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优秀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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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二审答辩状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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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优秀在进行二审的时候我们同样需要准备答辩状,来诉说我们的的请求,希望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为大家整理了二审答辩状的相关优秀二审答辩状优秀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答辩人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县人民政府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贤、邓*武、邓*九不服徐*县人民法院(20xx)徐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现根据其行政上诉状,答辩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原告(答辩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本案原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20xx)湛中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n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使用。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但不能否认两上诉人与该建筑物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邓*贤等人核发房产证的地点与骆氏宗祠具有重叠性。故徐*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显然与两上诉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此认为答辩人为合法主体是正确的。2、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邓*贤等称答辩人与被诉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无理。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再次提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以及上诉人邓*贤等在上诉状再提“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主张己无任何意义。3、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骆氏宗祠"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接管”符合事实。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称“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上诉人邓*贤等人在上诉状也称“本案讼及的\n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谓政府接管或没收,必须要以政府的名义作出,且必须有何时何地如何接管或没收的具体事实。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邓*贤等在不能举证出任何证据证实曾有法律事实发生的前提下,仍然强词夺理不顾事实硬说骆氏宗祠已被政府“接管”、“没收”,显然蛮横无理。4、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称“是政府于1963年征用第三人房地产后安置居住”因无事实、不合法,故不被原审法院米纳正确。首先,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迟延提交的证据中,无任何以“政府”名义安置的依据、证据。第二,即使所谓“安置”,在骆氏宗祠财产权利人权利未被剥夺(即没收、征用)的前提下,发证机关也不能向邓*贤以“继承”为由将骆氏宗祠房产发证至其名下,难道人民政府就可以向与骆氏宗祠财产权无任何瓜葛的人发证吗?故发证行为不合法。5、上诉人邓*贤等人提出“从构建和谐、维护社会最大利益角度出发,一审判决撤证明显不利社会稳定”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唯有维持本来是错误的发证才是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不维持便是破坏稳定,用文化大革命的大棒挥向法律、挥向法院,企图要求法院抛弃法律审理案件显得十分荒唐滑稽。\n二、原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1、原审法院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采纳正确、合法。答辩人是20xx年11月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却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发证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上诉人丝毫不对法律有所敬畏,无视法律的权威,却以“客观原因”作强调。甚至以所谓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隐患大,矛盾纠纷一触即发…不利社会稳定”企图威胁、绑架上诉审法院意志,不仅毫无道理,更显示了该行政机关的傲慢及对法庭的藐视。2、原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案,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即是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该行政机关本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发证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但该机关不在规定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由此,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徐*县人\n民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予以撤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程序合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此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法定代表人:骆*锻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法定代表人:骆*辉20xx年12月9日二审答辩状优秀答辩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n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己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己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n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答辩状答辩人:XXX,委托代理人:XX,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n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己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n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答辩状答辩人(一审被告)XX,男,汉族,现年43岁,环县甜水镇河源村人,农民,住本村。代理人:XX,宁夏吴忠市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现年52岁,环县甜水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被答辩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现年35岁,环县甜水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对X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XX)环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X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XXX和XXX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XXX所称的承揽关系。答辩人在20xx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XXX在给雇主XXX\n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XXX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X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环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XXX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X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XXX,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XXX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XX20XX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XXX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xxx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xxx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XXX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XX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XXX和被答辩人XXX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XX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XXX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20xx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X等4\n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XXX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XXX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窖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XXX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XXX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XXX和被答辩人XXX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XXX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XXX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己经于事实无补。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n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XXX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XX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XX等4人同被答辩人XXX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x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XXX的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n被答辩人XXX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n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答辩人和XXX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被答辩人XXX在上诉中称其受XXX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XXX没有提及是为XXX的事务,其二XXX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XXX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X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XXX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XXX给被答辩人XXX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在被答辩人XXX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xxx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xxx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xxx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XXX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n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XXX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XX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XXX进行核实予以纠正。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XXX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X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XXX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XXX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XXX的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XXX,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XXX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n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X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XXX和XXX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X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中级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答辩人:XXX代理人:XXX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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