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ppt课件 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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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会计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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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会计法律\n第一节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含义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的会计工作过程。\n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n(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n(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n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1资本、基金的增减4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2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5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3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7三、会计核算的内容\n案例二2009年11月9日,某市审计局财务审计组对市属水泥厂进行年度财务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笔业务的记录为:增加资产“原材料—燃料(烟煤)66400元”,冲减债权“应收账款66400元”。但是,购入烟煤既没有原始发票,也没有入库单,只附了一张由该厂开具给B公司的收款收据;经查,B公司既不耗用也不经营烟煤。\n通过调查了解,原来是该厂以购烟煤为名,行购车抵债之实。进一步追问,得知B公司以一台吉普车抵还了欠该厂的货款,由于厂长打招呼不要将其入固定资产账,于是就做烟煤处理掉。审计组就此责令市属水泥厂纠正会计账务,并给予了经济处罚。问题:分析水利厂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哪一个特征?\n案例三2008年9月,市东方无线电厂的销售人员张红兵从外省收回销货款12570元现金,如数交到厂部财会室出纳处,出纳照数开具了收款收据,并及时报告了厂长;厂长就吩咐出纳将这笔款凑足30000元购买了国库券。出纳买回30000元国库券就放进保险柜里,以为保管好就行了,而未交回会计做账。问题:分析出纳做法是否违法?\n四、会计年度《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又划分为会计中期,包括月度、季度和半年度,以便于及时提供单位的会计核算资料。\n五、记账本位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n(一)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一般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制或取得。(1)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补充。六、会计核算的载体\n(2)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盖章。(3)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n(4)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n2.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n案例2005年10月10日,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办理报销工作中,收到2张乙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均有更改现象:其中一张发票更改了数量和用途,另一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两张发票均有乙公司的单位印章。张某全部予以报销。要求: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均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n案例2004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限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问:案例中有无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和观点?\n(二)会计账簿1.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若干账页所组成的,用来序时、分类地核算经济业务事项的簿籍。\n2.会计账簿的登记与错误更正(1)会计账簿应当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在登记时必须按照页码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页、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用红笔划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2)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n(3)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包括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三种更正方法。\nA未登记入账的,一律不准采用划线更正法,只能采用红字更正和补充登记法.a.会计科目等都没错,只是所记数字小于应记数字,就应该补上,采用补充登记。\nb.红字更正分两种,一种是会计科目等没错,只是所记数字大于应记数字,应该用红字填写一张差额数字的凭证冲销。例如,用现金支付工资500元,编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工资5000贷:现金5000就应该采用这种方式(红字)借:应付工资4500贷:现金4500另一种是凭证上出现的其它错误,必须用红字填写一张与错误凭证相同的凭证,然后再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例,用现金支付工资8500元,编制会计分录为借:现金8500贷:应付工资8500(借贷颠倒)应该用红字填写借:现金8500贷:应付工资8500再用蓝字借:应付工资8500贷:现金8500\nB已经登记入账的,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是账簿上错误,另一种是所依据的记账凭证有错误。前者采用划线更正(将错误的数字或文字画红线注销,然后在画线上方写正确的,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后者采用红字更正和补充登记法先更正记帐凭证,再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账簿。\n账簿的核对账簿的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账证核对\n案例2000年12月,某市财政局会同粮食局对基层粮站的财务及库存粮食情况检查时发现(1)销售收入不及时入帐,粮食各点库不管是调国家储备粮库还是销往其他地方,只要没收到钱的,不管销出去多少,都不作销售收入,也不减库存商品;(2)仓库保管员保管的实物量及品种与粮站会计所记的明细帐不符(3)粮站仓库保管员明细帐与点库上报的粮油商品(包装)收支存报表不符\n(三)财务会计报告1.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和内容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n3.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n案例振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3年12月,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财务会计报告专业性很强,我也看不懂,以前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只是履行程序而已,意义不大,从今以后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律改由范总会计师1人把关,并签字盖章后就可经对外报出。问题:分析胡某的观点有无不妥之处。\n七、会计档案《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n第二节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含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关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n(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与对象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n(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该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n(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n二、政府会计监督(一)政府会计监督的主体政务会计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它们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n二)财政部门监督的内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三)其他政府有关部门除财政部门以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但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进行,而且要避免重复查账。\n案例2004年5月,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发现某市甲国有公司有重大经济违法嫌疑,随即要求与甲公司有经济业务关系的B银行提供有关甲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B银行没有受理。问题:分析B银行不予受理是否违法。\n三、社会会计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一)社会会计监督的审计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n(二)《会计法》中关于社会会计监督的规定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会计资料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监督\n案例A公司是在B市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3年5月,A公司接到通知,B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本公司进行检查。问题:分析B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n案例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公司,近几年经济效益一直不好。2003年12月,公司董事长赵某指示会计部门把账做得漂亮一些。会计部门虚拟了若干笔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出。当地财政部门在2004年5月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一会计做假行为,并依据《会计法》规定,拟对公司进行处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之后,公司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公司董事长认为,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理应对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问题:分析董事长赵某的观点是否正确。\n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设置会计机构的影响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的繁简经济管理的需要\n(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1、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n二、会计人员的设置1、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n3、总会计师:(1)总会计师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必须设置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任免程序:由单位负责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程序相同)\n4、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轮换。5、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n案例2005年4月,A公司发生如下事项:(1)会计王某休病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帐目的登记工作。(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余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问题:案例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n案例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帮安排其女儿任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请问答:(1)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为什么?(2)出纳能否兼任会计档案?(3)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n123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三、会计工作交接的管理(一)会计工作交接的适用情况\n(二)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1.办理交接前的准备工作(P77——78)2.移交点收(注意: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n3.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4.交接后事宜(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n(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n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不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会计法律后果(具体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第四节会计法律责任\n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n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法律依据不同实施主体不同适用客体不同法律性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处罚形式不同法律救济不同\n(二)刑事责任指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刑罚方法(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n(三)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按照民法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的方式实现,主要是财产责任。我国《会计法》对会计民事责任未规定。《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对会计民事责任有笼统规定。\n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核算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核算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P85——86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n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n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n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n(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行为界定见P871、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n(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布。(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n(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n2、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以及下几种情况:(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n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n(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故意提供、结果犯,如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n(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n(4)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如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等\n(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与(二)等同。\n2、刑事责任  (1)构成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故意、结果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上述会计资料涉及的金额或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利益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隐匿、故意销毁行为导致上述会计资料丧失使用价值,致使无法查阅或者查而不明,虚实难辨的;采取纵火焚毁、诬陷嫁祸等恶劣手段实施隐匿、销毁上述会计资料行为的\n(2)如果行为人犯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时,伴随有实施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如依虚报注册资本罪和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罪进行数罪并罚。但隐匿、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进行偷税并构成犯罪的,则只依偷税罪定罪量刑。\n(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造假的法律责任 行为界定见P911、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n(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限三种)的行政处分。\n2、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n(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监察部门。\n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的领导人。(会计法规定的是单位负责人)(2)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n(3)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恶劣: 主要是指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民主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打击报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打击报复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经常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等。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为界定及法律责任见教材P93——94(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n三、违反《会计法》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限于对第一、二、三、四、五类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限于对第一、二、三、四类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三)单位的法律责任限于对第一、二、三类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n四、特别说明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有关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如《公司法》对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处罚是:对单位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会计法》规定对单位处3千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故公司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时应按《公司法》处罚。思考:诸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对会计法律实施有何弊端?如何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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