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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2 发布

法律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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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 法律责任与风险 CONTENTS 目 录 1 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2 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含义 与分类 01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 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 担的不利后果。 含 义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 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违宪 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分 类 企业在生产安全中 承担的法律责任 02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1、刑事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 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罚责任构成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主体必须是 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 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 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 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3、刑 罚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4、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责任是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行政责任是由国家特定的行 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 (3)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不同: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 可以判处死刑,比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5、风险点提示 (1)《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 ①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 它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③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 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⑤ 违反规定降低工种质量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 大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⑥ 违反消防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⑦ 违反事故报告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 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投;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况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2)《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 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发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 安全设计、设施、设备、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等 ④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⑤ 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健全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⑥ 员工宿舍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⑦ 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刑事责任风险点 违反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① 无证生产 ② 转让许可证 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 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民事责任 1、《安全生产法》民事责任风险点 (1)非法出租项目、场所、设备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责任后果: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责任后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负责人 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 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 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 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 十万以下罚款。 (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 以下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企业单位违法 l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l 危化、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l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 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l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以并处二万以下罚款。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建设项目、设备工艺、安全标志等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之以下罚款。 l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 全警示标志的; l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l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l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l 特种设备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任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的,单处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 下罚款。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6)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l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特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或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l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 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l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的,单处或并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7)非法承包、出租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9)员工宿舍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l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协议无效。 责任后果: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十 万以下罚款。 (10)订立非法协议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任后果:予以关闭;吊销其有关证照。 (1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危化、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应急求援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l 未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l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 责任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其它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l 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l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l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的; l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l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 l 对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l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l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任后果: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以下罚款。 l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项制度的; l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l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l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l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l 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以下罚款。 l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 工作所需资金的; l 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l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 费用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以下。 (1)事故等级划分: (2)事故报告部门和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 告后1小时内应报县级以上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①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等 (3)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任后果:对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 的罚款。 l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l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l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② 谎报或瞒报事故等 (3)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任后果:对单位处100万至500万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 100%的罚款。 l 谎报或瞒报事故; l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l 转移、隐藏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l 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l 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l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③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责任风险点: 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责任后果: l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至20万罚款; l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至50万罚款; l 发生重大事故,处50万至200万罚款; l 发生特别重大故事,处200万至500万罚款。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1)职业病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2)常见职业病 l 尘肺:硅肺、电焊工尘肺(每三年摄胸片一次); l 职业中毒:苯中毒、汞及化合物中毒; l 职业性放射疾病; l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高原病; l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l 职业病皮肤病; l 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l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症:噪声聋; l 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 l 其它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3)在我区所涉及场所和行业 l 主要作业场所:木材加工车间、石材 加工场所、印刷车间、喷漆房、打磨 车间、钣喷车间; l 涉及主要行业:家具制造业、石材加 工业、汽车维修业、印刷业。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4)职业病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①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 违法与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 万以下罚款: l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l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l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l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l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l 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个人职业病防护采 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4)职业病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② 申报、劳动合同告知、健康检查等 违法与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5万罚款: l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l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 常监测的; l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l 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 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4)职业病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③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强度超标等 违法与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处5~20万罚款。 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深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l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或防护设施和个人 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l 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l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4)职业病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③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强度超标等 违法与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5~20万罚款。 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不达标,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作业的; l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求援和 控制措施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l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求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未按照 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l 拒绝卫生或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6、《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4)职业病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④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违法与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l 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取的; l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卫生真实情况的; l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的; l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 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l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7、《消防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1)消防设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 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l 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l 消防设计经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l 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l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机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l 公从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规 定报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以下罚款。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7、《消防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2)消防技术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 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l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 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l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 消防设计的; l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 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l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7、《消防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3)消防设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l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l 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l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 l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l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l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质的; l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7、《消防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责任后果: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7、《消防法》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 (5)强令违规作业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l 过失引起火灾的; l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l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l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