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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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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方案 [**区职业病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山城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属各二级机构、鹤煤集团总医院: 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为切实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有效解决我区职业病多发高发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确保实现我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全区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山城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XX年8月14日 20XX年山城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按照国家和省、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要求,为完成好我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实施细则。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主动监测, 掌
握我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具体考核绩效指标包括:一是通过开展主动监测,被监测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数/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数)×100%;即20XX年要求全区共需对30个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主动监测,通过此次监测工作,对在主动监测过程中发现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要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二是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对辖区用人单位开展主动监测,监测任务数可依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数量确定。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全区两个乡镇、五个办事处。覆盖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
(二)监测对象。
(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目的是掌握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现状。因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应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危害因素。重点监测行业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化工、水泥生产、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汽车制造、蓄电池制造等。重点监测因素包括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除以上重点监测因素外,另选取“锰”作为自选因素开展监测。
(二)根据工商部门或自身掌握的用人单位情况,向市级监测机构报送信息,由市级监测机构进行分类、汇总,并结合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的申报用人单位名单,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用人单位数量由市一级分配监测任务。
(三)在监测工作中,优先选取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监测。例如,可以将家具制造、箱包制造、制鞋等行业用人单位的苯、噪声纳入监测对象。在选取其他行业的用人单位进行上述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时,至少包括1种粉尘或化学毒物。
(四)监测用人单位应在保证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的前提下,向小微型企业倾斜。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一)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在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之前,首先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职业病防治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种类、岗位和工作地点。调查涉及以下内容: 用
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场所地址、单位注册地址、所属行业、法人姓名、职业卫生管理联系人、联系电话、本单位在册职工总数、外委人员数、经济类型、用人单位规模、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病危害三同时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粉尘接触总人数(含煤尘、矽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类型粉尘接触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含苯、铅、锰及其他化学毒物接触人数)、物理因素接触人数(含噪声及其他有害物理因素接触人数)。
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及超标点数、检测岗位/工种数以及超标检测岗位/工种数。
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应复查人数、实际复查人数、异常人数。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与运行情况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及防护效果。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包括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及佩戴情况。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每
个地市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按照要求抽取辖区内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和相应岗位接触的重点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7种)和本省自选的一种(锰)进行现场检测,掌握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二)监测方法。
1.调查方法。
用人单位基本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可通过查阅企业营业执照、人事部门的花名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进行填写。
监测人员负责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如在冶金行业炼钢厂对上料系统的粉尘、噪声检测,应在原料上料时进行,在煤矿企业对煤炭运输系统的粉尘、噪声检测,应在输煤皮带进行输送作业时进行。
(1)检测样本量及选点要求 职
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釆取抽样方式进行,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监测。每个被监测用人单位粉尘和/或化学毒物监测点不少于4个,覆盖岗位不少于2个,存在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点少于4个或岗位少于2个的,则全部进行检测。针对有些企业同时存在两种以上化学有害因素(包括粉尘和/或化学毒物),则需要分别进行相应数量的检测,如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同时存在矽尘和铅,则需对矽尘和铅分别至少检测4个监测点和2个岗位。
在选取监测点和岗位时,应首先将3年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中检出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及诊断过职业病的相应岗位及主要工作场所纳入监测岗位和监测点;其次根据以往检测结果和现场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判定,选取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严重的监测点和岗位进行检测;在危害程度相似的情况下,选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较多的监测点和岗位进行检测。
每
个监测点的粉尘(总尘和呼尘)或/和化学毒物的釆样时间段不少于2个,每个时间段内检测样品量不少于2个;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稳定的监测点,则可以在两个时间段内分别连续各检测2个样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波动明显的监测点,则应在不同工况下的时间段进行检测,时间段尽量覆盖不同工况,且必须包括最高浓度的时间段;针对固定岗位,可以根据不同时间段的检测浓度和接触时间计算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也可采用长时间采样监测CTWA;针对流动岗位,优先采用个体釆样方式监测CTWA,如采用短时间浓度和接触时间计算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则应检测各种工况下的接触浓度。
针对噪声监测,每个用人单位噪声监测点(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场所)不少于20个,覆盖岗位不少于2个,噪声监测点少于20个或岗位少于2个的,则全部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读取3个结果。针对固定作业岗位,可以根据监测点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40h);针对流动作业岗位,优先釆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LEX,8h/LEX,40h),也可依据各监测点检测结果和相应的接触时间计算岗位LEX,8h/LEX,40h。
(2)检测方法 粉尘应按照GBZ/T 1
92系列标准进行釆样、检测,除石棉粉尘外,其他类型的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如煤矿采选企业的粉尘、水泥制造企业的粉尘需要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不同类型的煤矿、水泥,其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则按照煤尘、水泥尘等表述,否则类型填为矽尘。在实际工作中,测定某些监测点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后,其他监测点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基本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再进行检测,如石英砂加工企业,在前端工序如破碎环节的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80%,则在包装环节可以不再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
各单位在采集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检测的粉尘样品时,应预留3份样品,以供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国家、省/市级机构)质量控制复核时使用,每份粉尘样品不少于1g。
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釆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检测。釆样和检测情况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登记汇总表》(见附表3)填报。现场检测和采样记录表,各单位根据各自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但要素不能少于结果汇总表所要求的相应内容。
用于本次监测工作的采样和检测仪器都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针对化学毒物,部分县区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没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可在采样后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将样品送至上一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测。
四、项目组织与运行 (一)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目标管理,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组织监测项目承担机构按时报送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监测工作总结,确保监测工作满足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二)技术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质量抽查和技术督导;汇总分析全区监测数据,撰写年度全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汇总分析监测数据,撰写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
(三) 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于20XX年12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连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报送至鹤壁市卫健委。
(四)质量控制。
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通过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对结果中出现明显异常或结果可疑的数据,需赴现场采样检测进行验证,并做好数据审核和现场验证记录。经验证,检测结果确实存在问题的,由审核机构将审核结果和现场验证记录复印件提交至市级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