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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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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和市委、县委工作会议部署,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健康建设,着力抓重点、攻难点,有力推动各项卫生健康工作的高效落实:
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公立医疗体系建设快速推进。根据《关于印发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导则的通知》(宿卫〔20XX〕4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县无一所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我县出台了《关于印发县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导则的通知》(卫〔20XX〕304号)文件,扎实推进“4+3+4”公立医疗体系建设,即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县儿童医院、县脑科医院、县康复医院,城、南湖、梦溪街道各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重点镇建设4个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在韩山、马厂两个乡镇先行建设),全面提升全县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水平。目前,11家新建医疗机构的批复已全部到位。韩山人民医院、马厂人民医院先后投入运行,其他医疗机构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创新驱动。为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高效落实,为群众提供公平、高效、可及的公共卫生服务,我县先后印发《县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卫〔20XX〕296号)、《县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卫〔20XX〕297号)等文件,创新“12345”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模式,扎实推动3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高效落实。今年以来全县共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141.6万余份,建档率90%;高血压患者建档管理11.9万人,随访管理11.7万例,管理率为98.32%;糖尿病患者建档管理3.04万人,随访管理3.0万例,管理率为98.75%;在册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7496例,规范管理率96.30%。
(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更加完善。为减轻广大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我县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基本药物政策精神,全县乡镇医院及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极大地减轻群众就医压力。2020年1-6月份我县销售基本药物5940.47万元,占乡镇医院药品销售总金额的63.71%,平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250种,占使用药品总数的63.41%,基药销售品种数和金额均达到我县预定目标(60%)。乡镇医院平均处方值41.24元,较基药实施前下降39.46%,住院次均费用2052.78元,较基药实施前下降17.53%。
(四)实施分级诊疗制度成效明显。今年以来全县分级诊疗各项工作常态化推进,上下转诊渠道不断畅通,截止目前从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共计1105人次,从二、三级医院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共计201人次。
(五)健康扶贫工作项目全面落实。健康扶贫工作事关脱贫攻坚大局,事关民生福祉,我县先后出台《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自付费用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卫〔20XX〕374号)等文件,扎实推进健康扶贫各项政策的落实。一是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低收入人口患病住院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结清自付费用即可。今年以来已累计为17000余名建档立卡低收入住院患者办理“先诊疗后付费”,减轻了低收入人口住院垫资负担,缓解低收入人口“看病贵”问题。二是开展低收入人口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对全县7-64岁登记在册低收入人口实行免费体检,截止目前,已累计体检40577名低收入人口,极大地缓解了低收入人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三是做好收入人口就医自付费用控制工作。要求各医院收治低收入患者时,将乙类自付费用比例严格控制在8%以内,原则上不使用医保目录中丙类和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耗材、检查检验项目等,督促各医院落实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各项政策,保障低收入人口住院合规费用自付不超10%。
(六)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为维护妇幼健康权益,我县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的通知》(卫〔202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的通知》(卫〔2020〕83号)等系列文件,提升妇幼服务能力。今年以来,我县扎实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人口出生素质,目前已完成2836对的检查任务,完成率47.26%;开展两癌筛查项目,有效保护女性身心健康,目前已完成9886人筛查任务,完成率39.54%,;开展产前筛查5015人,针对性建议终止妊娠12人,有效降低残障儿出生率;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6667人,其中阳性163人,已安排免费治疗23人。
(七)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成效明显。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小厕所、大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县出台了《县2020年农村改厕工作实施方案》(人居办〔2020〕3号)等文件,扎实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财政补助、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群众动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扎实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上级下达我县的7600户改厕任务,截止目前我县已完成4750户,完成率62.5%。大力开展卫生镇、村创建工作,年内吴集、青伊湖要创成国家卫生乡镇,张圩、刘集、钱集、万匹、西圩、北丁集要创成省级卫生乡镇。
(八)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面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县先后制定下发了《县卫健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安专治发〔2020〕20号)、《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卫〔2020〕77号)、《全县卫健系统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卫〔2020〕151号)等文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细化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隐患排查,切实抓好整改落实,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1076人次,对全县63家医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共查出一般隐患913条,重大隐患0条,下发整改通知书236份、交办单18份。
(九)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加大。为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我县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全县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巡查工作的通知》(卫〔2020〕97号)、《关于转发<市卫健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百日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卫〔2020〕118号)等文件,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一是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综合治理,今年以来我县共出动执法人员3460余人次,执法车辆640余台(次)。监督检查各类医疗机构540户次,立案查处33件,,取缔非法行医场所16个,暂停执业1人,移送司法机关1件。二是加大公共卫生监管力度,对全县公共场所、集中供水单位、中小学校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300余人次,执法车辆500余台(次),监督各类单位700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580余份,立案查处9件。
(十)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显著。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我县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卫〔2020〕194号)等文件,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一是加强人员摸排。全系统干部职工始终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加强返乡人员的摸排,截止目前累计摸排县外返103199人次,其中武汉2983人,湖北非武汉2598人,其他高风险地区返回26人,境外214人,夯实疫情防控基础。二是加强医疗救治。疫情发生后,我县迅速成立医疗专家组,从全县抽调17名高职称、高年资医生组成疫情防治临床专家组,指导全县医疗救治工作规范开展。目前我县仅有1例确诊病例,已于2月23日治愈出院。三是加强医学观察。疫情发生后,全县医务工作者充分彰显“最美逆行者”的崇高精神,主动请战抗疫一线。协和医院夏晓芳、仁慈医院王娟主动赴武汉支援,获得至高无上的荣誉;全面加强县内两个隔离点建设,确保重点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管控。截至目前,我县已累计接收隔离人员1053人,累计解除隔离人数1047人。
(十一)“六保”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任务等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本职工作,对公立体系建设、基本公卫项目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健康扶贫工作开展等民生实事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在民生实事落实过程中有无梗阻现象,有无庸政、懒政行为等侵害群众利益现象发生,确保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推进各项工作,将民生政策落地落实。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完善。此次新冠疫情的爆发,暴露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完善的短板。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医院绝大部分为民营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投入不足、技术力量不够等问题,在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等方面还不能完全达到上级的规范要求。同时,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执法大队、120、血库、各乡镇卫计中心等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编制和人员不足的问题,且缺少一所专科的传染病防治医院,与当前的疫情防控要求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还不相匹配。
(二)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隐患。部分单位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没有明确专人负责相关设施的管理,巡查不及时,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到位,导致一些设施设备不能有效运行;部分医院重视程度不够,保安人员存在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不高、应急能力不强、年龄偏大等现象;部分医院安全生产经办人身兼数职,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的缺乏,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台账资料杂乱无序,部分单位日常巡查、自查等资料严重不全。
(三)卫生行行政执法难度较大。一是执法大队人员编制不足,执法对象多的矛盾尤为突出,难以实现执法全覆盖。按照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要求,优化结构、按岗定员,适当增加卫生监督人员编制,县级卫生监督人员应达到1.0人/万人的比例;执法器材配备不到位。由于受经费的限制,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现场检测设备缺乏、执法车辆老化、调查取证器材未更新、信息装备不足等问题制约了执法效能的提升;非法行医行为时有发生。受利益驱动,部分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利用隐蔽场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的行为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