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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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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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重点法条』3,10,11,22,24,42,47,48,49.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Works〕,包括以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注解』1.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①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②创作行为产生,独创性〔originality〕;③可复制性再现性〔copying〕,必须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④不属于依法制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本法不适用的作品范围。2.文字作品:“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法不是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3...word.zl.\n..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众进展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但我国对口述作品给予保护。需注意:①并非所有的口头表达都是口述作品,如平时交流、闲谈、会话不是作品;②口述作品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以播送、电视等形式传播的作品;③用口头传播他人作品,不产生口述作品,但可能构成表演,并产生表演者权。4.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指的是词曲、剧本、说唱脚本、舞蹈编排,这是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即是谁表演这些作品,与这些作品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保护水平的上下没有关系。表演者权受邻接权的保护。5.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和实用美术作品〔兼备欣赏价值与使用价值〕。6.建筑作品:属于以立体形式表现的作品。建筑作品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但这些也可以认定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7.摄影作品:创作依赖器械的成分较大,所以保护期限相对较短,自发表之日起50年。并非所有摄影作品均受保护,如证件照类的摄影作品不受保护,该问题有争议。8.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特殊规定,由制片人享有。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9.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目的是指导施工或生产,具有实用性。最高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系客观存在,表达形式非常有限,不认定为侵权。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可以书面授权,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或权利人进展诉讼、仲裁。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权利义务、收费等由国务院规定。『注解』1.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此类管理组织的性质: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word.zl.\n..2.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所以,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提起著作权诉讼。第九条『著作权的范围』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注解』1.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属于作者,财产权可以别离于作者,可转让给他人。2.儿童基于事实行为创作,可以享有著作权。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有民事权利,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在服刑期间创作的作品,不能公开发表,不能行使完全的著作权。4.著作权的归属原那么:①正式署名原那么〔作者、撰稿人〕;②实际创作原那么〔法人组织主持,并表达了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说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word.zl.\n..〔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十一〕播送权,即以无线或有线、扩音器方式公开播送或传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另一语言文字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聚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现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并依约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局部或全部转让〔五〕到〔十七〕的权利,并获得报酬。『注解』17个权利均为制止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那么构成侵权。1.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根本的权能。2.出租权的对象是特定的,现行法仅限于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word.zl.\n..1.展览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意,仅仅是原件的展览权,该作品的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属于作者享有。2.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3.放映权:放映电影只需征得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不需要征得各有关局部的著作权人的许可。4.播送权,是为执行?伯尔尼公约?,与复制权、放映权有重合。5.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12-17最高院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该权利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与其是否第一次在网络传播、是否发表无关。6.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最主要的形式。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授权他人行使。假设有人想对已有的作品进展改编,并作为商业性使用,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著作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他人的改编才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如果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那么构成侵权。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著作权。改编权vs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展的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7.翻译权,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可为作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8.汇编权,必须建立在形成汇编作品的根底上,在作品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如法律汇编、列车时刻表不是汇编作品。9.修改权vs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人身性权利。如将作者创作的人体素描美术作品作为情色杂志的插图,扭曲了作者的创作初衷,改变了其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可能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不侵犯修改权。10.修改作品vs改编作品:修改是对文字,改编是不改变根本内容时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本法34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此为对作者修改权的特殊规定。..word.zl.\n..第十二条『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演绎前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演绎合同〕,且该著作权不是完整著作权,因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合作作品』权属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局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完整性。『注解』合作作品的使用依合作协议,假设无合作协议,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作者。〞本法第十条第1款〔五〕到〔十七〕的权利假设合作作者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第十四条『汇编作品』汇编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表达独创性的,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注解』1.数据库:分为两类——①由各个本身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如学术论文、文学小说等;②由不是作品的材料集合而成的数据库。汇编作品主要看其选择与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其汇编材料是否是作品在所不问。注意:假设是第二类数据库,仅仅以时间编排材料的,不认定为汇编作品。2.教辅配套习题集:首先,教材在其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构造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材的使用,假设未经必要许可,构成侵权。3.法律汇编:是否属汇编作品,看其是否对材料进展了针对性选择,并有独特的编排顺序。如果符合汇编作品,汇编者为著作权人,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对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但汇编者页无权在阻止他人对其选入的法律法规重新编排。..word.zl.\n..第十五条『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一样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得其他权利由法人组织享有,法人对作者予以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注解』1.职务作品vs法人作品:①本质区别是,“法人作品是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是公民履行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是根据创作者自己的意图创作。〞②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不一定是法人的成员,但职务作品一定是该法人的成员。③法人作品类型不限,职务作品多表达技术含量,多为非艺术类作品。2.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推定归属于单位。第十七条『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依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注解』1.创作者,即受托人,享有不完整的著作权,不能够制止委托人在特定的委托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word.zl.\n..1.他人代笔的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其著作权约定优先,无约定时,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2.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一般博物馆只享有原件的财产所有权,作品的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但以下情形时博物馆也可对馆藏作品的原件享有著作权:①著作权人书面合同,明确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②博物馆收藏的是未曾发表的遗作作品原件,如果作者在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其死亡后的50年内,该作品的发表权由博物馆行使。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那么一般由国家享有。③博物馆收藏的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件,那么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3.征集入选的广告语,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商家对应征的广告语并不当然享有专有使用权,因为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使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应征后商家必须与作者签订许可合同,才可以享有专有使用权,否那么属于侵权。第十八条『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解』这里的“展览权〞不是完整的展览权,仅限于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于作者。第十九条『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在本法保护期限内,依照继承法得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组织的,法人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在本法保护期限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法人或组织的,由国家享受。『注解』..word.zl.\n..1.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人身权〔如署名权〕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但也有例外:①发表权,既有人身性,又有财产权属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7:“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②委托作品的特殊规定,其著作权依双方约定,既可约定著作权财产权的归属,也可以约定著作权人身权的归属。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5:“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2.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权之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起算50年〕,期间该财产权由其继承人承继,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由继承人维护。第二十一条『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发表权、第十条〔5-17〕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第十条〔5-17〕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起算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第十条〔5-17〕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首次发表起算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后五十年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注解』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局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此时,不适用法条中“最后死亡作者的死后50年〞,而是以“各个局部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来计算。..word.zl.\n..1.第三款中电影作品中“剧本、作词、作曲〞著作权人为公民的,仍旧以生前加死后50年为准。2.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期:出版者权〔自首次出版起算10年〕;表演者权〔财产性权利保护期为表演发生时起算50年〕;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发表起算50年〕;播送电台、电视台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节目首次播放起算50年〕;3.委托作品:先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约定,再分情况〔法人组织&公民〕讨论。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在以下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XX、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本法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防止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媒体登载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XX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品声明不许登载、播放的除外;〔五〕媒体登载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登载、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word.zl.\n..〔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展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注解』1.第4项中使用已发表时事性文章,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可以局部使用,也可以全部使用。但其他题材的文章〔如社论、评论〕不在此列。2.第6项:①“课堂教学〞有严格限制,专指面授教学,包括全日制普通学校,也包括业余学校、专门学校。不包括考研辅导班、托福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也不包括函授大学、播送大学、电视大学等以函授、播送、电视等方式教学。②少量复制,不得损害作者的经济利益。③翻译,可以一局部,也可以全部,翻译和少量复制均不得。3.第7项执行公务,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非公务活动的需要,那么不属于合理使用。注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4.第8项“各馆〞,①复制的目的在于陈列或保存作品;②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③该项不必限于已发表作品。5.第9项“免费表演〞的构成要件:①表演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假设未发表,那么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②免费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③免费表演,既不向公众收费,又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演出组织者给表演者付费,即使未向观众、听众收费,也不能认定为免费表演、合理使用〕。..word.zl.\n..1.第10项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行为仅限于“非接触性使用〞,接触性使用〔如拓印〕不属于合理使用。6.1「设置、陈列需要持久性」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作品,在灯会完毕后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的〔即展出过后即被运回存放的〕,不应将其认定为“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此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该作品的,构成侵权。——见最高院关于XX市公交总公司与XX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批复。6.2「例外:再行使用可营利」对22条1款第10项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符合伯尔尼公约的合理使用的精神,各国也是如此。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①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外:第8项的图书馆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例外:第10项的“再行使用〞可以营利为目的。③使用时,应当注明作者XX、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并且未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断章取义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应当以忠实于原作者的思想为准那么,否那么构成“不当使用〞〕。第二十三条『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材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XX、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邻接权也受该条限制〕..word.zl.\n..『注解』1.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一样点:①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②均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③使用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别:①法定许可必须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而22条1款第8项合理使用馆藏图书可以是为发表的作品;②法定许可可以出版、发行这些作品,而合理使用一般是对作品的非复制性使用,或少量复制使用;③教科书中使用的作品的比例因实际的教学需要可能要大一些,而合理使用中的引用只能是少量且适当。④法定许可使用时,假设权利人声明不需使用的,那么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⑤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需支付报酬。2.法定许可时,使用人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将使用费、邮资以及使用情况说明送交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的交给音著协,其他的由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负责相应的报酬收转。第二十四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区间;(四)付酬标准和方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注解』1.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明确使用边界。..word.zl.\n..1.专有使用权利,必须书面合同,但报社、期刊社登载作品除外。合同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合同形式缺乏:履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2.付酬标准是确定多少,付酬方法是确定支付方式。付酬标准既可约定,又可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如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制定的付酬标准。约定时,即可高于国家标准,也可以低于国家标准。3.违约责任包括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当事人协商确立。4.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许可:第23条「特定教科书」、第33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登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或作为文摘、资料登载,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③第40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邻接权」④第43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⑤第44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邻接权」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word.zl.\n..(一)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二)转让价金;(三)交付转让价金的日记和方式;(四)违约责任;(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注解』1.书面形式为强制性规定,即不成认口头形式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2.其他内容可以有:纠纷解决方法、仲裁条款等。约定不明确的,其他权利不发生转让。例外:「修订版、再版出」——专有出的转让中,出版者法定享有在约定期限和地域内对“原版、修订版〞出版的权利,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出版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图书出版合同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而非转让合同?。3.转让VS许可使用:①许可使用合同涉及作品的使用方式,但转让合同不包括使用方式这些内容;②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主体,②转让那么发生著作权财产权主体的变更;③许可使用可以口头形式〔专有使用权除外〕,而转让必须书面形式。④转让的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而许可使用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假设干年。⑤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权行为无权提起侵权之诉,而转让后原著作权人的诉权转移给受让人。⑥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一并转让。如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是无权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的。4.转让合同,同样适用“形式瑕疵,履行治愈〞的规那么。..word.zl.\n..第二十六条『著作权的出质』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注解』质押合同的效力与质权转移的物权效果别离。独立性+无因性第三十条『出版合同』图书出版者出幅员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注解』1.出版合同属于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出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但可以解释为复制权、发行权,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出版合同的性质如果是许可使用合同,且不是专有使用权利的许可,那么作者可以授予不同的的出版许可,合理吗?如果是专有权利许可使用,那么作者必须书面合同。如何认定其性质?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与转让合同的差异是什么?2.著作权人的稿酬计算:(1)根本稿酬+印数稿酬→销售前已经确定数额。(2)版税制→按销售数额提成。往往是局部预支,提前支付最低保底发行数或首次实际印数的版税。第三十一条『专有出』合同约定是“专有出〞时,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注解』1.专有出,必须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明确约定才能生效,具有排他性,本质是一种制止权。①著作权人在约定期限和约定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即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有在合同期满或严重违约时,出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②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③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的的利益。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word.zl.\n..1.专有出人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时,并不当然取得“可拆分的局部〞的单独使用权,这种出属于可以单独使用局部的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人的该权利也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如整体作品即将出版或刚刚出版时,著作权人将其中的重要局局部别出版,会侵害整体作品的著作权和专有出。2.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出授予他人后,是否可以对侵权行为主X赔偿?(1)制止权仍在。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著作权人仍有权制止其他人使用作品,也有权制止专有使用权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2)赔偿请求权受限。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实施了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权制止,但赔偿请求权一般不能主X。但是,当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著作权人与使用权人是版税制取得报酬的,著作权人有权主X经济赔偿。3.“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9: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这里的6个月是宽限期,有利于著作权人证明脱销的存在,而可以行使解除权,另寻出幅员书。4.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图书、报刊的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权,属于出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是独立一项民事权利,保护期为10年。同时,版式设计权也可以通过?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展保护,适用各自的规定,而非必然是10年保护期。第三十三条『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自稿件收到之日起报社15日、期刊社30日内,未通知著作权人登载作品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有约定的除外。登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或作为文摘、资料登载,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注解』1.本条仅适用于报社、期刊社,不适用于。..word.zl.\n..1.第二款报社、期刊社的和登载,属于法定许可行为。2.报刊的,是全文刊载或略有改动后登载已经发表的作品;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展摘录、缩写。如果仅仅抄录检索用的作者XX、出处和章节名称的,不构成文摘,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3.当报登载载的是“演绎作品〞时,既需要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还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为是对原作品的间接使用。4.登载、摘编了涉嫌剽窃、抄袭等侵权作品时,报刊不负责任。明知者除外。5.、摘编的法定许可与第22条4、5项〔不可防止引用、实时性文章〕合理使用不同,法定许可需要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无需权利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6.报刊声明“未经本刊同意,不得本刊发表的作品〞,这类声明假设非著作权人授权,应当是无效的。第三十七条『表演者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的,须经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注解』1.演出行为,是指公开向不特定的人演出,而非家庭、私人、班级联欢。2.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双重许可。3.未经许可,侵权责任由组织者承担,侵权人为演出组织,而不是表演者。如王菲演唱会未经授权唱?传奇?,侵权人为演唱会组织者,而非表演者王菲。第三十八条『表演者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利:人身权(一)说明表演者身份;..word.zl.\n..(一)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财产权(二)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三〕至〔六〕项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注解』1.第〔五〕项是2021年修法新增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复制、发行许可权。2.表演权VS表演者权:表演权由著作权人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行使;表演者权是赋予表演者的邻接权。3.表演者权VS录音录像作者权利:都是邻接权,但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出租权,表演者不享有出租权。4.作品的使用人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还需要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吗?不需要。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应当取得演绎作品权利人与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注解』..word.zl.\n..1.录音、录像制作者,均是指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保护期为首次出版〔不是首次制作〕之日起,到第50年的12月31日。2.第3款是修法对录音制作者保存的一项法定许可。第一,被使用的作品是合法录制,在报刊、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第二仅限于音乐作品,所谓的“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做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已同意将其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可以不必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第三,“使用〞,不是将他人已录制好的录音制品复制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只能是使用该词曲、由演员重新演唱、重新制作录音制品,否那么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侵犯。播送电台、电视台同样适用,见法条43。3.第2款,使用改编作品的,向改编作品权利人支付70%,向原作者支付30%,假设原作品已超过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需支付改编作品权利人70%即可。4.「40.3VS42.2」40.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与本法42.2“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法条之间存在冲突,最高院解释,明确了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应适用40.3,不再适用42.2。..word.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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