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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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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者:王辉责任编辑:朱玲出版日期:2011年12月IDPN:308-2011-59课件章数:15\n第六章破产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五节破产清算\n第一节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n(二)破产的特征1.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按诉讼程序处理\n(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总称。\n(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为解决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n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三、破产申请的受理\n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n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破产法采用了申请主义,即债务人在符合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n三、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一)审查和处理(二)指定破产管理人(三)通知和公告(四)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n(一)审查和处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n(二)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n1.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及报酬《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n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n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n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10)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10)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n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2)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4)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n(三)通知和公告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n(四)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破产受理后将产生下列法律效力: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述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n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申报二、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委员会\n一、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并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n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n(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对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性机构。\n(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n(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n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n(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n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n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三)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约束\n(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n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n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n第四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重整是指已具破产界限或有破产界限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法律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因而有别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又有别于和解程序。\n(一)重整申请的提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n(二)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的时间界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n2.重整期间的相关内容(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n(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n(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2.重整计划的表决3.重整计划的通过\n1.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n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n2.重整计划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n3.重整计划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n(四)重整计划的效力与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n(五)重整计划的终止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n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二、和解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达成协议,以便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和解协议一经人民法院认可,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了约束力。\n和解(一)和解的申请(二)和解协议的通过(三)和解协议的效力(四)和解协议的终结\n(一)和解的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n(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n(三)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n(四)和解协议的终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n第五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四、破产程序的终结\n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定程序对已具备破产要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行为。\n二、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一)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依法定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破产财产。\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有权追回: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n(二)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n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4.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n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n(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同时,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n四、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应当追回或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n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www.shangfuwang.com更多课程配套课件资源请访问在线教务辅导网