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行政上诉状 8页

  • 83.07 KB
  • 2022-11-20 发布

经典行政上诉状

  • 8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经典行政上诉状引导语: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接下来,为大家整理的几篇行政上诉状的经典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XX岁,X族,XXX市人,XXX市XX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XX村X街X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市XX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赖XX,局长。委托代理人:王XX,副局长。案由:上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XX)X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请求:1.撤销XX区法院(XX)X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n理由:\n一、上诉人于19XX年X月X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XX村X街X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XX)X建字第X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XX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XX年X月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宄,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n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上诉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XX街XX号。被上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交通局退休职工,住旬阳县XX有限责任公司家属XX单元X楼。被上诉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n阳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XX,代县长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原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旬证地(籍)发(2010)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批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即同意土地使用权由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原审认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审被告颁发的旬国用(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引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n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地块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的上诉人,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发(88)033号《关于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之日就己形成。本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及物权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规定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途径。所以,原审判决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明显错误。三、原审判决程序错误原审被上诉人起诉认为上诉人将来建房和其房屋相毗邻,可能影响其通风米光,此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邻权纠纷,并且在1998年8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的《协议书》中己解决,非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审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干预和否定民事协议行为显属不当,是程序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和程序错误,导致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此致\n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x年XX月XX日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XX市XX区XX村X组,电话1891037xxxx。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nx,市长。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第三人n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n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n,职务:村主任。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166号)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n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n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