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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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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本民事问难状范本【范本一】:交通事故纠纷问难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起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现问难人就与被问难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理想,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问难意见供审判庭参考:一、问难人对被问难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理想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难,宿愿被问难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成绩上给出正当解释,以期让人服气,法庭明鉴;二、在赔偿金的确定成绩上,我存在较大疑难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成绩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一、属于需求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理想和法律根据,我方无奈认可。\n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干证据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该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无关凭据该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一般适用用具的正当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正当费用标准。辅助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难,被问难人该当依法计算精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支出的情形,按如实际缩小的支出计算。对此受害人无奈提出支出情况的证据,该当依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2008—2009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反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收入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收入额(海南数据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该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正当合法;\n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问难人认为显著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依据护理人员的支出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支出情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正当,没有充足理由支撑;其三、被问难人存在显著不正当的请求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状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宿愿法庭依法评判。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成绩上,问难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三、关于责任分配成绩,为维护问难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首先,依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起飞公司与我在赔偿成绩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预先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预先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细心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起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n其次,依据保险无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综上所述,问难人对被问难人因交通事故形成的损失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正当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问难人不正当的诉讼请求。此致儋州市江缅区人民法院问难人:李继传二〇xx年十一月十七日附:问难状正本1份【范本二】:交易合同纠纷问难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法定代表人:黄炳炎,联系电话:138075398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问难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问难人依法问难如下。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交易合同纠纷”。\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本人的技能、设施、和劳力,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资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领取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外表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资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本人生产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交易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交易合同纠纷”。二、问难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下面没有问难人的公章,也没有问难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问难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但因为东光厂与席泉林交易的设施最终是问难人应用,故问难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引见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品质、讲信用”,却连一个残缺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品质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应用阐明书,产品也没有装置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最后,问难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质量量成绩而对问难人形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n综上所述,问难人应用的只管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交易协定》,与东光厂有关,问难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理想,驳回东光厂对问难人的诉请!此致南昌县人民法院问难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范本三】:屋宇承继纠纷问难人王某,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问难人因与被问难人共有纠纷一案,依据被告的诉讼,问难人作出如下问难:一、被告主体能否适格\n被告需提供相干证据证实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实。只要这些证据充分的状况下才能确定其被告主体适格。由于即便咱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理想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本案被告的主体资历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清查的是主观理想而不是自认。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被告主体不适格。二、被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一切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承继权。咱们知道承继开始于被承继人死亡之时。被告主张争议的屋宇系其曾祖父母一切。而原告的祖父母系1977年前均已死亡,被告的父亲也在1986年死亡,也就是说被告的转承继最早应在1986年,网,而距离如今主张权利已27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被告提交1987年6月15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屋宇是遗产,未过时效。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显著的区别。案例中被承继人1984年死亡,1987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承继人是在1984或者1985年起诉,不存在时效成绩。而本案中被承继人死亡27年后,被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三、被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承继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物权法定,屋宇注销在原告名下,屋宇拆迁补偿款应物权注销的一切权人享有。原告1984年9月基于承继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8组的屋宇一切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因此原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应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并非该房的一切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屋宇拆迁补偿款。\n承继有两种方式,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被告当时基于遗言承继已取得了屋宇产权。被告现无权主张权利。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被告提交1987年10月17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解决。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显著不同的区别。案例中的房产注销不断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屋宇已于1984年注销在了原告名下。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五、法不溯及既往,原告在承继法实施前已取得了屋宇一切权证。被告不能用后法束缚原告的先前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于1985年4月经过,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而原告已于承继法经过之前的1984年9月就已取得了屋宇一切权。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准则。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束缚昨天的行为。也就是被告用后法来束缚原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n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屋宇都是公家一切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公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公有屋宇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应用费。自1977年开始原告不断交纳土地应用费。取得了土地应用权证。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一切权归国家一切。原告仍继续交纳土地应用费,因此即便屋宇坐落的土地即便原系原告祖父母一切,但已被收归国有,原告是经过交纳土应用费而取的土地应用权,原告不可能将本人交费取得的财产与别人宰割。因此原告取得屋宇产权是基于遗言承继、交纳土地应用费等综合取得。别人无权宰割原告交费取得的财产。六、被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被告要求直接承继在原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屋宇一切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言承继所得,该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原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在原告的产权被撤销后,被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综上,被告的起诉无任何理想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原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宰割原告的财产。在原告按遗言承继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2000年当前。屋宇倒塌后王乙才享用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原告依然经常探访王乙,并且在屋宇拆迁时原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定,给付了王祥林5万元。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被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原告达成协定,故也无权再进行宰割。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问难人:二○xx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