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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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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2020年乡村医生离岗退养补助工作实施细则
实 施 细 则
建立乡村医生离岗退养补助发放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x大精神和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政策要求,是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人员队伍稳定,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决定对全县符合要求的乡村医生实施离岗退养补助政策,特制定补助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养老退出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进一步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补助对象
全县符合离岗退养补助条件离岗的乡村医生。
(一)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及以上执业资格,正式受聘于村卫生室工作。
2.本辖区范围内在村卫生室执业连续满10年(包括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二)下列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细则执行前已去世的乡村医生;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
4.年满60周岁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上不离岗的乡村医生。
三、 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自x年1月1日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发放补助资金200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证,每年年底前由财政按照退养人员名单将补助金额一次性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发放,发放形式为银行代发,不允许现金发放。
四、 审核认定
按照“逐级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审核认定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每年度核定一次。乡村医生每年在12月底前年龄满60周岁且有退岗意愿并离岗的人员,经县卫计局审核符合相关规定,从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退养补助。
乡村医生退养补助的申报以乡镇卫生院(防保站)为单位统一组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审查确认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县卫计局审核认定。
享受补助政策人员原则上以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确认结果为依据;对于申报有疑义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卫计局、财政局,通过实地调查、核查档案等办法核查认定。审核认定对象须在所辖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及村卫生室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工作,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发放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x县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x任组长,成员有县财政局局长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x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承办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发放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范围界定等政策宣传,切实做到老年乡村医生理解,社会支持。要注重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为解决乡村医生退养补助问题,而引起新的社会不稳定,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工作纪律。
此项工作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申报时限。
为确保退养补助政策尽快落到实处,有关单位在每年12月1日前,将《x县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审核认定情况统计表》以及《x县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审批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县卫计局基妇股,以便及时审核认定,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以及报送不全,导致经费无法拔付的,责任自负。对于享受退养政策人员出现死亡情况,各乡镇卫生院要在7日内上报卫计局,卫计局对信息及时汇总年底拔款前报县财政局,自死亡之日起停止发放退养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