreethesiscopyrightusingproxies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者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Ifullyunderstand**universityaboutcollection,preservation,usetheseregulations,agreewiththefollowingcontent:inaccordancewiththerequirementsoftheschooldegreethesissubmitthisandelectronicversion,printing,Theschoolreservestherighttopreservethedegreethesis,andtheprintedversionandphotocopy,compact,scanningusingdigitalorothermeans,savepaper,Theschooldirectoryentitledtoprovideinformationretrievalandprovidethethesesorpartofreadingservice,Theschoolreservestherighttorelevantprovisionstorelevantstatedepartmentsoragenciestocopyandelectronicpaper,Innotaimatmakingprofit,underthepremiseofschoolcancopypapersappropriatepartorthewholeofthecontentforacademicactivities.\n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经指导教师同意,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指导教师签名: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解密时间:年月日各密级的最长保密年限及书写格式规定如下:内部5年(最长5年,可少于5年)秘密★10年(最长10年,可少于10年)机密★20年(最长20年,可少于20年)**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THE**universitydegreethesisoriginalstatement\n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Isolemnlydeclare:havesubmittedmydissertation,isundertheguidanceoftheteacher,researchachievementsof.Besidesthequotehasthecontent,thisdissertationresearchdoesnotcontainanyothercreation,haspublishedornopublishedwork.Thispaperstudiestheworkinvolvedthecontributionoftheotherindividualandcollective,havealreadyinthiswaytoclear.ThisthesisstatementbytheoriginalIundertakelegalresponsibility.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n摘要: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以及所采取的对策进行研究,目的是研究和探索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事实的环境下,企业采用合理合法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谋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我们采取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本身进行认真分析和我国企业现存的状况相比较的方法,归纳和总结出一套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Abstract:newenterpriseincometaxofenterprisesinourcountryandtheimpactoffinancialmanagementcountermeasuresstudy,thepurposeofwhichistostudyandtoexplorethenewenterpriseincometaxlawinfactenvironment,thelegalandeffectivemeasuresandmethodsforenterprise'smaximumprofit,weadoptthenewenterpriseincometaxlawitselftoanalyzeandcomparetheenterpriseexistingconditionofthemethod,andsumsupareasonableandeffectivemethodoftax.目录Directory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特点6二、新税法产生的经济环境以及对企业的影响9三、企业对策9四、企业财务管理应对税收筹划应该量力而行11五、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12六、对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的建议:14Anewenterpriseincometaxlaw,themaincharacteristicsof6Thenewtaxlaw,economicenvironmentandtheinfluenceonenterpriseThird,theenterprisecountermeasuresFour,theenterprisefinancialmanagementwithtaxplanningshouldstrengths5aftertheimplementationofthenewenterpriseincometaxes,andmanagementproblemsof12Six,inthedevelopmentof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atpresent,andthesuggestion:14direction正文\n近两年税法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和对策THEChangesintaxlawsinfinancialmanagementofenterprisesTheinfluenceandthecountermeasures关键词:税法,所得税,中小企业,税务筹划,财务对策导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协调和管理我国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献,在《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施行的过程中,我国企业,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较大比例的广大中小企业,如何合理用好国家的法规和相关政策,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就企业本身来说,企业的财务管理具体应对税法的变化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结合新税法实施的情况,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提出选题。通过对新税法本身的立法精神、国家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对比,综合各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和企业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采用比较和综合分析的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第一部分,就《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就近年来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进行比较;第三部分,就企业的影响和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部分,就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和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部分,对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现状进行分析。\n第六部分,对企业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特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这“五个统一”是新税法较之过去的主要变化,又是新税法的精髓所在,必将对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走科学发展之路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新税法的主要特点是:(一)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1、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对技术创新的热情,有利于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2、支持企业技术转让。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老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3、支持企业增加教育投资。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老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新老相比,一是新法在扣除比例上提高,并且允许超过部分结转扣除;二是在扣除基数上更加灵活并提高,新法规定扣除基数是“工资薪金”,老法规定是“计税工资”。4、支持企业创品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老税法对于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严格区分开,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般企业为2%,特殊行业为8%),业务宣传费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比较复杂,对于外资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据实扣除。新税法提高了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有利于企业加大宣传、争创品牌,对推进传统产业品牌化具有积极意义。5、支持企业由于技术进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新税法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同时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老税法规定,需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需逐级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n新税法对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老税法规定的5年,缩短为3年。这有利于企业加快信息化。6、支持企业加强管理。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老税法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按3‰的比例加3万元扣除。总体看,新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开支是从严控制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新的扣除标准低于老标准。(二)促进企业向国家优先发展产业投资。1、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的照顾性税率。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2、支持环保和节能节水产业发展。新税法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3、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新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就是有10%的收入可不缴纳所得税。4、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新税法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n5、支持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新税法对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新税法明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概念,并规定了折旧扣除标准。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是: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这有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三)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发展。1、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税率。新税法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虽然老税法也对小企业实行了两档照顾性税率: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实行18%的税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实行27%的税率。综合来看,新税法比老税法不仅优惠范围扩大,而且在优惠的力度上有了较大提高。2、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个政策,有利于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推进企业做强做大。(四)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1、放宽企业工资扣除标准。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老税法只规定,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如江苏的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新税法有利于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2、加强劳动保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老税法在这里只是规定,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可在一定范围,经核准后,按规定比例扣除。3、加强职工社会保障。新税法更加规范和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扣除标准,对补充养老保险也作了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4、提高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按利润总额扣除,更加简便和可操作性。而老税法只允许公益性捐赠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以内扣除。5、支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6、支持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新税法特别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n(五)更加注重转型升级。新税法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抓住新税法实施机遇,及时调整投资方向,推进转型升级。按照调高调轻调优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前景大、产业关联度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资源依赖程度低、污染程度低的“二大、二高、二低”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知识主导型产业,重点向高新技术领域、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的产业投资。企业可采取直接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争创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尽可能多享受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六)更加注重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新税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实行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实行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实行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绿色制造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企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奠定了很好的政策基础。企业必须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制定有效、持续的绿色制造投入计划,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发展型的绿色制造体系。(七)更加注重加强管理创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的管理创新。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全面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加强现金流的管理与控制,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环节上的税收筹划,将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最小化,将规定范围内支出最大化,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足额提取、列支新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益捐赠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充分利用新税法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适当岗位上尽可能安置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员,节约企业用工成本。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用足用好新税法境外投资抵免政策,加快“走出去”步伐。(八)更加注重规范纳税行为。新法对企业反避税的规范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合理布局总分机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九)促进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新税法同时明确了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标准。新税法规定,直接控制是指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有利于扩大享受境外投资抵免政策企业的范围。(十)促进企业纳税行为规范化。\n1、总公司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采取汇总纳税。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依据,来判定纳税人的规定。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方计算所得,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值得关注的是,可能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由于税源转移处理属于地方财政分配问题,新税法授权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2、集团母子公司之间不得合并纳税。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国家是从严控制的,这样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3、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新税法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增加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偷税的风险,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二、新税法产生的经济环境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据国税局以2006年所得税征收基数测算,由于税率调整和税前扣除标准的放宽,将使国税系统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少1174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加129亿元,增减相抵,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额将减少65亿元。总体上看,新税法对内资企业让利幅度较大,对企业科学发展、转型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企业反响良好。但新税法的改革和创新在具体实施中,有些条款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一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中的实验、研究仪器设备与生产设备的认定问题,实际操作有难度。二是微利小企业的认定问题,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明确。三是对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如何裁量,需要明确。同时,企业用工成本将有所增加。四是新办企业免税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等,都将对创办小企业和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新税法的重大变革,企业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顺应政策调整,转变发展思路,寻求应对之策,下决心实践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之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一)更加注重技术创新。用足用好新税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建立持续研发投入的良性机制,提高产品的科技贡献率和品牌贡献率。有效利用加速折旧政策,加大技术和设备改造。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利用新税法工资扣除标准放宽的政策,加大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的力度。合理、有度增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争创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加大信息化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三、企业对策:1、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应“双核”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n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随着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税收筹划这个非常有“含金量”的概念引起了越来越多中国中小企业的重视。一些中小企业利用自身的财务人才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开始了税收筹划方面的尝试。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有很大差异,怎样针对自身情况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仍是一个难题。税收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是一种高智商的文明游戏。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1)税收筹划的风险:合理避税是一柄“双刃剑”。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风险其一,税收筹划基础不稳。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其二,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其三,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n其四、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2)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2、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紧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中小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报刊等多种媒体,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信息系统,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3、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4、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n5、借助“外脑”,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中小企业由于专业和经验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四、企业财务管理应对税收筹划应该量力而行中小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赢利。税收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在一定的税负条件下,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实现既定的财务目标和最大的经济利益。 1、目标的确立既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中小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在税后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的具体目标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1)、选择低税负方案。一般来说,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低税负方案的选择又可分为税基最小化、适用税率最小化、减税最大化等具体内容。在既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除非有零税负点可供选择外,选择低税负点可以减少税款支付,直接增加税后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2)、选择投资地区。国家税收法规在不同区域内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对外投资时,要考虑适用于投资区域的税收政策是否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从而相应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3)、选择递延纳税。税款的滞延相当于提供给企业一笔同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从而改善企业的资金周转,而且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相应减少了实际的纳税支出。递延纳税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对企业财务管理分析来说,可以获得机会成本的选择收益。(4)、在会计准则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允许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比如企业可以选择材料的计价方法,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选择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拿材料的计价来说,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材料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很大。(5)、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受到损失。根据税收筹划最终目标的要求,在税收筹划时不仅不能选择偷税,而且要随时注意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标。2、筹划方案需量身打造\n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因地制宜。并且结合实际测算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导致比番筹划最终以失败告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能一概照搬照套。否则,只照葫芦画瓢,由于筹划方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与现行税收政策不兼容、不匹配,仅凭单纯的学习和模仿,或简单地复制其他现成的操作方案,结果画虎不成反成犬,注定其结果是失败的。在企业税收筹划实践中,因简单复制一度成功的筹划案例,而惨遭失败既赔夫人又折兵的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税收筹划并不排斥模仿复制,但要求企业在模仿复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一是考虑地区差异。经济特区、开发区和保税区,不同区域税收政策不同。二是考虑行业差异。不同行业间企业税负不同。如商业与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非工业性劳务企业缴纳营业税,税负悬殊,缴纳营业税的不同行业税率不同,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等等。三是考虑企业规模差异。即便是同行业、同类产品,企业生产规模不同,税负也有差异,这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表现尤为突出。四是考虑企业性质差异。在生产产品、企业规模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性质不同,税负也有差异,如我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五是考虑企业经营环节差异。企业经营环节有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而对之后的再批发和零售则不再征收,不同经营环节税负有差异。六是考虑收入项目差异。即使同一经营环节,收入项目不同,税负轻重也会不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收入来源有:产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特许权转让费等。不同项目税种和税负都不同。七是考虑征收方式差异。同一收入来源,税务机关会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如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等。由于上述差异的存在,因此,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一定要考虑自身个性因素,因地、因事、因时慎重选择筹划方案,不宜简单模仿复制,在税收筹划热潮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税收筹划也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中小企业,使企业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极广,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门领域。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应引起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希望广大企业在正确引导、正确使用这项经济手段的过程中,抓住“双核”实现双赢。五、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从税务管理者的角度看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n(2)新法实施将增加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新难度在确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上,原企业所得税法以是否为独立经济核算组织为标准,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是以法人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异地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管将面临一些新问题。一是国地税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问题。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对新办企业如何认定及所得税征管范围如何划分等问题,总局虽多次下文予以明确,但由于各地国、地税部门对政策理解及执行的差异,对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较为混乱,存在很多总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不仅法人分支机构的征管需要在国、地税之间重新确认和划分,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税务登记信息监控问题。目前,企业在异地特别是跨省市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登记后并不需要在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添加分支机构信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出于扩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愈来愈加普遍。若总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就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难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机构情况,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带来许多困难。三是税收收入监控问题。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何申报及经营地税务机关是否应该管理以及如何管理,除金融保险等原合并(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有所明确外,对其他企业异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无明确规定。这样就容易出现核算地税务机关无法直接了解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也无法了解分支机构所得是否全额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缴纳的问题,不仅会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存在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化的问题。对多层级的企业而言,税收收入的监控更是困难。四是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有亏损处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非法人分支机构自2008年度起以后年度所得均要汇总至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那么其2007年度以前待弥补亏损的处理如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衔接,尚无明确规定。这不仅关系税款的流失问题,而且也关系着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否能够继续得以实现。五是税源跨地区转移问题。目前,总机构或母公司大多设在发达地区,新税法实施后,会导致税收收入向总机构或者母公司所在地转移,使分支机构所在地面临“有税源无税收”的困境,容易挫伤经营地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2)新法实施将对现行所得税征管体制形成新冲击\n一是国、地税协调配合更加艰难。由于征管范围难以准确划分,加之国、地税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容易引发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权上的争议。一方面,对“税源大户”和“好管户”争相管理,容易形成重复征管,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对“小户”、“难管户”放松管理,容易出现漏征漏管。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征管权产生争议而长期以来又无很好的协调解决机制,对重复征管、漏征漏管的纳税户,国、地税在税收征管上的协调配合将更加艰难。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将更加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国、地税所得税税收征管权划分亦逾加复杂多变,而总局不断出台的文件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无法在事前将问题解决,特别是对已经既成事实的征管权属错误也无法予以纠正,干部的责任心也在长期税收征管权之争的“内耗”中消磨淡化。这样,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因国、地税征管权之争而导致的种种征管问题,就会使得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无法全面落到实处。三是公平税负原则更加难以体现。目前,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地税两个部门征管,两部门的具体征管措施、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执法力度、人员素质、特别是收入压力各有不同,导致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有紧有松、有细有粗,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纳税人所得税负担轻重不一,各不相同。同时,就税收政策本身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统一的税收政策却分属两个部门落实也必然削弱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3)新法实施将对进一步深化所得税规范管理提出新挑战一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差,“严征管”要求难以实现。目前,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素质低,造成申报不实。相当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了解,不能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业务;二是企业核算不实,诚信缺失。目前,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簿建而不全,核算混乱,难以查实,甚至部分业主用编制两套账及提供虚假记账凭证的方式,来隐藏企业财务核算真实成果,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在实际征管中,一些企业业主根据税务机关征管松紧程度来人为调控盈亏金额以逃避打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实现“严征管”增加了困难。二是所得税管理的“粗放式”,新税法精神难体现。一些征管单位在税源管理上,以登记代管理、以征代管,以查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税源充盈、收入任务易于完成时,则千方百计“压”,对大面积亏损的中小企业不闻不问;而在收入任务紧张时,则千方百计“挖”,要么一律以税负率或预警值为标准对微利企业征收税款,要么不问企业账制是否健全,不加分析地一律对多年亏损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在评估检查中还存在以核定代替汇缴检查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真正实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目标提出了挑战。\n三是所得税征管基础弱,新税法实施效果难显现。首先,监控网络不健全。国、地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联接的全国性信息网络未建立,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渠道单一、滞后,其生产经营、资金流变化没能得到有效监控;其次,所得税信息化水平不高。由于所得税自身在核算和管理上所具有的高难度性,所得税管理业务没有全部纳入CTAIS,满足业务需求的数据分析软件也很缺乏,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第三,日常监控不到位。由于税务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税源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和引导机制,一方面,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悉所得税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缺乏,加之部分税收管理员责任心的缺失,造成对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够,税收政策辅导不及时,导致纳税人申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征管查职责不清、衔接不严密,致使作为重要监控手段的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税收稽查的威力也因各种原因而难以真正发挥。这些问题若不尽快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加以解决,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效果。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是适时调整的时机。六、对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的建议:要懂得,目前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1、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n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n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2、新税法环境下中小企业的财务对策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n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致谢:参考文献:\n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吴秀波。激励R&D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02(6)3.曾国祥。税收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财贸经济,2001(3)4.李珂。税收经济对策。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2)5.赵瑜珂。经济展望与税收调节手段。中国财经出版社2009(1)6.冯厚祥。挑战和机遇。时代出版社2009(1)7.Johnpull(USA)taxregulationsresearchinstituteatHarvardUniversitygreen20098MarkHarrisonChinesetaxresearchattrinitycollege,Cambridge,2008附录2009最新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在会计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可以由本企业自己来做决定,但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上有规定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而且税法规定净残值率不得低于10%。所以,年底汇算清缴时不调整这些内容,还是按税法规定执行较好。详细如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n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6.工业窑炉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输电线路30━35年配电线路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n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19.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15━25年燃气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21.房屋生产用房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非生产用房35━45年简易房8━10年\n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45━55年其他建筑物15━25年个人简历姓 名:国 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照片目前住地:民 族:户籍地:身高体重:联系电话:年 龄:工作经历时间工作单位职称获得证书工作经历:教育背景毕业院校:最高学历:毕业日期:所学专业:第二专业:语言能力汉语:外国语学术研究成果\n时间科研成果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