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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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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税法TaxationLaws\n税法在会计实务中的作用◆涉税事项◆涉税事项——会计处理◆纳税筹划——空间和技巧◆涉外企业关于增值税、所得税的特别考虑\n税收金子宏: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依法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张守文: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n税收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n税收分类从量税与从价税直接税与间接税价内税与价外税商品税、所得税与财产税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n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如重量、长度、面积、容积、件数等)为课征标准,根据单位税额计算税额的税种。http://www.tjrby.com从量税数量单位的确定和计算,在方法和手续上都极为方便易行。但从量税的税负轻重不能与物价变动因素相联系,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增加,使税收遭受损失。为此,从量税在设计上常常将同类物品区分为不同的税目,对价格高的规定较高的固定税额,对价格低的规定较低的固定税额。\n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课征标准,根据一定的比率计算税额的税种。从价税的税负轻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的高低变化成正比关系。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也随之增加,能保证税收的稳定。同时,从价税中的累进税其税负轻重还受到征税标准的高低与征税标准所适用的税率高低变化成正比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不同税率结构的设计,可以非常有效地实现量能纳税和公平税负,并达到各种调节目的。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大部分税种均属于从价税,只有少数几种税属于从量税。\n直接税和间接税1、定义直接税是指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不转嫁于他人的税种。直接税以归属于纳税人的所得和财产为征税对象,即税收法律主体与税收经济主体保持一致。2、直接税的特点直接税的显著特点是:(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2)直接税税率多采用累进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生存能力和状况设置相应的减免额,使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n直接税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直接税比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涉及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及采用累进税率等问题,比较繁琐困难,易产生税务纠纷。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均以各种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为主要税种。\n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税负能由纳税人转嫁于他人承受的税种。间接税主要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纳税人通常把间接税款附加到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实际是由消费者最终承担税负。\n间接税的特点(1)税负转嫁特征明显,税收法律主体与税收经济主体多不一致。(2)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3)间接税几乎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税,其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4)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间接税的征税不问生产、经营成本与是否盈利等因素,只要一经发生应税项目,就可实现税收。因此,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无需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并采用比例税率,较为简便易行。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几乎均以各种间接税作为主要税种。\n税收的实质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保障财政收入与最小税负的冲突税收法定否定行政机关的弃权与纳税人的自由处分课税权人优越性税收为支付财政需要的手段,保证确实迅速地核定征收税款行政处分公定力,自力执行权,税收优先权\n税收的形式特征成文性强行性复杂性技术性类型化\n案例1-1:国家征税后干什么?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收入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财政支出的直接来源是财政收入。“九五”时期我国财政支出按功能性质分类构成情况如下:\n“九五”时期国家财政按功能性质分类的支出项目金额(亿元)占全部财政支出比重经济建设费21870.4438.34%社会文教费15503.9727.18%国防费4751.278.33%行政管理费8933.2215.66%其他支出5984.5610.49%总计57043.46100%\n上述各项支出通常又称为公共支出,是国家为全社会提供公共需要方面的支出。如国防,它为我国的居民都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务。\n案例2:海上灯塔——公共事务例释假定一个社会是由生活在一个孤岛上的渔民组成的,捕鱼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渔民出海捕鱼,在经历了数次渔船触礁或搁浅之后,深感有必要建造一些灯塔,以为渔船导航之用。这样的灯塔如能建成,对岛上的每一个渔民来说,都会从中得到很大的益处。可建造灯塔所带来的利益并非是任何一个渔民可以独享的。一部分渔民使用灯塔导航,并不影响和妨碍其他渔民同时使用灯塔导航。即使有的渔民不参加灯塔的建造或不为灯塔的建造支付任何费用,我们也无法排除他享受灯塔导航的益处。因此,像灯塔这样的产品就属于公共事务的一类,它是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提供的。\n\n教材简介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内容丰富,紧跟税制改革新精神,体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政策。就其整体结构而言,仍然有十八章,其中包括我国税收体系中24种税中的15种税的具体详尽的介绍。在各章节排序上注重实际工作中各税种的计算顺序,使得这本教材与实际贴的更近。就具体内容而言,细化计税依据、增加减免税规定成为今年新教材变化的主要特点。\n课程概述本课程教材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论(1章)第二部分:实体法(2~16章)第三部分:程序法(17~18章)\n24种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收益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筵席税\n对“三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不适用的税种:(投资、所得、耕、地、建、车、房)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n仅适用于“三外”的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n第一部分:概论(第1章)1.税法的基本概念2.税收法律关系3.税收实体法要素4.我国现行税法体系5.税收管理体制\n第二部分:实体法(2~16章)1.流转税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关税⑤城市维护建设税2.收益税①企业所得税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③个人所得税3.资源税①资源税②土地增值税税③城镇土地使用税http://www.tjrby.com4.财产和行为税①印花税②契税③房产税④车船使用税\n第三部分:程序法(17~18章)1.税收征收管理法①税收的“管、征、查、处”②法律责任(罪、非罪)2.税务行政法制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复议③行政诉讼④行政赔偿\n第一章税法概论一、定义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2、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n税收的基本含义和基本特征税收的基本含义主体目的凭借依据特点地位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政治权力法律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基本特征\n(1)强制性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通过强制手段实行国民收入分配中已实现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强制的含义是指;一方面国家依法获得各种税的征税权;另一方面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成立。因此,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尽其纳税义务;如果不依法纳税,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收滞纳金、罚款、通知银行扣缴入库、扣押财产和最终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种种办法和制度,进行强制征收;而对于构成税务犯罪的,司法机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n(2)无偿性税收既然是凭借政治权力对部分社会产品的强制占有,因而也就谈不上它是某一商品或劳务的补偿。税收是无偿的。国家征税之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转归国家所有,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国家不因此而对各个特定的纳税人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除特殊例外,任何纳税人都不能要求国家返还其已缴纳的税款,或者补偿其税款的损失。\n(3)固定性即在征税前已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的比例,而且这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具有相对稳定性。一是可以使国家不致滥用权力过分地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二是国家也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使不同的财产私有者保持一定的税收负担比例;三是可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税收的这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而又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但它们各有其内在的含义。强制性是指税收的依据和手段,无偿性是指征收的方式,有限性是指征收的限度。三者有主有从,相互配合。\n二、税收法律关系1、构成①权利主体(双主体)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先属地,再属人,◆即属地为主,只要是在关境内的应税行为和事项,都要纳税;◆其次,对于来源于境外的部分,只要是中国公民,就应该是纳税义务人。\n征税方(国家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权利:①依法征税②进行税务检查③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义务①进行纳税宣传、咨询和辅导②把征收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③依法受理纳税义务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n纳税方(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籍人。)权利:①多缴税款的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税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义务: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机关检查④依法缴纳税款等。\n②客体:就是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所得税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客体:财产流转税客体:货物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③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即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n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1)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2)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即税收法律事实。(3)税收法律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开业经营、转业、停业)\n三、税法主要构成要素总则:①立法依据②立法目的③通用原则等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对负税人作具体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实物、货币)或行为。◆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例如:所得税——应税所得;增值税——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财产税——财产;印花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我国企业或者组织。即属地兼属人。\n3、税目:是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如:消费税的税目为11个,具体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有的还有子目,如烟的子目为卷烟、雪茄烟;烟丝等3个;酒及酒精的子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和啤酒等4个。\n4、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额度)我国现行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流转税(除消费税)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按征税对象确定的单位,直接确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率是税收制度各要素中的中心要素。\n解释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A、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关系。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B、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注意应该区别于全额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n例如,王先生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2000×10%=200元;张先生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1元,税率为15%,则应纳税额为300.15元。张先生比王先生仅多收入1元,而税额却要多缴100.15元。很明显,这是不合理的。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各国税制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采用。\nC、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定额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数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这是一种特殊的税率形式,它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故又称为固定税额。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印花税特点定额税率由于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因而其计算和征纳极为简便。但由于无法把税收与征税对象价格的不同或变化联系起来,从而造成在同一种征税对象因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价格时,纳税人的税负不合理;或者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上涨时,使税收遭到损失。\n有鉴于此,各国在实际具体运用中,又分别设计了三种结构不同的定额税率:a、单一定额税率。对一个税种只规定同一税额的定额税率。b、差别定额税率。对一个税种分别规定不同税额的定额税率。c、幅度定额税率,亦称弹性定额税率。对一个税种规定一个税额幅度,再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在该税额幅度内加以核定或确定。\nD、超率累进税率:所谓超率累进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以其超过的各个规定百分率的部分,分别按照与各该百分率的上一级百分率相对应的税率征税的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在功能上与超额累进税率基本相同;在计算上也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来解决计算复杂的问题。如:土地增值税\n5、纳税环节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生产、流通环节)所得税(分配环节)资源税(生产环节)\n6、纳税期限: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如所得税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缴款期限=纳税期限7、纳税地点主要是根据各个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款的税源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规定。8、减免税\n减税、免税◆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例如,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7%和18%。\n减税免税的主要内容包括起征点、免征和减免税规定等项。(1)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起始征收的界点。亦即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规定标准时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就其全部税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2)免征额。即对纳税人收入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预先减除计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0~800。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800元(4000元)。\n(3)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依法少征一部分,解除部分纳税义务。免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法全部免除,解除全部纳税义务。减税和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有具体的减免期限规定,一旦期限届满后,—切已成立的纳税义务就必须履行。\n四、税法的分类分类标准◆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n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分类税收基本法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税收母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制度的性质、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税收普通法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n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范围、税目、税率、期限地点等。如所得税法等。税收程序法税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争议处理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n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央(收入)税一般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收入)税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如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等。\n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①国内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②营业税:集中交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提高的3%归中央,其余归地方③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2002年各50%,2003年中央60%,地方40%,2003年以后另定。(利息税属于中央税)④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⑤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银行、保险公司上缴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⑥印花税:证券交易94%收入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n案例:大河要有鱼小河要有水“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明晰税收征管范围,做到国家财政的大河里要有鱼,地方财政的小河里要有水。”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广东省湛江市市长徐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徐少华说:“我们拥护中央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政策,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地方也需要财力,保证政府机构的运转、推动地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按照现行的分税制的规定,属地方征管的税种存在绝大部分税种税基小、税源散、征管难、成本高的问题,根本无法保证适当的地方税收规模。按现行共享税分享办法,消费税100%,增值税75%,证券交易税97%,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100%,企业所得税60%上缴中央,加上中央取消对地方税收增长返还,造成地方税收规模逐年减少,地方财力不能满足行政管理和公用事业的资金需要。\n所以,这次人大会上,我建议,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发工资没钱,办实事没能,要收费没权’的实际困难,同时,在税制改革中,不要过多地设置共享税,对共享税的分享,应体现流转税中央拿大头、所得税地方得大头的原则,尤其是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更要体现这一点。”-摘自《中国税务报》2003-3-7\n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我国是属地兼属人)国际税法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外国税法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n五、税法的作用(了解)◆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障\n六、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其中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占20%左右。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http://www.tjrby.com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②税法要服从宪法③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原则制定。******公民依法纳税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宪法》\n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②、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本质区别)③、联系:当税法某些规范和民法相同时,税法一般引用民法的条款。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违反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刑事处罚。《刑法》中有关涉税犯罪的规定,是税法顺利执行的有利保证。1万元(10%)——罪与非罪的界限\n七、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公平原则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的超额收入或级差收入者应多纳税(纵向)从税负平衡上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间的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横向)3、民主决策原则\n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型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n八、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即税收的立法和税收的执法1.税法的制定是实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①税收立法机关立法……授权立法……行政立法……制定规章②税收立法程序(税务主管部门)提议……(人大、国务院)审议……(总理、主席的名义)通过和公布\n③广义的税法体系A、税收法律(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②《个人所得税法》③《税收征收管理法》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nB、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同,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如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个暂行条例\n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如《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a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有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b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制定的没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n④法律级次A、税收法律a、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仅次于宪法,税法中最高级次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有法律性质地位,但未经立法程序B、税收法规a、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b、税收地方法规:地方人大(海南省、民族自治区)C、税收规章a、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b、税收地方规章:地方政府\n2.税法的实施①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包括两个方面税收执法——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税收守法——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n②执法过程中税收法律的适用性或效力的判断A、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B、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C、国际法优于国内法D、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n九、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实体法体系程序法体系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类:固投税(停)、筵席税(地方)、城建税、车购税、耕占税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地方)、契税农业税类:农业税、牧业税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按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n\n1、实体法体系说明①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海关同时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②其它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③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199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分省市除外)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法律,其它是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n2、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适用凡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适用《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总结: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n3、其他说明教材中未讲的9个税种,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宴席税、屠宰税有地方政府自主决定是否开征;车辆购置税:在购置后使用前一次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农田用于非农业用途时一次性征收。流转税也称为间接税所得税也称为直接税94年税制改革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一直没有立法开征)\n十、税收管理体制1、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2、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立法权的划分、执法权的划分(了解即可)\n我国税收执法管理权限主要由国务院、地方主管部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等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权限。中央税: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划入地方金库。地方自行立法: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n十一、税务机构的设置我国现行税务机构设置包括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1、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税系统双重领导。2、省以下地税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n十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1、国税:VAT;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VAT、消费税、城建税、………;储蓄存款利息;2、地税:营业税、城建税、地方企业(国、集、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利息所得),3、海关:关税,此外代征进出口环节的VAT和消费税。4、财政部门:四税。\n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它地方附加。\n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再共享)2002年比例为5:5,2003年为6:4,以后另订。\n④、个人所得税:(除存款利息所得)2002年比例为5:5,2003为6:4,以后另订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n十四、税收制度层次1、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2、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3、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n十五、税法层次:税法通则(立法精神)、各税税法(条例)(征税办法)、实施细则(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补充性规定)十六、我国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占60%左右,直接税占25%左右\n十七、我国税制改革分四阶段1、1978年以前:先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后改工商统一税;2、1978年-1982年恢复多税种征收体制;3、1983-1991年国营企业利改税;\n4、1992-1994年改革流转税(增值税为主营业税、消费税并行)、改革企业所得税(统一)、改革个人所得税(统一)、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作大幅调整,开征土地增值税。总之奠定现行税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