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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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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收入的强制征收,是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包括我国在内地的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都是针对广义上的所得而征收。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概述\n二、个人所得税法的产生与发展修改后的个税法于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应纳税额计算简便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n第二节纳税人和所得来源地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地区,即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1.居民纳税人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n2)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3)将居民纳税人划分为两类(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为居民纳税人。但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内地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n(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人。2.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上述住所和时间标准的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表16-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表\n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居民纳税人(负全球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所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所住,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境内所得境外所得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无所住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所住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n二、对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规定1)“5年规则”:在境内居住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不满5年的个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天规则”,在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n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三、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n(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现实转让的地点为所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n第三节征税对象与适用税率一、征税对象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n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二、适用税率\n表16-2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目适用税率表税率适用情况3%~45%的七级超额累计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计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n表16-3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减征和加成项目表1.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20%比例税率(8个税目);特别掌握:加征或减征2.财产租赁所得: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税率储蓄存款利息:从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n表16-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n表16-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14750\n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二、不同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2)=(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n【例16-1】王先生(中国公民)是某企业工作人员,2013年6月工资收入8500元(不包括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则王先生该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多少?【答案】当月应税所得额=8500-3500=5000(元)当月应纳税额=5000×20%﹣555=445(元)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16-3)\n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4)【例16-3】某市特色风味城楼是个体经营户,账册比较健全,2012年12月取得的营业额为180000元,购进菜、肉、蛋、米、面、油等原料费为76000元,缴纳电费、水费、房租、煤气等于20000元,缴纳其他税费8200元。当月支付给4名雇员工资共8000元,业主工资60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07200元,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为34180.9元。计算该个体经营户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案】(1)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80000-76000-2000-8200-4000-3500=64300(元);\n(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7200+64300=171500(元);(3)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1500×35%-14750-34180.9=11094.1(元)。3.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n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度扣除数(16-2)【例16-4】杨先生承包经营某市一家饭店(某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承包期3年,每年从税后利润中上交承包费50万元。该饭店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82700元。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2474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杨先生全年领取的工资性收入35950元。该年度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答案】(1)该饭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247400×25%=311850(元);\n(2)该饭店实现的净利润=882700-311850=570850(元);(3)杨先生应纳税所得额=570850-500000+35950-3500×12=64800(元);(4)杨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4800×30%-9750=9690(元)。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800)×20%(16-9)\n(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1-20%)×20%(16-10)(3)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11)\n【例16-5】建筑设计院某工程师为一工程项目制图,3个月完工交付了图纸。对方第1个月支付劳务费8000元,第2个月支付劳务费12000元,第3个月支付劳务费25000元。计算该工程师应纳的个人所的税。【答案】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00+2500)×(1-20%)=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n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⑴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16-9)=(每次收入额-800)×20%(1-30%)(16-10)⑵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16-11)\n【例16-6】国内某作家于2012年3月出版了一本书,取得稿酬5000元。该书6月至8月北某晚报连载,6月份取得稿费1000元,7月份取得稿费1000元,8月份取得稿费1500元。因该书畅销,9月份出版社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3000元。计算该作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案】(1)出版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20%×(1-30%)=560(元)。(2)加印时取得的稿酬应与出版时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计税,再减除出版社时已纳税,则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1-20%)×20%×(1-30%)-560=336(元)。\n(3)个人的同一作品连载,应合并连载而取得的所有报酬作为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连载收入应纳税额=(1000+1000+1500-800)×20%×(1-30%)=378(元)。(4)该作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560+336+378=1274(元)。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⑴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16-12)\n⑵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16-13)7.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14)8.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6-14)\n【例16-9】李某于2013年2月转让一套已适用三年的私有住房,取得转让收入280000元。该套住房购进时的原价为160000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13000元。计算李某转让私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应纳税所得额=280000-160000-13000=107000(元)应纳税额=107000×20%=21400(元)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16-15)\n【例16-10】李女士自由职业者,2013年4月取得如下所得;(1)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计算李女士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案】(1)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50%×20%=1600(元);(2)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3)李女士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400=3000(元)。\n四、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五、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按在境内停留时间划分非居民个人将无住所外籍个人分成四类人:第一类人,在中国停留时间不超过90/183天的外籍个人。第二类人,在中国停留时间超过90/183天但不满1年的外籍个人。第三类人,在中国停留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外籍个人。第四类人,在中国停留时间满5年的外籍个人。\n2)按个人所得来源划分非居民个人将外籍个人的所得分成四类所得:第一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第二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第三类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第四类所得,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3)区分人与所得类别分别征税无住所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无住所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如表16-9、表16-10所示。\n表16-9无住所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表居住时间在中国境内工作在中国境外工作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T≤90(183)天征免税不征不征90(183)天<T<1年征征不征不征1年≤T≤5年征征征免税T>5年征征征征\n表16-10无住所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表四类人四类所得计算方法(先税后分)第一类人第一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16-28)第二类人第一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第二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16-29)\n第三类人第一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第二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第三类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16-30)第四类人第一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第二类所得: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第三类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第四类所得: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16-31)\n第五节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优惠三、个人所得税的暂免征收\n第六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自行申报纳税1.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其他情形。\n2.自行申报的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申报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类应税所得,但不包含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各类免税所得。3.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n(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5)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n(6)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二、源泉扣缴纳税1.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2.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n(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