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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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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计划总结之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
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文教局),市有关局(公司),各有关学校:
根据苏州教育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作用,更好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代化建设,努力做好今年职称工作,现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情况,就2008年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评聘的条件标准,提高评审质量,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二是严格评聘程序。近年来,职称评聘的条件和标准不断完善,这是职称改革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各单位要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宣传,严格推荐评审程序,坚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上级下达给本单位的岗位数额;被推荐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推荐上报人选。各单位要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积极作用。今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评聘将实行百分量化评审办法,进一步细化教师职务评聘标准。
三是注重政策导向。各单位在职称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绩、班主任工作、学历提升等方面的政策导向,尤其应突显“遵循教育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的正确评价导向,进一步强化教学能力和实绩要求。在教师职务推荐、评聘时,做到“六个优先”:优先考虑长期担任班主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师;优先考虑花少的时间获取好的教育质量的教师;优先考虑中考、高考成绩出类拔萃的教师;优先考虑全面把握学科知识的教师;优先考虑在农村、边远学校任教的教师;优先考虑在学校、在课堂中把学生教会教好的教师。真正让学高身正者先上,让真才实学者先上,让有突出贡献者先上。
二、评审时间
根据苏州市职称办公室工作的安排,今年全市中小学教师各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暑期进行。凡由我局组织评审的各类材料,在 7月1日 之前上报我局职称办公室。
三、评审范围
2008年4月底在编在职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2008年4月底前到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市人事部门的意见,科学合理地抓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提出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方案,经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职称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关于考核工作
(一)年度考核要求
中小学教师的年度考核结果是晋升和续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1)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2)破格晋升人员需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政治表现及师德修养要求
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修养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师,方可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凡思想政治、师德修养考核不合格,有损害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违反《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的,给予一票否决。
(三)班主任与德育工作要求
申报小学中学高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累计有5年班主任工作或10年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年(或副班主任4年);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累计有3年班主任工作或6年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年(或副班主任4年);新教师初定教师职务要有1年的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到苏北农村支教半年,可视作一年班主任工作年限。
各校推荐时,根据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求进行考核,对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的班主任、副班主任工作情况要作书面评价。
(四)教学能力及教学实绩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引导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取得比较突出的教学实绩,教学工作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
1.申报中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所教学科成绩应近几年位居同年级前列或进步显著,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应为同行公认。申报人员均须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中“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的“成绩、效果”栏作详细填写,各单位要对申报教师的教学实绩进行送评前把关,凡近年来教学效果差、实绩平庸者学校不予上报。对教学能力强、效果好、实绩显著的教师,可以优先上报,并在评审中给予政策倾斜。
2.申报中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行二级评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答辩,再提交评委会评审。面试答辩采用说课和答辩的形式,从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基本素质三个方面,考核教师对本专业(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教学目标、教学方案的确立,教学手段、教学语言的运用,以及教育教学研究、口语心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六、关于继续教育问题
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者,必须完成《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中相应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进修任务。《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必备上报评审材料之一。
在今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继续执行以下规定:
1. 1961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小学、中学教师,推荐评审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应分别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2.凡 1957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教师推荐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3.35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或硕士(研究生)在读。35周岁以下破格对象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4.凡50周岁以下( 1958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水平。
5.凡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必须取得教育技术能力初级证书(未开考学科的教师除外)。
七、关于推荐晋升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
⑴ 大学本科学历,评聘为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2002年底前评聘至今);
⑵ 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并受聘中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⑶ 对1956年底前出生,从教20年以上,取得大专学历并已被评聘为中学一级教师满六年以上,经考核达到省规定的破格条件者。
2.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是学校公认的教学第一线的骨干,在任职年限、学历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同时,还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及任职年限符合要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⑴在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曾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或到苏北农村支教满一年,表现良好;
⑵
是教研组长以上的教学骨干,或在指导学生课外兴趣小组,运动队工作中取得成绩,由其指导的学生在市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奖或本人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评优活动中获奖;
⑶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任现职以来,围绕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市级及以上交流、发表过教科研专题报告、经验总结、论文(论著)或承担(参与)课题研究等;
⑷学校领导或中层干部,应坚持兼课,教学效果好,其负责的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凡40周岁以下( 1968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年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解题基本功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教师除外),否则不得申报。
4.凡资破、拔尖者申报评审中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期间,至少在毕业班任教两年或担任一轮循环教学工作。
⑵本人必须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年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解题基本功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教师除外),并获得一、二、三等奖。
(二)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
⑴
已被评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2004年底前评聘至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 2003年前的本科毕业生;
B 1961年1月1日 以后出生,2007年底前经进修取得本科毕业文凭;
C 1960年底以前出生,参加教育工作后经进修并于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学历者。
⑵ 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取得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在任职年限、学历符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条件的同时,还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及任职年限符合要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⑴ 在担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曾获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或有两次被评为校优秀班主任或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受嘉奖奖励。
⑵ 积极开展课外活动,指导的学生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本人在县(市)、区级及以上的学科评优活动中获奖。
⑶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围绕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流、发表过教科研专题报告、经验总结、论文或参与课题研究等。
3.凡40周岁以下( 1968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评审中学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年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解题基本功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教师除外),否则不得申报。
4.凡拔尖者申报评审中学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担任中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在毕业班任教两年或担任一轮循环教学工作。
⑵本人必须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年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解题基本功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教师除外),并获得一、二、三等奖。
(三)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
⑴ 已被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2003年底评聘至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A 2002年前的专科毕业生;
B 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07年底以前经进修取得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C 1960年底以前出生,参加教育工作后经进修并于2003年底前取得国家认可的中师(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者。
⑵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取得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在任职年限、学历符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和中学一级教师相同的基本条件。其中:
⑴ 40周岁以下( 1968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评审小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年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解题基本功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教师除外),否则不得申报。
⑵ 拔尖者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年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解题基本功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教师除外),并获得一、二、三等奖。
八、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年限的计算问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并签订聘约、被聘任(任命)之日开始计算。今年,关于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年限是:推荐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计算至2007年年底;推荐晋升中级教师职务计算至2008年年底。
(二)关于计算机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均应提供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试)合格证(必须在 2008年4月1日前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在评审高、中级职称时长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计算机(需提供相关材料):A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B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关于“小中高”的评审。各地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严格、认真开展“小中高”教师职务推荐、评聘工作。申报“小中高”人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应满12年,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或1979年底以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
(四)关于破格申报问题。根据省职称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3〕9号)要求,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破格申报。凡学历或资历单破格人员推荐晋升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应符合省苏职称[2003]9号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五)关于论文问题。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要提供有一定质量的联系教育教学实际的论文3篇;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至少要有2篇。其内容原则上要与申报的专业相一致。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所提供的3篇论文应该已送审通过鉴定,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方可上报推荐评审。凡弄虚作假、抄袭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延迟3年以上申报。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六)关于引进人员的评审问题。已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现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与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经考核已具备同级别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可同级转评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务。已同级转评为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若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累计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原专业技术职务时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评审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中小学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七)关于教学工作量问题。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八)关于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属正常晋升的,除具备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外,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3次;承担市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在教研科研方面: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
(九)关于专职电教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十)关于对支教满一年或长期(一般10年以上)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晋升职务,教育教学实绩显著,可适度放宽教科研要求,相应提高表彰奖励档次,其他方面要求不得降低。
九、其他部门办、民办中小学教师2008年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苏州市教育局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