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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买卖合同民事上诉状(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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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买卖合同民事上诉状(共9篇)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东省××市××镇××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元。  2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XX年1月8日、1月21日、2月3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XX年11月、12月的煤炭款。”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从XX年7月份开始至XX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XX年7月份元、8月份元、9月份元、10月份元、11月份元、12月份元,XX年1月份元、2月份元、3月份元。其中XX年货款共计元,已于XX年8月17日付元、XX年9月19日付元、XX年9月28日付51114元、XX年  10月17日付99432元、XX年11月21日付元,XX年12月21日付元、XX年1月8日付元,至此XX年货款共计已付元,已经结清XX年的货款。因此,上诉人XX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XX年的货款。即上诉人于XX年1月21日支付的元、XX年2月3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XX年的货款。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年的交易情况为:XX年1月份元、2月份元、3月份元,共计XX年货款为元。但是,上诉人于XX年1月21日支付了元、XX年2月3日支付了80000元、XX年2月23日支付了元、XX年3月5日支付了元、XX年3月13日支付了元、XX年4月19日支付了元。其中有两张票据共计XX00元票据被退回,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38万元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迄今为止只欠被上诉人货款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年××月××日  材料证据清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提交证据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  证据说明  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原告:台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电话:13。代理人洪XX律师,电话:15。  被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电话:13。  诉讼请求  一、被告浙江XXXX有限公司偿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元及从起诉之日开始至法院判决确定偿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至XX年间向原告台州XXXX有限公司购买电焊条,于XX年12月19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元,由被告浙江XXX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潘XX出具欠条并签名,再加盖了浙江XXXXX有限公司的财务公章。后来,被告偿付了原告货款人民币2XX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元及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下属分(转载于:写论文网:)公司。XX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X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XX年5月24日、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与被告于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XX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XX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元,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元。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XX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XX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X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每日*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吴晓律师XX年12月28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元及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如下: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此致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XX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年11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XX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XX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年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和被告于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元,预付货款1XX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份  3、收货单复印件份  起诉人:电话: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年**月**日生,**市**县人,住本县**镇  ********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女,1***年**月30日生,******人,住本县********,  身份证号码:*********************。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0元。(以原告购房屋的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从XX年6月24日算至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从被告处实际取得该证之日止)  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XX年11月6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凤栖居委会“***********”21—号商品房一套。总成交金额为元。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交房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n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间为XX年12月31日前。同时,双方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4款明确约定: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商品房面积补差手续、商品房验收交付手续后的54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在XX年10月15日支付了房款95213元。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了2XX0元房款。XX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契税6304元,大修基金6068元,购房担保费1980元,查询费50元,抵押登记费90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虽然于XX年12月31日交房,但却一再拖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合同应当守信。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把本案诉至贵院,请依法秉公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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