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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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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离婚诉讼)上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XXX民初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XXX民初XXX号判决;2•请求二审改判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包括xXXXXXXXXXXXXXX);3.诉讼费和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对证据的认可和采纳上有失偏颇,致使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X刀X登记结婚,2007年购买了XXX住房一套,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该房产购置发生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收款收据5份以及付款单一份,以及证人证言一份,用以证明该房屋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购买,以及上诉人支付过装修费1084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因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就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致使本应该明确的事实不能明确,上诉人利益也因此而受损。\n二、一审法院没有尽到自己的调查义务,致使事实认定不清。在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出本案涉及的位于XXX住房系被上诉人前夫的单位集资房,被上诉人占有名额却无能力购房,因此,该套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购买,后因办理手续等原因落户在被上诉人儿子XXX下。当时XXX尚未成年,根本不可能独立自行购房。这些事实上诉人既然已经在庭审中提出,法院则有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的义务。我国宪法及法律既然赋予了法院审判的职能,同时也授予了法院查明事实,息诉止纷的义务,而一审法院在整个庭审中,并没有对案件整个事实进行调查,没有查明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就作出判决对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做处理,不仅认定事实不清,还有避难就简的嫌疑。三、一审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时,没有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事实不清就作出判决。我国民事诉讼的判决原则是“高度盖然性原则”。而一审审判时,上诉人已经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依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共5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证实,只要一审法院真正本着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的原则,认真贯彻履行了法律所耍求的审判义务,则其必然能真正了解清楚本案事实。而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仅仅对双方登记结婚日期、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对于一审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仅凭一句“本案不作处理”便就此带过。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没有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没有恰当的应用自由裁量权,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判决。对此上诉人不服。\n四、法律作为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是二婚,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无子女。当时,被上诉人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生活困窘,带着两个孩子没有经济來源,甚至都没有住所。在经人介绍后才与上诉人相识,在考虑到了对方的现状,也考虑到了孩子的抚养后,上诉人丝毫没有嫌弃其困窘的现状与之结婚,并抚养孩子十多年。还专门为其连续购买了3年的保险。在被上诉人生病时,上诉人无微不至的照顾她。本以为一夜夫妻百日恩,上诉人对她和两个孩子也算是多年照顾,仁至义尽。而渐渐的相处的过程中,上诉人才发现被上诉人实际上是带着利用的目的和上诉人结婚,更看重的不是情谊而是金钱。在家庭钱财的管理方面,多次背着上诉人偷拿钱财,还因此做过报警处理。双方感情就在这些矛盾和过程中逐渐消磨殆尽,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开始谈论提出离婚。直至讨论到离婚和分割财产事宜时,被上诉人的儿了口云龙竟然动手打了上诉人,也有报警记录为证。对此,上诉人认为自己遭到利用和背叛,口己多年抚养的孩子竟然因为财产问题动手打了自己,上诉人着实觉得寒心。多年来,上诉人处处为这个家庭考虑,抚养孩子,XXX的生活费、学费多年来都是上诉人支付,除此之外,还要照顾XXX生活开支,大女儿XXX的出嫁办理嫁妆、酒席。生活开支都是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也并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只是多年来有积蓄6万多元,都全部在结婚后的这几年内花费完了。如今,上诉人已经年过六旬,身带残疾,积蓄全部花完,而别上诉人看上诉人再没有可以利用的地方,就不愿意再与之生活,多次提\n出离婚。既然已经无法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下去,就分开后各奔前程。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妥,也提供了所能提供的证据了以证实。基于我国普通群众的普遍证据认知现状,不可能每个当事人都能在事情发生时考虑到后果,也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能够组织出完美的证据链,更不应当是一旦存在证据瑕疵,就干脆不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考虑到被上诉人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作出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谢。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