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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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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施和设备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人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各有关单位餐饮场所的食物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施工承包商应立即以电话快速方式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告, 项目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一般及以上事故向工程安委会、xx基建项目安健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六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七条 项目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
第九条 事故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同时,按下述要求进行调查。
一次造成1-2人的轻伤、重伤事故由xx基建项目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3人以上伤害事故或者5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工亡事故以及较大以上事故,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委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主要责任;
2、因施工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施工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主要责任;
3、因制造、施工、安装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制造、施工、安装者负主要责任;
4、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5、因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而引发的事故,由有关管理者负主要责任;
6、因未严格贯彻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
7、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复性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8、因违反规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首先追究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即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
4、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
5、劳动组织不合理,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的事故;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的事故;
7、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者含有技术更新内容的大修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的事故;
8、各种危险作业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而发生伤亡的事故。
(六)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其它人员由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十三条 事故月报、年报表的报送:
(一) 各参建单位每月3日前将上月“电力建设施工单位职工伤亡月(年)报表”(详见附录A)向项目报送。
(二) 各参建单位每年1月3日前将上年“电力建设施工单位职工伤亡月(年)报表” (详见附录B)向项目报送。
(三) 项目每月3日前将上月“电力建设施工单位职工伤亡月(年)报表” (详见附录A)分别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四) 项目每年1月3日前将上年“电力建设施工单位职工伤亡月(年)报表” (详见附录B)分别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A:电力建设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